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視野論壇】生於被壓迫的時代,自有戰鬥中的幸福 ──《失業女王聯盟》影評

◎毛翊宇(勞動視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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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女王聯盟》改編自真實罷工事件。

 

看著電影海報上,那幾個搭著彼此肩膀、露出溫暖笑容的賣場女職員,再配上「失業女王聯盟」的標題,很容易讓人覺得,這是一部歡笑中帶點感人、新奇有趣的好萊塢風格喜劇,如果這樣想的話,那你就誤會大了。

這是一部改編自真實事件的電影,忠實反映了女工在賣場裡的悲、怨、恨、以及挺身反抗的過程,縱使有若干場景能令人發出會心的微笑,但全片絕無任何博君一笑的橋段,反而從頭到尾瀰漫著揪心的沈重氣息。「失業女王聯盟」獲邀出席第39屆多倫多國際電影節,被評價是「權利被剝奪者的電影」、是「我們這個時代所需要的電影」,我相信大多數人只要看完本片,便會相信如此高的評價所言非虛。

「失業女王聯盟」的故事,以2007年7月1日韓國E. Land集團旗下之Homever賣場工人發起的罷工為藍本,韓國政府於當年實施新的勞動法律,規定在同一間公司工作兩年以上的非正式職員,公司應給予正式職員的勞動契約。而E. Land集團為了節省成本,趕在法律生效以前,宣布大規模解雇超過一千名非正式職員,並打算雇用新的非正式職員以規避這項法律,工會因此發動罷工,13家門市響應,賣場職員紛紛佔領收銀台靜坐抗議。

電影裡的許多場景,諸如資方截斷賣場電源、僱傭黑幫暴力份子、以及政府出動大批鎮暴警察以壓倒性的人數優勢驅離工人等等,皆非虛構,都在那一年真實上演。透過這些大小行動、媒體曝光,我們能看到的其實只是冰山一角,罷工工人的世界深埋海平面下,遠較這些表象複雜,透過導演的藝術之心和說故事的能力,才讓我們得以一窺究竟。

這部電影為什麼成功?何以得享「權利被剝奪者的電影」之美名?因為它做到了三件事:第一,觀眾透過鏡頭看見的是工人的世界;第二,抗爭行動背後的「痛苦」躍然於螢幕上;第三,捕捉了工人身歷艱難後的意外「幸福」。這三件事就像層層包覆的三層硬殼,一部電影能捕捉到的真實,就在穿過這三個層次以後下到深處,對勞動者和窮人的生命下了最佳的哲學註腳。

首先,與那些僅僅以勞工抗爭事件為點綴的電影不同,「失業女王聯盟」的觀眾不是從「外部」看見工人抗爭,在電影前半段的鋪陳當中,女工既無神又動輒得咎的表情,操作收銀機那熟練卻單調的動作,陰暗而沈默的走廊,清潔工狹小到僅能坐臥的休息空間,以及任意進入員工更衣室、又喜提出無理要求、絲毫不替員工著想的管理人員。凡此種種,遠在工人發起罷工之前,累積成了工人不可承受之重,亦成了工人怨懟的肥沃土壤。

「工人抗爭」不是一個籠統的整體,不是地平線遠方的朦朧影子,也不單單是「官民」或者「勞資」的對立,對工人而言,正式職員或非正式職員、在合約期限內或已逾期的職員、對公司對抗意識較強或較弱者,這些不同的工人群體利益皆不相同,在面對大規模解雇時自有不同反應,也給了資方分化工人的機會,工人要邁出抗爭這一步,勢必凝聚「齊則生、散則亡」的決心,這也是最困難的。

好不容易站穩了腳根,工會領頭羊隨即面對管理人員的威逼利誘,可能再也找不到工作的恐嚇,對一肩扛起家計的工人重如泰山,罷工過程中,除了遇到前來破壞罷工的兼職人員,公司方面提出的民刑事訴訟、要求的鉅額賠償,也足以讓最堅強的工人在龐大壓力下崩潰。這一切都是「抗爭」在工人眼中最真實的模樣。

第二,工人得不到人應有的尊重,被當作商品呼之即來、揮之則去的痛苦,最難為外人道,「只要好好努力,人人都可以成為正式職員」、「讓公司生存,員工就能生存」這些話語,在工作場所被不斷復誦,資本為了從工人身上得到最大產出,無止盡向工人索求,恨不得工人以公司為生存的意義,最後工人犧牲了多少自己的個人生活、家庭溫暖,都是為了成就資本、成就賣場「銷量第一」的光榮。

但是當命運的天秤倒向另一邊,那些與工人未曾謀面、穿著體面的公司管理者,卻可以在彈指之間,在眼光掃過幾張紙、幾個數字之餘,做出大量解僱的決定,原本貪婪地榨取著工人向心力的資本,為了達到最佳效率,現在只想「越快解決越好」,恨不得一夕間讓工人消失。被解雇的工人們命運也如晴天霹靂,年年月月在賣場裡耗去的青春,公司信誓旦旦的諾言皆不復存在,令人怎能不恨!資本就這樣用一隻手規訓了工人,再用另一隻手狠狠捏碎。

面對突然遭逢解雇的噩耗,身心俱疲的善熙得不到兒子的諒解,在兒子眼中,她是個只顧做自己的事,對兒子缺乏關心的母親,善熙也因為自己無法在經濟上滿足兒子深深自責。在工會裡身先士卒的惠美,從罷工開始時就將年幼的孩子帶在身邊,在一波賣場指使的暴力份子攻擊中,她的孩子嚴重負傷,這讓把孩子看得比工作還重要的惠美,在病榻前以淚洗面,過往對工人抗爭的信仰嚴重動搖。

資方的心狠手辣、目中無人,法律的遠在天邊、緩不濟急、冷漠的顧客和立場一面倒向賣場的媒體,再加上時刻面對鎮暴警察和黑幫打手的人身威脅,在在都將工人逼向絕路。時而活潑熱鬧的抗爭背後,工人苦難之深無以言喻。

第三,工人雖然奮不顧身起而對抗,但在鎮暴警察和公司的龐大財力籠罩下,抗爭中燃起的希望就像過早冒出頭的嫩芽,經不起一次狂風暴雨的侵襲,當罷工帳篷被夷為平地,賣場門口恢復昔日的熙來攘往,一切彷彿回到了從前,似乎該是傷感絕望的時候,但對工人們而言並非如此,這場抗爭在工人的生命裡扎了根,留下許多不可抹滅的痕跡。

原本對公司又敬又怕的善熙,因為參與罷工而得到了蛻變,當兒子被便利商店老闆積欠打工薪資,卻反遭老闆羞辱時,她沒有像一般母親責怪自己的孩子、叫孩子忍氣吞聲,而是幫他爭取應有的權利。原本因為拿不到薪資徹夜難眠的兒子,看到母親這樣保護他,也變得願意理解媽媽為了罷工四處奔波的苦衷,不但不再怨恨媽媽對他疏於照顧,還主動分擔家計,讓原本因為無法在物質上滿足兒子而深感愧疚的善熙,流下幸福的淚水。

惠美在年幼的孩子重傷後,無以復加的自責讓她潰堤,一路上身為夥伴們堅強支柱的她,選擇接受公司的復職方案,讓戰友們又震驚又傷心,也給了罷工沈重的一擊,但是惠美的心已麻木。在這場罷工前和惠美無甚交集的善熙,雖然繼續抗爭的意志堅決,卻撥了一通電話給惠美,問候她的孩子,謝謝她當初為大家站出來,希望未來還能在賣場開心共事。一場戰鬥將兩個工人的生命緊緊連結在一起,超越了利害的算計,令人動容。

如果工人當初沒有去抗爭,默默吞下被解雇的苦果,也許可以少承擔一些抗爭帶來的重負,但社會不公將屹立不搖,工人的生命只有更渺小、更卑微,善熙的兒子恐怕會繼續埋怨媽媽、埋怨貧窮,惠美在冰冷的賣場裡,也永遠不會得到一個真心的姐妹。

最後,回顧整部電影,想起底層勞動者在這個吃人的社會下,經歷如此坎坷,不禁讓人追問:生命的意義何在?是不是生而為工人,就注定要屈服於資本,在陰暗的角落忍辱負重、掙扎求生?「失業女王聯盟」的故事告訴我們,不是這樣的,被當作商品的工人,不論在這場戰役中是否爭得應有的公平正義,都贏回了自己的「人性」。生於被壓迫的時代,自有戰鬥中的幸福,也許這就是我們找尋的答案,無怪乎本片被譽為「我們這個時代所需要的電影」。

一部好電影,是沒辦法用上面的三言兩語道盡的,每一場罷工背後,都蘊含無數勞動者的血淚和夢想,這些賣場女職員當然也不例外,有空不妨看部電影吧!讓這份精神力量和你一起面對生活的挑戰。

 

【勞動視野論壇】反關廠或反「關廠權」的鬥爭?-韓國Hydis工人對抗永豐餘集團的行動啟示

◎毛翊宇(勞動視野工作室)

南韓罷工

 

 

 

就在不久前的69日晚上七點,繁榮寧靜的台北市仁愛路,數百名警察突然來勢洶洶,在永豐餘集團總裁何壽川住處集結,拉起蛇籠,不讓民眾通過,準備大動干戈。然而,究竟這數百名警察所為何來,他們包圍的對象是誰?在永豐餘集團總裁何壽川家門前,有張小小的桌子,鋪著全白的桌巾,上面擺著兩根蠟燭及一盞香爐,插著、擺著幾根祭祀用的香,香爐的後面,立著一幅莊嚴肅穆的遺像,韓國工人裴宰炯頭戴紅色布條、身穿紅色背心、眼神柔和而堅定,這就是他為Hydis工人挺身抗爭時的模樣,而他在這場抗爭中,在無奈和悲憤中結束了自己的生命。在一旁陪伴裴宰炯的,是他遠從韓國渡海來台的妻子李美羅,以及和李美羅一同前來的工會幹部們,在警察強制驅離和清場以後,他們都遭到了逮捕,現場祭拜用的香散落一地,又一場工人在黑暗中掙扎的悲歌悄悄落幕。

 

其實,這已經是韓國工會的朋友今年第三次來台了,他們要抗議的對象是台灣的大財團永豐餘和其總裁何壽川,這場艱難的跨海抗爭,所對抗的是什麼,本文以下將提出觀察。

 

只要專利不要工人的元太科技

 

這一切的引爆點,是今年1月時,Hydis公司的最大股東台資元太科技(E ink),在董事會上決議關閉Hydis在韓國利川的生產線,並且計畫日後要陸續關閉全韓國的生產線,讓Hydis成為一家沒有生產線,只靠專利技術授權獲利的公司。元太科技關閉生產線這一措施,根據韓國金屬工會的統計,將造成多達800名工人失業,其中400名為Hydis公司的既有員工,另外400名為在Hydis外包廠商工作的員工,此決定對工人的衝擊之大可見一斑,然而元太科技在做成此決定前,完全沒有和工會進行協商。為什麼元太科技會做出關閉所有生產線的決定呢?是因為沒有訂單?還是因為生產線的經營產生虧損?兩者皆否,當元太科技決定關閉生產線時,Hydis公司仍有訂單,因此停產的決定讓Hydis的外包廠商蒙受巨大損失,但是元太科技寧願挨告也要關閉生產線,而根據工會表示,Hydis的年度盈餘仍達新台幣29億元,那麼,究竟元太科技在打什麼算盤呢?

 

讓我們先從Hydis公司這十幾年的歷史談起,Hydis公司,原屬韓國現代集團,是一間擁有TFT-LCD液晶顯示器、EPD電子紙技術,以及廣視角專利技術(Fringe Field Switching, FFS)的半導體公司,Hydis公司在全盛時期,曾一度擁有多達近2,000名的員工,年度營業額更高達新台幣288億元。但好景不常,2003年,自中國面板廠京東方(BOE)買下Hydis公司之後,將部分廣視角專利技術賣給同業,並且在經營Hydis的三年多期間,從不投資更新生產設備,也不投資技術研發,無心永續經營只圖販賣和授權專利技術的收入,這樣的做法,當然讓Hydis公司大受其害,營業額暴跌至僅剩新台幣52億元,隨後中國京東方便宣告破產,Hydis工人首當其衝,當時造成了600多名員工失業。破產後的Hydis公司積極尋找買主,終於在2007年,台灣永豐餘集團投資的元太科技表明有意願接手,有了之前中國京東方的前車之鑑,Hydis工會擔心元太科技會重施「吃了技術就跑」的故技,因此元太科技也做出「會好好經營公司」的承諾。

 

那麼之後又如何呢?根據韓國金屬工會Hydis支會,在永豐餘集團和元太科技買下Hydis公司這段期間,靠著專利技術總共賺得了新台幣上百億元的權利金,但用在生產設備上的投資卻微不足道,僅佔公司收益的2%,只足夠支應故障零件的修理。這樣的經營方式讓Hydis公司的生產設備逐漸落後競爭對手,最後導致元太科技在專利授權和產品生產的營收比重,不斷向專利授權一方傾斜,因此縱使Hydis公司至今仍持續獲利,卻仍然作出了關閉生產線的決定,這種行徑簡直就是複製了中國京東方的做法,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將員工全部甩開,卻繼續佔有專利技術,對Hydis工人而言,這樣的行徑就像是在寒冬之中,將勞工拋到大街上一樣殘忍。工會在韓國要求元太科技出面和工人協商,但元太科技卻表示,決定權在永豐餘集團手上,於是韓國工人便開始了漫長的跨海抗爭之路。

 

資本的貪慾對抗工人的生計

 

這場Hydis工人與台灣永豐餘集團之間的抗爭,從今年2月開始就一直持續至今尚未完結,在台灣工運界朋友的熱心幫助下,成立了「台灣聲援Hydis工人連線」,Hydis工人在台灣歷經了散發傳單、三步一跪遊行、向勞動部、總統府陳情、親至何壽川家和永豐餘股東會表達訴求,要求「撤回關廠」、「何壽川別落跑」、「撤回解僱」、「何壽川出來面對」,希望保住工人的工作權,永豐餘集團好好經營Hydis公司。在抗爭之中,還發生了工會幹部裴宰炯因受到資方對工會以民事賠償相逼,而壓力過大上吊身亡的悲劇,除此之外,Hydis工人和台灣聲援者不只一次遭遇了警察的驅離和逮捕,大部份的韓國工人還遭到即刻遣返,這場抗爭可謂困難重重,舉步維艱,然而,最終的結果還未決定。不論爾後會不會出現轉機,此時此刻為Hydis工人的鬥爭做點思考,理出頭緒,縱使沒有辦法轉化成當下現實的成果,總是有些積極意義的。

 

韓國Hydis工人在台北街頭散發的傳單上寫著:「我們以為台灣的企業和中國大陸不一樣」,以及「一間真正的國際級企業應當要有社會責任」,但是很遺憾,為什麼不只在韓國,甚至在台灣、中國大陸沿海等地,廠商惡性關廠的事件層出不窮,這是有原因的,當類似事件如此浮濫,我們實在很難再歸咎於少數無良企業的個別行為,承認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工人必須有所警惕和防範,不論經營者平常看起來多麼「有良」。就以元太科技為例,董事、股東會甚至銀行團,這些對公司的資本有決定權的人,如果你試著去瞭解他們的思考方式,你會發現,他們最終在乎的只有:提高利潤,並順帶關心削減成本和市場競爭。握有資本的人,總是想著以最小的不確定性、最低的成本賺取最高的利潤,當有兩種不同的經營策略供他們選擇時,工人的生計重要性遠遠排在利潤之後,企業形象偶爾受損也無所謂,只要這對資本的獲利沒有太大影響。

 

這就是為什麼元太科技就算持續獲利,也不願意投資更新生產設備,反而想要靠已經開發出來的專利技術賺錢就好,問題不在於是否獲利,而是把資本投在哪個用途上,可以用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報酬,至於失業工人受到的衝擊,很抱歉,這不會列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上,所以董事顯然不是很重視。但這是站在董事和股東的角度看企業,企業非得這麼運作、非得按照利潤最大化的目標行事嗎?當然不是,對工人來說,企業存在的目的不僅僅是營利和滿足資本的貪慾而已,最重要的是,企業藉由生產能夠滿足社會需要的產品,為工人提供就業機會和收入,這才是企業存在的意義。然而,企業經營者卻不是這樣想,例如元太科技,寧願任由生產設備老化、捨棄訂單不接、讓800多名員工和他們的家庭承受生活頓失所依的痛苦,也要選擇坐收權利金的經營方式,經營者和工人對企業的認知有根深柢固的衝突,就是Hydis工人抗爭的深層原因。

 

失靈的政府和缺席的工會力量

 

不論是韓國或者台灣,企業所有者都享有至高無上的「關廠權」,一條能養活上千名工人的生產線,生死存亡全在資本寡頭一念之間,這種極不平等的權力結構,就是我們每日生活其中的經濟現實,政府和法律能否發揮制衡的作用?從這次Hydis工人的抗爭中,我們也可以窺見一些端倪,韓國《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須有「經營上的急迫必要性」或「防止經營持續惡化」方可解僱勞工,然而Hydis工人也批評道,這樣沒有明確判斷基準,模糊不清的用字,使得理應保障勞工的勞基法,反而成了資方得以濫權解雇的漏洞。今年3月,當Hydis工人到台灣勞動部陳情時,勞動部的回答是,由於本案涉及台灣企業跨國投資,本國法律並不適用,只能要求事業單位應遵守當地法令,姑且不論這個法律見解正不正確,勞動部只想把問題踢回韓國。面對企業所有者橫行無阻的「關廠權」,法律只是徒有其表而已,政府制衡資本的功能,已經完全失靈。

 

面對盤根錯節的社會不公,孤立無援的工人只能靠自己。靠有良知的社會大眾雖可將鬥爭基礎擴大到社會之中,組織外部的壓力,討回一點應有的尊嚴,然而,如果要為勞工運動展望未來,也許工人還是要回到勞動制衡資本的著力點上。在這場抗爭中,我們看到許多熱心的勞工團體和民眾相挺,但是我們沒有看到永豐餘集團旗下的公司有工會出來發聲,沒有看到有工會出來監督資方,提醒基層會員要警惕、要從Hydis工人跟永豐餘的抗爭中吸取教訓。事實上這不只是永豐餘的問題,台灣勞工的工會組織率和工會意識普遍低落,這個弱點總是在每次的抗爭中暴露出來,然而只有一步一腳印的努力,才能扭轉這個頹勢。我們也沒有看到,目前熱衷2016大選的諸政黨中,有哪個願意投入這場抗爭,提出將資方獨攬的「關廠權」還給工人的政策。

 

不只對韓國而言,對台灣和整個亞洲的工人來說,都是場值得記上一筆的戰鬥。它向我們揭示了今日工人的處境,在大型企業經營日益國際化之下,面對著跨國資本的肆虐濫權,唯利潤是圖,工人如何掙扎著捍衛自己的權益、如何對抗不同國家的資本、和不同國家的工人們並肩作戰。不論今日韓國Hydis工人抗爭的結局如何,這絕對不會是最後一場類似形式的抗爭,而且也絕對不會是一場跟台灣工人的命運無關的抗爭,我們務必記得,在資本全球化的年代,發生在Hydis工人身上的事情,完全有可能發生在每一個台灣工人身上。Hydis工人已經用他們的行動,暴露了問題,而我們該做的,就是牢牢記住他們的經驗,尋思今日該如何積蓄力量,以求未來發動更有效的抵抗。

 

【勞動視野論壇】勞動檢查的責任為什麼歸屬中央?—評台中捷運事故之責任歸屬

◎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中捷公安意外    

圖片來源:中捷意外》台中市府:勞動檢查由中央負責(記者許國禎翻攝)

(網址:(http://goo.gl/R0P8Od))

 

 

最近台中捷運發生嚴重的職災事故,台中市府第一時間強調勞動檢查由中央負責,因而被質疑是在逃避責任(http://goo.gl/R0P8Od) 

 

從私法關係的角度來看,工程的事業主是台中市政府,由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負責設計和施工,再發包給其他營造商再承攬。這種工程上層層轉包類型非常普遍,其所生的職災責任在勞基法中已有清楚規範,不僅承攬人和再承攬人均應連帶負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勞基法第62),即使是提供工作場所的事業主,對於上述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負有督促其符合勞動法令的責任,如有違反職安法所明定的責任時,亦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同法63)。所以台中市政府應對於本件職災負有連帶補償責任並無疑義。

 

勞動檢查的責任為什麼歸屬中央?

 

但是勞動檢查是中央主管機關公法上的權限,根據勞動檢查法規定,勞動檢查是勞動部的權限,雖然可以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但是仍然要受其指揮監督,所需的組織和員額也是由勞動部來擬定(勞動檢查法第5)。所以勞動檢查權完全歸屬於中央,地方政府所進行的勞動檢查只是中央授權而來,最後責任的歸屬還是中央,這一點不能不注意。 

 

然而,我們看到台中市政府這樣的說法被媒體批評為逃避責任之後,台中市長又改口要「指示捷運綠線全線停工」(http://goo.gl/wsB8WW),這種凌駕在法律之上看政治風見鷄轉舵的姿態實在很難看!

 

勞動檢查為什麼不能拿來當作地方政府間競爭的項目?

 

五都的直轄市政府相繼成立後,有的地方政府積極向中央爭取勞動檢查權,有的市政府則態度消極。前者可能想進一步取得取得對企業的影響力,後者則可能考慮到人力和財力的負擔。但是勞動部在操作上一直曖昧不定,把一個很明確的法律制度當作政治籌碼拿來分贓。

 

據民間勞動政策研究的專家指出,勞動部授權直轄市政府的權限範圍不一,造成不同勞檢機關執法尺度不一,而且勞動檢查愈地方化,愈容易受到地方政治的干預(http://goo.gl/gHhhs3)。官方委託的研究報告亦指出台灣目前的勞動檢查制度是最差的模式選擇,一方面中央管轄機關多重,包括科技會、經濟部、勞動部等;另一方面中央與地方之權責又模糊不清,包括檢查基準、檢查人員之任用與訓練、行政制裁標準等(http://goo.gl/awLUA0)。這裡已經明確點出了,早在1947年的國際勞組織第81號公約為什麼要限制勞動檢查制度要由中央來主辦和管理的理由。

 

有人認為勞動檢查權下放,讓地方政府在施政上競爭,對勞工才是有利的。這種思考的人往往是以其政治立場為取向,無視於勞動檢查基準的統一性和高度技術性,哪一天政黨輪替後,是不是又會認為檢查權應該歸屬中央比較好

 

勞動檢查為什麼不能成為地方政府的權限?

 

我們非常支持地方有充分自主的自治權,因為唯有如此,地方才能和國家取得對等的地位,人民才能成為其生活所在的主體,為其自主之行動和選擇負責。因此,地方自治的原則下,地方與國家間應該是一種分權的合作關係,而不是競爭關係。但是中央釋出其權限往往不是這樣想,而是在減輕其人事和財政上的負擔,結果讓地方政府之間因為財政實力的差異而產生區域間社會福利或勞動基準不公平的對待。

 

以日本為例,即使想要下放權限的右派政權所擬的所謂「地域主權戰略大綱」也不得不承認雙方權利如何分配應有一定之原則,至少有下列例外情形不能下放(http://goo.gl/JDb4sm)

 

  1. 事涉二個縣以上的事務,即使賦與地方政府在區域外的權限或由各地方政府進行協調一個廣泛的合作區域亦有顯著的困難時。
  2. 下放的權限即使讓中央在必要時可設立處理基準及進行指導,但仍會因為各地方政府間不同的處理方式而發生顯著的障礙時。
  3. 下放權限即使讓中央在必要時可設立處理基準及進行指導,但仍會在處理緊急事件的對應上發生障礙,並對人民的生命、財產產生重大的損害時。

 

日本依據國際勞動組織第81號公約及其憲法勞動權保障全國統一之最低勞動基準的旨趣,採行中央集權的勞動檢查制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厚生勞動省直接在各縣市設立勞動局來進行職業介紹和勞動檢查的業務,並由其統一指揮和調度,完全符合上述中央不能下放權限的原則,而右派政權作出下放權限的提案,無非是基於緊縮其財政上的考量,同時也與其站在資本家一方的立場是一致。

 

從企業間公平競爭的角度來看

 

這樣的方向當然會受到強烈的反擊,就連厚生勞動省由勞資政三方構成的勞動審議會也表達反對的意見,包括日本律師公會在內,他們共同的觀點是:勞動檢查是全國性的業務,如果由地方來執行,會因為地方監督行政能力的差異,而無法確保企業間公平的競争,因而造成勞動條件更加的惡化是可想而知。惟有將具有全國統一性之勞動法規的適用建置在國家的責任之下,才能擔保這些法規目的的實踐(http://goo.gl/3nhw65http://goo.gl/GMPJRs)

 

日本律師公會更看出中央政府要將勞檢權移轉給地方的心態是想避規避目前偽裝承攬、未給付加班費等嚴重的違法問題。面對這些勞動問題應該強化其監督的體制來應因,但是目前連國際勞工組織所要求之每萬名勞工須有1名勞動檢查員的規模都尚未達到(目前僅達每1.64萬勞工有1名勞檢員),如此放任嚴重違法的狀況不顧,一旦再將勞檢權移交地方,勞檢的專門性不旦不保,人事也將因地方財政的困難而縮小,如此要對勞動基準之監督進行迅速、機動的因應是非常有問題的。

 

將勞動基準檢查權授權地方可行嗎?

 

打開國內媒體的報導似乎清一色傾向認為中央應給地方相當程度的勞檢自主權(http://goo.gl/RKDV98)。有人認為中央應將權限集中在政策形成,執行則回歸地方;甚至有人認為中央只是「輔導者」,應該慢慢將檢查業務移轉到地方,讓地方有裁量能力。這些思考大多是看到目前由中央主導的勞動檢查功能不彰而提出來的建議,從上述勞動檢查的統一性和專業性來看,地方沒有能力也不宜從事勞動檢查業務,如果只是執行,亦難保地方政府能接受完全的指揮,更遑論必須具有高度的專業性。

 

問題在於勞動部沒有盡到勞動檢查的責任

 

這些主張勞檢權下放的意見多是因為目前中央執行不彰的結果或基於對政黨立場的考量,從統一的勞動基準或高度技術性的要求,乃至企業間公平競爭的確保來看,中央政府不應該逃避勞動檢查的責任。 

 

但是我們看到的卻是勞動部一直急於下放勞動檢查權給地方,不但怠於招考和訓練正式具有公務員身分的勞動檢查員,反而大量啟用約聘人員;而且依照國際勞工組織所要求之每萬名勞工須有1名勞動檢查員來算的話,台灣應該至少需要有1000名勞動檢查員,但是目前只有近400名,連標準的一半都未達到,可見今天勞動檢查制度的問題不在於是否應該讓地方參與,而是勞動部本身的怠惰!

 

 

 

 

 

 

 

 

【勞動視野論壇】勞資會議法制化好嗎?

撰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勞資會議

  圖片來源:2014/01/16苦勞報導「勞資會議允許變形工時?」孫窮理苦勞網記者(網址: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7128)

 

 

學者的盲點:「想像事實」的傲慢

勞動部委託學者正在進行勞資會議法制化的研究,徵尋了專家學者的意見。我肯定的回答:「反對!」。

在去四月勞資會議施實辦法修正前,我可能是受日本多元工會制度的影響,對於有工會時勞資會議由全體勞工直選的原草案立場是有條件贊成。但是當去工會演講時,卻反過來被說服了。這是做一個學者的盲點,因為很多的實際狀況都是根據想像的推理而來的,在錯誤的想像下,站在學術權威的高點發言,形成一種學者的傲慢,所以會有恐龍法官,也會有恐龍學者,並不為奇。

 

反對法制化的理由

我依照勞動部研究團隊所提的三個問題,表達我反對勞資會議法制化的理由。

一、是否贊成將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立法化,成為一普遍適用的勞資協議法?

不贊成。

勞基法工時制度「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工會優先的原則下,如果是在有企業工會的情況下,這樣的制度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如果沒有工會,勞資會議只不過是雇主在採行工時制度前必須徵尋勞工意見之公法上程序義務,並不影響私法上須勞工個別同意的生效要件。因為勞資會議原本就只定位在勞資雙方就勞動條件或經營事項溝通的平台,即使有決議也只具有「君子協定」的效力,沒有法律上執行的效力。

但是,一旦法制化,勢必讓雇主在勞動條件決定的程度上取得更高的正當性。這樣的結論下必須承認一件事實:在沒有工會組織的企業內不可能期待一個獨立的員工代表團體!因為即使是企業工會,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等各項保護下,都很難有獨立的運作了,更何況是員工無法自主成立工會的前提下,交由勞資會議會來決定其勞動條件是何等的危險?

 

以勞資會議決議的正當程序來取代不利益變更的實質正的危險性

退一步而言,縱使法制化後的勞資會議未賦與其決定勞動條件之私法上的效力,但是,因為是經過法定程序的決議,在日本或台灣的法院以合理性作為審查工作規則之不利益變更的判斷基準,往往偏重於程序正當性的審查,輕視合理性的實質判斷。

例如我們曾經看到台灣高等法院有驚人見解認為:勞資會議的效力優於工會法和團體協約法有關工會會員大會決議之效力,一旦決議即生效力(98年重勞上字第10號判決)。這個判決雖被最高法院所廢棄,也尚未見到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的合理性判斷將勞資會議列為要素之一,但是從日本的經驗顯示:日本法院曾認為勞資雙方達成工資的調降是「勞資間利益調整的結果」,雖然對當事人有重大之不利益,但是因為獲得占絕大多數員工所組成之工會的同意而推定其為勞資間利益調整的「合理」變更。甚至有學者認為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如有過半數以上勞工同意,即應推定其具有合理性。

這也是我們最大的疑慮:在工會功能不足的今天,以員工代表的多數決來取代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之實質合理性判斷。所以法制化的結果只會讓雇主更容易取得其對勞動條件控制的正當性,並沒有實質的幫助。

雖然勞資會議被設計為一種「勞資諮商制度」,但是我國最高法院認為如果工會幹部參與其中所獲得之勞動條件的決議經工會承認,並非不得約束工會會員。也就是說,勞資會議的決議有可能具有私法上的效力,甚至被認為和團體協約有等同的效力。

更可怕的是:沒有工會的企業內,一旦給予勞資會議有更強的法律效力,勢必使勞工處於一個比御用工會更容易被操作的集體勞動條件的決定機制內。這也是日本學界對於其勞資協議會法制化一直遲遲無法達成立法共識的原因。

無工會企業的勞動條件保護之道還是要回到勞基法的基本規範,特別是工作規則的不利益變更法理,在行政控制上,嚴核化核備基準以及強化勞動檢查是最基本的手段,如果這些都沒辦法取得勞工的信賴,那其他的改革都是枉然。

二、如果贊成,請問這樣的法律可以有什麼內容?單純的協商程序?還是應有實體權利的列舉?

不贊成。

沒有勞動三法之機制的規範下所形成之任何程序性的規定,都無法保證其集體意思形成的真實性。歐陸的員工代表委員會制度運作亦受有批評,而且該制度是建構在產業工會之體系下,企業內根本不能有工會,所以才有在企業內設共同決定制度之必要,而且受團體協約的制約。目前台灣產業工會除教師工會外,幾乎沒有發揮作用,也尚無產業別的團體協約,而且企業內也已經有單一的企業工會存在,這種種情況完全和歐陸的員工代表委員會的背景不符,冒然引進的話,相當危險。

三、如果法制化,企業工會在其中扮演的角色為何?沒有角色?讓企業工會來直接扮演勞方?還是形同雙軌?還是該法僅適用於沒有企業工會的事業單位?

如前所言,在勞基法「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工會優先的基本模式下,勞資會議的法制化並無意義。再確認由工會直接代表勞方也是畫蛇添足,反而易生爭端,使雇主棄正常之團體協商而就不受勞動三法直接規範的勞資會議,即使工會沒有堅持,也將使團體協商和團體協約制度形骸化。如果改變為雙軌制,在單一工會制度下,工會勢必被更加弱化,因為資方可以輕易控制勞資會議的結果。

 

「勞工應加入工會」的規定是否定消極團結權的一項宣示

支持法制化的人會認為工會如果由極少數人組成,如何能代表全體勞工?我要反問:為什麼單一工會的制度下,只有少數人加入?

有兩種可能性:一個是其他人懼於雇主的權威,深怕受到不利的待遇或者是對團體的利益漠不關心;另一個可能是,工會已被御用化。

前者之未加入工會者如果被組織成勞資會議代表,其結果如何可想而知,所以目前勞基法才會不問工會人數多寡,都是由工會來主導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工會法「勞工應加入工會」的規定沒有罰則並非贅文,而是否定消極團結權的一項宣示,亦即未加入工會者不能參與勞動條件之集體決定,包括勞資會議在內。

後者是工會被御用化的問題,如果因此而認為應由勞資會議來取代工會,那是「倒果為因」的思考。為防止工會被御用化,應該是如何設計一套具有認定工會是否具有自主性之行政及司法的審查機制。

 

我最後的結論是:勞動部應該把下一個委託研究題目定為「勞資會議是不是應該廢除?」。

 

【勞動視野論壇】等待司法春光-RCA工殤求償案更一審辯論終結紀實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RCA案原告義務律師之一)

RCA圖判    

 

▲RCA案更一審於103年12月12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壹、RCA案訴訟十年,更一審終於辯論終結

 

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污染事件,是一件發生於中華民國台灣桃園縣桃園市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公害事件,自83年當時立委趙少康召開記者會舉發RCA長期挖井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導致廠區之土壤及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環保署雖成立專案委員會,迫使先後接手台灣RCA股份之奇異公司與湯姆笙公司進行RCA桃園廠廠址污染調查並進行整治,整治至今仍然失敗,廠址之地下水永久性污染而難以復原。那麼,那些在生產線上長期暴露在高度致癌風險之工作環境,創造當年經濟奇蹟背後之台灣勞工呢?

 

籌組自救會、終於登記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民國93年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歷經一審、二審以程序理由駁回訴訟,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歷經十餘年訴訟,終於在1031212日更一審辯論終結,訂於104417日上午11時宣判。

 

更一審過程中,總共傳訊七位專家、九位一般證人,原告律師團也曾動員數百名醫師、律師志工對原告會員進行問卷訪談製作三百多份問卷,上街頭100多次,更一審總共開庭58次,期間大小會議兩百多次,此段期間法律扶助基金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外,有諸多義務律師、專家學者參與投入支援,最重要的,毋寧是至今仍有關懷協會530位會員一路堅持,期盼等待司法春光之來臨

 

 

貳、迂迴還原生產線情境-存在高度風險之工作環境

 

在言詞辯論程序中,原告即勞工會員之律師團,根據相關訴訟資料,提出如下主張並於法庭中陳述:

 

1、RCA最初是為了迴避日漸嚴格的美國環保法規,而開始資本移動,直到70年代正式登陸台灣。 

 

2、在經營的過程中,RCA曾使用目前已經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認定為1類致癌物之三氯乙烯為主要去脂劑,記錄可查曾使用有機溶劑達31。廠內員工可能暴露於雞尾酒式混合有機溶劑。這些有機溶劑暴露經國內外研究顯示,將危害勞工及其胎兒健康。

 

3、RCA廠內抽風排氣設備屢屢經勞動檢查不符合法規規定。有證人陳述為了節省成本由高階主管授意調整空調抽風排氣設備;未提供所有勞工應有之個人口罩及手套等安全防護設備、未依法標示有機溶劑、未依法公告勞工周知有機溶劑注意事項及對身體危害、未依法提供教育訓練,使生產線上勞工不知風險情況下,高度且直接暴露對身體有害之有機溶劑 

 

4、從勞動檢查記錄可知,RCA就有關局部排氣裝置自動檢查、排風設備運轉即有機溶劑使用情形記錄、每三個月測定空氣有機溶劑濃度之記錄並予以保存,數年度檢查均有違法,當時可能即規避隱匿廠區內之現實狀況。

 

5、從證人之證詞也可知,RCA69年以前並未建立有機溶劑回收機制,即使建立以後也是純屬應付而未嚴格執行,而證人所述大量傾倒之有機溶劑之地點,與地下水採樣檢測顯示污染超標地點完全相符從關廠前至關廠後,乃至整治以後相關檢測結果可知,土染和地下水汙染非常嚴重,無論是生產井、溝渠、鄰近地區檢測有數十種汙染物質,超出標準值數十倍至數百倍 

 

6、一位由被告主動傳訊證人(廠務部較高階人員),也證稱RCA桃園廠之地下水和自來水使用管線是相通可互為切換,主管確曾授意其進行切換,以地下水作為廠區內水源,員工可能因此飲用因大量傾倒有機溶劑而嚴重污染之地下水。這樣證詞確實也和廠區之管線圖及相關證人證稱其飲用廠區內飲水機水質不佳、有異味等情形相吻合。專家證人王榮德教授證稱,如考慮到生產線上直接大量吸入暴露有機溶劑以及飲用污染地下水之情況,勞工之健康風險將遠高於居民但當時RCA支付高額報酬委請顧問,以不合乎美國環保署健康風險評估規範既定公式之方式粉飾數據,宣稱污染對人體沒有影響,而拒絕支付後續研究經費、沒有面對居民、勞工之損害。

 

7、根據法院函調資料顯示,在81年關廠前,併購RCA股份的GEThomson跨國母公司在76年間已開始進行污染調查,而知悉有污染之事實,卻未在第一時間公開揭露面對此問題。從77年起開始大規模減資將RCA資產匯出海外,近新台幣48億元,繼續違法營運到81年關廠,爾後,在將受污染之土地出售給不知情的台灣人,取得新台幣19億之價金。877月自救會甫成立,RCA無視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2條,應先依法向投審會申請減資,後方得將投資之資本額或資本利得匯出之規定,從87年起陸續將近新台幣32億元匯出,爾後才申請減資,投審會雖經詢問勞委會、環保署意見後,最終否准其減資申請,但仍無礙RCA資產已在海外之事實。 

 

而從這樣迂迴辛苦地還原事實經過,顯現提昇勞工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以主動預防職業傷病發生的重要性;同時政府不足或敷衍之勞動檢查,未能監督雇主於第一時間遵守法令以及保存相關工作環境記錄資料,日後也衍生更嚴重的遺憾。

 

 

參、為了自己、為了全體勞工訴訟-期盼司法春光的到來

 

本案面臨法律上的困難點包括,81年關廠至今,RCA以相關資料遭火災等原因焚毀為由沒有提供任何勞工暴露資料,導致因果關係建立上之困難;也面臨如何回應被告提出時效抗辯上之困難;如何追索背後母公司責任;怎樣突破平衡顯失公平之舉證責任分配等等等種種法律上之障礙。義務律師團團長林永頌律師帶領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資源得以協助,而台灣諸多公共衛生、流行病學、毒理學、職業醫學領域之專家學者所帶領之研究團隊,透過一篇又一篇親身實作之論文發表,也讓全案得以緩慢的前進至今,但是努力的速度,終究難以追上許多勞工們日益凋零老去之身軀。

 

漫長的訴訟是非常辛苦的過程,勞工們必須回憶起過往在生產線上種種有機溶劑暴露之經過;甚至是自身或親人流產、死胎、罹癌、遭遇身心病痛之經歷與痛苦。勞工們作證時提到自己和同事於生產線上接觸有機溶劑皮膚所生紅腫、發癢、眼睛痠痛等不適反應、於廠區內吸入焊錫廢氣時導致流鼻血、頭痛、甚至暈倒;母親面對流產或年幼胎兒死亡,那種萬般無法接受釋懷自責,以及面對自己罹患癌症等病痛時,接受一連串治療之折磨,以及拖累至親之掙扎和不捨。

 

 一位已罹癌之證人在法庭沈痛的陳述:「因為我的無知,我有罪,因為我是RCA 工會最後一屆的理事,我沒有發現公司污染的事件,造成那麼多人的得癌症及死亡。我的無知是因為RCA 沒有告訴我們哪些溶劑有污染。」;另一位曾數度流產之證人亦在法庭堅定的陳述:「因為之前我一直認為是自己的問題,但是從訴訟中瞭解到,這不是我個人的問題,我為了替我自己討一個公道,替我們所有的員工討一個公道,我願意講出來這件事情。」

 

這個事件、這個訴訟,將不只是RCA勞工的故事,也將會屬於台灣勞工之故事,故事還沒有結束,訴訟寒冬好像也還沒有結束,也許屬於勞工的青春年華已逝,死的人不能再來,但是活著的人仍繼續堅持著,大家仍期望著司法的春光來臨,還給這群勞工應有的尊嚴和公道。

 

 

 

※延伸閱讀參考網址:

 

RCA工殤案最終言詞辯論 期盼來年一審判決的司法春光(http://ppt.cc/NNzs

◎15年訴訟 RCA義務律師:530位受害者求償27億(http://bit.ly/1Gn4G7f

◎RCA案於10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程序記者會全程實況轉撥連結:

   早上記者會: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pVM1zo1tHg   中午記者會: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an7Jt1_Hj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