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典融研究員(勞動視野法律諮詢義務諮詢團隊、律師高考及格)
【爭議經過與問題】
公司的上班時間為8:00至17:00,加班費要在公司待到18點以後下班,才算80元(不論是6、7、8
點下班,都是一次80元),而為了避免雇主不開心,員工大多是非自願加班。今年更新的勞基法
新制,到職滿5年以上,應有15天特休,本人已到職滿5年,今年如照新制的勞基法,應有15天,
而公司堅持以舊制的特休天數,因此今年本人特休天數少於15天。
我想請問:
1. 請問加班費應該如何計算為準?是否可以要回?
2. 相差的特休天數,是否可以要回?
3. 105年以及之前的基本薪資調整,公司都只有調整勞健保的級距,並未確實調整薪資,是否
可以要回?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一、有關加班費之部分:
若您同意加班,您的雇主應按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給付加班費,加班時數在兩小時以內者,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1又1/3倍;加班時數超過兩小時後則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1又2/3倍計算加班費。而雇主積欠您的該月加班費,從您請求日起回溯至少五年內的部分,皆可向雇主要回。以下說明之:
(一) 有關「非自願加班」的問題:
勞基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雇主有使員工延長工時工作(即所謂「加班」)之必要時,需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才能要求勞工進行加班。而即便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雇主仍須徵得您個人同意,才能要求您加班,否則您並無加班義務;若您表示有身體健康或家庭因素等理由而不願加班後,雇主仍以威脅或其他強制的方式強迫您加班,雇主將面臨6個月以下的刑期或被科以30萬元以下的罰金(參照勞基法第42條及第77條)。
至於您所提「為了避免雇主不開心,員工大多是非自願加班」,雖然應還沒有達到勞基法第42條所稱的「強制」,還是會被認定是同意加班,但是就所留下來加班的時間,一律均得請求加班費,您所提「加班費要在公司待到6點以後下班,才算80元」,此規定已違反勞基法,自17:00到下班時的所有時間均要列入加班費,18:00下班即自17:00算至18:00,若是20:00下班即自17:00算至20:00為加班時間。
(二) 有關加班費之計算:
依您所述,您的加班時間應都是平日上班後再延續,即是法律所稱的「平日加班」。平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規定於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計算如下:
假設您每月工資為36,000元,正常工作時間為每週工作5日、每日8小時,假設您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36,000元除以30日除以8小時),則您下班後繼續工作兩小時內的加班費應為150元乘以1又1/3倍,即每小時200元;超過兩小時者則為150元乘以1又2/3倍,即每小時250元(參照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https://goo.gl/pH68s8)。
若不論加班時數為何,雇主僅給付80元的加班費,則屬違法,您的雇主將面臨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參照勞基法第79條),若雇主拒絕給付足額的加班費,您可以提出勞動檢查。
另應注意,加班費之性質為每月定時給付債權,根據民法第126條之規定,加班費的消滅時效為5年,亦即從您請求日起回溯至少五年內的部分,您皆可向雇主要回積欠您的加班費;若超過5年,您仍得向雇主要求返還加班費,若雇主沒有抗辯則可以取得加班費,但雇主可以拒絕給付而不違法。
二、有關特休部分:
您可要求雇主補給您相差的特休天數,或是您的雇主應於今年度終結時,按勞基法第39條之標準,結算未休之特休工資給您,否則將面臨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以下說明之:
勞基法第38條特休之規定已於105年12月21日修正通過,並於106年元旦開始施行後,所有適用勞基法之勞工皆適用勞基法新法之規定,雇主不得主張於舊法時期僱用之勞工即應適用舊法之規定。因此,您可以向雇主要回剩餘的特休假,否則雇主將面臨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若雇主於今年度終結前,仍不補給您剩餘的特休,則您可要求雇主結算未休之特休工資給您,折算方式如下:以前述每月工資為36,000元為例,您每日的工資額1200元,因特休日不需工作即領有1200元的每日工資,若您於特休日工作,雇主須再給付一倍的工資,即1200元,若未休之特休為5天,雇主則應再給付6000元(勞基法第39條)。
三、若您的薪資本已高於基本工資,則不會因政府提高基本工資而自動增加,雇主未隨之增加您的薪資並不違法。但如果雇主以低於您每月實際薪資的金額為您投保勞健保,則有高薪低報的問題。
政府提高基本工資額時,僅有領取基本工資者的薪水會隨之增加,其他薪資原已高於基本工資者的薪水並不因此自動提升,除非雇主也隨之提高所有員工的薪水。因此,若您的薪水已高於基本工資(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33元),則即便雇主未實際增加您的薪資並無違法之處。
然而,若雇主以低於您每月實際薪資的金額為您投保勞健保,亦即雇主將您的薪水高薪低報,此一行為將影響您未來請領各項給付的金額,因此您可以向勞健保局提出檢舉,或是向法院提告,追溯雇主的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責任,相關解決途徑可以參考本協會的專文【勞動權益】雇主高薪低報勞健保費,勞工該怎麼辦?https://goo.gl/ZemeJE,以上問題還請您一併注意。
四、針對上述公司違法之處,您可以向您上班地點的縣市政府勞工局/勞工處提出調解(參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以及勞動檢查(參照勞基法第74條)。關於如何申請勞動檢查,請參考本協會的第一次申請勞動檢查就上手系列專欄:https://goo.gl/pqXt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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