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協會(籌備中)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爭議經過與問題】
醫院排隨車護士輪值表之問題 本院為地區醫院,常面臨醫院無法處理之病患需轉院情形,所以目前醫院有排全院護理人員輪值隨車護士班表;也就是若病患因病況需轉院,則由醫院排定之護理人員出勤,不論護理人員意願與否皆需值勤(除孕婦等),全院之護理人員約2~3個月會輪到一次,輪值時從8AM至16PM待命(on call),若輪值當天確定有出勤,並按出勤之時數計入工時,但其餘待命時間皆由自己吸收。 要詢問之問題: 1. 與醫院簽約合約內容並無提及輪值隨車護士此一工作內容,這樣狀況下,護理人員仍有義務值勤嗎?或者醫院是否應該給護理人員簽定此特殊業務值勤意願同意書? 2. 呈上問題,即便醫院可以派護理人員執行此項工作,輪值當天8AM至16PM待命期間無論出勤與否,所謂待命期間是否應併計入工時時數內? 3. 醫院讓全院護理人員值勤隨車護士一工作,醫院是否有義務幫隨車護士保險? 4. 以上提及事項,是否有法條依據?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第一、 非屬正常工作時間之額外值勤應經護理人員同意:
(一)根據您的說法,與醫院合約內容並沒有提及「輪值隨車護士」此一工作內容,而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2、13款規定:「勞動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因此,如果沒有在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事項、其他義務,應該屬於「額外工作」,應另外經護理人員同意。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由於一般勞動契約都會約定工作應依工作規則,所以如果醫院所制訂工作規則有提到輪值隨車護士此事項,則解釋上仍可能必須要遵守此義務。
(二)不過,縱然工作規則有規範輪值隨車護士工作,如果on call是在「非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值勤,仍屬於「延長工作時間」工作,應經勞工同意:
1、 所謂on call是指必須隨時待命,即處於雇主指揮監督命下之狀態,該時間均應認為屬於工作時間,不是只有被call回去工作的時候才算工作時間,因為「在非工作時間(下班時間、休息時間)」中,勞工應需處於完全不受雇主干涉的狀態,而可以完全自由支配時間,否則等於是原來工作時間的延長。此外,應注意醫院有無「被call而未到班」的規定,甚至懲罰(例如扣薪或扣假等等),若有,更能證明此一待call時間非屬休息,而是延長工作時間。
2、 因此,如果輪值隨車護士的on call是屬於非正常工作時間進行的執勤,解釋上就是延長工作時間,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應經工會,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外;解釋上亦應認為要經個別勞工同意。
3、 關於on call部分,請參考本工作室專文【我是醫院的護理人員,主管要我週末on call待命,沒病人就要我回家休無薪假,這樣合法嗎?】(http://ppt.cc/Eeao3)
第二、 on call待命時間無論實際出勤與否,都應併入工作時間計算:
(一)承上,由於on call待命時間仍應解釋並非勞工可以完全自由支配之時間,而應認為是延長工作時間,因此無論實際出勤與否,都應併入工作時間計算。如果超過正常工作時間尚且必須依勞基法給付加班費。
(二)建議您可以參考本工作室專文【我是醫院的護理人員,主管要我每天24小時on call待命,這樣合法嗎 (on call爭議之二)?】( http://ppt.cc/tYTsA)
第三、 關於保險:
(一)此部分如果您指的是勞工保險,則依法雇主本來就應該投保。
(二)如果是指其他保險(如投保團險等增加額外保障),涉及企業福利部分,則建議透過工會等集體協商方式要求雇主協助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