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活動:新勞動三法實務應用與律師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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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律師在職進修「新勞動三法實務應用與律師角色」課程

主辦單位:彰化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

主講人:邱羽凡律師(學經歷簡介: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律系碩士,曾任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研究處處長,現任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部資深研究員。)

預定參加人員:彰化律師公會會員、法扶覆議委員、審查委員暨扶助律師

課程時間:100年8月27日(週六) 上午9:00~12:00 共計3小時

課程地點:法扶基金會彰化分會(員林鎮萬年路三段236號)

報名方式:請於100年8月19日前傳真報名表或電洽彰化律師公會報名(電話:04-8346627 /傳真:04-8381391)

*課程表:

時  間

課      程      表

08:40-09:00

報到

09:00-09:05

引言

 09:05-10:30

主講人:邱羽凡律師

10:30-10:40

休息

 10:40-11:40

主講人:邱羽凡律師

 11:40-11:55

綜合討論

 11:55-12:00

彰化律師公會理事長黃茂松律師結語

責任制勞工工時非無上限,高市保全員等工時審查標準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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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審核適用勞基法84條之1保全人員及監護工約定書審查標準說明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http://0rz.tw/rGfGU

今年年初屢有媒體揭露保全業之保全員因工時過長,猝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死亡之案例,引發各界正視適用勞基法84條之1 相關工作者工時過長的議題。本市勞工局甚為關注保全員勞動條件問題,於99年12月已委託高雄市產業總工會完成「論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工時基準及因應之道-以高雄市保全業保全員為例」研究案,因而引發輿論熱烈討論。

勞委會表示為擴大勞基法的適用範圍,因應部分工作性質特殊之工作者能順利適用勞基法,於85年12月間增訂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關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與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關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因兼有間歇性、監視性及工作性質特殊等特性,該會於87年7月27日公告其為適用前開規定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得針對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另行約定,排除在正常勞動條件之外,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在審酌工作特性、勞動密度、法定勞動基準且不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之前提下本權責審慎核處。

惟勞委會並未訂立審查標準,任由各地方政府自由審查,寬嚴不一,一國多制,問題層出不窮,直接受害的還是基層勞工,致因工時過長醞釀成職業災害等情事逐一浮出,該會迫於外在壓力不得不正視此事,於99年12月17日修正「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暨100年5月發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84條之1保全人員工時審查方有所參考依循。

又台北市政府參考上列指引,於100年6月21日公布勞基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將38類工作者分類並限縮工時,立意良好,本局表示肯定。惟其自行公布將以勞務提供地為管轄機關,與勞委會現行以事業主體所在地為管轄機關不合,勢必衍生與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權限爭議;以4周(28天)工時為審核計時單位,與現行薪資制度以全月為周期顯有出入,造成工時降低之假象,容易曲解及混淆視聽,且增加業者、勞工及主管機關計算薪資的困難;且其將醫療保健服務業綜合歸納成1大類,未仔細探討其中不同專業之工作型態對合理工時的需求不同,以護理人員為例,其超時工作現況仍未能有效解決。

為實質維護勞工權益,本局參考勞委會公布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暨「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在兼顧保全員工作性質、勞工健康與福祉並斟酌工資計算結構,訂定本市「審核適用勞基法84條之1保全人員及機構監護工約定書審查原則」並說明如下:

一、     
送審之約定書應載明工作內容,俾利依工作性質區分保全員類別。

二、     
工時限制

(一)          
駐衛保全員及系統保全員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正常工時252小時(全年平均月工時為182小時;另參照勞委會發布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中認定每月加班超過72小時則工作與疾病之促發具強烈相關性。本局審酌勞工福祉,採認全月加班達70小時即有過勞的可能,工作與疾病誘發具強烈相關,兩者加總訂定換算月正常工時為252小時)另每月法定正常工時以後的延長工時46小時為加班時數的上限,全月合計總工時不得超過298小時,為符合此限制,保全人員每月依大小月不同至少會有5至6天休假。另為配合勞委會逐步限縮工時的方向,101年5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其中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延長工時48小時,全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每月至少6至7天休假。

(二)          
人身保全保全員及運鈔車保全員,其工作危險性及勞動密度不同,正常工時應回歸常態規定,全月正常工時182小時,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但適度放寬延長工時至58小時,全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

(三)          
社會福利服務業中擔任監護工之工作者,衡酌其工作行業特性及勞動密度異於一般保全員,每7天至少要有1天例假,每日正常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60小時。

(四)          
以上工作者出勤排班,每班至少應間隔12小時。

三、     
例假日出勤原則

勞基法第84條之1雖不受同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之限制,但目的是為增加性質特殊工作者適法的彈性,不代表全無例、休假可言,依法相關工作者每週至少應排定1日以上之例假日,或依據勞基法第30條之1規定,可經勞雇雙方約定後每2週至少有2日休息作為例假,且例假日經排定後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勞基法37條規定之應放假之日暨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日均應給假,如經勞工同意放假日出勤則應加發1日工資。

四、     
薪資計算原則

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換算工作時數後現行基本工資數額(說明:現行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2周工作總時數84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如勞工雙方約定正常工時超出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其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

另外,本市近期已委託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林良榮助理教授就勞基法84條之1工作者包括社會福利服務業之保育員、醫療保健服務業及空勤組員等業別勞動條件進行研究探討,期能進一步整理歸納出合理工時,作為本市未來審查參考依據。並期待勞委會能主動擔起中央主管機關應有之行政作為,儘速對相關特殊工作者勞動條件有統一規範,俾利地方政府有所依循。

 

 

延伸瞭解:台灣保全員工會籌備會

延伸閱讀:誰是台灣法制下的「責任制」勞工?

 

責任制勞工工時非無上限,新北市公告保全員等工時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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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公布8類適用勞基法84條之1工作者工時標準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http://0rz.tw/VzVsC

【新北市訊】為了降低勞工過勞猝死風險,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天(28日)公布8類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行業別的工時標準。未來勞工局將透過密集勞動條件檢查,確保事業單位落實新勞動工時,維護勞工身心健康。


工局長高寶華指出,勞基法第84條之1賦予勞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不過「責任制」、「變形工時」盛行,導致勞工過勞新聞事件不斷,引起社會極大關注。他表
示,如何合理調降彈性工時、確保勞工身心健康,已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普遍共識;勞工局也針對轄內歷年來提出書面審查的行業別,進行合理工時檢討。


工局3月至7月持續進行工時問卷調查,並邀集勞、雇雙方代表及專家學者,召開保全業保全人員、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看護工、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工時座談,統整各
方意見;勞工局並依工作內涵、性質及屬性的不同,擬具每日工時、休假、例假及每月總出勤時數,且將待命時間(on call)納入審查標準。


前勞工局已完成新北市轄內8類行業(首長駕駛、保全業保全人員、醫療保健服務業醫事及技術人員、社福機構看護工、旅館業鋪床工、抽水站操作人員、學校自行
僱用警衛人員、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監造人員等)工時審查標準。其餘沒有核備的產業,主要因為事業單位主體登記所在地不在新北市轄內(例如:航空業、總統
府、立法院、中央銀行、中央部會首長隨扈與工友等)。至於其他適用勞基法84條之1工作者,若勞資雙方未另行約定工時,仍應依勞基法一般規範約束工時,對
勞工反而更為有利。

撰稿人:勞資關係科 袁慧君 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分機6549
資料詳洽:勞資關係科 何佩芬股長 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分機6526 / 0972820092

 

附件:新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時標準

 

序號

勞基法84-1指定工作者

工時限制

1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

(87.7.27勞動二字第032743號公告)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2.民國101年5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3.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4.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經由彈性約定,得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5.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四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2

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

(87.10.7勞動二字第044756號公告)

1.      
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86小時

2.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

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

(87.9.15勞動二字第040777號公告)

醫事及技術人員、醫事檢驗人員、研究人員、技術員、系統程式設計師、維護工程師、救護技術員…等

1.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2.民國101年6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0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30小時。

3.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4.待命時間(on-call)應納入工時,雇主應落實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4

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

(86.7.11勞動二字第029625號公告)

1.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86小時。

2.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5

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91.4.26勞動二字第0910020733號公告)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60小時。

2.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8條規定勞工應休假期,惟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6

事業單位(學校)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

(98.6.26.勞動2字第0980130491號令)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60小時。

2.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7

一般旅館業鋪床工。(88.10.13勞動二字第0045448號公告)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86小時。

2.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8

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88.02.09勞動二字第006043號公告)

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89.01.05勞動二字第0000379號公告)

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90.5.15勞動二字第0022157號公告)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員。(90.8.16勞動二字第0039746號公告)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86小時。

2.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惟不宜年度休假全部改採工作,加發工資。


延伸瞭解:台灣保全員工會籌備會

延伸閱讀:誰是台灣法制下的「責任制」勞工?


勞動新聞報:基本工資調漲5.0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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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提供:汪英達/工運工作者)

基本工資調漲5.03% 每人可多900元

時間:2011/7/21 16:22
撰稿‧編輯:李憶璇

新聞來源: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308548

勞委會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今天(21日)經過多方討論後,最後敲定基本工資調漲5.03%,由新台幣17,880元調漲至18,780元,多加900元;時薪也從每小時新台幣98元調漲為103元。

儘管勞資雙方對於基本工資的調漲意見紛歧,難有共識,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歷經5個多小時的會議,最後仍然參考學者建議,宣布調漲基本工資至新台幣18,780元,漲幅5.03%。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她在勞資雙方間多次斡旋,希望縮短調薪差距,其中資方代表從一開始打定主意不調漲,逐漸退讓為可接受2010年調漲3.47%的比例;至於勞方先前提出的基本工資的3個版本,1萬9、2萬1與2萬3也都被打回票,最後定出調漲900元的結論。

而就在勞資雙方毫無共識的狀況下,委員會最後參考學者意見,在考量經濟成長率與物價上漲指數後,認為應該調漲4.96%,也就是新台幣18,767元,
但為取整數,決定最後調漲900元。王如玄說:『(原音)整數處理後,我們的調幅是5.03%,就是月薪的部份調整900元,時薪的部份調整到103元,
從98元調整到103元,這是目前我們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最後的決定。』

對於委員會最後做出的結論,王如玄希望可以讓勞工分享經濟成長果實,儘管勞資雙方不盡滿意,但勞委會仍將擬定方案,會報行政院核定通過後,預計2012年1月1日就可以施行。

 

*延伸閱讀:

提高基本工資 拒絕工作貧窮/全國產業總工會

馬總統的尊嚴勞動=900元? 嚴厲譴責5.03%羞辱勞工/全國產業總工會

基本工資審議週四登場 越過貧窮線 23,459 全產總提版本/孫窮理(苦勞網特約記者)

 兩黨壓低基本工資造成勞工貧困/反貧困聯盟

基本工資不只是法定最低薪資 真正的意義是「維生薪資」/林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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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提供:汪英達/工運工作者)

聯合報工會開講勞動法權益新解,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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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說明:主講者勞動視野工作室執行長陳文育受邀至聯合報工會進行勞教活動)

20011711日勞動視野工作室執行長,以「勞動法權益新解」一書作者之一的身份,應邀至聯合報產業工會進行勞教,並以該書作為講題的內容,內容涵蓋了勞基法適用的判斷、職災的認定與相關權益、工資和工時、勞保與勞退制度等。除了法律的講解與案例的分析,並提供較為實用性的方法,以協助解決勞資之糾紛,如:勞資爭議調解、勞動檢查、法律扶助等要如何申請、如何撰寫存證信函、如何善用法院支付命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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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小時的勞教課程,工會幹部踴躍地提出問題與看法,在在顯示出台灣多數勞動者對勞動法律知識的欠缺與對國家機器長期傾向資方的不滿。使得課程在延長了將近三十分鐘,欲罷不能的情況下,還是必須結束此場勞教。雖然課程是有結束的時刻,但勞動者權益的爭取是需要不斷持續並有更多人的投入與關注,被壓迫與被剝削的一方,才有可能獲得較為公平的對待,進而也才能建立一個適合多數人生存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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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導照片來源:聯合報工會)

 

註:《勞動法權益新解》訂購資訊:http://travaillersousloi1.blogspot.com/2011/03/blog-post_62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