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視野論壇】19k的「全職工讀生」-另一類非典型勞動的壓榨

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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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014)520日蘋果日網路版出現了斗大的標題:「郭董快來當校長 東華大學19K徵助理」。事後學校馬上更正說,那是徵「全職工讀生」,是用人單位錯用成行政助理。據查該校行政助理的起薪是30k。在此之前,鴻海郭董對媒體誇下豪語說:「哪家公司只發22K,我一定買下來再調薪」。

勞動市場的干預具有極限性

勞動市場如果依照自由主義經濟理論的說法,勞動力商品的價格和商品一樣,應由自由市場的供需法則來決定,不管19k22k都是一種市場的人為干預,不應該存在。

但是,如沒有19k22k進場干預,會成什麼狀況?我們可以想像最近香蕉從一斤20元飆漲到60元的情形,對蕉農是一項利多,但2006年的時候也曾經跌到一斤1元,蕉農欲哭無淚。如果我們的工資隨著市場波動掉到可以維持生活的水準以下時,可以想像到勞工的生存將受到何種的危機,因此多數國家都會實施最低工資制度來保障勞工的生存權。台灣的基本工資制度也是如此,儘管目前的19k仍不是勞工可受到生存權保障的應有水準,法律已經宣示一個界限,不容雇主超越,但是法律也同時宣示,在這個界限以上是屬於勞動市場的機制,不會去干預。

這時候,勞動市場是如何運作的呢?經濟學家說,基於契約自由,雙方想要買和想要賣的價格一致,就是市場價格,就好像股市交易那樣,經過電腦的撮合,馬上就可以找到合意的買賣雙方。

但是,事實上勞動市場是一個抽像的存在,沒有電腦的撮合,也沒有如同網路上比價王的網站,可以查到最低的價格,或是在拍賣網站上,可以把自己的勞動力在上面拍賣,以拍到最高的金額賣出。它大部是存在一個雇主和求職者之間,表面上是自由決定,實際上卻是「雇主說了就算,不要還有別人在等」的買方市場。

「先求有」的求職者造就了雇主對勞動市場絕對的支配

學校也好,媒體也好,常常跟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或失業者說:「先求有,再求好。」在市場價格不明的狀況下,雇主把法定基本工資當作是標準工資,開出19k的條件並非不可能,因為那些只要「先求有」的求職者源源不斷。

2008年教育部提出「大專畢業生至企業實習方案」計畫,將薪資定為22k,原本以為這只是解決一時失業的政策,沒有想到22k成為後來大學畢業生的標準薪資,一直延續到現在,連帶所有勞工的平均薪資也裹足不前,教育部成了22k工作貧窮的始作俑者。

從這裡我們可以知道,價格不明的勞動市場是很容易受到被公開之個案的影響,就如同不動產市場,建商為炒作地價,以天價標下或賣下位於其大片土地旁的小面積土地,造成市場價格的一種錯覺。教育部雖然不是故意的,但是以失業政策為由種下低薪的火苗、誤導雇主當作是市場水準之責,確難辭其咎!

東華大學不僅不反省教育部過去對薪資市場所造成之危害,竟貿然提出19k之工作條件招募行政助理,經媒體披露後,極可能造成雇主對於就業市場之錯誤認識,使年輕族群之薪水準更加惡化,這豈是身為一國立大學教育機構應有之作為?

東華大學不只是招募的問題,事實上已經以19k僱用行政助理多時。我展開調查時,有一名行政助理回覆我說:「我當初明知道是19k的條件下來應徵,如今沒有反對的立場可言。」是這樣嗎?

開車的人要駕照,求職的人是不是也應該有一張勞動法的執照?

幾年前,我日本的老師寫一本非學術的書寄來給我,書名為「勞動者的法律入門」並不起眼,但是它的推薦標語卻寫者:「開車要駕照,要進入就業市場的人是不是也應該有一張勞動法的執照?」勞工要不要接受低薪,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法律似乎無法置喙,但是她接受之後,讓雇主誤以為19k是市場的價格,別人的薪資水準也可能因此而受到影響。這也是我們為何不厭其煩的呼籲勞工要團結組工會的原因,因為惟有如此才能改變勞動市場被雇主支配的宿命。這時候,為了全體勞工的利益,學習勞動法不只是法律家或工會幹部的功課,更是所有勞工要進入職場前應該取得的「共同執照」。

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勞工的待遇就委由勞動市場決定,沒有工會或工會無法介入勞動市場,就要靠企業的社會責任來實現,公司治理論者說這叫作企業利害關係人的調和;再不然就要靠執政著在選票壓力下拜託企業加薪,勞動關係論者說這叫作柔性、和諧的勞資關係。難道法律只管最低工資,其他都只能向資方去「乞求」嗎?

看到工資差別待遇量化後的程度,任誰都無法接受

天不會有絕人之路,「均等待遇原則」是對付勞動市場另一個有效武器!這樣講也許會被反批說:老師你愛說笑,我們的法律不但沒規定,法院也不愛聽這種高調。

沒錯,部分工時的均等待遇原則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最近勞動部的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中終於出現),也不存在於一般的勞動關係中,這種抽象概念也不容易被接受,但是在量化之後(雖然我不是很喜歡這種方法),有改變法院立場的可能。據我調查,東華大學行政助理的起薪是30k,本件19k的行政助理,雖然後來被硬說是所謂的「全職工讀生」,但是工作內容與全職的行政助理並無兩樣,受差別待遇之薪資將近4成,這樣的程度歧視任誰都無法接受。

發明「全職工讀生」的人也要給諾貝爾獎嗎?

問題在「全職工讀生」這個職稱,不一樣的職稱就可以為所欲為嗎?想出這個點子的人,似乎可以和吳敦義說發明「無薪假」的人一樣,應頒給諾貝爾獎。全職和工讀生是指全時工作者和部分工作者兩個相對的概念,如何能同時為一人所擔任?惟一的合理解釋就是:行全職之實,卻以部分工時之名給予差別待遇。

這一類非典型的濫用,無非是在逃避法律規制、節省成本。但在契約自由和意思自由之名下,就如同19k的「全職工讀生」所說的,19k是她同意的條件,沒有立場反對。但是儘管工作名稱不同,工作內容還是一樣,正符合民法上所稱的「脫法行為」。其高達近4成的工資差別待遇,甚至嚴重侵害到勞動的尊嚴。

非典歧視對勞動尊嚴的傷害尚未被彌補,也無法彌補!

日本非常有名的丸子警報器事件判的地院判決說:使職務內容相同之部分工時員工與全時員工之間長期產生顯著之工資差距(全時員工工資的 8 成以下)之雇主的行為,違反同一(價値)勞動同一報酬原則下之均等待遇的理念,具有違反公序良俗之違法性。也就是說,從均等待遇的理念上來看,即使全職和部分工時之職稱上不同,如果工作內容相同,而部分工時勞工工資低於全時員工的8成以下時,即構成公序良俗之違反,應賠償低於8成之部分薪資。

這樣的判決結果雖不令人滿意,但是拿來衡量東華的19k全職工讀生的差別待遇,是足足有餘。薪資差別待遇的量化也許可以說服法官來讓雇主回復勞工被差別的部分待遇,但是這一類非典型勞工受到工作歧視所造成之勞動尊嚴的傷害並非個案,各種非典型勞動的歧視仍普遍存在,均尚未被彌補,也無法彌補

 

 

【反服貿】反服貿與罷工、罷課

◎張鑫隆(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東華大學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編輯室報告】過去一個月,台灣社會經歷了激動人心的反服貿群眾運動,不知道各位讀者有沒有參與?不論如何,如果台灣各界能藉此社會運動的機會發聲,參與公共論壇,不再疏離公共事務,不讓掌握權力的人為所欲為,台灣社會的未來光明可期。

然而,台灣勞工有什麼聲音嗎?那些官僚工會的聲音真的能代表台灣勞工嗎?為什麼許多工會對反服貿群眾運動的反應如此緩慢、模糊、保守呢?勞動視野工作室在329日發出〈發動罷工為台灣工會當前刻不容緩之任務〉聲 明,現在情勢雖然已有不同,但內容所揭示的原則仍有參考價值。聲明認為服貿協議和類似的自由貿易協定只對少數資本有利,勞工往往是自由貿易下的犧牲品,勞 工應以罷工——勞工手中唯一且最重要的武器——來積極介入由政府和大資本主導的自由貿易,努力不讓自由貿易侵犯勞動權益,甚至打開國際勞工團結的空間。

面對群眾運動,政府當然會宣稱群眾暴力、違法,藉此鎮壓、箝制人民對抗政府的言行,但是當政府不僅無法保護人民、甚至欺壓人民的時候,難道人民無權抵抗嗎?以下刊載〈反服貿與罷工、罷課〉乙文,張鑫隆教授明確指出當人民已用盡民主手段來阻擋一部違反法律正當程序、卻對人民未來命運有深遠影響的兩岸服貿協議通過均無所獲時,人民就有「抵抗權」可以對抗政府。

 

 

 

 

 

 

 

 

 

 

 

 

 

 

 

 

 

 

 老師停課、不點名或請假是稀鬆平常的事,但是有很多老師以同一個目的、一起拒絕上課的時候,就很不一樣了!因為其中含有一種集體反抗的精神,我們叫她「罷課」!

學生發布罷工罷課宣言後,何以統治者的反應竟是如此驚慌?

318日 台灣學生群起佔領立法院,抗議草率通過服貿協議,喚醒了眾多台灣人注意到台灣和中國簽訂的服務貿易協議可能帶來災難。不管是從中國威脅論的視角或反全球化 的視角,甚至只是因為國民黨違反程序正義而參與這場運動,就規模和手段來講,已經對執政者產生巨大的壓力。但是,不管是學生運動或是勞工運動,惟有喚起更 多人的反抗才能使站在資本家一方的政權退讓。因此,在運動的第7天,受到部分學生衝進行政院、隨後遭強制驅離的事件影響,學生指揮中心發布了全國罷工罷課的宣言,受到各界矚目。對一個研究二十多年罷工法律問題的筆者而言,這是機會難得的研究對象,更重要的是自己本身也是被呼籲罷工罷課的對象。

我們從學生領袖發布罷工罷課宣言後的媒體報導中,很意外地發現這部國家機器的反應竟是如此驚慌。行政院長說:「罷工、罷市嚴重干擾經濟活動和社會安定,呼籲各界理性、冷靜。」經濟部長表示,推估罷工1天將直接損失1200億元。勞動部長更威脅說:「不符合程序的做法,(罷工)將無法獲得保障。」清華大學社會所、台北大學社會系宣布停課一週,實質上就是教師罷工,教育部長和清大校長火速召開記者會,指系主任沒有這個權力……。

從統治者的反應不難看出「罷工」其實是這國家機器最怕的東西,所以在法律上設下重重的限制,再加以文攻武嚇。連被賦與罷工權的工會都顧忌再三,甚至說:「反對服貿協議而發動罷工於法不合。」

 

罷工和罷課有那麼困難嗎?

罷工和罷課有那麼困難嗎?有學生來信問我是否支持罷課、停課或不點名的連署書,我圈了「罷課」一項,因為只有大家一起「罷課」才有反抗的意涵。有同事問我,老師可不可以罷課,我說學生都衝進行政院了,還考慮什麼法律問題。

我研究了二十多年「罷工」的法律問題,今天終於知道,罷工原來不是法律問題,是有沒有勇氣表達反抗精神的問題。這時候,「法律責任」什麼的只是一堆狗屎。這一堆狗屎(=法)是阻礙工會發展的原因之一,使工會窒息、加速衰退。

 

我們的思考為何不從「權利」出發?

原 來我們的思考一直都是從「法律」出發,才會落入統治者設定的框架中,動彈不得。這次反服貿運動中,學生不斷強調要「非暴力抗爭」,大家似乎也都沒有懷疑, 但是照官方的解釋,包括學生靜坐、佔據國會、道路等,都是違法的「暴力」行為,與佔據行政院在法律上的評價並沒有兩樣。於是好幾位學生很焦慮地問,我怎麼 去說服反對的親友?我們真的是非暴力的行動?

這種自我矛盾的窘境源於「暴力」定義的差異,因為「暴力」自始就是染上統治者主觀價值判斷色彩的「法律用語」,即使我們的行為只是和平靜坐、佔據道路,也因為法律上已經被定義為暴力行為,而失去辯駁的空間。

然而,我們如果反過來從「權利」的觀點出發,會不會有不一樣的結果呢?就如同兩個人吵架,僵持不下,一方要出手攻擊,他方是不是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權來反擊呢?

 

「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

當學生和人民已用盡一切民主手段來阻擋一部違反法律正當程序,且對人民未來命運有深遠影響的兩岸協議通過均無所獲時,他們宣稱「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然後衝進行政院,這時候有誰去顧慮「法律責任」的問題?他們的腦裡不是法律,而是權利!她叫做「抵抗權」!

權利,不用去問法律給她什麼界限,權利衝突的調和即是其內在界限

從權利出發的思考並不是去問法律給權利什麼界限,而是要考量權利行使的時候可能與其他權利發生衝突的問題。這種權利衝突的調和,我們叫它「權利的內在界限」。

學生領袖發動全國罷工罷課的第二天早上,我對學生發出以下「罷課通告」:

 「各位同學:為 反服貿協定活動,學生會和老師宣告罷課,本週停止上課。但是罷課並非單純的不上課,而是為了參與反服貿活動而罷課,所以參與罷課的同學應於下次上課前提出 參與反服貿活動的心得報告,而無意願參與反服貿同學因受到罷課影響無法上課,亦應利用此時間研讀服貿協議相關爭議,作成心得報告,至少1000字以上。下下週之期中考取消,改以上述報告之口頭發表替代。其他疑問可隨時和助教或我聯絡。」

 在我發出罷課通告後,有學生來信要求取消罷課,他想要上課。我作了以下回覆:

「我在罷課通告的內容中已清楚說明,這是學生會和老師發動的罷課,學生要不要罷課可以自行決定,你可以選擇去上課,但是由於老師自己也宣告罷課,所以無法回到教室上課。

你 可以主張自己的受教權,但是老師同時是勞工也可以主張罷工權,這和每個學生是不是要以罷課來參與反服貿運動沒有關係,而是老師有這樣的主張,想透過罷課來 表達我對於政府服貿協議的不滿,這是一種罷工權的行使。(續上頁)我在上課時候曾講過:受教權和罷工權都是受到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但是當權利有衝突的 時候,應該相互尊重和讓步,容忍對方一定程度的權利行使。老師這一週的罷課行動可能對於你受教育的權益稍有影響,但是學習活動是多元的,你可以在老師指定 的報告完成後獲得很客觀的評價,無需擔心和老師不同立場而可能獲得不利的結果。」

 

反抗精神的表達是一種勇氣也是一種法理念的實踐

當然,我可能要面對教師禁止罷工的法律責任,但是對於一個罷工權的研究者而言,用自己的行動來反對惡法,然後主張教師也應有罷工權的時候,那種反抗精神的表達是一種勇氣也是一種法理念的實踐,法律責任只不過是一堆「狗屎」。

但 是,當學生呼籲全國罷工罷課時候,我們的老師和勞工卻被這堆「狗屎」所困。老師為了一個學生的要求而回到教室上課、或先宣布停課以後再補課、或大剌剌說是 移地教學來躲避、或者選擇乖乖去上課再利用下課時間來宣傳理念。甚至有的老師「足感心」,還剛好在這時候生病請假,來促成學生不用上課的機會。工會也為了 這堆狗屎說:「反對服貿協議而發動罷工於法不合。」

事實上,把反服貿罷工說是政治罷工也好,或說是經濟罷工也好,那些只是學術上的論述,要不要罷工完全操之在工會,程序限制只不過是技術的問題。如果工會有勇氣,向雇主提出暫時停工之工時變更的團體協約協商,協商破裂後,再經調解不成立即可確立罷工權。

 

玩假的就不要褻瀆罷工和罷課這樣神聖的行動

我們幾位工運界的朋友經過數日的期待,並沒有看到罷工罷課的效應出現,而發動者似乎並不在意,因為參加者不管用任何形式的參與都是這項宣言所期待的目標。這時候才恍然大悟,原來是玩假的,罷工罷課只是一個口號。

為此,我們不得不嚴正表示:如果是玩假的,那就不要褻瀆罷工和罷課這樣神聖的行動!

 

[相關新聞連結]

學生嗆聲 全國罷工罷課

反服貿號召罷工 勞團:現不符條件

 

【反服貿】發動罷工為台灣工會當前刻不容緩之任務

勞動視野工作室2014.03.29

 

 服貿2  攝影:鄭怡雯
 

 

318占領立法院的行動以來,雖然倡議罷工的呼聲略顯稀落,但有關工會應否罷工的論辯未曾中斷。迄今除了萬泰銀行工會明確表態將提出罷工案之外(註1),台灣工會界竟普遍對罷工行動抱著遲疑與和退卻的態度,例如全國產業總工會於325日表示服貿為政治議題不適合當作罷工理由(註2),勞動人權協會更在328日率領數工會共同提出「應早落實服貿,盡快結束立院失序」的聲明(註3)。對此,我們以「發動罷工為台灣工會當前刻不容緩之任務」為基礎提出以下主張:

  • 反服貿罷工是勞工階級自己的戰役,不僅僅是聲援學生運動而已:

台灣政府在324日凌晨暴力鎮壓反服貿群眾運動,造成多名抗議者受傷,國家暴力無疑必須譴責,台灣勞工發動罷工正是對暴力政府最有力的譴責。然而,除了譴責國家暴力之外,反服貿更應是台灣勞工階級自己的戰役,不僅僅是聲援在場的抗議學生而已。

台灣於2002年加入WTO2003年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2010年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以至於眼前的服貿協議,均是二十多年來新自由主義資本全球化下自由貿易政策的一部分,只是台灣這次直接面對的是來自中國的強勢資本。

自由貿易雖以「自由」為名,實則是資本家透過國家來實現資本流動的自由,但沒有創造勞工自由流動的基礎——亦即勞工在貿易區內轉換流動的保障,包含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標準,失業保險、職災保險等規範,以及完整的勞動三權。反而將這些保障勞工流動的規範視為阻礙投資的制度而欲清除之。自由貿易得利的對象顯然只有資方,而勞工則是頭號被犧牲者,服貿協議也是同樣邏輯。

工會身為勞工利益的代表,當前的行動應以反服貿為核心價值,以罷工——勞工手中唯一且最重要的武器——來捍衛自身的勞動權益。反服貿罷工不是為了聲援學生而發起的同情性罷工,而是勞工階級為了捍衛自身利益發動的政治罷工。

針對勞動人權協會率領數工會支持服貿協議的行動,我們須明辨這些領有國家核發的工會證書的團體實在是與資本家站在同一陣線的偽工會,他們的聲明和勞工利益背道而馳,台灣勞工應藉機認清哪些團體是真正的工會、哪些團體只是打著工會旗號的偽工會,以決定未來要跟誰團結當夥伴。

  • 罷工法令不是工會的行動綱領,工會決策應以勞工利益為準則:

透過法令來限制罷工乃是資本主義國家控制勞工自主團結的手段之一,當前的罷工法令更是戒嚴時代遺留下來箝制工會運動的工具,國家法令不應成為工會退卻而拒絕罷工的理由,傷害勞工自主性的法令也應該是勞工抵抗的對象。

在此次反服貿議題上,縱使對我國現行罷工法令進行說文解字,也無法得出「非法罷工」的結論:

首先,勞資爭議處理法的權利事項爭議是指資方未遵守既有義務而發生的爭議,調整事項爭議是指勞工基於創造符合勞工利益的勞動條件而與資方發生衝突的情形,服貿協議於將來可能危及勞工的勞動條件反服貿罷工正是起於勞工為了對抗此一將侵害己身工作權暨勞動權益而生的爭議,今天工會若以反服貿為由要求雇主停工而進行反服貿抗議,屬於工時變更之調整事項爭議而得以罷工為後盾來爭取。

其次,勞資爭議處理法要求罷工前應行調解的規定,乃是期待勞資雙方在罷工前先行溝通。但若調解程序過長或受阻,或有緊急事由,仍得逕為罷工,否則即有以程序問題架空實質權利(罷工權)之弊。

再者,應經過半數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同意罷工的規定,本來就是期待由工會以自主程序來取得會員同意,此一程序完全操之在工會手中,並非罷工的障礙。換言之,縱使在既有的罷工法令框架之內,工會仍有以反服貿為目的而進行罷工的空間。

  • 罷工為勞工的權利,國家與資方不得以曠工解僱相威脅:

目前社會輿輪瀰漫著一種疑慮參與罷工將被老闆以曠工三日為理由解僱。我們反對這種恫嚇勞工的言論: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是「無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才可能招致解僱,但勞工參與罷工乃是行使正當權利而受法律保障,並非無理由之曠工。若工會仍有疑慮,各工會在罷工的策略上則可互相合作,發揮集體力量,以波狀輪流罷工策略來進行全國勞工行動串連,訂定罷工時間表分配各廠接力罷工,讓所有勞工都能參與。勞工亦得自發以延長休息時間等方式來達到實質罷工的效果。工會更得以徵召勞工開會的方式來進行部分人員罷工的策略。總而言之,罷工為勞工的權利,國家與資方不得以曠工解僱相威脅,工會更毋須因此在行動上自我設限,只有勞工利益才是工會決策時應該考慮的。

學生占領立法院後喊出的第一個口號是:「國會是人民的,我們奪回了屬於人民的國會!」我們向國會中的學生和NGO團體致上最高敬意!但也要認清:人民的實力如果不夠,政府根本不可能理會人民,一場沒有以實力為後盾的談判只能淪為仰賴國家善意的集體行乞。勞工階級占了人口的絕大多數,服貿問題牽動眾多勞工的未來,屬於「人民」重要份子的「勞工」不應該缺席反服貿運動!為此我們主張:

 

勞工們應嚴厲譴責在當前關鍵時刻背棄勞工利益的偽工會和偽勞工團體

工會與勞工們立刻籌組罷工,共同加入反對服貿協議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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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由時報2014327日報導「萬泰銀行工會要辦罷工投票支持學運
2:中央廣播電台2014325日報導「反服貿號召罷工勞團:現不符條件
3聲明——勞動人權協會及工會團體呼籲「儘快結束立院失序、早日落實服貿協議

針對日月光遭停工乙事 資方應承擔一切責任 不得轉嫁給正職勞工或派遣勞工

針對日月光遭停工乙事 資方應承擔一切責任 不得轉嫁給正職勞工或派遣勞工

勞動視野工作室

2013/12/27

 

日月光高雄K7廠排放強酸含鎳污水案,高雄市政府環保局經過十多天的稽查,12月20日下午終於決定要求日月光K7廠將產生污水的晶圓製程局部停工,對此,我們提出以下聲明:

 

第一、員工薪資照領且不得變相減薪

日月光高雄K7廠局部停工約影響1,906名製造晶圓的勞工,依照勞委會的看法,至少在停工原因可歸責於雇主的情形下,雇主應照給停工期間的薪資(勞委(83)勞動(2)35290號函釋第1項第1款參照)。這次停工起因於日月光偷排廢水、違反環保法規以致遭行政機關處罰,當然可歸責日月光資方,因此應照給薪資。據報導,日月光資方表示停工期間「薪資照發」,這本是資方應盡的義務,不值得特別稱許。勞工反而要追問:資方說的「薪資照發」會不會扣掉各種名目款項(如津貼、獎金)後只給底薪呢?事實上,不論何種名目,「薪資」就是勞工在正常生產情形下所能領取的一切報酬總額。受停工影響的勞工應要求資方照發過去正常生產情形下的薪資,若有絲毫減少,就是變相減薪,而有違「薪資照發」的承諾

 

第二、全體勞工共同捍衛派遣勞工權益

再者,目前仍未聞日月光派遣勞工涵蓋於「薪資照發」的承諾之下,似乎只有正職勞工才關日月光的事,而派遣勞工只是用完即丟的免洗餐具!但我們認為,日月光的正職勞工除了爭取自己的權益外,也應挺身捍衛派遣勞工的權益,不讓派遣勞工在停工期間的薪資權益受到任何侵害。

個別勞工面對雇主時總是居於弱勢,團結才是勞工最強大、最有效的武器,而資方運用同工不同酬的手段分化勞工,不僅違反同工同酬的普世人權價值,更使勞工陷於惡性競爭、互相敵視、不能團結:正職勞工擔憂派遣勞工搶走自己的飯碗,容易滋生對派遣勞工的敵意,為了免於失業也更容易屈從資方的壓榨;派遣勞工做同樣工作、付出同樣努力卻不能被公平對待,容易滋生對正職勞工的反感,為了晉升正職也更容易配合資方的需索。資方光憑勞勞比賤就可發財致富,它何必多花錢讓勞工享有更好的待遇?工資水平怎麼可能提升?勞工生活如何能夠改善?說穿了,資方在勞工之間操弄分化才是造成勞動條件「沒有最差,只有更差」的元凶。正職勞工和派遣勞工都是勞工,不但不應互相敵視,反而應該聯合打擊共同敵人—-雇主!正職勞工和派遣勞工是命運共同體,正職勞工必須介入保護並改善派遣勞工的勞動條件,自己的薪資和福利水平才不至於向下沈淪,才有希望向上提升。勞工應不分性別、不分本勞外勞、不分正職派遣或工讀,為了全體勞工的權益,團結共抗資方的分化與剝削,阻止資方以同工不同酬的手段宰割勞工

日月光工會在這次停工事件中順從資方的分化,將派遣勞工歸為「非我族類」,聲稱「派遣工屬於公司與派遣公司之間的商務契約,不在工會保障範圍,無法獲得和正職員工相同的權利」,這樣的工會無疑是在弱勢的派遣勞工受欺凌時袖手旁觀,將來工會會員面臨資方分化打壓時,這個工會難保不會一樣怯懦。我們呼籲日月光的正職勞工和派遣勞工團結起來,要求工會積極保護公司中弱勢的派遣勞工,將派遣勞工納為工會會員,使日月光全體勞工不分正職派遣同受工會保護

 

第三、勞工與環保同一戰線

除了日月光之外,全台各地亦有多家製造業工廠因違反環保法規而遭停工,類似事件未來恐怕還會發生,也一定會影響許多勞工的工作權。然而,違法企業本應受罰,但違反環保法規的企業被政府勒令停工後,往往以此為藉口對勞工減薪、實施無薪假甚至資遣解僱,這種做法顯示資方不僅不思改過,還企圖以違法侵害勞工工作權的方式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工,並拿勞工生計要脅政府。勞工要識破資方的惡劣手法,不要淪為資方的工具、犧牲品。

工會應代表勞方向資方討公道,而非甘為資方犬馬,替無良企業求情,這樣的工會將使自己與社會公益對立,使自己的會員失去社會大眾同情,並非保障勞工權益的正道。勞工力挺環保,博得社會大眾支持,讓資方面對龐大社會壓力,才是勞工工作權最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們認為,面臨停工的工會除了要求資方不得減薪、放無薪假和資遣,更應團結全廠勞工督促資方改善生產過程,檢視工廠的環保措施是否符合法規,展現勞工的環保意識,爭取社會大眾支持。勞工與環保同一戰線,將能贏得社會大眾支持保障勞工的工作權

 

【勞動視野論壇】台大工會組織的問題意識與意義

◎張智程(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生、台大工會法務顧問、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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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刊於勞動視野工作室2013年12月《勞動通訊》第八期)

 

關乎台灣各大專院校學生助理勞工身分及組織工會權利的台大工會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2013117日作出宣判,駁回原告台灣大學請求撤銷台大工會資格的訴訟請求,全案雖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但對於台大工會這個台灣歷史上第一次大學校園內、以具有學生身分勞動者為主的工運組織行動嘗試而言,可謂達成了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台大工會事實上早於20121月 即依工會法之法定程序召開發起人會員大會宣告成立,然而兼任助理、計畫臨時工、教學助理等具有學生身分之勞工認定爭議,卻在成立登記階段「卡關」二度遭到 主管機關台北市勞工局以否定其等之勞工性格為理由而否准工會成立,因此台大工會的法律鬥爭戰場,乃意外的在過去一年半中,都集中在「學生助理是否是勞工」 的糾結中,其間歷經兩次訴願階段皆獲勝,使勞委會訴願委員會成功撤銷北市勞工局的否准成立處分,且在201341日正式獲得成立,但作為雇主的台灣大學仍然提起了行政訴訟,以「學生非勞工」的邏輯請求法院應撤銷台大工會登記,因此,本次判決駁回台大主張的意義,即有一定程度的重要性。

 

學生為什麼是勞工?

台大工會的論述一直主張,大學與學生之間存在「學校vs學生」以及「雇主vs勞 工」這樣雙重的法律關係,而事實上在這樣的法律關係中,也造成事實上學生在大學內部的「雙重身分、人格從屬關係」地位,兩種法律關係可以同時存在不相牴 觸,但兩種事實上的雙重身分關係,卻造就學生作為勞工可能比起一般勞工更為弱勢的處境。於此同時,大學的環境也正在劇烈的轉型,伴隨新自由主義全球化的席 捲,大學也在學術資本主義的邏輯中迅速整合進全球化的產業生產關係中,在大學的勞動現場,學生除了學習與研究的角色之外,更以非典型僱用勞動者的形態,進 行輔助教授進行教學或學術研究產出、乃至佔大學產業極重比率的產學合作計劃勞動之中,成為學術生產關係中重要的勞動力來源。然而,因為傳統師生關係的想 像,學生不但受到同時作為教授與執行雇主業務指示權的教授雙重的支配,更因為是學生的身分,導致被意識地排除在所有現行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的保護之外。因 此,意識到自身作為勞動者且開始邁出組織工會以捍衛自身勞動權益的一步,就成為台大工會出現所代表的最大意義。

 

工會」作為突破學運爭取校園民主瓶頸的新嘗試

再回來談台大工會組織運動的起點,其實是2008年所爆發的台大校方片面大幅刪減研究助理助學金事件,該事件所凸顯的根本問題,其實一直存在台灣的大學校園中:即便學生作為大學構成的一分子且具有大學內部一切公共政策決策的利害關係人身分,大學內部的現實,卻是學生始終欠缺對於校園公共事務之參與乃至決策的民主機制。

因此,台大工會一個非常重要的意義,即是藉由學生組織工會,在勞動法的「協約自治」框架下,從學生兼具勞工身分之處著手,開啟一條新的且平行於「大學—學 生」法律關係的法律關係,也就是以團體協商架構下的法定勞資對等地位,將學生自治組織轉化、提升為「雇主—工會」之對等契約關係下的當事人,使得學生得以 藉由行使法律所保障工會的團體協商權,以突破過往學運爭取校園民主的制度上瓶頸,創造一個新的校園民主化的轉型契機。實際上,台大工會已經在訴訟勝利後, 正式與台灣大學展開建立恆常性團體協商機制平台的談判,未來內容將不僅是關於學生助理的勞動條件、更可能擴及大學校園其他勞動者的權益保障乃至所有校園公 共事務的決策。

未來,也期望藉由台大工會的組織擴大以及行使團體協商的過程,組織更多大學校園中的學生勞動者開使關注自身的勞動權利與參與公共事務,而使的台大工會運動也 因此可以視為大學內部勞動教育的一環,讓學生——這些未來的勞動者們在大學階段即有機會認識勞工議題與工會的功能,並及早培力學生養成勞工意識與公民意 識。台大工會運動作為新興工會的一環,所有過往在大學領域中未有嘗試、辯論與挑戰都正要開始,而大學共同體必須被改變!

 

 

 

*延伸閱讀

報導:台大工會案 法院認定學生助理是勞工

台大工會網站:http://ntu-laborunion.blogspot.de/

台大工會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ntu.laborunion/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