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加班與加班費爭議(會員1507-00539)

◎ 劉冠廷律師(勞動視野協會(籌備中)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爭議經過與問題】
我依公司規定提早一個月預告離職(email)12/2提正式離職是1/2,然后公司合約有寫 發薪日前已離
職者將不發年終,這兩天公司也寄信給所有員工包誇我 說12月將有一筆一個月年終,會隨12月薪資
一起給,[通常發薪日都在12/25左右],但發薪日前離職者不予發年終?我問過HR 我到 12/31還在職
阿,但我們HR 就是擺明了我“提出”就是算離職了!另外,我們公司加班費以底薪算,應該以全薪算
,他們也明顯違法請問加班費這點可以追討嗎?還沒過五年追朔期,如何申請?我想先去勞工局申
請調解,調解不成立的話是拿調解結果直接走司法途逕,勞工局說 事實發生日後在提申訴,也就是
12/25發薪日確定沒發給我,在提申訴但我新公司也是1/3開始,到時若要一直跑調解,要一直請假嗎
?可以也請您介紹偏勞方的調解委員會嗎?工作發生地在台北市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一、離職日期起算問題 
首先,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二項規定,勞工如欲終止非定期勞動契約,應遵守第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預告期間之規定,該項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本案您已提前三十日預告公司,不論年資多寡均已符合勞基法所規定之預告期間要求。

此外,您於提出離職時,已明確表示雙方契約終止日期為106年1月2日,所以雙方契約應於該日期始告終止,而非在提出離職時即終止,此部份並無疑義。您與公司間之契約約定發薪日前離職者,不予發年終;然本案兩造勞雇關係既於發薪日仍存在,雇主依契約仍須給付年終獎金。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公司之勞動契約若約定,勞工離職時不分年資一律須於三十日前預告,此部分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的之規定,增加勞工權利之限制,其約定於超過法定預告期間部份應屬無效,併此敘明。 

二、加班費追討問題 
加班費之計算,應以工資為基礎,而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三款所規定之工資的範圍,包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因此只要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報酬就屬於工資,雇主不得以給付名義為底薪或本薪等理由,拒絕將該些給付列入計算加班費。 

另外,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舉的項目均不列入工資範疇,應予注意:「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至於您提到的五年追訴期,加班費的消滅時效屬於民法第126條的「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因此您必須在五年請求完畢,否則資方得拒絕給付;但須注意的是,本案所欲追討的每個月加班費的時效是各自按照發生的日期起算,舉例來說,2016年1月的加班費自2016年2月約定的發薪日起算、2016年2月的加班費自2016年3月約定的發薪日起算…以此類推,並非自離職日起算,應予注意。因此若您欲追討五年以前的加班費,恐有困難。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以確保自身權益。 

三、加班費的追討方式 
追討方式的部分,由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勞工訴訟依法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因此如果勞工一開始就提起勞工訴訟,法院還是會先將該案移送調解。調解成立後得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若調解不成立,您可透過起訴資方,使本案進入訴訟程序。 

由於您的工作地在台北,可檢附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每月薪資單(明細)、薪資入帳之存摺明細、每年所得扣繳憑單、「勞保投保薪資明細」及「勞退金專戶金額證明」、上下班打卡資料、主管核准的加班或請假申請單等),洽詢台北市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相關資訊請參考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hypage.exe?HYPAGE=form.htm&s_uid=018129#

依據台北市勞工局的說明,勞動調解處理時間大約為60日,期間您需配合出席調解會議(通常約一至三次)。而由於調解委員會應公正執行職務,本協會恐難提供孰為偏勞方的調解委員。 

【重要公告】請讀者&會員轉至「勞動視野協會」新網站

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各位勞動視野工作室的讀者與會員好:

由於本工作室即將擴大轉型為協會,也同步架設新網站於:https://labor-vision.org/

希望可以讓各位讀者們更簡便接收勞動權益相關訊息!

即日起,請申請工人義務法諮的會員們也移至我們的新站閱讀諮詢回覆,有建議亦歡迎與我們交流,

感謝您過去對於勞動視野工作室的支持,也請繼續參與籌備中的勞動視野協會,繼續為勞動權益的保障努力!

勞動視野協會籌備處 敬上

 

勞動視野工作室會員通訊暨法諮服務問卷

勞動視野Logo

各位工作室的會員們好:


勞動視野工作室自設立之初開始提供會員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並於去年五月起每月定期發刊電子報。迄今,通訊已出刊了十二期(現名《勞動視野通訊》,前名《勞動之友通訊》),也已提供許多會員法諮服務。想請各位會員撥冗填寫本份問題,提供您對這二項服務的看法及建議,做為我們未來改善的參考。

問卷網址: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Cb5MRsGA0T8RsDJxRsLomirBLNR42zazEURwtpevnc0/viewform?c=0&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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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內容,第1頁)

第一部分:通訊滿意度調查
一、您最常使用什麼媒介閱讀《勞動視野通訊》: *

    手機
    桌上電腦
    平板電腦
    印成紙本

二、您收取電子報大部分使用的信箱為? *

    G-mail
    Yahoo
    MSN(hotmail)
    Pchome
    Yam
    其他:

三、請問您目前使用此電子信箱的頻率為? *

    每天
    只有上班時間才收信
    一週數次收信
    每週一次
    偶爾,想到才會收信

四、我們一共發行了十二期通訊,請問您閱讀了多少期呢? *

    少於3期
    大約5~6期
    幾乎每期都讀
    其他:

五、當您收到電子報時,您會: *

    仔細閱讀多數文章
    固定閱讀特定專欄
    概括瀏覽,並在自己感興趣的部分停留仔細閱讀
    收件後如有空閒才會瀏覽

六、您喜歡閱讀《勞動視野通訊》裡哪一個主題的文章(可複選) *

    編輯室報告
    勞動視野論壇(勞動權益相關時事分析評論)
    勞動之友專欄(會員投稿)
    工會權利與裁決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加班費、責任制等勞動權益解釋)
    勞動快訊(與勞工權益相關的政府法令訊息)
    活動訊息(與勞工有關的公開活動)
    沒有特別喜歡的
    其他:

七、《勞動視野通訊》裡面,您「不」喜愛的主題為(可複選): *

    編輯室報告
    勞動視野論壇(勞動權益相關時事分析評論)
    勞動之友專欄(會員投稿)
    工會權利與裁決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加班費、責任制等勞動權益解釋)
    勞動快訊(與勞工權益相關的政府法令訊息)
    活動訊息(與勞工有關的公開活動)
    沒有特別不喜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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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視野工作室新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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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會員,農曆過年即將到來,在此提前向各位會員拜個早年,祝福大家在新的一年中擁有與資方鬥爭的決心和勇氣!


因遇農曆過年,下期通訊暫停一次,工作室的會員免費法律諮詢於過年期間(1月20日至2月16日)亦暫停提供服務,特此告知。

醫護人員 2014元旦起回歸法定工時

以下新聞轉載自:http://www.udn.com/2013/12/29/NEWS/NATIONAL/NATS3/8390704.shtml?ch=fb_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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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許俊偉/台北報導】

十多萬名醫療保健服務業的醫護人員(不含醫師),明年元旦起,將全面回歸勞基法的法定工時規範,揮別實施超過十五年的「責任制」,可望脫離爆肝的勞動條件。勞委會說,醫護人員全面適用法定工時後,除了工時受限,加班也要有加班費,雇主若違法,最高會被開罰卅萬元。

去年三月,醫護人員中的血液透析室、放射線診療室、血庫和呼吸治療室等醫事、技術人員,已率先告別責任制。不過,勞動條件最差的急診室、手術室、加護病房和產房等醫事、技術人員,要到明年才排除,醫護人員至此才全面回歸法定工時規範。

勞委會說,被責任制「緊箍咒」困住的醫護人員,長年勞動條件不佳,不僅造成高流動率,還引發年輕護士拒絕投入醫療市場的問題。勞委會兩年多前即已著手檢討,但考量須給事業單位因應時間,從去年起,分兩階段公告排除責任制。

勞委會說,所謂法定工時,包括每日正常工時最多八小時,連同延長工時(加班)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兩周總工時也不能逾八十四小時,每月總加班時數不可超過四十六小時。

醫護人員除了工作不再是做到不眠不休的「責任」,每天只要上班超過八小時的部分,雇主也都要給加班費;加班期間的前兩小時,加給三分之一工資,後兩小時則加給三分之二,雇主若未依規定給加班費,同樣可開罰二到卅萬元。

勞委會說,只要適用勞基法,工時照理都要符合勞基法規定,除非是被指定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所謂責任制人員,工時才能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目前約有近四十種人員被指定適用責任制。

醫療保健服務業醫護人員自一九九八年九月被指定適用責任制,但因遭濫用,多年來血汗護士過勞爭議不斷,不僅出現昨天大夜班、今天又白班的「畸形班表」;累趴病倒的護士,吊著點滴還得堅守工作崗位的畫面迄今讓不少人印象深刻。

 

【2013/12/29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