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被解僱前加入工會是否受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的保護?

──評析102年勞裁字第10號裁決決定 

 

張鑫隆(東華大學助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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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刊於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第6期,2013年10月)

【勞動視野工作室編輯室】何謂不當勞動行為?若用白話一點的說法就是指「雇主干涉工會」的行為。就實務面而言,勞工無論在籌組工會、加入工會、擔任工會幹部或是參與工會行動,都可能引來雇主使用解僱、調職、減薪、記過等不當勞動行為的打壓或報復,以阻礙勞工行使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俗稱的勞動三權)的行使,並進一步削弱勞工集體力量的展現,因而不當勞動行為成為雇主鎮壓、甚至消滅工會力量的重要手段。故,如何保障勞工行使勞動三權,益顯重要。在經過多年研議、並參酌、日兩國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我國於2010年完成勞動三法之修法,並於201151日勞動節開始實施,至今約為兩年多。

我國對於裁決制度與不當勞動行為類型規範在〈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團體協約法〉(此三法被稱為勞動三法)中,其中不當勞動行為的類型規範在〈工會法〉第八章「保護」的第35條與〈團體協約法〉第6條,所明定的不當勞動行為類型包含:不利益待遇的禁止、支配介入工會的禁止、團體協約誠信協商義務,如果雇主違反相關規範,勞工與工會可以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當中的「裁決」一章,向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來獲得救濟,以確保勞工之權益。

在本工作室顧問張鑫隆教授的「被解僱前加入工會是否受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的保護?-評析102年勞裁字第10號裁決決定」文章中,在文末提出「我國真正實施集體勞動法制的期間尚短,對於集體勞動法理論的認識仍在摸索中,只有仰賴勞工在法律實務上提出有力的主張、據理力爭,否則難以動搖現狀」這個重要的提醒,因此本工作室為了協助工人在提出裁決時能獲得更充分的法律資源,自今年八月起開始工會權利線上解惑」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張鑫隆教授與勞動視野工作室「律師為您解惑」法律團隊共同為工會、工會幹部與想籌組工會、以集體力量保護自身勞動權益的工人朋友提供免費法律諮詢,伸張工會權利!

 

因加入工會前的行為而受到不利的待遇也是裁決的對象

勞工團結的契機通常起於勞工的危機意識。當勞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或受到壓迫時,勞工便自然生這種意識,往往在形式的工會成立前便開始對資方進行抵抗。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到第4款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所保護的對象之所均為「勞工」,而不限於已存在工會的會員;亦即工會法己預見到這種情形而將其列為保護的對象。

這次介紹的裁決案例即是這種情形。申請人在未加入工會前,便開始為其他受雇主違法解僱或不公平對待的勞工向行政機關檢舉、公然對雇主提出批評,甚至參與勞資會議選舉,於20101012日以第一高票當選,資方隨即在20121016日開始約談她,並在同年1217日召開人評會對其採取不利之行動前,她申請加入關係企業工會,該工會理監事會亦概括承受她過去的行為,理事長也直接通知雇主,但最後仍被雇主資遣解僱。

資方則主張:將其調任非專長之財務專員僅處理收、付款程序之業務,與會計、財經之專業知識無關;予以資遣則是因其工作表現不佳、效率低落,與其加入工會之事無關

資方不當勞動行為的動機可以從間接事實加以認定

資方解僱勞工是否與其加入工會或當選勞資會議代表有關,是一種心的狀態,也就是資方背後的動機是因她過去為檢舉其違法、批評言論、當選勞資會議代表或是因其加入工會所為,亦或是真的因為她工作確不能勝任所為,很難有直接的證據去證明。這也是過去工會幹部受資方打壓,往往在訴訟中受挫的主因。

裁決委員會在2012101-1號裁決決定中針對這種資方可能基於不同動機的處分行為,提出了一套有別於過去法院的認定方法,稱為雙重動機競合理論這一認定方法不只判斷何者才是資方真正的動機,即使資方同時存在這兩種動機,只要其具有不當勞動行為之認識就了,不一定要去證明他是出於故意的動機。例如本件勞工即使確實在工作上表現不佳,但是如果從各種間接事實來判斷,資方的處分程度並不符合一般人觀念上可以推知的合理性時,即可推定資方具有不當勞動行為的意思此時反過來要由資方舉證這些間接事實不存在,否則不當勞動行為即告成立。

裁決委員會應依職權指示當事人舉證間接事實之事項

問題在於有哪些間接事實可以作為推定資方具有不當勞動行為的意思? 上述101號裁決決定指出,應該就受懲戒處分的勞工在工會中的地位、參與活動、雇主平時對工會的態度等集體勞動關係的狀況、所為不利之待遇的程度、時期及理由之重大性等因素加以綜合判斷,特別應以雇主之處分與過去同種事例之處理方式是否不同等,作為重要的判斷基準。這是非常技術性的攻防,需要相當程度之勞動法和訴訟法的知識,這對經濟弱勢的勞方而言相當不利。因此裁決程序的設計要求裁決委員「依職權調事實及必要之證據」(勞資爭議處理法442項),但是裁決委員會運作二年多來,仍然受到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影響,拘泥在雙方形式的對等,即便明知勞方可舉證的事項,往往持被動、消極的態度,未依職權進行調面對這樣的困境,除了持續對裁決制度的批評外,勞方本身必須不斷充實集體勞動法及裁決程序相關知識,別無其他。

以本案為例,裁決委員會駁回勞方的請求,認為資方所主張之勞工不能勝任的事實均有所本,亦不斷要求其改善,而且資方對於她加入工會的事實,也是在其決定召開人評會後才知道,因此難以看出資方的解僱動作與她當選勞資會議代表或加入工會有關連性。

裁決委員會固有認定事實之權限,亦應提示當事人可舉證之事項

在事實認定上,裁決委員會固然有其判斷的權限,但是認定是否具有不當勞動行為意思之間接事實應舉證到何種程度,裁決委員會並未依職權提示勞方,以致該勞工在加入工會前所為之檢舉和批評雇主的言行並未被明確作為證明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意思的間接事實,否則結論如何,尚難預料。

不同意見書:申請人集體法上之個人行為經工會承認後成為工會活動

裁決委員會未審酌該勞工加入工會前與雇主對抗之行為,除了勞方未明確主張外,裁決委員會對於勞工加入工會前所為之集體法上的行為是否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對象也有所保留。該裁決決定之不同意見書中指出:申請人加入工會前,為其他員工受雇主違法對待而向行政機關檢舉、對於雇主之批評、參與勞資會議選舉等行為,經其加入工會並為工會所知悉後,應為申請人工會所吸收,歸屬於申請人工會之工會活動。該等事實是否與資方解僱申請人有關,本裁決決定應予調查、審酌,然本裁決決定內容中並未詳載該事實,亦未加以判斷是否為申請人工會之活動,以及該解僱是否與該等工會活動有關等,均未言及,判斷上顯有不備

該不同意見書引用日本通說指出,「該國憲法之團結權或團體行動權保障並不以工會為限,未組織工會之勞工的活動,只要是為維持或改善勞動條件或待遇所為之團結活動均受憲法保障(此即所謂憲法上的工會之保障)。因此脫離工會意思之決定或指示之自發性行為,如果是以貫徹工會運動方針為目的時,仍受工會活動之保障,但是應獲得工會明示或默示的授權,或「一般勞動常識上可以視為已得到承認,且基於勞資對等原則,具有使雇主容忍該活動之妥當性時,始得認定為正當的工會活動」。

工會活動=為提升、維持勞動條件與經濟條件而具有必要性之一切集體行動

本案勞工檢舉、批評資方違反勞基法及參與勞資會議選舉之行為,經工會概括承受其行為後,是否具有工會活動之性質,不同意見書中進一步指出日本菅野和夫教授將工會活動定義為:「為維持或改善勞動條件或待遇所為之團結活動,我國學者黃程貫亦認為:憲法同盟自由的基本權,不僅對於同盟的自由和存續加以保障,更賦與工會同盟的行動權,此一權利在勞方稱為工會行動權,泛指工會為提升與維護勞工勞動條件與經濟條件之目的而具有必要性之一切集體行動。依上述見解,本件勞工的行為是否為工會活動,已經一目了然。

集體勞動法理論的進步要靠勞方在實務上據理力爭

我國真正實施集體勞動法制的期間尚短,對於集體勞動法理論的認識仍在摸索中。從本案可以看出,即使以勞動法專家、學者為核心的裁決委員會,仍然受制於個別法思考的影響,要改變此一狀態,學術界的功能極其有限,惟有依賴勞方在法律實務上提有力的主張、據理力爭,否則難以動搖現狀。

 

1102年勞裁字第10號裁決決定書全文http://0rz.tw/brcwu

2欲進一步了解我國裁決制度內涵可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2012年出版之「工人叢書系列之二」──《工會保護與不動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一書

 

 

【作者】林良榮邱羽凡張鑫隆 【出版】勞動視野工作室

【出版日期】201210月 【定價】新台幣250

【購買方式】請合全國各書店或網路書店,團體購買特惠價洽詢,請來信: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裁決】102年勞裁字第4號裁決決定(亞化工會非法解僱案)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出爐,但調查期間公司的打壓沒有間斷,2位工會幹部喪失寶貴性命。(攝影:陳逸婷)來源: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4683

 

亞洲化學企業工會在10112月改選後,即針對公司自101年底一連串降低勞動條件的行為表達反對,其中包括製作文宣在工廠內發放,但公司卻絲毫不理文宣中工會所提出的證據與事實,就單純以文宣標題「炎洲買亞化=老闆吃勞工!?」中「老闆吃勞工」五字誹謗公司為由,開始進行約談、寄送律師函要求工會幹部道歉善後等動作,工會對於公司的打壓行為在20121月底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經裁決委員會於2013531日作出裁決,認定雇主解僱工會幹部無效,應讓工會幹部復職,而且不得再有妨害工會活動的行為等決定。

不過,公司的打壓行為已造成幹部極大的心理壓力,102320日,收到律師函的工會監事楊志明在家中自殺身亡;531日, 理事長劉鴻儀心肌梗塞送醫,在昏迷一週後於67日過世,一個勞資爭議案兩條人命!但已經逝去的兩條人命,卻再也換不回來!

614日前工會理事長劉鴻儀的兒子捧著父親的遺照,與工會副理事長李建民、周新龍返回亞化楊梅廠復職,近四十名工會成員到場聲援,誠如張鑫隆教授所言:「工會幹部作到鞠躬盡粹的地步,是所有勞工運動者的典範。但是希望以後不要再有牲犧者。」

 

裁決決定書:

102年勞裁字第4號裁決決定書 http://0rz.tw/fyBrc

102年勞裁字第4號裁決決定書啟事 http://0rz.tw/ev75O

 

延伸閱讀:

苦勞報導:亞化違法解雇 勞委會裁決復職 14號期限 工會將送幹部回廠

苦勞報導:亞化打壓工會 犧牲2條人命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實效有待商榷

 

《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新書發表暨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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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勞動視野工作室

時間:20121017日(星期三)上午1030

:青輔會青年志工台北中心(捷運善導寺站)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311

書名: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叢書系列之二」)

出版:勞動視野工作室

作者:林良榮助理教授 邱羽凡律師 張鑫隆助理教授

審閱人:勞動視野工作室 陳文育執行長

出版日期:201210

定價:新台幣250

 

*新書發表會當日優惠價200元!

 

《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為勞動視野工作室繼2010《勞動法權益新解》後推出的「工人叢書系列之二」,本工作室有鑑於2011年勞動節開始施行的新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中裁決制度的設立,對日後工會的發展與走向有著密切的關係和影響,且因我國工會運動長期受資本家和國家機器的強力壓制,力量迄今相當薄弱,不但絕大多數工會型態停留在廠層級,工會幹部與會員的行動空間也飽受限制,勞工無論籌組工會、加入工會、擔任工會幹部或是參與工會行動,都可能引來雇主使用解僱、調職、減薪、記過等不當勞動行為的打壓或報復,而在對抗雇主壓迫、建立工會力量的過程中,我們所期待的工會幹部的圖像是一個驍勇善戰的社會運動家、冷靜多謀的策略家,更應該是具有法律鬥爭能力的法律家,因此,本書設定的讀者群是以工會幹部和從事勞動法實務工作者為對象,希望他們可以從本書獲得一些啟發,化解台灣工會的危機為轉機!

 

本工作室本此初衷邀請了政治大學林良榮助理教授、東華大學張鑫隆助理教授以及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邱羽凡律師撰寫《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並於1017日舉辦此書之發表暨座談會,共同針對此一裁決制度進行法理與實務上的介紹與評析。

 

                                              勞動視野工作室敬邀 201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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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推薦序一】中華電信工會朱傳炳理事長:「本書從法的面向切入,詳細探討與論述工會的保護與裁決制度,因此,不論是想組工會或已加入工會的勞工,均可從此書中獲得相關勞動法知識,希冀有助於工會組織率的提升與團體協約之簽訂。」

【新書推薦序二】桃園群眾協會工運人士杜光宇:「這本書符合目前工會鬥爭實務的重要性,因為對於工會幹部有限的學習教材以及目前有關不當勞動行為的文獻中,這是第一本系統性的具有實務性的著作。」

【新書推薦三】世新大學陳信行教授:「工人如果試圖組織工會罷工、爭團體協約而被迫害,全世界只要是稍有水準的工會會員都會憤怒、會聲援、會問自己能做些什麼來幫助這些兄弟姊妹。但是,戰鬥的權利、團結的權利,不靠神仙皇帝政府或要人、而是靠自己職場的同事們集體的力量來保衛自己!當工人真的覺醒想打仗了,那時候,這本書所說的,就會派上用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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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7日活動流程】

1030 勞動視野工作室出版暨開幕致詞來賓介紹

1040 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中華電信工會 朱傳炳理事長致詞

1050 《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作者  張鑫隆教授發言

1100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彭如玉理事長發言

1110 (其他來賓邀請中)

1130 綜合座談

1145 新書特賣會

 

      青輔會青年志工台北中心交通資訊:捷運:板南線善導寺站6號出口/公車:忠孝東路線捷運善導寺站:1522257265605671◎審計部:202205212220(直達車)232262276299、忠孝新幹線◎林森南北路線捷運善導寺站:49208211307527604615/停車:來來停車場(華山商務大樓北平東路30B2‧30/Hour)善導寺地下停車場(30/Hour

 

 

 

 




資方違法打壓工會!勞委會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並將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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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裁(100)字第3號案件裁決決定書http://0rz.tw/cZvbC

陽信銀 派主管72人鬧工會 集體入會獲主導權 勞委會裁定違法

2011年10月26日  蘋果日報  新聞來源:http://0rz.tw/YMujU

【連線報導】陽信銀行打壓工會,竟在工會開會員大會時,指使七十二名非會員的員工到場阻撓,甚至口出三字經,導致其餘會員不敢到場,之後並集體入會取得工會主導權。勞委會昨說,已裁定陽信銀違法打壓工會,將開罰三萬至十五萬元。

向薛凌議員兒陳情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今年五月上路,當資方打壓工會時,可由勞委會委託專家調查資方是否違法。勞委會昨針對陽信銀工會提出的裁決申請表示,已認定陽信銀阻撓工會,資方不得再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
勞委會指出,原有二十六名會員的陽信工會,五月開會員大會時,突有七十二名包含主管在內的陽信員工「不請自來」,表態要加入工會並參與開會。工會認為與程序不符,這些人立刻在場鼓譟,迫使大會停開。
一周後,七十二人同時寄申請書給工會幹部要求入會,遭拒後又集體向北市議員何志偉陳情。何志偉是陽信銀常董陳勝宏夫人、立委薛凌與前夫所生兒子。雖然資方在勞委會調查此案時稱,七十二人是自發入會,但勞委會裁決委員會認定,七十二人在短時間內參加大會、入會、陳情等一致性行動,「若非資方發動或指使,令人難以置信。」另何志偉和陽信銀關係密切,七十二人都透過何向勞工局陳情,更證明行動是資方指使。

幹部擬提選舉無效

何志偉昨說,為避嫌,他把陳情案轉請勞工局協助,也無施壓。北市勞工局官員說,何以議員身分要求勞工局介入協調,「確實有些壓力。」依法工會無權拒絕該批員工入會,勞工局協調後工會同意讓七十二人入會,幹部也因此全面改選。
提裁決申請的陽信工會常務理事陳政峰說,工會改選後還未交接,將研擬提出幹部選舉無效訴訟。陽信銀昨回應,未阻撓工會開會,收到裁決書後將和法務研究。銀行員工會全聯會理事長賴萬枝說,裁決委員判勞方勝訴,「對未來台灣工會發展打了一劑強心針。」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流程

定義:
◎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的勞工,僱主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對待
◎對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
●申請時間:需於知悉或事實發生日起90天內申請
●流程:
◎向勞委會遞交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
◎勞委會7天內召開裁決委員會,並展開調查
◎裁決過程約需2~4個月
●罰則:3~15萬元
●諮詢管道:◎www.cla.gov.tw ◎0800-085-151
資料來源:勞委會、《蘋果》採訪整理

 

打壓工會幹部!證交所被認定成立不當勞動行為,判付獎金9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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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裁(100)字第2號案件裁決決定書全文: http://0rz.tw/9oCrI


打壓工會幹部案 證交所敗訴【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2011.10.06 03:22 pm

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635586.shtml#ixzz1aGosl4q1

 

勞委會第二件裁決案例出爐,也是首件資方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資方正是半官方的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灣證交所工會常務理事何業芳指控因為擔任工會幹部被降調,連續四年考績從甲等變乙等,勞委會裁決委員會日前認定資方不利對待與何業芳擔任工會幹部具顯著關聯,判定資方敗訴,要求資方收到裁定書30日內恢復原職,將過去四年考績恢復甲等,並立即給付94餘萬元差額。

勞委會表示,資方若有異議,可在收到裁決書30日內向法院另提民事訴訟。

勞委會表示,如果雇主不依裁決書執行恢復原職、原考績及給付差額,可罰6至30萬元罰鍰。至於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雇主對工會幹部不利待遇部分,由於發生時間在勞動三法修法之前,能否根據新制處罰3至15萬罰鍰,勞委會表示還有待研究。

何業芳指控自96年擔任工會常務理事後,到99年間連續四年考績都從甲等變乙等,而且從副組長降調為研究員,儘管兩者本薪相同,但連動的考績獎金與紅利獎金大為縮水,認定公司是因為不滿她出任工會幹部,今年6月向勞委會申請裁決。

勞委會裁決委員會調查後認定資方採取上述各項措施,確與何業芳擔任工會幹部相關,認定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雇主對工會幹部行使降調、減薪等不利待遇。

勞委會表示,基於認定公司已違反工會法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因此根據同法第2項規定,認定其所為之降職及考績無效。要求公司於收到裁定書30日內恢復原職及原考績,並立刻補足短差的考績及紅利獎金共94萬15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