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爭議經過與問題】 此護理人員在地區醫院工作,適逢暑假安排與家人出國(7月中旬),但醫院要評鑑(預定9/1-9/2)下達「禁休令」,與護理長溝通,表示最多只能給3天假;若自己與其他同仁調班成功,護理長亦表達不同意休假,只要求此護理人員去找護理主任談。 要詢問之問題: 想詢問有無合適的法條及管道可以協助護理人員爭取自己的休假權呢?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一、 首先,根據貴工會會員的問題先說明如下:
(一)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依法享有之假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貴工會會員要請的假可能是「特別休假」,至於特別休假之日期如何安排,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是以依照目前法律明文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何天乃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是以:
1、先檢視院方有無制定工作規則規範特別休假應如何排定,如有,假設貴工會會員也依照工作規則制定方式申請,則要求院方應依工作規則准假不得片面決定禁休,貴工會可以根據工作規則向院方要求,依規定准假。
2、再者,雇主雖然可以主張因業務需要暫時不准休假,但如果沒有可能會嚴重妨害業務的正當理由,或限制時期過常致特休假申請幾乎近不可能,或是明顯對於特定員工造成不利益,亦有違反民法第148條構成權利濫用和違反誠信原則之情況。
3、貴工會亦可協助會員理性的和院方說明,您預計休假期間為七月中旬,與醫院要評鑑(預定9/1-9/2)間距離甚遠,以此理由禁休並不合理,又該會員也已經有配合和同仁調班等情狀,與院方進行溝通與協商,並表明如果院方不願改善,貴工會不排除採取其他合法手段尋求救濟。
二、 貴工會除了協助會員進行個別勞資爭議協商外,亦可針對以下事項處理:
(一)與院方正式針對「特別休假排定方式」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
(二)基於現在有關「血汗醫院」、護病比不合規定等情況,醫院的勞動條件為社會所關切,建議貴工會可向立法委員陳情,說明醫院假藉評鑑為由管制休假,違背評鑑包括醫療照護品質與勞動條件應屬息息相關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