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之友專欄】讀梁小花抗暴記有感

熱小草(勞動視野工作室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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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報告:鴻海郭董向媒體誇口「我們起薪36」,被旗下員工梁小花打臉,在FB上秀出薪資單,底薪竟不到17!鴻海集團立刻派人「溝通」,取得梁小花的道歉錄音和道歉函,同時梁小花也開始遭網民批判。【勞動之友專欄】收到會員熱小草(筆名)投稿〈讀梁小花抗暴記有感〉,痛感太多台灣勞工慣老闆、不團結,確實應警醒反思。

梁小花,鴻海集團群創光電公司的一個基層藍領作業員,一個30歲出頭的年輕媽媽。當鴻海老闆郭台銘對媒體和公眾誇口說出「自己公司招聘員工的每月底薪是36000元」之時,梁小花在網路上留言並出示自己的薪資單,揭穿郭台銘給員工的底薪只有16千多元,不只遠低於郭台銘所說的36000元,甚至比法定基本工資還低。

梁小花的網路留言引發軒然大波,不少群創員工也跟著紛紛對公眾出示自己的薪資單證明公司給的底薪很低,逼得群創高層不斷出來對外說明薪資結構,迫使電子業大廠自行揭露以各種名目切碎員工薪資的慣用伎倆:用很低的底薪一方面降低資方應負擔的勞健保金額,另一方面迫使基層員工「自願」配合輪班和加班,低底薪更方便資方在生產需求下降時減少需給付的薪資。

群創光電為阻止更多員工對外揭公司瘡疤,除了在公司內部下封口令,更在數天後「人肉搜索」到梁小花本人。公司派人直接到梁小花家登門拜訪,還讓她親口錄音和親手寫信向郭台銘道歉:為誤解公司的薪資結構而道歉,為破壞公司名譽而道歉,為沒聽清楚郭董說的話是指大學畢業生、不適用她這類只有高中職畢業的員工而道歉。

勇敢出示薪資單的梁小花沒有做錯任何事,竟然必須向郭台銘道歉。而不少台灣勞工非但不同情梁小花,更不批評群創對勞工施壓恫嚇,反而與資方同聲抨擊梁小花。他們讉責梁小花公然扯老闆和公司後腿;他們認為薪資高低代表個人能力,就是因為沒能力才會做技術員領低薪;他們罵她既然不認同公司就應該趕快離開;他們覺得這種不能為公司講話、對公司沒向心力的員工應該早點被開除,免得當害群之馬。

這些言論令人氣憤,但也非常具體地表現台灣勞工的階級意識:大多數台灣勞工都非常雇主(統治階級)思維,認同資本主義這個由握有資本者掌握統治權力的社會經濟秩序,臣服於雇主的指揮和支配。可是,勞工工作這麼累、薪水這麼低、生活這麼苦,老闆卻賺得那麼飽,這種現象難道沒有問題嗎?不批評老闆壓榨勞工,卻為難一個只是拿出薪資單來說實話的勞工,台灣社會難道不該反省嗎?

 

【勞動之友專欄】我的討薪之路

撰文:台中 W(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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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按語】

最低工作年限的約定與離職違約金一直是許多勞工的煩惱,最近工作室的勞動之友W就遇上跟離職違約金有關的勞資爭議,並向本工作室尋求法律諮詢。爭議起因為:W於七月口頭向資方提出離職協商,未料資方還未與W對離職一事達成共識時就逕自從七月薪資中扣除新台幣二萬元來作為離職違約金的抵償,而且還要w在扣款單簽上名表示同意,爭議因此而起!

事實上,W與資方簽訂的僱傭契約書中雖然有約定W的僱傭期限是三年,且規定「如W未經資方同意就提前離職,資方得向W請求新台幣六萬元之離職違約金」。但問題是,W一開始是要與雇主協議合意終止勞動關係,而且在提出離職協議後、雇主未同意前仍然繼續工作,未有曠職。W直到八月發薪時得知被扣薪後,才以存證信函明確告知公司依法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不再考慮協議合意離職,所以整個狀況是其實是老闆違法扣薪在先而讓勞工需依法主動終止契約來保障自身權益。

在法律上,因為W的資方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W完全可以按照勞基法第14條第5項(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不需給付最低服務限違約金。(各位勞動之友若想了解更多關於最低服務年限、提前離職與違約金的勞資爭議問題,可參見工作室網站提前離職要賠償嗎?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問題)。

W面對資方威嚇與提告亳不退縮,最後雇主也只得在法院與W和解。工作室邀請W將自己的經歷投書與各位勞動之友分享,希望W勇敢挺身捍衛自己權益的精神能傳達並感染給我們工作室所有的勞動之友!

 

原本以為找工作是很單純的一件事,只要勞資雙方互相信任和尊重,今年六月中換了職場,面試時和新公司老闆算是相談甚歡,因為前一個職務工作內容很類似,而我也想儘快有個工作,所以老闆提到公司有簽約制度時,我並不以為意,認為會說「員工是公司重要資產」的人,應該會善待員工,當時還認為找到好老闆了。

隔天就報到上班了,因為對職務內容熟悉,所以很快就上手;到職二三天後,有個疑問:為何老闆沒有要求我提供證件以加入勞健保呢?原來,要簽約後才能被加入勞健保,而老闆的意思是,為免加入退出的麻煩,所以試用期間看看彼此是否適合?我心想:「這樣不對啊!」,但為了保住工作,只得默默接受……

台灣的就業環境近幾年並不理想,在找新工作的時候不免遇到挫折,找到工作時是很感激和珍惜,我也很急著想要安定,便匆匆的和公司簽了約,也想趕緊有勞健保。但我疏忽了,合約要有審閱期,應該帶回家仔細審視再行考慮,若有不合理之處,應和老闆再討論內容才是。

在簽約後工作了一個多月,便因家中事宜不得不放下工作,便口頭向老闆請辭,豈料老闆在發放七月薪資時就直接從薪資中扣下二萬元,說是做為離職違約金六萬元的部份賠償,老闆說,若是我同意延長交接期,可以只收四萬(離職違約金)。

當下我雖然很訝異,但不知公司已違法,回家後向家人和朋友提及,才知此事不合理且已違法。因為公司沒有提供我教育訓練,且是同意離職,為何還要向我收取違約金呢?這已明顯違法,所以隔日便請假到勞工局請教相關事宜,確定公司做法不對,並向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還有在朋友的協助下,連夜寫了存證信函給資方,明確告知資方因已違法,所以我可直接離職,但公司也發了存證信函來,提及將採取法律途徑,大家法院上見!唉,勞工為何總是被欺負的一方呢?

資方在寄存證信函給我之前,還來電威嚇我,說他們很有經驗,以前離職員工皆是由薪資扣違約金,若逕自離職不付(違約金),皆經由法律途徑處理,且向來都是公司勝訴,要我不用浪費時間。只要公司寫張說明書,他們也不用到勞工局協調了,要我乖乖到公司繼續交接,而薪資繼續讓公司扣款!這不是擺明剝削嗎?資方電話中也提到我應該要回去跟公司簽離職同意書,可是這離職同意書的內容想當然爾會附帶「讓資方扣六萬元違約金」的條件,若簽了此同意書,將是對勞工更大的不利,由此可知資方的居心不良呀!

到了勞資爭議協調會當日,資方以「與勞工之爭議已委請律師進行訴訟」為由缺席調解會議,因此協調委員會只好出具「調解不成立」的調解記錄。然後我便前往勞檢處檢舉資方違法扣薪、未依規定為員工投保勞健保,由行政單位來為弱勢勞工爭取應有權益。接下來就是處理司法問題了,因為金額不大,所以由簡易法庭處理,第一次是排調解庭,有幸遇上一退休庭長為調解委員,他瞭解到是資方違法在先,而且有收到我所寄出的存證信函,建議資方應給付薪資且不能再向勞方請求違約金,但資方堅不認為做法有誤,而且認為委員只為勞方,所以協調不成,只得上法庭請法官判決了……

友人們說我的運氣不錯,遇到一位資深有歷練的法官,法官很明白的向資方表示,不論勞方是否有簽下同意賠償的離職同意書,用薪資扣款就是資方違法,除非是勞方收到全部的薪資,然後自己願意給付予公司,不然資方若要賠償金應經由法律程序,且有正當理由才能向勞方請求。法官在對資方「教育」後,建議我們雙方到調解庭再次協調,若調解不成,再安排下次開庭。我到那時已不想浪費時間和資方再這問題上了,對於未曾遇過法律訴訟的我而言真的是很累了,所以做了退讓。但我覺得奇怪為何資方態度軟化,竟願意跟我和解,才知道原來先前至勞檢處的檢舉,在開庭日時已逾改善期,而資方存著僥倖心態,以為此次開庭後就不用被付比欠薪更高的罰款了,而我在與資方和解後至勞檢處撤銷檢舉時,似乎因已過改善期不能撤回(檢舉)了,所以資方最後還是被勞檢處罰款。只能說: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

人在徬徨的時候,常會做出不明智的決定,雖然找工作不易,但還是得冷靜地審慎選擇和面對,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的協助,讓我在徬徨無助且沒有任何資源的情況下給予諮詢,更是我強力的精神支柱。在此提供與資方的來往文件予大家參考,希望未來大家都不會再遇到不公不義的對待~

附件1:勞工W寄發給雇主之存證信函

 

主旨:為函達本人W於民國(下同)102OO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與OO公司之僱傭勞動契約,及依第26條規定,請 貴公司於函到依勞工法令,請給付予本人不當扣薪之薪俸及應得之薪資,詳如說明,敬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人自102OO日起,受僱於 貴公司擔任OO乙職,而OO日應收到O月月薪OO元,因 貴公司違法扣款二萬元,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法第26條規定預扣工資之禁止,而損害本人之勞工權益,雇主應負罰鍰或法律責任。故於102OO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第6款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與OO公司之僱傭勞動契約,並請 貴公司於函到依勞工法令之規定,給付本人:

(1) 三日內請匯予違法扣款之薪俸

(2)並請OO日匯予O月應得之薪資並請 貴公司開立「離職證明書」予本人,以免訟累累為苛。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公司、行號應為員工到職日投保勞工保險。另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公司亦應於僱用員工後三日內為員工投保健保。勞保及健保均為強制投保; 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投保資料, 貴公司依規定為員工投保,即本人OO日到職,OO日方為本人投保,影響投保權益及退休金貴公司未依規定為員工投保,明顯違反規定並應依各該規定處罰之,勞保係自受僱日起自投保日之日止應負之保險費,處以二倍罰鍰,勞工所受損失應由雇主負責,若未依規定投保健,則處以二倍保險費罰鍰。將會把相關資料提供供予勞工保險局和中央健保局查證,檢舉公司、雇主相關違法部分,以及保障勞工權益和維護社會公義。

 

附件2:雇主寄發給勞工W之存證信函

敬啟者

主旨:請台端於文一日內依貴我雙方於民國下同ooo日簽訂之僱傭契約書第二條及第九條履行契約台端逾期不為依約履行規定視為違約寄件人除依勞動契約書第39條規定扣發oo月份薪資,並將依上開僱契約書第9條及第14條規定向台端請求賠償有關寄件人公司因台端擅自曠職期間及因此所發生之一切損害並應由台端負責賠償。

說明:查台端自ooo日就職服務於本公司訂有僱契約書在案,雙方約定服務契約期間,為簽約日起滿三年,契約期間非經甲方之允許不得擅自曠職荒廢業務,詎料台端竟自ooo日未經寄件人公司同意其離職申請之下,竟擅自曠職且拒絕依規辦理交接準備,台端依存證號碼oooo不當扣薪,實際台端在oo日領薪時自己同意於薪資中扣款二萬元正,並經台端親自簽名同意,顯非勞動基準法第26條不當予以扣薪。為維護公司權益特再為限請台端於一日內依規履約,逾期則依法解除契約不再另為通知,並向台端請求損害賠償希勿自誤。

 

 

民事答辯狀(註:W所撰狀)

 

案號

oo 年度oo 字第ooo 號

承辦股別

o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新台幣肆萬元整

 

稱謂

姓名或名稱

 

 

被告

 

原告

   W

 

oo公司

()

 

()

 

為被訴給付違約金及損害賠償事件,提出答辯事:

 

  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答辯事實及理由

 

一、僱傭契約中並未要求員工若三年內離職即要賠償公司六萬元違約金,我因個人因素,7/29口頭向老闆請辭,期間仍盡責工作,無惡意曠職,至8/9週五晚間七點多領薪時才知被扣薪資二萬元,又再要求我延長交接時間到十月中,工作期間薪資還要讓公司繼續扣薪。

所以8/12請教勞工局,確定雇主在勞資雙方未終止契約時,有違反僱傭契約和勞動法行令的行為,並向勞工局申請調解;8/13依勞基法第14條及第26條(證據4號:9/11中市勞動檢查處回覆),以書面終止僱傭契約(證據1: 8/13所發存證信函)

 

二、6/10應徵oo助理,得知我已從事oo業七年多,已累積相當經驗,只需瞭解公司流程和系統,不需什麼訓練就可作業;從6/11到職開始,由同事邊做邊教,並沒有請專人來教,或花訓練費用在我身上;做了二天後,覺得奇怪為什麼沒有拿證件加保勞健保呢?請問了o主管和老闆,說是要彼此觀察,有簽約才有幫員工加保!(證據2號:勞保投保資料明細表)

明知這樣不對,但為了保住工作,也很想要有一份安定的收入,因為已從事oo業七年多,沒多久就開始做文件了;6/17簽約時老闆說僱傭契約中的條款,只要求三年約滿前給三個月的交接時間,其他的就不要求了,而我就輕易相信,也沒仔細看、也沒讓我拿回家審閱就簽名了。(在面試的時候老闆說:人是公司最大的資產,我就這樣單純的相信他應該會善待員工,在合約上沒有對員工不平等的條款)

 

三、做了一個多月,身體慢慢出現異狀:精神緊繃、心情憂鬱、失眠、胸悶心悸盜汗、獨處時就哭,而且常常有不好的想法;撐到7/25到台北三總檢查,確診後醫師建議換個輕鬆的工作;在身心靈都無法健全的狀況下,我迫於無奈7/29跟老闆口頭確定請辭,隔了二天,老闆詢問可交接到什麼時候,我回覆8月底,又隔了二天,問可幫忙交接到9月中嗎?雖然交接給我的李小姐還在公司,9月中才約滿,而且身體狀況不太好,但為了公司業務能順利,我仍勉強答應。

而老闆一直在變動邀約,一再要求延長交接的時間,表示是同意我離職的,我也答應配合,沒有拒絶,依勞基法第16條: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雖然我6/11-8/12服務滿二個月而已,但我在7/29有口頭向老闆請辭,期間我仍然盡責的工作,也沒有無故惡意曠職,所以我沒有違反僱傭契約。

 

四、8/9加班做文件到七點多已經很累了,我是倒數第二個領薪的,沒想到老闆克扣我薪水,只拿三千多塊給我的時候,我當下很震驚,心裡只想到家裡沒錢該怎麼辦!8/16要到台北三總複診該怎麼辦?老闆說未做滿三年就是違約,就是要賠六萬,只拿三千多叫我簽收,也沒有給薪資證明那時我已經無法思考了,沒辦法承受這樣的壓力,只好簽收,還要求我做到十月中,工作期間薪資還要被扣多少這不是要我做白工嗎?

在證物2薪資簽收單上有明確記載「違約金(先扣20000)」的文字,這是表示老闆自己承認有扣薪的違法行為,並不是我同意被扣薪,簽收單上沒有任何證明我同意扣薪的記載,簽名僅是表示有領到3506元的薪資。

 

五、回家後請問親友和網路查詢,才知這是不對的,8/12到台中市勞工局詢問,勞工局回覆在勞資雙方未終止契約時,資方克扣薪資已經明顯違反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工可依第14條: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所以當日填寫調解單,8/13到公司歸還門卡和請8/12的假,並向o小姐、o小姐交接未完成的工作,返家後寄出存證信函。(證據1: 8/13所發存證信函);而雇主違法導致勞工離職,勞工沒有給付違約金的義務(證據3:請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1年度勞簡上字第54號)

六、基於以上資方的違法行為,我有權利依勞基法第14條,立刻不經雙方的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是依法所為的「合法行為」,沒有違反證物1的僱傭契約書第14條「如乙方未經甲方之合意行終止此僱傭契約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新台幣六萬元之違約金」,更何況我是依法終止契約,沒有構成違約。

 要求資方立刻給付所有還沒給付的薪資,所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59條提出以下反訴:

(1)請求資方oo公司返還20137月份之薪資新台幣二萬元。及自89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2)請求資方給付201381日起迄僱傭契約終止日即2013813日之薪資預計新台幣一萬元。及自813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綜上所述,原告的主張無理由,請判決如被告之聲明。

 

  此 致

 

台灣oo地方法院oo簡易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證據1號:2013813日所發存證信函

證據2號:勞保投保資料明細表

證據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1年度勞簡上字第54號判決

證據4號:9/11中市勞動檢查處回覆

 

中華民國10209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勞動之友專欄】給孩子們的話──關於工作與課業

◎江啟綸(台中家商國文教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本期勞動視野電子報刊登的勞動之友投稿是一位關心學生與學生未來勞動前途的熱血教師想對學生說的話,下期勞動之友通訊將會刊登另一位勞動之友與大家分享其捍衛自身勞動權益心路歷程的文章。你們的分享是工作室成員能夠繼續堅持下去的最大動力,不管是長文或小短文,我們都滿心期待,希望有更多會員願意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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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家商夜校資三2孩子們的話──關於工作與課業

 

今晚班會的時候,我叨叨絮絮說了一堆,妳們可能不見得聽得懂或者有在聽,睡前,我覺得我有必要把我的想法表達清楚,這樣我才能安然地入睡吧?

正如妳們所見,我們所生活的這個社會,這個島嶼,不見得完全符合妳們的期待,即便身為大人的我們,也不是很滿意現狀。什麼大學生畢業只有22K起薪、薪水倒退16前的水準,諸如此類的社會現況或許讓妳們感到未來有些茫然。妳們大多是提早走入這個社會的孩子,很早就開始工作,有的人必須完全負擔自己的生活費跟學費,有時交個重補修的費用還要跟幹事商量等發薪水再交,有很多人的薪水是用來貼補家用的,家裏沒有妳們的一份薪水,常常連水電都交不太出來;但是我也知道,部份同學其實誇大了自己的困境,常常唉聲嘆氣自己吃個晚餐只有20元的預算,可是卻是為了存錢買智慧型手機、機車,或者只是想跟男朋友假日去高雄看黃色小鴨而已。

不論妳賺錢的動機為何?妳們確實是提早出了社會了。

早出了社會代表一件事,那就是妳們會提早認知並體驗到我們大人資本主義社會中的那一個價值交換的機器結構。只是打工的妳常常只是用勞力換取金錢,在老闆眼中妳們可說是絕佳的免洗員工,他們常常昧著良心不幫妳們保勞保,即便是工讀生也該有的權利也不給。往往會因為遲到早退被東扣西扣,用威迫或用溫情攻勢,還算年輕的妳常常會被老闆們吃得死死的。當然,我並非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確會有好老闆的出現,但那真是……鳳毛麟角呀。全職的薪水最高也很少超過25K的,卻還得常常累得跟狗一樣,動不動要加班,動不動就用全勤獎金來威脅利誘妳們,搞得自己搭不上公車來不及趕學校的五點四十五分。part-time的同學時常被當作全職來用,在時薪已經調整成109元的現在,還是有老闆敢發八十、九十這種鬼時薪,妳們常常得忍氣吞聲,即便時薪照規定來也要弄得十八般武藝都要會,要有機車駕照啦、要能幫忙跑外送,內場外場都要會啦,令人瞠目結舌。

最後的結果就是,我總是要在五點多接到妳們有的人要加班、被老闆留下來的電話。其實妳們可以那麼聽老闆的話,而老師的話不在乎,大概是因為老闆會付妳薪水,可是老師不會給妳錢吧?

總是如此,我們夜校老師說到底還是在跟妳們的老闆玩拉鋸戰,而且常常是妳們老闆獲勝。這是很現實的,每個人一天只有24小時,妳做了甲這件事就不能做乙這件事,就像我現在凌晨兩點半還在打文章,沒辦法去睡覺一樣。其實,無論我們怎麼跟妳們的老闆們拉鋸,最終決定妳們自身命運的人還是妳們自己。

如果就減肥而言,我身為妳們的導師,就像妳們的體重計,我只是顯示妳現在的體重多少,如實地告訴妳,妳該減肥多少公斤了。但是,體重計並不會逼妳現在出門運動去,不會在妳狂嗑牛排的時候抽走妳嘴邊的肉。

這些努力跟奮鬥,真的都只有妳自己去做才有效果。

對妳們說再多疼惜與心疼撫慰的話都是無益的,面對正在受苦著的妳們說安慰的話其實意義不大,如果妳不能夠懂得自己目前的年紀在職場上根本只是一個過渡時期的話,或者更殘酷地說,妳們是老闆們最愛的免洗工讀生的話,那麼講些溫暖的話只是在麻痺妳們。

重點是,當妳也知道老闆目前只是在利用妳的廉價人力,身為高三的妳卻還願意付出全力來為工作而罔顧課業的話,身為導師的我實在是不能默默無語。對!沒錯,大學生起薪只領22K;對!我知道碩士博士滿街跑,丟個石頭還能砸中呀!但是問題是:妳如果不是他們其中之一,請問妳起薪要到幾K妳還不是大學生畢業呀!我跟妳們的老闆看妳們的眼光是截然不同的,他們只問妳們現在可以幫他們賺進多少錢!他們不關心如果妳認真讀書,以後會為自己賺進多少錢!我看到的是妳們的潛力,妳們未來的發展,我知道是,如果妳能夠繼續在這一年努力投資自己,讓自己能考上一間不錯的好大學,那麼妳等於就是拿到一把通往更好道路的鑰匙。

無言的心中其實是很沈痛的,畸型的教育體制讓所有小孩都得去念大學實在是一種無意義的浪費!臺灣的慣老闆們最愛屁說臺灣的大學生都蹺課啦都不讀書啦把妹啦夜遊啦,叼根煙在那邊說嘴中國的大學生多認真啦都住在圖書館啦怎樣的。我明明就知道,過多的大學生跟政商媒體聯合打壓臺灣新鮮人薪水這些種種因素,才造就22k

可是孩子們,妳們還不是大學生呀!未來要倒掉一半的科大都有可能,妳們難道要去念一間唸完就倒掉的科大嗎?未來人家問妳哪個大學畢業的,妳難道要回說:「啊就,倒掉了。」

苦的人沒有悲觀的權利。孩子們,我要教妳們的是一種面對這個世界自覺的態度。前幾天上漁父的時候,我問妳們:「妳是要成為一頭快樂的豬還是一個痛苦的哲學家呢?」妳們好像不太懂我在問什麼,其實應該還有「痛苦的豬」跟「快樂的哲學家」的選項吧?我聽到有人說:「當快樂的豬也還不錯」。那我就要告訴妳,沒錯,當快樂的豬是不錯的,沒有痛苦,至少,當下,那痛苦的一把屠刀不會那麼快宰過來。痛苦的哲學家卻能夠醒著,當他面對生命的荒蕪與冷漠的時候,他會坦然而平靜,他清楚他要做什麼,他清楚他對於這個世間的意義與任務為何,重點是,他不是行屍走肉般地走完這一生。孩子們,妳們走到大街上去看,一群睜著眼睛的人走來走去,但是就以為這樣他們就是醒著的嗎?不是的,大多數的人都不是醒著的。

我不一定是妳們的貴人,但是我很希望我可以是妳們的貴人,孩子們,就算妳以工作為重,導致要補考要留級,把高職念成五專,那都是妳自己要面對的,這些我或者妳們的父母都無法幫妳承受。這些,都是妳自己要承受。

我要妳們學會的是,在痛苦的時候,不要只想著痛苦。而是記取教訓,去記得剜過妳的社會的刀刃,使妳受創的角度與深度,並且告訴自己下一次不再被它所傷。如果可以,幫助別人不被它所傷,更甚者,反抗它!批判它!

而且,孩子們,千萬記得,就算很痛,也要醒著去感受它!認知它!有這樣自覺的靈魂,即便沾染髒污,也極度高貴。

2013.10.10 于大肚山麓

 

【勞動之友來稿】「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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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翊宇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以下內容之「二、後記:鬥爭策略和經驗總結」刊於勞動野工作室2013年8月《勞動通訊》第四期) 

 

一、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抗爭歷程

 

2013上半年,中國廣東爆發多起老闆跑路、欠薪不還事件,其中一名老闆還是前臺商協會會長鄭榮文。這種惡性倒閉事件,臺灣工人再熟悉不過了,1990年代臺灣也有這樣的關廠潮,當時老闆為了更便宜的土地和勞力,把工廠轉移到東南亞國家,在臺灣變賣機器廠房和土地、脫產,回避支付資遣費和退休金給在工廠工作了二、三十年的老工人。當時受害的有聯福制衣、耀元電子、東菱電子、興利紙業等工廠,工人先以各自的工廠為單位組織「自救會」,然後各個自救會再聯合起來,成立全國性的抗爭組織「全國關廠工人連線」,追討自己的權益。

 

老闆早已遠走海外,工人根本找不到,於是,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的訴求是:政府負責支付工人應得的退休金和資遣費,再由政府去向老闆追討。也就是所謂的「代位求償」,政府先付錢給工人,再幫工人去向老闆討債。所以全國關廠工人連線一開始就把矛頭對準政府,當時採取的抗爭手段是阻斷公共秩序,例如臥軌阻擋火車、阻擋大學聯考、上高速公路撿垃圾,逼迫政府出來面對,也激起社會大眾的關注。最後發動了絕食抗議,歷時28小時,終於換得了勞委會主委許介圭出面處理,許介圭處理的方法是,用有「代位求償」精神的「貸款」來償還工人,也就是老闆欠工人多少錢,政府就「貸款」給你多少錢,還承諾這筆款項工人不必還,政府會去跟老闆追討。工人的抗爭至此看似成功了,但問題就在於:政府沒有留下白紙黑字,一切口說無憑,所以沒有證據證明這筆錢是「代位求償」而不是「貸款」,給政府事後翻臉不認帳提供了藉口。

 

到了2000年代,當時積欠工人約14千萬元跑去泰國和越南投資的老闆李明雄,被通緝引渡回臺灣,但是卻被法院判決20萬元交保,繼續逍遙海外。李明雄留在臺灣的土地和廠房被法院拍賣,共賣得四億元,但卻全部還給了銀行,也就是說,政府後來沒有幫勞工討到一毛錢。

 

距離當初抗爭16年後,到了2012年中,大約6月初,年邁的工人竟然陸續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叫工人還錢,名目是當初政府貸給工人的「促進就業貸款」,而且還要加上利息和違約金,當初一個從政府那邊領到30多萬退休金的勞工,現在竟然要還政府50萬。老工人們震驚之余,透過當年的人際網路,讓16年前的全國關廠工人連線鬥爭再起,發起了一連串的抗爭,要求政府說話算話,為自己無能向老闆討債負起責任,撤銷對工人的告訴。8月初工人們發起了夜宿勞委會、佔領天橋等等行動,並向社會宣告,如果政府不願意解決,工人就要再次臥軌,810日,工人用調虎離山之計欺騙監控的員警,成功佔領火車月臺,使交通大受影響,換得了勞委會官員到現場協調,承諾「暫停訴訟」四個月,但工人的問題並沒有解決。

 

工人並沒有鬆懈下來,他們正在為更大規模的抗爭作準備。除了16年前這批被惡性倒閉的老工人之外,2102年還有許多企業同樣積欠員工薪資和退休金引發爭議,例如:太子汽車、華隆、榮電等等,在這些工人積極抗爭下,立法院有立委提案修法,將工資債權提高到清償第一順位,高於抵押權及賦稅,也就是工廠倒閉後被拍賣土地廠房,所得的錢應該先還給工人,再還給銀行和政府。但是被主管金融的政府部門金管會反對,理由是這樣會增加投資風險,令投資意願降低,說到底,政府擔心的還是老闆們能不能安心的賺錢,工人的權益是其次。而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則退一步主張,現行勞基法規定,公司倒閉時積欠員工六個月以內的工資,政府有代位求償之責,代償範圍應該從薪資擴大到包含資遣費和退休金,才能確實保障工人的權益。但是勞委會僅回應可以再討論,金管會則回應:「現行制度已經很完善了,在改下去恐怕沒人願意做老闆。」

 

面對勞委會的「暫停訴訟」,全國管廠工人連線則要求政府「撤告」,並對外宣佈,如果政府不撤告,就要發動在跨年夜癱瘓捷運,並在1230日當天在臺北鬧區西門町用「六步一跪」方式遊行,尋求民眾同情,同時另一批工人則突襲馬英九總統官邸靜坐抗議,要求總統直接介入解決,僵持數小時後被員警強制驅離。雖然最後宣佈暫緩癱瘓捷運,但已經成功吸引媒體關注,對政府造成龐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也逼迫政府在201325日,提出了解決方案「紓困補貼」,紓困補貼的內容是:考量工人多生活困苦,無力償還「貸款」,所以會視每個工人的財力給予減免,補貼三成、六成、九成,特別無經濟能力的可以全免。全國關廠工人連線表示完全不能接受,因為歸根究柢,這筆錢就是老闆欠他們的資遣費和退休金,根本不是貸款,何來減免的說法。

 

當天下午,不願意接受政府解決方案的工人們就前往臺北火車站,與員警在月臺上對峙,揚言要完成日前宣告的臥軌行動,要求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出面協商,最後在晚間830分,心意已決的幾名工人縱身一躍跳下鐵軌,成功擋住南下的火車,導致鐵路系統全面受阻。當下引起月臺周邊的乘客罵聲連連,指責工人抗爭影響交通。勞委會主委並沒有出面,在鐵軌上的工人最後再一次被員警強制驅離,並將8名工人幹部逮捕。至此社會大眾對關廠工人抗爭一事的關注達到最高點,有支持的聲音,也有譴責的聲音。勞委會官員王厚偉對媒體表示:「除了撤告,什麼都可以談。」但對工人來說,卻恰恰是除了「撤告」以外,其他方案都不能接受,兩方完全沒有交集。

 

414日,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召開會員大會,全部出席的304名工人中,298名工人投票反對政府的「紓困補貼」方案。並在428日,由七名工人代表在勞委會前廣場,發動無限期絕食抗爭,要求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出面協商。而勞委會則是對門口正在絕食的工人完全不予理會,反而派出政府單位的工作人員,挨家挨戶拜訪關廠工人和他們的家屬,遊說接受政府的解決方案,透過這個方法爭取個別的工人妥協,削弱抗爭的力量,並希望透過家屬對絕食的工人施加壓力。最後潘世偉雖然仍不願意承諾撤告,但卻在立法院表示願意協商,而絕食的工人代表也已經精疲力盡了,於是就在絕食193小時候,宣佈終止絕食,所有絕食代表送醫治療。其中一名絕食代表表示:「面對官員不理不睬,其實我們不意外,因為我們已經明白這些官員都是很冷血的人了。」截至今天,關廠工人抗爭一事,仍然沒有結果,工人們還在為爭取自己的權益努力。

 

二、後記:鬥爭策略和經驗總結

 

16年前的抗爭,惡性倒閉受害工人很重要的一個動作是串連各廠自救會,組織「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因為老闆跑了,只有政府能負責,所有工人抗爭的物件一致,團結起來增強力量是當務之急。訴求的內容,也從單單希望政府「出面」,發展成「代位求償」,要求政府代替老闆先付錢給工人,再代表工人去向這些老闆討債,因為這些老闆會跑走,根本就是政府的責任。老闆跑走了,守著老闆丟下的廠房實質意義不大,最有效的還是發動阻斷公共秩序的行動,例如堵路,擋火車等手段,逼政府出面回應,如果被打壓則借此凝聚其他工人和社會大眾的支持。

 

2012下半年,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延續了阻斷公共秩序的抗爭手段,但是加強爭取民眾的同情,以減少社會反對聲浪。更重要的策略是訴求升級,從單單要求解決關廠工人的問題外,更要求政府立法,制度性解決所有老闆惡性倒閉的問題,包括退休金和資遣費應當納入政府代位求償的範圍等等。關廠工人目前能爭取的,只有社會的同情和支持,所以勢必提出更廣泛的訴求,尋求更大的聲援力量。但是政府的思考模式正好相反,他們只希望這些抗爭的工人乖乖回家,一切能夠暫時恢復到工人抗爭前的狀態。一是怕制度性的調整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例如:金管會的回應),二是怕做出妥協,會成為往後的通則,讓未來所有遇到相同問題的工人都來找政府負責。按照事情發展的邏輯,工人的訴求會普遍化,政府的處理會局部化,兩個趨勢的方向正好相反。

 

這場抗爭目前的侷限在於,發動的都是所在工廠已經倒閉的工人,沒有辦法用組織工會和發動罷工的方式當作籌碼,而根據過往的鬥爭經驗,如果工人沒有足夠的力量讓老闆賺取利潤的日常經營中斷,只要政府和老闆的臉皮夠厚,事實上不管社會大眾的支持聲浪有多大,他們也能夠不讓步。臺灣政府單位已經越來越習慣用「不聞不問」的方式處理這類抗爭了,有所表示也僅限於單方面丟出所謂的「解決方案」,看你要不要,不要就拉倒,基本上就是避免因為你抗爭我就跟你協商,以免工人認為這是一個有效的手段,不滿協商結果就再度抗爭。克服這個侷限比較可行的方法,應該是把所有老闆跑路的受害工人組織起來,形成一個抗爭組織,尋求其他工廠(不限於老闆跑路的工廠)支持和同情,強化其他工人對這類問題的危機意識,並且制定面向其他工人的訴求,盡力爭取一起為共同的訴求抗爭。

 

不管在世界上哪一個地方,對老闆來說,支付每個月的工資只是為了讓工人繼續為他工作而已,而退休或喪失工作能力的老年工人如何生活,老闆則是能規避就規避。單一老闆無法解決這類全面性問題,必須由政府制度性解決,所以老年工人的生存是一個政治問題,就算這波關廠工人的抗爭最後因為無力而不得不妥協,這個問題的根源和迫切性也不會絲毫減少,需要工人組織更全面的反抗。向跑路老闆追討血汗錢不容易,工人務必做好長期抗爭的心理準備。

 

伸閱讀:【勞動視野論壇】關廠工人抗爭事件報導

為什麼正義總是「來不及」?– 向亞化工會幹部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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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

 

亞化工會解僱事件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102年勞裁第4號)是裁決制度開始運作以來最嚴厲的救濟命令。勞方全面勝訴,資方除了必須回復三名工會幹部的工作及給付過去的工資外,還要向全體員工公告道歉文,除了讓大家知道其對三名幹部所為是法律所不容外,還要表示「本公司對此深自警惕,並承諾不再發生類似之不當勞動行為」。

事情發生在今年(2013年)1月19日尾牙前夕。工會幹部為反對新老闆要片面降低員工的勞動條件,而發放標題名為「炎州買亞化,老闆吃勞工」的文宣給員工,內容指稱年節獎金被減半等,訴求會員在尾牙時向公司表達不滿和憤怒。這是勞工多麼有尊嚴的行動!但是,沒想到工會幹部的夢魘接踵而來。

首先是劉鴻儀理事長、李建民副理事長及周新龍副理事長等三人被停職,罪名是:「惡意攻撃誣陷公司負責人名譽」。然後工會及所有理監事均收到律師函的「恐嚇」:「核已違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限於文到後7日內立即出面道歉善後,並停止任何不法行為,逾期即依法提出相關民、刑事訴訟…」。工會監事楊志明收到文後,疑似無法承受壓力而自盡。工會為此到身兼亞化董事之立委廖正井辦公室抗議,拉開「立委賺大錢,勞工被逼死」的大布條,要求給予楊志明從優撫卹。但是因為這樣的行動,被停職的三名幹部正式被解僱,並以殺雞儆猴的方式「公告周知」。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在100年勞裁第19號中就已經確立雇主對於工會活動在一定範圍內,應負有容忍與讓步的義務。特別是關於工會針對雇主所為之批評言論的發動,裁決委員會認為:「其事實如為真實,該內容縱使較為誇大或激烈,雇主大可利用其比工會更有效的言論管道,對於工會的言論加以澄清或回應為已足,斷不可遽以此理由否定工會言論的正當性,進而發動人事權給予工會幹部不利之待遇。」

於是裁決委員會根據這樣的見解,認定亞化寄發律師函予8名工會幹部,是一種以「法律權利行使之準備行為」之名,行「恫嚇工會幹部」之實的不當勞動行為,「意在對申請人工會幹部施壓以達成其禁止申請人工會發表批評性言論之目的,業已對工會活動造成一定之支配、介入,並妨礙及限制工會活動自由」。

當然,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名譽亦應受到保護,但是裁決委員會認為:雇主處於優勢之地位,工會之批評言論或揭發不法,如認為有不實或不當,大可透過其企業內部連絡系統,向相關人員澄清,不能禁止該言論、活動,亦不得以人事權對於工會理事長或幹部為不利益之處遇,否則將形成寒蟬效應,使無人願意擔任工會理事長、幹部,等於消滅了集結勞工之力量,使工會法「監督雇主對勞工之不當對待、維護勞工權益,改善勞工生活」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

工會「立委賺大錢,勞工被逼死」的言論並非故意捏造,裁決委員會認定工會監事楊志明確有收到相對人寄發之律師函,因其擔任工會幹部而受到刑事或民事責任,壓力不可謂不大,工會因而懷疑其因來自雇主壓力而自殺,進而以「立委賺大錢,勞工被逼死」言論,來抗議相對人寄發律師函及停職等行為,顯非出於刻意抹黑相對人之目的,仍屬工會正當權利之行使。

裁決委員會用裁決文來回復工會與其幹部的正義,但是裁決書尚未送達前,亞化工會理事長劉鴻儀因心肌哽塞在加護病房中急救,被醫院宣告病危,工會幹部為讓他看到裁決結果,專程到勞委會獲得程序上的協助,立刻取得裁決文,但是趕回醫院時,劉理事長沒有看到裁決文就走了。

工會李建民副理事長說,劉理事長病發前一天被公司副總經理電話威嚇,其在公司福利社經營早餐店的妻子又當面受到警告。理事長因而病倒不起。裁決還他正義之日,竟是他的忌日,留下高齡老母、重度智障女兒、體弱妻子和未婚兒子,令人聞之鼻酸。工作和尊嚴對勞工是那麼的珍貴,跟生命一樣的珍貴!一年多前的台勤案,被解僱的工會幹部妻子因為擔心丈夫失去工作而自殺。類似工會幹部解僱的裁決案,真的有如判生死般那樣沈重。

為了勞動的尊嚴被解僱,對於工會幹部和他們的家屬是如此沉重,而這時候生命竟是如此之輕。我們要責怪制度為什麼不能保障在他們在爭議期間不被任意的解僱,但也對於本件從1月25日提出裁決申請到6月7日裁決送達,共花了134天之久感到遺憾,特別是解僱事件:為什麼正義總是「來不及」!

 

Foto: 跟家屬討論過後,桃縣產總與亞化工會製作了一本小手冊紀念劉鴻儀、楊志明兩位幹部,也希望能為這個事件留下一些紀錄與省思。

圖片說明:桃縣產總與亞化工會製作紀念劉鴻儀、楊志明兩位幹部之手冊,來源: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3295855956&fref=ts

 

 

[勞動編輯室推薦延伸閱讀]

勞資爭議背景摘要

◎亞洲化學工會勞資爭議案之裁決決定書:
102年勞裁字第4號裁決決定書
102年勞裁字第4號裁決決定書──啟事

◎苦勞報導:
亞化違法解雇 勞委會裁決復職 14號期限 工會將送幹部回廠
亞化打壓工會 犧牲2條人命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實效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