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品安律師(勞動視野協會(籌備中)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爭議經過與問題】 我代朋友詢問,朋友在一般室內設計公司任職約一年左右,進公司有簽一份勞動契約(目前不了解其中的內容),去年1月底到職,原先應徵週休二日工作,實際進入公司後為排班制,月休七日,只有過年休四日,其餘國定假日皆無補假,今年2月改制為月休八日。 1.想請問去年是否已違反雙週84小時工時?今年度亦違反每週40小時知工作時間? 2.國定假日未補假,也沒有加給雙薪 3.遲到一分鐘扣10元,已超出依比例扣給太多 4.勞保申報級距小於實領月薪 有和主管反映國定假日補假問題皆無回應 要詢問之問題: 因為公司人數很少,只有四位員工排班...匿名舉報可能還是會知道,因目前還在職,申請勞動檢查是否有利? 去年度應休日數是否為92+19(國定假日)=111日,今年則為116日?若無補假是否應給雙薪? 對於去年至今年度應休假日是否離職才能要求補償?想請問有沒有建議申請勞動檢查或是調解? 若申請勞動檢查,建議從哪幾方面著手呢?勞動檢查過,公司改善後離職是否還能爭取自己去年度和今年度應得的權益?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一、 按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104年應休假日為110日,計算式:19個國定假日+52天例假(多為週日,但不必然一定是週日)+39個有工資休息休息日(每兩週有一天半)。105年週休二日施行後,應休假日目前應為116日,計算式:12個國定假日+52天例假+52個有工資休息休息日。
二、 有關您提及「原先應徵週休二日工作,實際進入公司後為排班制,月休七日,只有過年休四日,其餘國定假日皆無補假」一事,公司恐已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基法相關規定如下:
1. 首先,公司應徵條件與實際勞動狀況不符,若勞動契約亦是約定工作為週休二日,則該公司要求員工排班已與勞動契約不符。
2. 再者,依照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勞基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或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次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七月廿四日台抴勞動二字第三九八○五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並未限定工作場所全體勞工皆應於同一日休息,故雇主可採輪流安排勞工例假之方式以維持業務正常運作。同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勞工應休假,惟雇主亦可徵得勞工同意後使其工作,工資加倍發給。」
3. 即便公司為排班制,勞工於該月排假日亦不得低於例假日總數,且例假日須在7日內至少排有1日。若公司要求排班導致勞工無法於每七日中有一日休息、亦無法於國定休假日休息,已違反勞基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依照勞基法第7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公司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 另按勞基法第32條規定,加班亦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加班。若公司需要勞工於上開國定休假日上班,必須得到勞工事前同意。須注意的是,依照內政部76年1月6日台內勞字第462952號函,雇主不能使勞工事先同意一次放棄於所有國定假日休假不出勤的權利。
5. 若公司要求員工無論是例假或休假日來上班,公司均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此為法定責任,無須另外透過勞動契約來約定。換言之,公司使勞工於放假日上班,即有加倍給付工資之法定義務,無待契約約定,勞工亦無須先離職才能請求給付加班費。
三、 有關勞動檢查,原則上受理單位必須保密檢舉人的資料,其它與申請勞動檢查相關之事項請參照本工作室「勞動檢查專欄」,網址: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category/3197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