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長僱型派遣員工契約爭議(會員1605-00822)

◎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爭議經過與問題】

我是派遣員工,當初簽訂的契約有註明工作地點,時間,職稱及工作滿半年發放一個月的期滿獎金.今年開始沒有繼續簽約的形式,但卻繼續執行相同的要派工作(好像政府也規定不得簽訂契約).已經做了3年多,但這個月要派公司突然通知大家做到6月底,由於我們team有7個人(其中一個是leader),派遣公司安排我們回公司工作,雖然本薪跟之前一樣,但原本有的期滿獎金卻取消,變成視表現發放.除了工作屬性變更差異大(原本是在實驗室分析,將變成施工現場的監工),工作地點也因施工地點變動.若要經常性跑工地,個人也沒有往返的交通工具(之前是和同事共乘上班)

要詢問之問題:
 1.以上算有違反勞動條約?(但今年沒有明訂契約)雖然公司安排我們工作,但屬性差異大以及年薪的變異,我們還是可以拒絕而得到資遣費?(但公司一直強調如果不做是我們自願離職!)
 2.公司雖然口頭上說有安排工作給我們,但詢問工作內容卻交代不清,若是公司存著要我們知難而退的心態,我們又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謝謝~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一、 定期契約勞工在契約終止後繼續工作,雇主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應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一) 勞基法第9條第2項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二) 依來信所述,原先勞雇雙方有約定滿任職滿半年發放一個月期滿獎金,推測派遣公司與勞工原本可能固定半年簽一次約,假設如此,前後定期契約之間應無間隔30日以上,故原先的勞動契約依法就已經視為不定期契約。再加上自今年初起,派遣公司與勞工間沒有續訂定期勞動契約的動作,而勞工仍繼續工作,派遣公司,甚至是要派公司,也從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因此,勞工與派遣公司間,已具有不定期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

(三) 其實,派遣勞工從今年初起,與派遣公司間並無續訂勞動契約,且持續為要派公司提供勞務,而要派公司也不曾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在解釋上亦有與要派公司成立不定期勞動契約之可能。然法院實務上,如果薪資的直接給付、勞健保的投保單位為派遣公司,目前仍然多會被認為勞動契約存在勞工與派遣公司之間。

 

二、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勞動條件,勞工沒有配合的義務:

(一) 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已經明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依來信所述,如果勞工原本應徵的工作內容是實驗室檢驗,那麼雇主任意變更工作內容為工地監工,就有違反勞動契約的可能。再者,雇主調動工作後任意取消期滿獎金,已是對勞動條件的不利變更。而工地監工地點如果過遠,雇主也應該提供必要的協助,例如交通車或交通津貼等。

(二) 不論是期滿獎金給付之條件或是工作內容之變更(調職),都屬於勞動條件的變更。如果勞工不同意勞動條件的變更可以拒絕配合,雇主亦無權強令勞工配合,倘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擅自變更勞動條件,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在知悉後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得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此部分詳細說明可參考本工作室專文: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12806044-%E3%80%90%E5%8B%9E%E5%8B%95%E6%AC%8A%E7%9B%8A%E8%A7%A3%E6%9E%90%E3%80%91%E6%88%91%E6%98%AF%E6%B4%BE%E9%81%A3%E5%B7%A5%EF%BC%8C%E8%AB%8B%E5%95%8F%E6%88%91%E5%8F%AF%E4%BB%A5%E6%8C%87

 

三、 如勞工主動依法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不願給付資遣費,勞工可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亦可進行民事訴訟:

(一) 如果勞工不願意接受雇主上開違反勞動契約的職務調動及片面變更期滿獎金的給付條件,可以在知悉勞動條件變更後的三十日內,以存證信函通知雇主欲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如果沒有自願離職的意願,請不要簽下任何自願離職同意書或相類似的文件。

如果雇主不願意支付資遣費,或主張勞工係自願離職,勞工可以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可以向管轄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另外關於雇主先前違法不斷與勞工訂立定期契約之行為,勞工可以準備好以前的勞動契約,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所提出檢舉,關於申請勞動檢查的方法,請參考本工作室勞動檢查專欄文章 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category/3197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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