【勞動權益】公司欠薪關廠又落跑,我可以和國家申請工資墊償嗎?新舊法規範是否不同?

◎張詠善律師 (勞動視野協會(籌備中)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爭議經過與問題】
我在某建築公司擔任設計師 ,從去年開始已被公司欠薪二個月,後來公司以歇業為理由解僱我,員工共同提出訴訟要求給付工資與資遣費,也獲判勝訴,但是最近卻得知,公司已解散已清算完結,詢問相關單位,被告知由於被告為「股份有限公司」,無法向負責人個人求償;轉而申請政府薪資代墊,卻又被勞工局告知,公司已清算完結,無法給予申請代墊。請問我們該如何捍衛自已權益?最後贏了官司卻一毛錢也拿不回來?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您所遭遇的問題,與這幾年來國內面臨關廠倒閉的勞工類同,並非個案,建議您可花一些時間參考他的案件,例如可參考本工作室毛翊宇,【勞動之友來稿】「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簡述(http://0rz.tw/didjl),或是參考「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的網頁:https://www.facebook.com/ShutdownButNotShutup就法律上的問題,提建議如下:

 一、依法,您應可向勞保局申請工資墊償:

(一)請參閱讀以下相關法律規定:

1、「現行有效」之勞基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按:新修正之勞基法第28條:「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於104104日才施行。

2、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下稱墊償辦法)第9條:「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勞保局於勞工依前項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3、墊償辦法第10條:「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一、請求墊償項目、金額及勞工名冊。二、第八條或前條所定證明文件。三、墊償收據。前項之申請應一次共同為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4、墊償辦法第14條:「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承受勞工對雇主之債權,並得向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一定期間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金融機構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雇主欠繳基金者,除追繳及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鍰外,並自墊付日起計收利息。」

5、墊償辦法第21條:「勞保局取得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債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

(二)就您之情形,在用上述法律的說明:

1、依您所詢,您的雇主進入清算程序,依上開「現行有效」之勞基法第28條規定,就雇主所積欠您的工資未滿6個月之部分(即自1034月份起6個月內所可能積欠之工資),可向勞保局申請工資墊償;申請墊償之程序,請參照上開墊償辦法第910條規定,如有疑問,可向勞保局詢問,或請先參考勞保局網站:http://www.bli.gov.tw/sub.aspx?a=cEyDt1K6wWk%3D

2、至於申請的時間點,由於上開勞基法第28條有修正,新法是在104104日之後才有施行,目前仍適用舊法,而舊法可以申請墊償之債權,只限於未滿6個月之積欠工資,新法則放寬對象包括退休金與資遣費,因此新、舊法適用之結果差異不小。而您的情形是積欠工資雖是發生在舊法時期,但因為新法對於勞工較為有利,故建議您在104104日後申請墊償,較為有利。

二、對於勞保局說明之釋疑:

另有關您來信提到:勞工局告知公司已清算完結無法給予申請代墊云云部分,若您的傳達無誤,則勞工局的說明可能有所誤解,因為依上開規定雇主清算即可就積欠工資之部分申請工資墊償,與清算程序是否完成無關,所以勞保局依法仍應給付墊償之工資給您。

至於本件勞保局給付墊償工資後,雖然依法可承受勞工對雇主之債權(墊償辦法第14條規定參照),但因為該公司已經清算完結,可能導致勞保局在法律上無法再代位向雇主求償,而應依墊償辦法第21條規定,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簡言之,您仍可申請工資墊償,但因為雇主公司清算程序已完成,而導致勞保局支付墊償工資後無法再向雇主求償而必須列為呆帳損失,但這並不會影響您所申請之墊償。

三、附帶說明:

您所提到無法向負責人個人求償部分,依法而論確實如此,因為在法律上您的雇主是「公司」,而非負責人本人,兩人在法律上有各自獨立的法人格,對於公司之判決結果只能對公司為強制執行,不能對負責人為之。

 

 

【工會權利問答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實務系列(三)

撰文/邱羽凡律師&審閱/張鑫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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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編輯室】組織工會與參與工會活動&行動等勞動三權為受僱者的基本權利,也是勞工在雇主強勢掌控職場關係下,唯一一條取得自我決定權與改善經濟生活的道路。為了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這些權利,我國自2011年五一勞動節開始實行「裁決制度」,對勞工與工會對抗雇主打壓工會之舉,開啟了法院訴訟之外的另一救濟管道。然而,自施行裁決制度以來,仍有不少勞工對此制度感到陌生,不但將工會與公會互相混淆,甚至以為組織工會應經雇主同意,或是對大部分的工會活動敬而遠之而求自保,殊不知,這些誤解讓受僱者錯失了太多改善經濟生活條件的機會。為此,本工作室將以白話問答的方式,深入淺出解析勞工利用裁決制度時可能面對的疑惑,讓勞工、工會朋友們得充份掌握不當勞動行為之意義與內涵,從而善用裁決機制來保護自身的權益。

註:本專欄部分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2012年出版之《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乙書內容。

本期繼續為您解析有關申請裁決的相關程序問題:

Q12:申請裁決有無期限的限制?法條規定「應自知悉有不當勞動行為事由或事實時起90日內申請裁決」是什麼意思?

Q13:如果雇主持續違法為不當勞動行為,那90天的申請期限要如何認定?

Q14:裁決申請在什麼條件下會不被受理?可以救濟嗎?申請裁決要注意哪些事項才能避免不被受理?

Q15:申請裁決之後若與雇主和解,勞資達成共識,工會可以撤回裁決申請嗎?

Q16:裁決申請撤回後,就同一事件可以再申請裁決嗎?

Q17:?裁決決定至少要84134天,如果情況緊急,勞工是否可以先向民事法院聲請假處分或假扣押?如何聲請?

 

 

Q12:申請裁決有無期限的限制?法條規定「應自知悉有不當勞動行為事由或事實時起90日內申請裁決」是什麼意思?

答:有90日申請裁決之限制。

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下稱勞爭法)第39條第2項、第51條第1項規定,可知裁決申請應自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為之。裁決委員會認為裁決申請期間採「雙起算制」,只要有符合其一即可(101年勞裁字第55號、101年勞裁字第56號參照)。

舉例而言,某勞工在1038月間籌組工會,雇主知道此一消息不滿,故而在1031231日作成該年度考績評比時,給了該勞工不合格的成績,並在10431日發放上一年度考績獎金時,通知該勞工因為上年度考績不及格而不發給獎金,則勞工是在10431日收到雇主通知考績被打了不合格分數,故針對該考績之不當勞動行為,可在10431日起90日內提出裁決申請。

雖然法條規定如此,實務上仍產生不少疑問。如果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持續發生時,是否可以以該繼續行為的最後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90日申請期間?例如:被雇主不當減薪或調職的工會幹部,因為減薪或調職所產生之每月薪資上減少之不利益一直持續發生中,則可否在該不利益之結果繼續存續期間申請裁決,而非一定限於減薪或調職之事發後90日內提出?請見Q13

Q13:如果雇主持續違法為不當勞動行為,那90天的申請期限要如何認定?

答:裁決委員會採取「繼續行為」概念,從寬解釋90日期間限制。

針對雇主持續違法之不當勞動行為,應在何時提出裁決申請始符合90日期間之規定,裁決委員會是採取「繼續行為」概念來解釋。100年勞裁字第2號:「解釋上,若不當勞動行為發生於民國10051日前,但繼續行為持續10051日之後者,當事人亦可依該法於10051日起90日(729日)之期間內申請裁決。」但何謂「繼續行為」,並無進一步解釋。直到100年勞裁字第6號方就「繼續行為」概念解釋:「相對人基於同一概括不當勞動行為意思表示,而於申請人申請裁決後,尚於100829日以台北北門郵局第003103號存證信函解僱申請人,從而,相對人辯稱本件裁決之申請違反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逾越90日除斥期間等語,均不可採。

關於本案之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 (最高行和高行之見解102年度判字第56號):「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所為上開不當勞動行為,於行為之初始,其外象常與一般正常之勞動行為相同,而不易分辨,其是否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之目的,是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所為之勞動行為,是否為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應自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對勞工為勞動行為起至其影響、妨礙工會成立、運作或自主性之結果顯現時,整體觀察其行為之內容,並認定其事實發生時,再以此作為計算裁決申請期間之依據。」亦即,雇主「支配介入」之不當勞動行為的起算應從整體觀察,自其結果顯現時起算。

另外,關於考績之不利益對待,最高行政法院亦認為:「1年度的考績評定可認定為1個不當勞動行為,連續數個年度的考績評定亦可能認定係不當勞動行為之繼續,在作成人事考核評定時,對於個別勞工之人事考核,存在以基於其所屬於工會之理由而遭到低考核之具體差別待遇事實,即該當不當勞動行為。(最高行政102年度判字第294)亦即,最高行政法院肯定裁決委員會認為爭議行為之「繼續行為」的概念。

但是,在此之前100年勞裁字第24號裁決一反過去之見解,廣泛的認為:「申誡、記過之懲戒處分、調職、考績考核等,依該等申誡、記過之懲戒處分、調職、考績考核行為之樣態,均屬一次性之行為,亦即在為懲戒、調職時及考核時,該等行為即已完成,非屬繼續性之行為。至於因申誡、記過之懲戒處分影響到該年度之考績,因考績評等不佳致生之降等、薪資減少、績效獎金減少以及次年度不能晉薪一級,均係因該等行為所生之結果,縱該等結果其後持續生效,亦屬該等行為後狀態之繼續,尚非前揭所謂之行為繼續」可知本號裁決明顯限縮解釋,和前述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有違,應不被支持。

因此,關於支配介入之不當勞動行為,其後來之101年勞裁字第22號裁決,再度引用100年勞裁第6號裁決之見解,認定相對人對於企業中另一工會所違法招收之會員,仍持續代扣工會會員會費,且提供其辦公室及公佈欄,符合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組織或活動。其理由為,相對人上述之數個行為是基於同一概括不當勞動行為之意思表示所為之繼續性之不當勞動行為,故其事實之發生仍屬持續進行中。

Q14:裁決申請在什麼條件下會不被受理?可以救濟嗎?申請裁決要注意哪些事項才能避免不被受理?

答:裁決申請如果程序上不合法,依規定裁決委員會會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依照勞爭法、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規定,可知下列程序上之不合法,裁決委員會應以書面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1. 違反勞爭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即申請裁決未符合90日期間。有關90日申請期間之限制,請見上述Q12Q13
  2. 有勞爭法第44條第6項所規定之情事,即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已經達成和解,或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成立的情形。
  3. 如果是以工會為申請人,該申請人非工會法所定之工會。因為工會法第2條規定工會為法人,所以不具備法人資格之組織所申請之裁決,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例如:申請人是某工會之「分會」申請裁決。
  4. 如果工會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裁決(即主張資方不誠信協商之情形),該工會並非同法第6條第3項規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即(1)企業工會。(2)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3)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4)不符合前三款規定之數工會,所屬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合計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5)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裁決認定之工會)。
  5. 裁決申請書未依勞爭法第40條規定記載相關事項(即(1)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2)請求裁決之事項及其原因事實。)但應注意的是,此種情形裁決委員會應先限期間命申請人補正,如申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方可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針對裁決委員會所作成之不受理決定,如有不服,原則上可在決定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經由勞動部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勞爭法第51條第3項規定參照),作為救濟。但在依照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申請之裁決,而未符合勞爭法第39條第2項之90日申請期間以及未依勞爭法第40條規定記載相關事項之情形,則對於所作成之不受理決定,例外地不得聲明不服(勞爭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參照),換言之,該不受理之決定即為確定。

*參考法規:

勞爭法第41條:「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者,裁決委員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先限期令其補正。前項不受理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勞爭法第44條第6項:「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達成和解或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成立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勞爭法第51條第3項:「不服第一項不受理決定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9條:「裁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一、有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二、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所規定之情事。三、以工會為申請人時,該申請人非工會法所定之工會。四、基於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該工會並非同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裁決之申請不符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時,應先限期令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受理其申請。裁決委員會不受理決定,應以書面為之。不受理決定書之載明事項,準用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Q15:申請裁決之後若與雇主和解,勞資達成共識,工會可以撤回裁決申請嗎?

答:可以。

一、撤回裁決的意義為何?撤回條件的為何?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11條規定,裁決申請人得於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前之最後詢問程序期日,撤回裁決申請之全部或一部。首先,撤回的意思是指,防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發生效力,而在裁決程序上,因法律效果是基於裁決決定而產生,所在裁決決定作成之前(也就是裁決之法律效力發生之前),工會得以程序聲明放棄法律主張(即申請撤回裁決),以阻止裁決決定的作成,此亦屬當事人的程序處分權。

不過,若資方已經在裁決程序中進行言詞陳述,就要取得資方的同意才能撤回裁決申請。在撤回理由上,工會僅需於撤回申請書上載明理由(註2),但勞爭法並沒有限制撤回的理由,不論是勞資就爭議事件達成共識,或是工會欲採裁決以外的方式解決爭議,都可以作為撤回的理由。

1撤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事件申請書下載網址: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http://uflb.mol.gov.tw/UFLBWeb/wfDownload.aspx

*參考法規: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11條:「(1)裁決申請人,得於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前之最後詢問程序期日,撤回裁決申請之全部或一部。但相對人已為言詞陳述者,應得其同意。(2)裁決申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但於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前之最後詢問程序期日,得以言詞向裁決委員會聲明理由撤回。(3)以言詞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紀錄,相對人不在場者,應將紀錄送達。(4)裁決委員會於裁決申請撤回後,應於七日內,將撤回之意旨通知相對人。」

二、撤回裁決申請的方式:

原則上,裁決撤回應以書面為之,但於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前之最後詢問程序期日,得以言詞向裁決委員會聲明理由撤回。以言詞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紀錄,資方若不在場,應將紀錄送達給資方。另外,裁決委員會於裁決申請撤回後的於7日內,將撤回之意旨通知資方。

Q16:裁決申請撤回後,就同一事件可以再申請裁決嗎?

答:可以,但應注意程序上的要求:

工會撤回裁決申請僅是表示放棄以裁決方式解決爭議,但不表示工會認為資方的行為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若撤回裁決申請後,爭議仍然沒有解決,工會可以再申請裁決,但要注意二點:

第一、  不得超過申請期限90日的限制(請參上述Q12,Q13

第二、  若工會是於裁決程序外與資方達成和解而撤案(裁決程序中的和解請參上述Q14),在資方不履行和解條件時,爭議已轉變為和解契約履行的問題,工會應於民事法院提出訴訟或是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但是當事人一方如果基於不當勞動行為之意思,不履行和解內容時,則為另一個不當勞動行為之事實,並非不可申請裁決。

又,若資方僅是釋出善意表示可以談和解,而工會於和解成功前就撤回裁決申請,但資方事後反悔不願繼續談和解時,只要沒有超過90的期限,還是可以就同一件爭議再申請裁決。就此應注意,資方可以藉假意釋出善意的方式來拖延90日的申請期限,若未真正達成和解,工會不宜貿然撤回申請。

Q17:?裁決決定至少要84134天,如果情況緊急,勞工是否可以先向民事法院聲請假處分或假扣押?如何聲請?

答:可以,勞工為裁決申請人時,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的方式說明如下。

一、不當勞動行為的事件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若勞工在裁決決定作成前聲請,應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範:

  1. 假扣押或假處分的程序是為了避免勞工所要請求的事項,在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以下參照),例如雇主脫產為最常見的問題。針對私權事項爭議,例如勞工被解僱或減薪,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保全自己將來的權利實現。註:有關定暫時狀態假處份之問題,將於本專欄後續中說明,此處暫不處理)
  2. 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方法,應以書狀為之,必須敘明如下事項:(1)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2)應受裁定之聲明、(3)本案請求之原因事實、(4)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原因、(5)願供擔保金以代釋明。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原因的釋明」,目前法院對於釋明要件日趨嚴格,必須提出資料證明雇主有脫產或者是現有財產不足清償之虞,否則容易駁回(註2)。
  3. 附帶注意之程序事項:如果勞工在裁決決定前先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依民事訴訟法的第529條(以及假處分依同法第532條規定準用第529條),勞工經雇主的聲請,應該要於一定期限內起訴,讓法院審理本案爭議(也就是審理雇主有沒有違法解僱或減薪)。然而,勞爭法又規定,因為私權事件而發生的民事爭議事件,如果勞工申請裁決,於裁決程序終結前,法院應依職權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也就是由裁決程序優先判斷私權爭議(也就是審理雇主有沒有違法解僱或減薪),換言之,若勞工在裁決決定前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原則會被要求就爭議事件起訴,但法院依勞爭法又需停止審判等待裁決結果,實有程序適用上不合理之處,實則宜將裁決申請同列為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2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的程序,亦即勞工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後若已申請裁決,即不需再另外為民事上之起訴。

*參考法規:

勞爭法第42條第1項:「當事人就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所生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於裁決程序終結前,法院應依職權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2項:「(1)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2)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三、依第395條第二項為聲明者。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1010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2:有關假扣押或假處分的聲請實務與書狀範例,請參考蔡晴羽,勞工遇到雇主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處理?載於勞動視野工作室網站:http://0rz.tw/cEJez

二、於裁決決定作成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適用勞爭法之特別規範:

依勞爭法第50條的規定,勞方就私權事項的爭議,例如解僱或減薪爭議,可以在裁決決定作成之後,於裁決決定書經法院核定前(註:私權事項之裁決爭議應經民事法院核定,請參勞爭法第48條第2項,私權事項的意義未來將於本專欄中說明),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應用勞爭法在此處有利勞工的特殊規範:

第一、減輕勞工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的負擔:勞工(即債權人)得以裁決決定代替請求及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之釋明,而且法院不得再命債權人供擔保後始為假扣押或假處分,相當程度減輕了勞工聲請上的負擔。

第二、無要求勞工限期起訴的要求:勞爭法第50條第3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有關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規定不予準用,也就是勞工以裁決決定書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若法院核定裁決決定的效力,裁決決定的效力就和民事確定判決相同,爭議已獲得終局解決,勞工自然不用另外起訴來釐清爭議。

但是,若法院對裁決決定書不予核定,雇主就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此時勞工若要再聲請一次假扣押或假處分,就回到一般民事訴訟的程序,即上述二的說明。

*參考法規:勞爭法第50條:「(1)當事人本於第48條第1項裁決決定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者,得於裁決決定書經法院核定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2)前項聲請,債權人得以裁決決定代替請求及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之釋明,法院不得再命債權人供擔保後始為假扣押或假處分。(3)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規定,除第529條規定外,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4)裁決決定書未經法院核定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實務系列(),已為您解析:

(請點閱: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category/3303649)

Q1: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和勞工或工會有什麼關係?

Q2: 我國哪些勞動法令對不當勞動行為有所規範?

Q3: 什麼是裁決?和不當勞動行為有什麼關係?

Q4: 上法院不能解決不當勞動行為的問題嗎? 為何還需要裁決制度?

Q5: 裁決制度自2011年就上路了,實行至今對於勞工真的有幫助嗎?

Q6: 若裁決是保護工會權利的制度,是不是只有工會幹部可以申請裁決?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實務系列(),已為您解析:

(請點閱: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11754537)

Q7:裁決要怎麼申請?要提供哪些資料?向何單位申請?

Q8:我不太懂法律,請問申請裁決要委任律師嗎?律師費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嗎?

Q9:如果雇主因為我參加工會已經解僱我,我有房貸等經濟壓力,申請裁決會不會緩不濟急?要等多久才有結果?

Q10:聽說申請裁決最好有證人?請問誰可以當裁決的證人?證人有什麼作用?

Q11:如果我提出裁決被雇主知道,雇主可以告我誣告嗎?我會有法律責任嗎?

 

 

【國際工運與當代社會思潮】訪問Nikos Tsibidas:那兩年在工人控制下的希臘ERT公共電視臺

Alejandra Ríos 在雅典報導

赤心 譯
宋治德 校

01 Photos: Josefina Martinez @josefinamar14 

 

編輯室報告 / 勞動視野工作室:

每當景氣一片慘淡,不論企業先前獲利多麼豐厚,倒楣的總是受雇者,等著工人的不是無薪假就是關廠解僱。景氣好時,工人分享不到企業的利潤,景氣壞時,卻讓工人承擔經濟危機的苦果,這合理嗎?面對資方關廠的決定,工人是不是只能接受失業的命運,還是有其他選擇?今年五一勞動節,英國《衛報》報導了歐洲的工人接管工廠風潮。2008年的全球經濟危機,讓許多公司訂單短少、經費短絀,然而許多工人拒絕關廠解僱,自己接手營運,據統計,目前歐洲約有500家倒閉的工廠被工人接管。2013年,希臘政府關閉了國有的希臘廣播電視臺(ERT),然而卻有600名員工自行組織起來,佔領希臘廣播電視臺並進行集體管理,繼續為社會大眾製播新聞,尤其是和工人如何團結抗爭、人民生活如何窮困有關的消息,還開放民眾參與新聞製作。在這篇訪談裡,佔領運動發言人Nikos Tsibidas講述了這兩年來的抗爭歷程,這些工人的經驗或許能給予我們不小的啟發、從截然不同的角度看待工人的困境。

2013年,政府關閉希臘廣播電視臺(ERT)之後,工人進行了抵抗,並集體自我管理ERT,繼續播放了兩年之久。

2013年6月,總理安東尼斯·薩馬拉斯關關了國有廣播的電臺電視臺公司ERT,這個行徑是政府實施的緊縮政策的一部分。對此,議會裏沒有進行辯論或投票;一夜之間,政府強行裁撤了ERT所有的員工。

針對關閉ERT,其工人決定佔領ERT大樓,在兩年以來,他們以「開放的ERT」(ERT Open)之名,並採取一種自我管理的方式繼續營運這間公共電視臺。儘管他們遭到政府的完全抵制,被警方逐出了電視臺,但他們還是繼續在其他各地進行播報,為工人反抗緊縮的鬥爭提供了平臺。

他們致力於為多元的公共廣播服務而進行的鬥爭得到了回報。2015年 6月,現任政府被迫重開ERT,距離它此前被關閉已有兩年了。目前ERT又受到威脅,工人重新面臨著失業。

我們參觀了ERT在雅典的大樓,訪問了Nikos Tsibidas,他是佔領時期的發言人,他和我們講述他們的鬥爭故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2  

有多少人在ERT裏工作?

上屆政府在2013年6月關閉電視臺時,有3000名員工,但目前有2000人。兩年後,一些人不願意重返崗位,一些人退休,還有一些人離開了希臘。令人傷心的是,18名之前的同事死了,他們當中一半是自殺,因為他們失去了工作。

你能為《左翼之聲》總結ERT的鬥爭嗎?

兩年的鬥爭分為兩個時期。第一個時期在2013年6月到8月之間,在此期間,儘管我們自己的隊伍中有著不同的策略,但維持一個反抗政府的聯合戰線。管理層的目的就是要離間我們。

第二時期開始於2013年8月,當時政府說它要求ERT員工到私營廣播公司Nerit所開辦的新頻道工作。這個建議分裂了工人;大約有六百名工人接受了政府的建議而離開了,剩下的人留了下來,並繼續在雅典這棟大樓用原初頻道、從薩洛尼卡的另一個電視臺進行播報。

2013年11月,警方進入大樓。大樓是我們的主要工作場地——節目的每一個技術層面的工作都是在這裏完成的。我們失去了它是一個沉重的打擊。當警察在早上五點半進入時,我們只有五十名工人守護著大樓。我們無法進行任何抵抗,但幾個小時之後,我們重整了隊伍,在大樓的街道對面,租了一個地方。我們設立了演播室,派人去希臘北部,保持另外一個在薩洛尼卡的電視臺的播放。我們增強了防衛,就這樣,我們得以保持19個頻道(譯按:包括電臺和電視)能現場直播。我們同樣在ERT大樓外的街道上組織了新聞簡報。

你們如何養活自己?你們有薪水嗎?

我們靠著記者協會和技術人員工會設立的團結基金, 以及由支持者提供的食物、汽油等物資,而保持鬥爭。

在希臘,每人每月可領400到500歐元的失業救濟金,但只能領一年,因此家庭和朋友提供的支援也很重要。

你們是如何組織佔領行動的?

在這場佔領鬥爭中,有600人自我組織了起來。2013年8月,發生主要的分裂後,我們徹底改變了工作方式,實施了一個更為橫向發展的結構和組織。兩年裏的經驗表明,在某些地方這種模式非常有成效,有些地方則成效不大。有廣播電臺設在社區的小鎮,這種模式效果很好。那裏的人能很快地組織起來,參加集會的人更有活力,社區與工人有更為直接的聯繫。像雅典和薩洛尼卡這種大城市,這種模式並不那麼成功。

我們開始組織「開放的ERT」時,很顯然,如果某個特定部門的負責人備受工人尊敬和保持對運動的忠誠,那麼這人在工人自我組織動員期間就會當選為「指揮」或「協調人」。

你們如何作出決定?

我們沒有等級、沒有老闆,所有的戰略決策都在集會時制定。這項工程並不容易。

我們試著發展一個混合體系來做好事情。因為新聞簡報的製作時間很吃緊,必須選擇一人負責此事,他被授予決定權。而他在新聞簡報的準備期間,其他人不能干涉,但簡報播放出去後,不同意見就可以對此進行討論。要在一個宏觀的範圍內完成這個任務並不容易。

這種新的組織模式影響到你們發佈新聞的方式了嗎?

是的。這和我們過去25年的工作方式截然不同。我們正在試著保持這種工作方式,不僅因為這種製作新聞的方式不同,或是因為我們免除了自我審查而感到自由地作任何報導;而且也因為這種新聞播報方式的改變其主要因素來源於社會。離開的人不想向社會開放電臺。但市民才是最優秀的記者,地方社區參與了廣播節目的製作過程可以說明這個道理。

我們播報和主流媒體不同的新聞。我們會談論罷工,示威,街上的騷動等等。我們會談到失業的人,沒有食物而在學校裏餓昏的孩子們,以及那些無法支付電費的人。

商業電視臺說希臘人懶惰,這個經濟危機是咎由自取的,這個國家需要改革,我們必須要有耐心,罷工和示威會趕跑遊客云云。我們採取了不同的路線,人們逐漸開始收聽我們的電臺。甚至當政府下令關閉我們的衛星服務,我們每天也有五十萬的聽眾(為了用衛星進行報導,我們從外國私人公司租用了空間)。因為我們在談論人們的日常生活,以及他們正在經歷的削減措施和失業。我們必須站隊,所以國家對我們很不友好。

我們作出了很多犧牲,除了這一棟(譯按:即後來被警察攻入的ERT大樓),我們設法維持我們所有的建築物。ERT在山裏有115個信號發射臺,有50個在我們手上。我們像媒體遊擊隊,深更半夜騎摩托車穿行在山裏,「攻佔」不同的發射臺。要是我們被抓到,就會面臨被檢控。

03  

選舉期間的情形怎麼樣?

我們電視臺不支持激進左翼聯盟,我們沒有說投票給激進左翼聯盟或者投票給左翼。我們批評政府,除了新納粹金色黎明外,邀請所有政黨參加選舉辯論,當中有來自前任政府、希臘共產黨以及綠黨的政治人物。

全民公投呢?

你可以想像得到,我們大多數以個人身份投了反對票。所有的主流媒體都支持投贊成票。他們說如果否決的一方獲勝了,那任何可以想到的災難都會發生。但是儘管有壓倒性的否決票,但幾天後,政治制度清楚地表明它無法為這個國家服務。我並不說有60%的人支持脫離歐盟,但大多數人,依我之見有一半,已經做好了足夠的準備。他們需要的是有人告訴他們一個計畫,儘管這將會是一條艱難的道路。但這是一場政變,一小撮權勢者決定了這個國家的未來。

你能給我們舉出一些ERT和其他工人鬥爭團結的例子嗎?

我們支持在薩洛尼卡反對水務私有化的鬥爭。我們報導了在克里特島反核廢料傾倒的鬥爭。我們向教師提供廣播和電視空間,讓他們辦自己的節目。當然,我們也支持在薩洛尼卡由工人控制下生產建材的Vio.me公司工廠裡的鬥爭,我們與那裡的工人保持著非常密切的聯繫。我們於第一時間報導了饒舌歌手Pavlos Fyssas遭法西斯分子殺害的事件,Pavlos Fyssas是一名政治活躍人士;這是一場政治謀殺。我們支援被囚的無政府主義者Nikos Romanos為爭取在監獄裏的學習權而進行的絕食抗議。

你們目前遇到的最大挑戰是什麼?

我們面臨很多的壓力,因為我們是公共電視臺。我們的最大挑戰就是要保持它的完整,在沒有老闆的情況下工作下去,沒有審查制度而報導新聞,保持電臺開放給社區的參與。

實施第三份備忘錄也許會意味著對ERT的完整性構成新的威脅,並為員工帶來失業的問題。三駕馬車想要關閉ERT,政府會試圖縮減員工。鬥爭還沒結束。我們要在這場鬥爭史上書寫新的篇章。

04  

譯自《左翼之聲》。原文連結:http://www.leftvoice.org/Interview-with-Nikos-Tsibidas-public-broadcaster-ERT-under-workers-control-during-two-years

【勞動視野論壇】生於被壓迫的時代,自有戰鬥中的幸福 ──《失業女王聯盟》影評

◎毛翊宇(勞動視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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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女王聯盟》改編自真實罷工事件。

 

看著電影海報上,那幾個搭著彼此肩膀、露出溫暖笑容的賣場女職員,再配上「失業女王聯盟」的標題,很容易讓人覺得,這是一部歡笑中帶點感人、新奇有趣的好萊塢風格喜劇,如果這樣想的話,那你就誤會大了。

這是一部改編自真實事件的電影,忠實反映了女工在賣場裡的悲、怨、恨、以及挺身反抗的過程,縱使有若干場景能令人發出會心的微笑,但全片絕無任何博君一笑的橋段,反而從頭到尾瀰漫著揪心的沈重氣息。「失業女王聯盟」獲邀出席第39屆多倫多國際電影節,被評價是「權利被剝奪者的電影」、是「我們這個時代所需要的電影」,我相信大多數人只要看完本片,便會相信如此高的評價所言非虛。

「失業女王聯盟」的故事,以2007年7月1日韓國E. Land集團旗下之Homever賣場工人發起的罷工為藍本,韓國政府於當年實施新的勞動法律,規定在同一間公司工作兩年以上的非正式職員,公司應給予正式職員的勞動契約。而E. Land集團為了節省成本,趕在法律生效以前,宣布大規模解雇超過一千名非正式職員,並打算雇用新的非正式職員以規避這項法律,工會因此發動罷工,13家門市響應,賣場職員紛紛佔領收銀台靜坐抗議。

電影裡的許多場景,諸如資方截斷賣場電源、僱傭黑幫暴力份子、以及政府出動大批鎮暴警察以壓倒性的人數優勢驅離工人等等,皆非虛構,都在那一年真實上演。透過這些大小行動、媒體曝光,我們能看到的其實只是冰山一角,罷工工人的世界深埋海平面下,遠較這些表象複雜,透過導演的藝術之心和說故事的能力,才讓我們得以一窺究竟。

這部電影為什麼成功?何以得享「權利被剝奪者的電影」之美名?因為它做到了三件事:第一,觀眾透過鏡頭看見的是工人的世界;第二,抗爭行動背後的「痛苦」躍然於螢幕上;第三,捕捉了工人身歷艱難後的意外「幸福」。這三件事就像層層包覆的三層硬殼,一部電影能捕捉到的真實,就在穿過這三個層次以後下到深處,對勞動者和窮人的生命下了最佳的哲學註腳。

首先,與那些僅僅以勞工抗爭事件為點綴的電影不同,「失業女王聯盟」的觀眾不是從「外部」看見工人抗爭,在電影前半段的鋪陳當中,女工既無神又動輒得咎的表情,操作收銀機那熟練卻單調的動作,陰暗而沈默的走廊,清潔工狹小到僅能坐臥的休息空間,以及任意進入員工更衣室、又喜提出無理要求、絲毫不替員工著想的管理人員。凡此種種,遠在工人發起罷工之前,累積成了工人不可承受之重,亦成了工人怨懟的肥沃土壤。

「工人抗爭」不是一個籠統的整體,不是地平線遠方的朦朧影子,也不單單是「官民」或者「勞資」的對立,對工人而言,正式職員或非正式職員、在合約期限內或已逾期的職員、對公司對抗意識較強或較弱者,這些不同的工人群體利益皆不相同,在面對大規模解雇時自有不同反應,也給了資方分化工人的機會,工人要邁出抗爭這一步,勢必凝聚「齊則生、散則亡」的決心,這也是最困難的。

好不容易站穩了腳根,工會領頭羊隨即面對管理人員的威逼利誘,可能再也找不到工作的恐嚇,對一肩扛起家計的工人重如泰山,罷工過程中,除了遇到前來破壞罷工的兼職人員,公司方面提出的民刑事訴訟、要求的鉅額賠償,也足以讓最堅強的工人在龐大壓力下崩潰。這一切都是「抗爭」在工人眼中最真實的模樣。

第二,工人得不到人應有的尊重,被當作商品呼之即來、揮之則去的痛苦,最難為外人道,「只要好好努力,人人都可以成為正式職員」、「讓公司生存,員工就能生存」這些話語,在工作場所被不斷復誦,資本為了從工人身上得到最大產出,無止盡向工人索求,恨不得工人以公司為生存的意義,最後工人犧牲了多少自己的個人生活、家庭溫暖,都是為了成就資本、成就賣場「銷量第一」的光榮。

但是當命運的天秤倒向另一邊,那些與工人未曾謀面、穿著體面的公司管理者,卻可以在彈指之間,在眼光掃過幾張紙、幾個數字之餘,做出大量解僱的決定,原本貪婪地榨取著工人向心力的資本,為了達到最佳效率,現在只想「越快解決越好」,恨不得一夕間讓工人消失。被解雇的工人們命運也如晴天霹靂,年年月月在賣場裡耗去的青春,公司信誓旦旦的諾言皆不復存在,令人怎能不恨!資本就這樣用一隻手規訓了工人,再用另一隻手狠狠捏碎。

面對突然遭逢解雇的噩耗,身心俱疲的善熙得不到兒子的諒解,在兒子眼中,她是個只顧做自己的事,對兒子缺乏關心的母親,善熙也因為自己無法在經濟上滿足兒子深深自責。在工會裡身先士卒的惠美,從罷工開始時就將年幼的孩子帶在身邊,在一波賣場指使的暴力份子攻擊中,她的孩子嚴重負傷,這讓把孩子看得比工作還重要的惠美,在病榻前以淚洗面,過往對工人抗爭的信仰嚴重動搖。

資方的心狠手辣、目中無人,法律的遠在天邊、緩不濟急、冷漠的顧客和立場一面倒向賣場的媒體,再加上時刻面對鎮暴警察和黑幫打手的人身威脅,在在都將工人逼向絕路。時而活潑熱鬧的抗爭背後,工人苦難之深無以言喻。

第三,工人雖然奮不顧身起而對抗,但在鎮暴警察和公司的龐大財力籠罩下,抗爭中燃起的希望就像過早冒出頭的嫩芽,經不起一次狂風暴雨的侵襲,當罷工帳篷被夷為平地,賣場門口恢復昔日的熙來攘往,一切彷彿回到了從前,似乎該是傷感絕望的時候,但對工人們而言並非如此,這場抗爭在工人的生命裡扎了根,留下許多不可抹滅的痕跡。

原本對公司又敬又怕的善熙,因為參與罷工而得到了蛻變,當兒子被便利商店老闆積欠打工薪資,卻反遭老闆羞辱時,她沒有像一般母親責怪自己的孩子、叫孩子忍氣吞聲,而是幫他爭取應有的權利。原本因為拿不到薪資徹夜難眠的兒子,看到母親這樣保護他,也變得願意理解媽媽為了罷工四處奔波的苦衷,不但不再怨恨媽媽對他疏於照顧,還主動分擔家計,讓原本因為無法在物質上滿足兒子而深感愧疚的善熙,流下幸福的淚水。

惠美在年幼的孩子重傷後,無以復加的自責讓她潰堤,一路上身為夥伴們堅強支柱的她,選擇接受公司的復職方案,讓戰友們又震驚又傷心,也給了罷工沈重的一擊,但是惠美的心已麻木。在這場罷工前和惠美無甚交集的善熙,雖然繼續抗爭的意志堅決,卻撥了一通電話給惠美,問候她的孩子,謝謝她當初為大家站出來,希望未來還能在賣場開心共事。一場戰鬥將兩個工人的生命緊緊連結在一起,超越了利害的算計,令人動容。

如果工人當初沒有去抗爭,默默吞下被解雇的苦果,也許可以少承擔一些抗爭帶來的重負,但社會不公將屹立不搖,工人的生命只有更渺小、更卑微,善熙的兒子恐怕會繼續埋怨媽媽、埋怨貧窮,惠美在冰冷的賣場裡,也永遠不會得到一個真心的姐妹。

最後,回顧整部電影,想起底層勞動者在這個吃人的社會下,經歷如此坎坷,不禁讓人追問:生命的意義何在?是不是生而為工人,就注定要屈服於資本,在陰暗的角落忍辱負重、掙扎求生?「失業女王聯盟」的故事告訴我們,不是這樣的,被當作商品的工人,不論在這場戰役中是否爭得應有的公平正義,都贏回了自己的「人性」。生於被壓迫的時代,自有戰鬥中的幸福,也許這就是我們找尋的答案,無怪乎本片被譽為「我們這個時代所需要的電影」。

一部好電影,是沒辦法用上面的三言兩語道盡的,每一場罷工背後,都蘊含無數勞動者的血淚和夢想,這些賣場女職員當然也不例外,有空不妨看部電影吧!讓這份精神力量和你一起面對生活的挑戰。

 

【勞動權益】時薪制被改為月薪制致變相減薪!?該怎麼辦?

◎邱羽凡律師&張詠善律師 (勞動視野協會(籌備中)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本件諮詢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張鑫隆教授給予補充意見 

【爭議經過與問題】
我在某餐飲店工作,本來每天工作八小時的時薪是120元,但老闆六月中旬時通知,所有用小時計薪的工作一律改為月薪制32000元,比換算成時薪(120元)還低,這不是變相減薪嗎?雇主可以這樣變更我的計薪方式嗎?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依您的來信,依您所述,您過去似是時薪制之員工,但自7月起「月薪32000元,比換算成時薪(120元)還低」,也就是改為月薪後的總工資比過去以日計算時更少,但工作時間似乎未有減少?若確是如此,則有雇主片面變更勞動條件而淪變相減薪的問題,說明如下:

 

第一、雇主片面變更勞動條件而淪變相減薪之疑

勞工之薪資計算採時薪制或月薪制,對此我國法律並無明文限制,通常前者多被運用在部分工時勞工,因為工時低於正常工時且每月排班時數並不固定,除非有另外約定最少時數之工作,否則工作量並不受保障。

雖然勞資雙方可以依己身需求與個別狀況來約定計薪方式,但若勞工的薪資與基本工資掛勾,就要特別注意,我國的基本工資制度區分為時薪基本工資和月薪基本工資,前者因為工作量不受保障,在政策上設定之每小時最低工薪會高於月薪平均日薪。例如今年(2015)71日開始實施的最低基本工資,時薪與月薪制所計算出的時薪也有相當之差距:

Ü  時薪120

Ü  月薪為20008元,換算為平均時薪時應以30日計算,因為依據勞基法第39條規定,例假日和特別休假之工資均應照給,所以基本工資的月薪所得之平均時薪約為83,與基本工資的時薪差距相當大。

時薪制之薪資較高乃是因為雇主僱用勞工時,就工時不固定的工作採時薪制時,雇方可以節省人事成本,但相對於勞工會有工作時數不穩定的問題,所以讓雇主要付出較多的成本,以防止雇主大量使用這種工作型態,同時也可以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權益。

如果雇主將原本採行之時薪制改為月薪制,可能對勞工工時之安定性有所保障(也可能有例外)但是如果每月工時不變的情形下,月薪卻比時薪時的收入減少時,則有可能是雇主為規避時薪制的薪資成本增加而改採月薪制的作法

對此,應注意,「計薪方式」也是勞動條件的內容之,如果未經勞工同意,這樣的作法已違反勞動契約片面變更契約內容,應屬無效,可向雇主請求返還變更計薪方式前後的差額。綜上所述,您本來是時薪制且時薪為120元,更改為月薪32000元後,建議您應將計薪方式前後的工時時數相對照,以確認有無「工時不變、工資變少」的情形,若有,應立即向雇主表示不同意變更之意思,並請求計薪變更以來的薪資差額。如同意採月薪制的話,亦應約定給付至少依時薪120元及過去工時數(扣除超過正常加班時數)計算之薪資作為月薪的工資額,且月薪之每日工作時數低於法定正常工作時數8小時,亦應明確約定每日工作時數,實際上超過該工時,雇主應給付至少平日月平均時薪以上的加班費,逾正常工時8小時的部分應該勞基法第24條,延長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加給2/3以上。

 

第二、針對上開違法情形,建議您作法如下:

(一)先依雇主表示上述法律見解,如未獲雇主接受,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檢舉雇主有上開明顯違法之情形。由勞動檢查機關派員檢查後認定雇主確實有該違法情形,得處以一定金額之罰鍰。

有關申請勞檢的事項,請參考本工作室的系列專文:

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category/3197986

 

(二)但這只是主管機關和雇主之間的公法上處罰關係而已,不會因為主管機關處罰雇主,您和雇主間之私法關係就可以得到救濟。如果您要針對和雇主之間的私法關係得到救濟,您應該還必須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給付積欠之加班費,如調解不成立,再請向法院起訴請求。有關向法院起訴請求之勞工訴訟,如您需要律師或詢問相關法律問題,建議您可尋求當地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助,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工作室專文: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6202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