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書訊】新書快報:《團結起步走─集體勞動三法入門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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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結起步走─集體勞動三法入門講義推薦序

文: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林良榮 

 

  為因應現代社會所帶來各種型態的勞資爭議,無論是哪一種途徑的紛爭解決,各種現行「勞動法(規)」當然是判斷勞資行為之合理性(或合法性)的最重要依據。然而,就勞動法的學習而言,除了一般法解釋學的認識之外,由於勞動法自身形成與發展的現實性,通常也必須觀察當代社會的勞資關係乃至勞動政治的發展,尤其是勞動者具體的社會處境,否則,則甚難理解勞動法存在的意義以及對勞動者而言「勞動法」應有之法作用。
  就當代工業社會對於勞資關係之法律發展而言,由於傳統民事法對於勞動關係的規範無法回應與承載勞動者對於法存在應有的正義期待,是以,基於民主社會的政治作用與政治決定,勞動法乃明顯有別於民事法的規制意義而定位於勞動者的權利保護。當然,從勞動法的生成歷史加以觀察,任何勞動者的權利保護都是勞動者團結的集體鬥爭之結果;因此,就勞動法的學習而言,不應該僅止於法解釋學(法教義學)的認識,更應該從勞動法於實際社會的實踐過程中-亦即法社會學的角度加以考察,否則,將有可能背離勞動法之基本理念以及現實上勞資紛爭解決的衡平性。
  從這樣的角度來看這本基於工會立場寫作的勞動三法教科書,顯然參與寫作的作者清楚地意識到上述所指出勞動法學習作為抗爭、落實與追求勞動權利的實踐意義;寫作出發的動機不僅難能可貴,寫作觀察的視角更是切入勞動社會的現實紛爭。毫無疑問的,這是一本用心規劃而且明確支持勞工、工會權利的勞動三法教科書,令人期待它的出現。事實上,在國際勞動社會,專門為工會(會員、幹部)而寫作的教科書,屢見不鮮。就筆者較熟悉的日本而言,手頭上就有早期日本著名勞動法學者(也是東京都立大學第五任校長)所寫的《労働組合読本》(東洋經濟新報社出版),以及晚近由工會(ミドルネツト;管理職工會的全國性聯盟組織)出版的《ひとりでも闘える労働組合読本─リストラ解雇‧產倒‧の対抗戦法》(綠風出版)等工會教科書。
  不容質疑的,台灣社會自二次戰以後一直到勞基法實施為止之期間,企業與受雇者之間所謂的「勞資關係」,幾乎都是意味著個別性的勞資(=勞動契約)關係,以工會作為主要形式的勞資關係可以說全然的不存在,即便存在著少數所謂的「工會」組織,但也全然不具備有工會的基本功能。這樣的勞動社會事實,很諷刺地,主要的集體勞動關係法律,也就是台灣社會常說的勞動三法,卻是形式有效的「完整存在」著,但它們的存在卻長期與台灣的集體勞動關係不發生關聯。
  這三部適用於台灣社會的勞動三法分別立法於1920年代中期以後,乃距今約80多年前一個工業發展剛起步的東亞時代,立法的適用對象社會當然是1920年代的中國社會,根據相關文獻的指出與當時客觀政治現實的推測,立法過程也難以(或許應該說是「不容」)稱之為民主程序。然而,這一切都已不再重要,重要的是它在意外的歷史轉折中與台灣社會深刻連結,不但影響台灣的工會組織發展、勞工運動、勞動人權乃至戰後台灣左派運動的發展與成長。在此,我無需再詳盡描述這三部集體勞動關係的法律在台灣長期所受到無情且無窮盡的批判,因為更重要的工作已發生在眼前:新勞動三法終於修正通過。當然,此一修法過程的荒謬與曲折已然無須感謝立法的辛苦與妥協,急迫而必須立即展開的工作是,如何讓這三部法律可以對我國的勞動社會發生意義-擴大對勞工、工會的權利保護並準備摧毀其中對工會發展不利的各種規範。
  對於這本或許也可稱之「工會讀本」的勞教用書,除了有助於勞動法律知識的吸收,並期待它給讀者在這樣一個左翼荒蕪而有待開拓的土地上帶來更強大的信心與勇氣。

 

 

 

◎作者群簡介:

白正憲

曾任台灣勞工陣線主席、大同工會理事長

現為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理事、大同工會顧問

 

李佳育

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

臺灣企銀工會總幹事(留職停薪中)

 

邱羽凡

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現於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律系攻讀碩士

曾任中華電信工會研究處處長

 

廖英傑

東吳大學社會學系畢業

彰化銀行企業工會總幹事

 

韓仕賢

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蘇怡之

台灣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

 

黃吉伶

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

全國產業總工會副秘書長

 

施曉穎

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

全國產業總工會政策部副主任

 

歡迎報名:工會幹部與勞動三權實務操作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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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報名參加,前五名報名者,可獲贈「勞動法權益新解」一本!

 

*主辦單位:勞動視野工作室、桃園群眾服務協會

 *地點:台北市勞工教育館3樓教室(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87號)交通方式:搭乘捷運: 請到圓山站下車走2號出口,搭乘公車: 請搭111、26、266、280、288、290、303(含副、區間)、304(正)、41、616、618於就業服務中心站下車 )

 

*時間:2011年9月24日(星期六)

*對象:工會幹部、有志成為工會幹部及對此議題有興趣者。

*報名方式:請於100年9月20日前,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送報名資料(報表請見下方表格),即可。

*報名費:免費。此工作坊未申請任何政府經費補助,採「募款方式」以支付各項支出。

 

*議程表:

09:30-10:00

報到

10:00-10:30

引言:勞動三法與工會發展遠景

 主持人:王耀梓理事長(桃園群眾服務協會)

主講人:朱傳炳理事長(中華電信工會)

10:30-11:30

課程一:工會幹部之勞動三權:除了會務假之外 ,工會幹部還有哪些權利?

主持人:陳文育執行長(勞動視野工作室)

主講人:陳建文助理教授(台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11:30-12:00

提問與討論

午 餐

13:00-13:50

課程二:工會幹部如何解決勞資爭議:調解、仲裁與訴訟之外,勞資爭議解決之道與罷工權的行使

 主持人:杜光宇秘書長(桃園群眾服務協會)

主講人:邱羽凡律師(勞動法律事務所)

13:50-14:10

提問與討論

14:10-14:20

休 息

14:20-15:20

課程三:工會幹部之法律保護:不當勞動行為如何認定?勞資爭議裁決如何提起?

 主持人:杜光宇秘書長(桃園群眾服務協會)

主講人:張鑫隆助理教授(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15:20-15:40

提問與討論

15:40-15:50

休 息

15:50-16:50

勞動三權行動方案工作坊

 主持人:葉品言總幹事(高雄市產業總工會)

與談人:陳文育、杜光宇、邱羽凡

16:50-17:00

閉 幕

 

 【報名表】

 姓 名

 

所屬工會/

服務單位

 

聯絡電話

 

職 稱

 

行動電話

 

性 別

□ 男 □ 女

電子郵件

 

飲食習慣

□ 葷 □ 素

備註

聯絡人:陳文育;聯絡電話(02)8671-1941或0911-942-967;傳真電話(02)8672-0540;電子郵件: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勞動新聞報:勞工團體籲終結責任制 反超時拒爆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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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超時拒爆肝 勞團籲修法

新源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07/5/2wg1h.html

(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7日電)「工作時間太長,看不見小孩醒著的樣子。」今天是父親節前夕,數百名勞工上午聚集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向勞委會陳情,盼廢除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消滅超時工作終結責任制。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新竹地區保全業產業工會、勞動黨等團體,上午動員數百名勞工聚集在勞委會前。勞工戴著「廢除84-1」的面具,高呼「反對超時工作」的口號。現場也祭悼因過勞失去寶貴生命的勞工,並「焚香獻肝」,向勞委會遞上陳情書。隨後也發動遊行,希望喚起各界重視。

電資工業代表指出,勞動基準法規定8小時工時,但很多公司面試時就表明是責任制,甚至還在合約上白紙黑字寫明,由於勞方往往沒有和資方平等協商的實力,只能被迫接受;而企業為了節省人事成本,常將3個人當5個人用,但企業利潤不該是從剝削工時而來。

保全業代表也指出,保全工作常遇到超時工作的問題,12個小時是家常便飯,根據駐點不同,甚至有到15個小時的狀況,每天回家幾乎都很難遇到孩子醒著的時候,小朋友也常抱怨看不到爸爸。

勞團代表表示,勞基法第84條之1是針對某些特殊工作性質,由勞資協商合理的工作量,但被不少公司拿來濫用「責任制」,變成工時無上限,尤其科技業和保全業特別嚴重,過去也傳出不少過勞死案例,大家今天站出來就是要反對超時工作,並希望廢除勞基法84條之1。

勞委會表示,已經聽到勞工的心聲,針對企業不給加班費或讓員工超時工作等狀況,除了啟動掃A專案,進行大規模的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外,也歡迎民眾申訴,勞委會一定會優先處理並進行調查。


至於勞基法84條之1,勞委會表示,已接獲外界相當多建議,現在也正在檢討條文的內容和適用性,未來可能會調整工時規定、限定的工作性質,甚至是廢除條文,預計11月會有初步結果。

 

◎延伸瞭解:台灣保全員工會籌備會

◎延伸閱讀:誰是台灣法制下的「責任制」勞工?

最新活動:新勞動三法實務應用與律師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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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律師在職進修「新勞動三法實務應用與律師角色」課程

*主辦單位:彰化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

*主講人:邱羽凡律師(學經歷簡介: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律系碩士,曾任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研究處處長,現任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部資深研究員。)

*預定參加人員:彰化律師公會會員、法扶覆議委員、審查委員暨扶助律師

*課程時間:100年8月27日(週六) 上午9:00~12:00 共計3小時

*課程地點:法扶基金會彰化分會(員林鎮萬年路三段236號)

*報名方式:請於100年8月19日前傳真報名表或電洽彰化律師公會報名(電話:04-8346627 /傳真:04-8381391)

*課程表:

時  間

課      程      表

08:40-09:00

報到

09:00-09:05

引言

 09:05-10:30

主講人:邱羽凡律師

10:30-10:40

休息

 10:40-11:40

主講人:邱羽凡律師

 11:40-11:55

綜合討論

 11:55-12:00

彰化律師公會理事長黃茂松律師結語

責任制勞工工時非無上限,高市保全員等工時審查標準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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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審核適用勞基法84條之1保全人員及監護工約定書審查標準說明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http://0rz.tw/rGfGU

今年年初屢有媒體揭露保全業之保全員因工時過長,猝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死亡之案例,引發各界正視適用勞基法84條之1 相關工作者工時過長的議題。本市勞工局甚為關注保全員勞動條件問題,於99年12月已委託高雄市產業總工會完成「論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工時基準及因應之道-以高雄市保全業保全員為例」研究案,因而引發輿論熱烈討論。

勞委會表示為擴大勞基法的適用範圍,因應部分工作性質特殊之工作者能順利適用勞基法,於85年12月間增訂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關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與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關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因兼有間歇性、監視性及工作性質特殊等特性,該會於87年7月27日公告其為適用前開規定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得針對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另行約定,排除在正常勞動條件之外,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在審酌工作特性、勞動密度、法定勞動基準且不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之前提下本權責審慎核處。

惟勞委會並未訂立審查標準,任由各地方政府自由審查,寬嚴不一,一國多制,問題層出不窮,直接受害的還是基層勞工,致因工時過長醞釀成職業災害等情事逐一浮出,該會迫於外在壓力不得不正視此事,於99年12月17日修正「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暨100年5月發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84條之1保全人員工時審查方有所參考依循。

又台北市政府參考上列指引,於100年6月21日公布勞基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將38類工作者分類並限縮工時,立意良好,本局表示肯定。惟其自行公布將以勞務提供地為管轄機關,與勞委會現行以事業主體所在地為管轄機關不合,勢必衍生與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權限爭議;以4周(28天)工時為審核計時單位,與現行薪資制度以全月為周期顯有出入,造成工時降低之假象,容易曲解及混淆視聽,且增加業者、勞工及主管機關計算薪資的困難;且其將醫療保健服務業綜合歸納成1大類,未仔細探討其中不同專業之工作型態對合理工時的需求不同,以護理人員為例,其超時工作現況仍未能有效解決。

為實質維護勞工權益,本局參考勞委會公布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暨「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在兼顧保全員工作性質、勞工健康與福祉並斟酌工資計算結構,訂定本市「審核適用勞基法84條之1保全人員及機構監護工約定書審查原則」並說明如下:

一、     
送審之約定書應載明工作內容,俾利依工作性質區分保全員類別。

二、     
工時限制

(一)          
駐衛保全員及系統保全員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正常工時252小時(全年平均月工時為182小時;另參照勞委會發布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中認定每月加班超過72小時則工作與疾病之促發具強烈相關性。本局審酌勞工福祉,採認全月加班達70小時即有過勞的可能,工作與疾病誘發具強烈相關,兩者加總訂定換算月正常工時為252小時)另每月法定正常工時以後的延長工時46小時為加班時數的上限,全月合計總工時不得超過298小時,為符合此限制,保全人員每月依大小月不同至少會有5至6天休假。另為配合勞委會逐步限縮工時的方向,101年5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其中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延長工時48小時,全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每月至少6至7天休假。

(二)          
人身保全保全員及運鈔車保全員,其工作危險性及勞動密度不同,正常工時應回歸常態規定,全月正常工時182小時,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但適度放寬延長工時至58小時,全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

(三)          
社會福利服務業中擔任監護工之工作者,衡酌其工作行業特性及勞動密度異於一般保全員,每7天至少要有1天例假,每日正常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60小時。

(四)          
以上工作者出勤排班,每班至少應間隔12小時。

三、     
例假日出勤原則

勞基法第84條之1雖不受同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之限制,但目的是為增加性質特殊工作者適法的彈性,不代表全無例、休假可言,依法相關工作者每週至少應排定1日以上之例假日,或依據勞基法第30條之1規定,可經勞雇雙方約定後每2週至少有2日休息作為例假,且例假日經排定後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勞基法37條規定之應放假之日暨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日均應給假,如經勞工同意放假日出勤則應加發1日工資。

四、     
薪資計算原則

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換算工作時數後現行基本工資數額(說明:現行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2周工作總時數84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如勞工雙方約定正常工時超出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其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

另外,本市近期已委託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林良榮助理教授就勞基法84條之1工作者包括社會福利服務業之保育員、醫療保健服務業及空勤組員等業別勞動條件進行研究探討,期能進一步整理歸納出合理工時,作為本市未來審查參考依據。並期待勞委會能主動擔起中央主管機關應有之行政作為,儘速對相關特殊工作者勞動條件有統一規範,俾利地方政府有所依循。

 

 

◎延伸瞭解:台灣保全員工會籌備會

◎延伸閱讀:誰是台灣法制下的「責任制」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