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勞動基準法104.11.27新修正介紹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協會(籌備中)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今年度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重大修正,除立法院於104年5月15日修正通過,將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註1),自明年(105年)1月1日施行外,104年11月27日立法院更三讀通過「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調職」、「最低服務年限約款」等明文規範於勞基法(註2)。

本次修正乃針對過往因勞基法並無具體明文而透過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實務操作處理之勞動契約議題予以明文化,對勞工權益自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本文以下先為扼要介紹,供各勞工朋友參考,就修法所涉之各問題(含:週休二日、最低服務年限、競業禁止條款、調職),將於本工作室下一期通訊中(20161月刊)以系列專文評析

 

一、 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限制之明文化

增訂勞基法第9條之1: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符合下列要件:(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須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不得逾合理範圍;(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雇主未符合上述規定中任何一項規定,其與勞工所約定之條款無效;另明訂合理有效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2年,凡超過2年者,縮短為2年。

修法說明:

本次修正勞基法增訂第9條之1規定,針對雇主與勞工有關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之限制。

1.首先,新法明文限制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之要件,應同時具備下列各要件:(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且此項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亦即必須要針對離職後給予額外給付。

2.前四要件如欠缺任一要件,勞雇間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即屬無效,也就是不得拘束勞工。

3.其次,新法對於約定之競業期限,也明文期間限制,明定最長不得逾二年,如逾二年者,則解為縮短為二年。

 

二、 調職限制之明文化

增訂勞基法第10條之1:明訂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符合(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且不得有不當動機與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修法說明:

本次修正勞基法增訂第10條之1規定,就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俗稱調職)之限制予以明文化。

1.首先,本次修訂明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約定。

2.其次,本次修正亦針對調職必須遵守五項原則予以明文,包括:(一)必須限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需注意是前述明文五項原則與過去實務所稱調職五原則(註3)略有不同,直接增加了第(一)、(五)項:

(1)就第(一)項禁止不當動機部分,可想見如雇主調職設有不當勞動行為動機(例如:針對工會重要幹部或參與工會之會員所為不利益調職處分);或是對於提出勞動檢查申訴之勞工所為報復性調職或是具有性別因素等,則可能構成本款所指之不當動機和目的;

(2)就第(五)項也就必須綜合考慮勞工家庭生活利益情況,亦即將法院實務引用的工作與生活之平衡的觀點加入,例如是否可能會因調職影響到勞工照顧子女、家屬之利益等等都要列入合法性判斷考慮。

 

三、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限制之明文化

增訂勞基法第15條之1:雇主有意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需要對勞工有投入專業培訓費用成本,或提供勞工合理補償,違者其約定無效。另發生不可歸責勞工事由導致勞工提前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不用負擔違約相關責任,包含違約金、損害賠償或返還訓練費用等責任。

修法說明:

本次修正勞基法增訂第15條之1規定,就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限制明文化。

1.首先,必須限於(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或(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之「任一種情形」,雇主才可以和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如不合此二種任一種情形,雇主卻和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則約定無效,即不拘束勞工。

2.其次,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的合理性部分,必須綜合審酌:(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不得逾越合理範圍。如果逾越合理範圍,則約定無效,即不拘束勞工。

3.第三,本次修正亦明文如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即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因此,如果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事由,如因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或是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此等情況勞工本可依勞基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此時既不可歸責勞工,則雇主也不可據最低服務年限約款約定求償或要求勞工返還訓練費用。

 

四、 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工人與童工受相同保護

修正勞基法第44條及第46條:增訂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雇主倘違反前開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另增訂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之規定,雇主倘違反前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修法說明:

1.本次修正勞基法第44條第2項規定,除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童工外,就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也明文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亦即與童工受相同保護。

2.配合前述條文修正勞基法第46條規定,凡雇用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工作,雇主即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

註1:請參本工作室報導,【勞動權益解析】勞動基準法104.05.01新修正解析

註2:請參勞動部新聞稿「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份條文增修,明確競業禁止、調動、必要服務年限及童工等規範,充分保障勞工權益

註3:勞基法過去對調職並無明文時,多數實務就調職合法性判斷,乃參採內政部台(74)臺內勞字第328433號函標準,即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工會權利問答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實務系列(五)

◎撰文/邱羽凡律師&審閱/張鑫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
1436945892-418853056

【勞動編輯室】組織工會與參與工會活動&行動等勞動三權為受僱者的基本權利,也是勞工在雇主強勢掌控職場關係下,唯一一條取得自我決定權與改善經濟生活的道路。為了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這些權利,我國自2011年五一勞動節開始實行「裁決制度」,對勞工與工會對抗雇主打壓工會之舉,開啟了法院訴訟之外的另一救濟管道。然而,自施行裁決制度以來,仍有不少勞工對此制度感到陌生,不但將工會與公會互相混淆,甚至以為組織工會應經雇主同意,或是對大部分的工會活動敬而遠之而求自保,殊不知,這些誤解讓受僱者錯失了太多改善經濟生活條件的機會。為此,本工作室將以白話問答的方式,深入淺出解析勞工利用裁決制度時可能面對的疑惑,讓勞工、工會朋友們得充份掌握不當勞動行為之意義與內涵,從而善用裁決機制來保護自身的權益。

註:本專欄部分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2012年出版之《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乙書內容。

本期繼續為您解析有關不利益待遇之不當勞動行為的問題:

Q22: 本專欄的Q2中有介紹不當勞動行為「不利益待遇」類型,若勞工想基於遭受不利益待遇為理由申請裁決,請問如何撰寫申請書?需要證明哪些事項?

Q23: 若雇主在我組工會期間對我連續調職,但沒有減薪也沒有變動其他待遇,這樣算不當勞動行為嗎?屬於不利益待遇或支配介入?

Q24:承上,若雇主在員工組織罷工期間將重要幹部調職,但調職後的待遇提升(增加職務津貼),這樣算不利益待遇嗎?(升職加薪與不利益待遇之關係)

Q25: 承上,雇主的調職雖然沒有減薪等不利事項,但就任新職後不派工作給我,造成我被同事孤立,這樣算不利益待遇嗎? (非經濟性之不利益待遇)

Q22: 本專欄的Q2中有介紹不當勞動行為「不利益待遇」類型,若勞工想基於遭受不利益待遇為理由申請裁決,請問如何撰寫申請書?需要證明哪些事項?

答:以遭受「不利益待遇」為理由申請裁決,除須符合期間等程序規範外,實體上應該陳述重要事實,以及為何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哪一款的不利益待遇不當勞動行為。

以「不利益待遇」之不當勞動行為類型申請裁決,除了在程序上必須符合相關程序規定外(如:90日申請期間限制、申請書必要記載事項等,請見本專欄之前的問答)(註1),在實體上應該陳述重要事實(包括應檢附可證明該事實之證據,或為證明該事實須聲請調查何項證據),以及從勞動三權的角度來解釋該個案事實(如雇主之行為與侵害勞動三權有何關係),因而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哪一款之不利益待遇不當勞動行為。

以下,以102年勞裁字第18號裁決案例為例,其涉及常見的解僱不利益待遇類型事實中,該申請人勞工(擔任工會理事長)在雇主違法調職及違法解僱後回任,之後雇主在工會決議罷免理事長之翌日,以該勞工在未得雇主核准之會務假擅自不上班構成曠職為由,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僱該勞工。

  1. 本案中,應將勞動關係之脈絡陳述清楚(如:何時擔任工會理事長、雇主何時即曾違法調職及違法解僱而遭裁決委員會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勞工何時申請會務假、工會何時決議罷免理事長、雇主何時解僱等)。
  2. 其次,應說明:(1) 該勞工擔任工會理事長以來雇主對其之敵視態度;(2) 雇主特別選在該勞工喪失工會理事長之翌日予以解僱; (3) 該勞工先前亦曾申請會務假,但有的不要求提出說明或提出證明文件即予准假、或者有准駁不一但未說明准駁理由之情形,雇主嗣後竟以該勞工未說明會務內容及提出證明文件為由即予解僱,明顯與前開作法有異;而且,如該勞工真有濫用會務假之情形,雇主竟長達1年以上之期間,均未對其所謂濫用會務假有任何具體且適當之處置,卻選在該勞工喪失工會幹部身分之隔天解僱,顯然對於該勞工有針對性等節,足以證明雇主之解僱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利益待遇之不當勞動行為。
  3. 對於上述各項事實,如有證據,應檢附提出;如無,則可申請調查相關證明,以證明所述事實為真。

註解

註1:請參閱本專欄「Q7: 裁決要怎麼申請?要提供哪些資料?向何單位申請?


Q23: 若雇主在我組工會期間對我連續調職,造成我被同事孤立,但沒有減薪也沒有變動其他待遇,這樣算不利益待遇的不當勞動行為嗎?

答:不但可能構成不利益待遇,也可能構成支配介入。

如Q1及(註2)Q21(註3)所述,不當勞動行為既然在防止雇主侵害勞動三權之行為,以維護健全之集體勞動關係為目的,則所謂不利益待遇之成立自應以「勞工行使勞動三權是否受到影響」判斷,而非單單從個別勞動關係下觀察勞工個人的勞動條件是否受到影響而已。因此,雇主在勞工組織工會期間將之連續調職,即便沒有減薪或者不利益變更其他勞動條件,如果雇主的目的在於使其孤立,不讓其組織工會或工會活動,已明顯侵害該勞工之勞動三權,原則上應認為構成不利益待遇,而不應僅從個別勞動關係下觀察該調職是否合乎實務上所採「調職五原則」判斷(亦即,本件即使沒有減薪或其他不利益變更勞動條件,亦不可當然認定該調職合法)

不過,在此種沒有不利益變更勞動條件的調職案例中,由於個別勞工在個人利益上沒有受到直接的侵害,難以以期待個別勞工會毫無例外地為了集體利益(工會保護)而裁決申請,則此時建議由「工會」依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也就是雇主有支配介入的不當勞動行為來提出裁決(「當然,並不排除工會也可為勞工併同主張構成不利益待遇的不當勞動行為」),從而該調職行為依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而無效,目前的裁決實務也是採取此一看法,亦即認定得成立支配介入的不當勞動行為類型另若勞工拒絕就任新職而遭解僱或懲戒,勞工當然可以依遭受不利益待遇而申請裁決

本問題的相關案例可參考100年勞裁字第6號裁決決定,裁決委員會認為雇主將二位工會核心幹部調職,不論調職是否符合調職五原則,已妨害工會之發展,且已經造成其餘勞工不敢加入或從事工會活動之不良效應,工會會務之推動亦受到影響,再節錄理由如下:

「姑相對人將申請人調離台北作業中心徵信處理中心,而擔任工會理事之李甲○○亦同遭調職,按相對人將擔任工會 核心幹部之申請人及李甲○○調職,對於相對人同仁將造成寒蟬效應,妨害工會之組織活動自明,查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 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之行為,相對人系爭調職行為顯已該當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支配介入之行為,依同條第 2 項無效。 就此,申請人雖主張相對人之調職該當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不利益待遇,惟本會自得本於所調查之事實後認定系爭調職該當 第 5 款支配介入,不受申請人主張之拘束。」

註解

註2:請參閱本專欄「Q1: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和勞工或工會有什麼關係?

註3:請參閱本專欄「Q 21: 「不利益待遇的『不利益』是什麼意思?如何判斷?這和保護工會或團結權有什麼關係?


Q24:承上,若雇主在員工組織罷工期間將重要幹部調職,但調職後的待遇提升(增加職務津貼),這樣算不利益待遇嗎?(升職加薪與不利益待遇之關係)

答:不但可能構成不利益待遇,也可能構成支配介入。

雇主在組織罷工期間將擔任罷工活動重要幹部之勞工調職,雖然調職後該勞工之待遇提升,但如果該調職是因為其參與罷工或從事工會活動,即可認為具有針對性 ,而構成不利益待遇的不當勞動行為;如上題所述,個案不應只是從個別勞動關係下觀察該勞工之勞動條件未有不利益變更之情形合乎「調職五原則」而屬合法。

事實上,常見雇主即是以調職後之待遇提升為餌「誘使」勞工同意調職,離開原本組織罷工之工作職位,進而達成破壞罷工組織或影響工會活動之目的,如單從雇主已給予該勞工待遇提升即認為調職合法,無異允許雇主可以合於調職五原則之外觀隱藏其不當勞動行為,此絕非不當勞動行為及裁決制度之立法目的所在

其次,上述調職行為除了對勞工本人構成不利益待遇之外,尚因為該項調職目的在於使工會罷工瓦解或組織工作進行困難,且可能將令其他工會會員及幹部產生畏懼、寒蟬效應,故應認為亦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Q25: 承上,雇主的調職雖然沒有減薪等不利事項,但就任新職後不派工作給我,造成我被同事孤立,這樣算不利益待遇嗎? (非經濟性之不利益待遇)

答:雇主為非經濟性之不利益待遇不但可能構成不利待遇,同時也可能構成支配介入的不當勞動行為。

實務上,即常見雇主以合乎「調職五原則」之外觀包藏不當勞動行為之動機或認識而為調職,應予注意。舉一個實例:

雇主因為某勞工加入工會或從事工會活動,而以公司實施擴廠計畫須進行組織改造為由,將該勞工予以調職。調職後,該勞工由原本隸屬於勞工安全衛生部門變成不屬於公司任何部門、工作也從擔任安全衛生經理一職變成聽從高層指示而無具體職務內容配置、甚至被要求坐在辦公室看經濟性報紙或檢查公司員工車輛之胎紋深度等。

對此,裁決委員會103年勞裁字第15號裁決決定參照)認定:雖然雇主調動後未有任何減薪等勞動條件之經濟性的不利益變更,外觀上看似符合「調職五原則」,但該勞工於調職後形同無所事事,甚至須檢查員工汽車輪胎胎紋,顯然雇主因該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而藉故調職將該勞工「冷凍」、「懲處」,有不當勞動行為之認識,因而構成不利益待遇之不當勞動行為。雇主嗣後雖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但法院仍維持原裁決決定之見解,而駁回該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4號判決參照);其中,特別提及:「判斷雇主之調職命令是否合法,除調動五原則外,亦應符合誠信原則,尤應注意雇主之調職有無其他不當之動機或目的、及勞工因調職所可能蒙受之生活上不利益程度,是否就社會一般通念檢視,該調職命令將使勞工承受難忍及不合理之不利益,而為綜合之考量;且就是否無不利益變更一節,應綜合觀察調職前後之所有勞動條件。」等語,值得參考。

再者,上述調職行為除了對勞工本人構成不利益待遇之外,裁決委員會(103年勞裁字第15號裁決決定參照)尚認為該項調職將令其他工會會員及幹部產生畏懼、寒蟬效應,亦屬不當、妨礙或限制申請人工會之活動,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本工作室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實務系列已為您解析:

Q1: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和勞工或工會有什麼關係?

Q2: 我國哪些勞動法令對不當勞動行為有所規範?

Q3: 什麼是裁決?和不當勞動行為有什麼關係?

Q4: 上法院不能解決不當勞動行為的問題嗎? 為何還需要裁決制度?

Q5: 裁決制度自2011年就上路了,實行至今對於勞工真的有幫助嗎?

Q6: 若裁決是保護工會權利的制度,是不是只有工會幹部可以申請裁決?

Q7: 裁決要怎麼申請?要提供哪些資料?向何單位申請?

Q8: 我不太懂法律,請問申請裁決要委任律師嗎?律師費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嗎?

Q9: 如果雇主因為我參加工會已經解僱我,我有房貸等經濟壓力,申請裁決會不會緩不濟急?要等多久才有結果?

Q10: 聽說申請裁決最好有證人?請問誰可以當裁決的證人?證人有什麼作用?

Q11: 如果我提出裁決被雇主知道,雇主可以告我誣告嗎?我會有法律責任嗎?

Q12: 申請裁決有無期限的限制?法條規定「應自知悉有不當勞動行為事由或事實時起90日內申請裁決」是什麼意思?

Q13: 如果雇主持續違法為不當勞動行為,那90天的申請期限要如何認定?

Q14: 裁決申請在什麼條件下會不被受理?可以救濟嗎?申請裁決要注意哪些事項才能避免不被受理?

Q15: 申請裁決之後若與雇主和解,勞資達成共識,工會可以撤回裁決申請嗎?

Q16: 裁決申請撤回後,就同一事件可以再申請裁決嗎?

Q17: 裁決決定至少要84到134天,如果情況緊急,勞工是否可以先向民事法院聲請假處分或假扣押?如何聲請?

Q18: 我可以就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同時申請裁決與民事訴訟嗎?程序會一起進行嗎?

Q19: 勞爭法規定,關於工會法第35條第2項之私權紛爭之裁決決定書要經民事法院審核,始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甚至雇主不服裁決決定也可以起訴,以阻止該私權爭議之裁決決定發生效力,那對勞工有利的裁決決定就無效,那是不是乾脆直接訴訟較有保障?

Q20: 我可以就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同時申請裁決與勞資爭議調解嗎?程序會一起進行嗎? 有何注意事項?                             

Q21: 「不利益待遇」的「不利益」是什麼意思?如何判斷?這和保護工會或團結權有什麼關係?

✽閱讀以上問答集內容,請點閱本工作室網站之專欄

【勞動權益】懷孕請安胎假,竟遭逼退,該怎麼辦?

◎郭曉丰律師 (勞動視野協會(籌備中)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爭議經過與問題】
今年懷孕後,於8月31日與雇主事先提出請安胎假兩個月,雇主也予以同意。8月31日有開立診斷證明兩週,因懷孕期間身體不適在家安胎休養至9月19日,亦即9月15日至9月18日共計四天沒有診斷證明。迄104年10月27日回診產檢,醫師還是建議再度休養觀察,於是與雇主延長請假,雇主同意後便寄診斷證明至公司。詎料,相隔幾日後,雇主再度詢問請假期限,我因不確定狀況何時穩定,也擔心假設狀況不好經常延長日期會造成雇主不便,解釋後表示考慮請假到產後,雇主竟以今年年9月15日到9月18日共計四天沒有診斷證明為由要視為無故曠職解僱,甚至還用line說了很多讓我覺得很難受的話,如:
「別人懷孕都可以繼續上班,為何你就不行?沒看過有人整個孕期都要請假的!你太誇張了!」「如果是別人就會自動離職,不會造成公司困擾。」「如果全部的女生懷孕都這樣請假,公司還要不要營運?如果因懷孕都不想工作,那就等生產完再找工作就好了!妳的醫生連宮縮或出血都不寫,請問我該認定你很嚴重嗎?大家心知肚明你在盤算什麼。」
我感覺雇主就是因我懷孕而又須請假而想要用這種方式解僱我!並且說出暗示想要我自動離職的話,我該怎麼辦?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請安胎假為勞工依法所具有之權利,若雇主不滿勞工請安胎假,以各種方式要讓勞工離職時,勞工宜援引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1-1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1條之解僱保護規範為保障,且不宜簽署任何「自願離職」的文件,以免喪失法律的保護,有關本件爭議,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雇主以連續曠職3日為由解雇並不合法:

()30日除斥期間經過,雇主不得再以此為由解雇勞工

1. 先不論您的情形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連續曠職3日之要件,依同條第2項的規定:「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當連續曠職的解雇要件發生時,如果雇主要行使懲罰性解雇之權利,從雇主知道的當天起算30日內為之,如果時間超過了,不合法解雇。

2. 從您的狀況來看,您是在104年9月19日開立診斷證明書,若您是收到時立即就寄給雇主,雇主在診斷證明書送達時就知道您在104年9月15日至9月18日間有空格四日是沒有診斷證明書支撐有安胎需求的,如果這屬於無正當理由曠職的話,到104年10月27日回診產檢,早就超過30日了,雇主在此以後才寄發存證信函,已無故曠職三日為由解雇您,顯然因惟除斥期間經過而非合法解雇。

3. 另外,您不用擔心雇主事後發現30日除斥期間經過又找別的名目當作解雇理由,因為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為了避免位於經濟上優勢一方的雇主,事前毫不審慎思量便任意解雇,事後再羅織理由正當化其行為,因此禁止事後變更解雇理由。既然雇主已經以存證信函告知是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為由解雇,事後就不能再隨意變更解雇理由

【註】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雖分別規定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然勞工屬於僱傭關係中經濟及地位弱勢之一方,為保障勞工之工作權,避免雇主恣意解僱勞工,則雇主在通知解僱勞工時,有明確告知解僱勞工事由之義務,使勞工適當地知悉其面臨遭解僱之事由及相關法律關係之變動。況且,基於誠信原則暨防止雇主恣意解僱勞工,雇主更不得事後隨意改列或增列其解僱事由,同理,雇主亦不得於原先列於解僱通知上之事由,於訴訟上再加以變更或增列主張,或將解僱後所發生之事由於訴訟中併為主張(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66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據性平法第11條第23項之規定,以懷孕為理由解雇勞工,其解雇無效:

雖然公司形式上找了個曠職三日的名目作為解雇事由,但從雇主的LINE對話中可以看出來,雇主內心真正的解雇理由是因為您懷孕又有安胎需求。在這種情況下,曠職三日只是懷孕歧視的包裝,此顯然已經違反性平法第11條第2項「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之規定,再依同條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之規定,以此懷孕歧視之理由解雇勞工,解僱(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

 

()104915日至918日四日未有診斷證明書證明有安胎需求,確實有可能成為曠職之理由,不可不慎:

1. 依據性平法第15條第3項「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之規定,懷孕之勞工在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得依相關法令請假;這個相關法令就是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及第10條的規定:「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在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有權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勞工無法提出證明,其請假不合法。因為在104年9月15日至9月18日這四日,您無法提出經過醫師診斷,有安胎休養必要之證明文件,若在訴訟中,確實有可能成為請假不合法,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而曠職(但不用擔心,前面所提到30日除斥期間經過以及違反性平法違法解雇的狀況還是存在)。

2. 不過,勞工局曾經特別發出新聞稿表示「依性平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勞資間本來應以誠實互信之原則相互對待,雇主雖得要求提出證明,但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都須提出醫師證明,則非屬必要之範圍。雇主恣意拒絕給假者,可依性平法第21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病假或生理假等法定原因之請假,旨在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雇主應確實遵守規定,不應以包括『要求勞工當日親持證明請假』、『要求持憑教學或地區醫院診斷書證明』、『要求先請特別休假』…等脫序之技術性手段刁難。事業單位如有違反法令情事,勞工可就進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當有專人即行查處。」此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引用,應可援引為解釋勞工請假規則之方向。在該新聞稿中認為基於勞資間互相合作之信任關係,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都必須提出醫師證明,非屬必要之範圍,可認定為無理由刁難勞工請假。將此精神援引到您的案件中,若經醫生兩次診斷為有安胎需求,而安胎需求往往為連續性,在兩次期間密接只差四天,若硬性認為勞工在該四天一定要提出證明文件否則為無安胎需求、該四天為曠職似乎過苛。

3. 若以前述有利勞工之解釋方式為基礎,依性平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註】包含前述第15條第3項請安胎假),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您的雇主將請安胎假視為曠職,對您做出解僱的不利處分,顯然違反此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同法第38條對雇主裁罰2~30萬之罰鍰,並公布雇主的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還可以按次處罰。

【註】性平法第38條:「雇主違反第21條或第3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二、您可以這麼做:

(一)到您工作所在地的勞動主管機關檢舉雇主違法解僱及違反性平法,由主管機關對雇主為如前述相應之裁罰。

(二)至地方勞工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三)以雇主解僱不合法為由,向法院起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勞動權益】雇主不幫員工投保勞保,但我不想檢舉雇主,要如何保障勞保權益?

◎周美瑩律師 (勞動視野協會(籌備中)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本件諮詢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張鑫隆教授給予補充意見

【爭議經過與問題】

今年11到職日上班,沒簽任何勞動契約,公司規定1個月後才能加勞健保。我要如何保障第一個月沒有勞保的日子?我知道到職日未替員工加保是違法的,但因為公司只有六人,若檢舉一定會被解僱,所以不考慮,請協助我,謝謝。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第一、有關勞保未投保之問題:

如您所知,雇主未於勞工到職當日幫勞工加保勞工保險,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

  1. 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同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2. 雇主違反上開規定,未在勞工到職當天辦理投保手續,依同條例第72條第1項之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換言之,即使雇主在勞工離職之前都沒有為勞工投保勞保,依上開規定,倘若勞工發生可以請領勞保給付的事由時,雇主仍然必須負責賠償勞工原本可以領得,但因為沒保勞保而領不到的金額。
  3. 此外,雇主未為勞工投保勞保,合理推測應該也沒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之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勞工可以在離職後五年內向雇主請求將應依法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提撥至勞工的勞工退休金專戶之內,但勞工不能請求雇主將此部分金錢直接給付現金。

第二、有何保障權益之方式?

  1. 考量勞工仍希望繼續在該公司工作,在雇主不幫勞工投保勞保的情況下,勞工或可選擇暫時加入該縣市工作同性質的職業工會,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身分,以工會作為投保單位加入勞工保險,來確保勞保年資不會中斷,萬一發生保險事故,仍可請領勞保給付,等雇主為勞工辦理加保時,再退出職業工會。但須注意!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僅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雇於非屬同條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您的情形原則上不適用此條款,若仍然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身分由職業工會加保,雖然可以保障勞保權益,但若被勞保局查到則會撤銷投保資格,同時雇主也會被查到未為勞工加保,其實乃是勞資雙輸的結果,故建議您向雇主表示上述之情形,請雇主依法為您加入勞保,以免淪落到勞資雙方均違法的結果。然而,上述依法而為的措施對於勞工權益保障並不周全,因為勞工發生勞保事故後必急需請領給付,與經由民事訴訟賠償來讓雇主承責任相較,要耗費相當的時間與訴訟成本,實非符合現實。故我們附帶建議,若委婉建議加保仍遭拒絕,亦將雇主拒絕的事證留存,至少日後舉證較為有力。
  2. 外,再考量該公司為六人小公司,勞工又希望繼續在公司工作,雖然勞動檢查乃匿名制度,但在小公司內,雇主其實非常容易推測出申請勞動檢查之人,原則上不建議勞工在此種條件下,於尚未離職之前提出勞動檢查的申請,但若遇有同樣問題的員工不止您一人,則可以與同事先私下交換意見,若大家都認為雇主違法事項不能接受,可以共同進行檢舉,縱算雇主推測為何人所申請,在小公司的運作方式下,雇主就算不遵守勞動法也難以一次為集體解僱,亦在勞工只有團結的基礎上才能最大可能地防止雇主報復的行為
  3. 果難以由多數員工共同檢舉,也可以考慮請非公司內的人員,向當地縣市政府的縣市長信箱來檢舉,只要檢舉的內容不要過於特定到足以推測出某特定勞工,即能達到匿名檢舉之目的,且通常能獲得有效率的處理。

【勞動視野論壇】 左翼視角下的太陽花

撰文:毛翊宇(勞動視野工作室宣傳部)

  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左翼視角下的太陽花(上):資本霸權與捍衛民主

撼動台灣和兩岸神經的24天

2014年3月18日晚上9點,二、三百名學生衝入立法院議場,隔日凌晨,場外聚集群眾多達數千名,和警察成分庭抗禮之勢,導致為期24天的「佔領立法院」,亦稱三月學運或「太陽花運動」。衝入議場的行動,很快佔據媒體焦點,除了立院「場內」和「場外」,全國間接參與者不計其數,這場學運經常被拿來與1990年的「野百合學運」做比較,可見,太陽花運動的規模自1990年以來罕見,以抗爭強度而言(佔領),放諸全球亦不可小覷,對國內甚至國際政治局勢的影響,更不在話下。

然而,與野百合學運事隔25年,太陽花運動的積極參與者過半為大學生,這些人多在1990年代後出生,而台灣的社會發展在這些年裡改變甚鉅,整體政治經濟面貌與以往頗為不同,甚至「大學生」身份的社會意義也大幅滑落。2015年至今,由於太陽花運動的衝擊,台灣政壇大有重新洗牌之勢,執政黨中國國民黨在地方首長選舉中大敗,標榜「台獨」、「中間偏左」的新興政黨相繼崛起,隱約可以看出太陽花運動的餘波。與運動相關的思想爭論也方興未艾,有褒有貶、有支持有批判,但正如哲人斯賓諾莎所言:「不要哭,不要笑,但要理解。」

作為一個反對資本主義、無條件支持民主和自決權的馬克思主義者,同時也作為太陽花運動的同一代人,筆者相信自身的這些條件,對於深刻理解太陽花運動無非是助力,絲毫不會影響認識的客觀性,更甚者,筆者認為,唯有對後太陽花的社會政治做出左翼的分析和理解,才能夠深入運動內部並真正回應之。

政治:從軍事獨裁到資本主義民主

在進入太陽花運動本身,對其過程進行爬梳之前,應該先分析當前時代的政治經濟背景,下述背景除了是引發運動的客觀條件,更重要的是,這些條件在過去漫長的時間裡,逐漸塑造了行動者的主觀意識。社會條件無疑會制約行動者,行動者的意識也無非是社會條件的反映,但這不代表兩者直接等同,如果不獨立的探究行動者的意識,將無法解釋為什麼人們會用這種行動、而非另一種行動予以回應。

台灣社會這二、三十年來的發展,可以大致劃分為「政治」、「經濟」兩個範疇。政治方面,台灣於1987年解除長達38年的戒嚴令,黨禁報禁也漸次開放,長期被禁錮的政治自由和言論自由,在人民大眾及反對黨對統治者前仆後繼的挑戰下不得不放鬆;以1996年的總統全民直選為標誌,象徵著50年來以軍事獨裁手段統治台灣的中國國民黨開始民主化與本土化;2000年民主進步黨贏得總統選舉、實現政黨輪替。

台灣經歷1980年代以來堪稱劇烈的社會轉型期至此,政治體制逐步確立為兩黨制的資本主義民主制,人民得享有一定程度的民主自由,各階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然而上述權利與資本主義的私有制和市場經濟並行不悖,薪資勞動者階級雖曾在此波民主運動中扮演一定的角色,但最後在政治上仍未形成鮮明的政治力量,再加上被反對國民黨的黨外運動收編而終致消散,予人曇花一現之感,甚為可惜。1990年前後出生的這一代,也就是現今正值青年時期的行動者們,即在這樣的政治環境下成長,戒嚴統治對他們而言,彷彿是遙遠而模糊的記憶,隱藏於幕後,難以辨認卻不時影響著人們今天的生活。

更重要的是,這段時期資本主義民主制的形成和鞏固,塑造了我們對「進步」這個概念的認知,社會衝突對立的兩造是「公民社會」和「國家」,不同「階級」的矛盾被有意無意忽略了,對民主理念的堅持和嚮往,既是台灣人民的重要資產,同時又有極大的侷限。對資本主義的批判基本上不是缺席、就是透過隱蔽的方式部分表達,也因為這樣,台灣薪資勞動者和青年的意識裡留有一片空白,難以直接反映社會真正的矛盾所在。

經濟:從殖民體制到壟斷資本主義

除了政治外,在經濟面向上台灣社會經歷的轉型也不可謂不大,長期統治台灣的中國國民黨,自中國大陸時期伊始就是地主和資本家階級的政黨,對民眾的壓迫自不在話下。國民黨敗逃台灣以後,先是接收大量日本殖民時期留下的國營經濟部門,後又確立了在美國軍事保護下,仰賴美國和日本資本的經濟發展模式,可謂「國家資本主義」的典型,又集「極權資本主義」的特性於一身,用高度經濟成長和產業發展來鞏固自身統治的正當性,打壓工人運動同時又高舉收入分配政策,以維繫社會穩定,這種一貫的思維模式至今仍可以在國民黨身上看到。然而,這種發展模式必然遇到瓶頸,尤其是1970年代以降,戰後資本主義繁榮在全球戛然而止,令其更形雪上加霜。

1990年前後出生的青年,從小聽著「黑手變頭家」的故事,更不用說大資本家一個個吹噓自己「白手起家」的豐功偉業,這種種意識形態,自然有偽造的成分,但也相當程度反映了台灣早期資本主義正在發展時,階級界線較為模糊,社會流動可能性尚存的現實。但就在這一代青年成長的同時,台灣資本主義正快速發展,其固有本性益發尖銳,台灣資本在中國共產黨開始明目張膽的發展資本主義之後,突然思鄉心切,趕緊搭上這班剝削中國工農的列車,資本輸出這支避免利潤率下降和降低台灣薪資勞動者議價能力的利器,讓台灣資本如虎添翼。

這個趨勢,對台灣資本主義的發展產生諸多重要影響。首先,由於製造業大量外移,使得結構性失業升高,政府公佈的失業率數據由1990年代初期的低點1%,提高到2009年的高點5.9%;其次,也使得工會組織率下滑,1994年台灣的產業工會會員組織率約為27-28%,到了2005年只剩下15%。上述不利薪資勞動者的變化,對青年的影響又更大,且光看數據還不夠,青年除了失業率遠高整體平均,還特別受缺乏保障的「非典型工作」、「低度就業」之苦,縱使有工作,也很多是缺乏發展前景、不穩定或低薪過勞。由於求職不易所導致的工會議價能力下滑、工會的老化,對一整代的青年勞動者產生了極不利的烙印,很少人會把勞動者的薪資福利、工作條件當作「集體」、「政治」問題看待。

因此,台灣薪資水平不可避免的長期停滯,2009年工業與服務業部門受雇者的平均薪資為40,371元,較12年前不增反減,少了1000元左右,近年來大學畢業生的起薪也僅有26,000元上下。薪資勞動者的處境每況愈下,那麼社會流動的機會又有多大呢?在1985年台灣大企業和中小企業的銷售額各佔一半,且大企業只佔出口比例的24%,到了2005年,大企業的銷售額則突破了七成,出口比例更飆漲到82%,足見台灣資本主義已經漸漸由「自由競爭」走向「壟斷」,薪資勞動者藉由積累足夠的資本翻身成為資本家,也日益不可能了。

上述這種情形無疑與馬克思的經濟理論相符,由於資本的積累來自對勞動者的經濟剝削,除非有社會革命危機或政治力介入,勞動階級的相對貧困化和資本集中,是資本主義發展的必然現象。然而在資本主義民主的體制下,由於政府視發展資本主義經濟為己任,這些問題不但無法解決,還會進一步惡化。許多青年慢慢發現,上一輩口中那個只要好好努力就能成功的台灣社會,似乎越來越遙遠,茫然無助伴隨著期望落空而來,社會流動這個資本主義安全閥的削弱,更可能給予資本主義的正當性重重一擊。台灣的薪資勞動者,尤其是青年,雖然對資本主義之苦有切身所感,但由於前述諸多結構性的原因,卻呈現出一種對階級批判的失語狀態,將社會不滿的矛頭指向特定的「特權」、「政商集團」,而非資本主義。

國民黨從「反攻大陸」到「兩岸和平發展」

近年來,「中國因素」四個字在台灣社運裡幾乎無役不與,這個字眼泛指北京當局透過國際實力影響台灣政局,其實這絕非什麼新現象,中國因素的淵源在台灣既深且廣,不瞭解中國的政治發展,就不可能了解台灣。

早在1996年台灣首次總統直選時,北京就對台灣文攻武嚇,一時之間台海頗有戰雲密佈之勢,更於2005年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將其合法動用武力「解放台灣」的意志形諸條文。早年在美軍第七艦隊保護下的國民政府,如今在台灣已然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北京在國際上始終戮力打壓,拒絕承認這一點,這種行徑當然有些荒謬,但其實更可笑的是,1949年遷移到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早年對中共的兇惡態度也不遑多讓。蔣介石主張「漢賊不兩立」,否認中共政權的合法性,對「反攻大陸」念念不忘,還在島內四處搜捕「匪諜」到了濫殺無辜的地步,恐共仇共的宣傳不絕於耳。

但2008年馬英九當選總統後卻尋求改善與中共的關係,國民黨對兩岸關係的立場在這幾十年間從「反共」劇烈改變成「親共」,背後的原因究竟為何?答案關鍵在中共政權性質的轉變,這一點如果不從左翼立場予以分析,是很難說清楚的。

中共從「官僚社會主義」到「官僚資本主義」

包括台灣在內的資本主義民主國家,僅管有忽視階級矛盾等弊端,在形式上仍強調權力分立,人民亦有發表言論或參政自由,而中共至今仍自稱為民主國家,但人民卻不得自由組織政黨發表各種言論。其實以農民軍隊而非工人運動起家的中共,從來就不是民主的,在1949年取得全國政權之後,鎮壓了國內的地主和資本家階級,除了推動土地改革,亦師法蘇聯發展國有工業,新工人階級在國營企業裡,雖然享有就業、醫療、住房等等福利,但對於黨官僚和廠長的命令卻只能服從,也不能在政治上反對共產黨,黨對於內部的異議份子也不遺餘力的打壓。

按照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裡的定義,無產階級取得政權是為了爭得民主,若按此標準,中共當然不能說是社會主義國家。但甫革命成功的中共難道支持資本主義?馬克思主義者分析政治,不會採取如此非黑即白的態度,依照革命家托洛茨基的理論,像中共這類的政權應該歸類為「官僚變態的工人國家」(中國托洛茨基主義者稱「官僚社會主義」),專指一小撮黨官僚壓制工人,壟斷政治並享受各種特權,並以財產國有制(與馬克思主張的公有制不同)和指令經濟(而非勞動者自治)管理社會。

然而這也不等於獨厚資本家的私有制和把工人當成商品的市場經濟,這就是為什麼冷戰時期西方國家痛恨中共和蘇聯,不是因為他們在乎民主自由,而是因為中蘇兩國確實消滅了資本家階級的特權,只是並非代之以勞動者的民主,而是代之以黨對勞動者的獨裁。但這種制度卻是不穩定的,托洛茨基表示過這樣的意見:如果工人沒有發動推翻官僚的政治革命,共產黨可能會重建資本主義。

很遺憾,自1970年代晚期以來,中共所推動的「改革開放」正是如此,為了提高國有企業的盈利能力,超過3000萬名工人被解雇,至2001年為止,總共有86%的國有企業遭全部或部分的私有化。中國共產黨藉特權之便化國產為私產的同時,也不放鬆對政治的壟斷,成了不折不扣的「官僚資本主義」(托洛茨基主義者語),六四天安門大屠殺,更給中共打上了極權暴政的印記。中共從「官僚社會主義」到「官僚資本主義」的演變,就是國民黨態度轉變的原因,現在不只國民黨,連民進黨政要都經常出入中國,一點也不在乎這個國家動不動就揚言武力犯台,這當然是為了台灣資本家在中國經營事業的利益,在台灣,什麼無聊的話題都可以拿來藍綠惡鬥,真正超越藍綠的只有保護資本家階級的利益。

中共走向資本主義霸權之夢

中國的政治發展影響台灣不僅於此,除了本文所要探討的太陽花學運就是因反對兩岸服貿協議而起之外,其實最近幾年來,就有連串社會運動,以「中國因素」為抗議對象。

例如2008年海協會長陳雲林訪台,國民黨政府動用不成比例的警力將台北街頭淨空,侵害人民言論集會自由,激起學生示威。2012年,在中國累積龐大資本的旺旺集團,繼回台收購中時報系、中國電視公司、中天電視台之後申請的中嘉有線電視系統併購案獲政府機關「有條件」通過,頗有對媒體輿論形成壟斷之勢。但旺旺集團老闆與中共黨政人士關係良好,且曾發表露骨的反民主言論,又有侵害新聞倫理、令旗下記者進行自我言論審查之嫌,因此引發了「反媒體壟斷」的學生運動。雖然規模不及太陽花運動,但這場運動就其性質而言,簡直如同太陽花運動的預演,如今回過頭來審視,足證2014年三月爆發的運動,並非天外飛來一筆,兩岸服貿協議在島內激化的社會矛盾,不但是數年來的累積,更是同一個國際政治情勢所催生的。

中國這三十年來的資本主義改革,殘酷的「資本原始積累」宛如十八世紀的英國,大量農民因為農村的極度貧窮而流向城市,豐沛的產業後備軍和貪污腐敗的官僚成就了資本的盛宴,中國今日早已成為「血汗工廠」的代名詞,工人階級的犧牲成就了中國的經濟發展,一躍而上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官僚資產階級的財富和權力已不可同日而語。

然而,正如革命家列寧在《帝國主義是資本主義的最高階段》所言,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高度積累的資本勢必不滿足於國內市場,除了市場,還要確保資源和物料的供應,因此政治力在國際上的延伸是必須的。中國想要成為像美國那樣的資本主義霸權,就必須挑戰美國對其周邊國家的影響力,台灣首當其衝。從早期的武力威脅,到近年的經濟收買、政治滲透,實力不若美國的中共持續向台灣的資本家階級招手,彷彿在說:你們想賺錢就得靠我,所以你們必須認可我!

而這招顯然已經產生了一定效果,2012年台灣的總統選舉,許多在經濟上依賴中國的台籍大資本家如王雪紅等人紛紛表態力挺「九二共識」,原本埋頭鑽營的財團突然如此積極干預政治,難免啟人疑竇,懷疑背後是否有官方組織者。另外,中共始終不願放棄武力犯台的可能性,這點從1989年中共處理六四天安門事件的態度就可窺見端倪,中共不能忍受民主,然而台灣社會雖是資本主義當道,但人民卻已習慣了起碼的民主,資本家階級固然可以用利益收買,但有強烈民主意識的人民,對中共而言無疑是塊燙手山芋,還可能對中國人民產生「不良」的影響。

台灣民族主義與太陽花運動

要理解太陽花運動的動力和後續效應,就不能不面對「台獨」或「台灣民族主義」的興起,姑且不論其具體內容為何,台灣民族主義在青年一輩中的吸引力高漲,是不可否認的事實,雖然多少借用了上代人的語彙,但卻是個全新的現象,須要重新認識,其內涵也絕非能以「反動」或「進步」簡單二分。

支持兩岸統一的統派,有些以教育本土化解釋這個現象;支持台灣獨立的獨派,則有以「天然獨」稱呼這一輩青年者,意指生長於台灣當自然而然產生台灣國族意識。很遺憾,兩種解釋都不充分,前者將政治意識化約為教育的灌輸作用,後者將民族主義類比為一種自然現象,而把其社會根源神秘化了,彷彿民族主義不是受具體政治經濟環境影響的複雜產物、而與成長背景有唯一對應關係似的。

那麼,這股台灣民族主義的潮流究竟從何而來?先看看這個數據,自1989年至2005年,隨著中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和兩岸經貿往來越趨密切,民意調查顯示認同自己是「台灣人」而非中國人的人口比例,從16%大幅上升到63%,如果我們把前面述及的宏觀政治經濟背景納入考慮,就可以發現,這正是中國嘗試走向資本主義霸權的時期。腐敗變質的共產黨,早已喪失了共產主義的理想,然而,不相信共產主義的共產黨,再怎麼愚笨的人也看得出來是自相矛盾,因此中共為了維持自身統治的合法性,除了口頭上不反對共產主義,還必須另闢蹊徑,不料竟召喚出中國最古老反動的「天朝思想」,搖身一變成「大中華民族主義」,鼓動人民盼望一個國富兵強的新中國,正符合中國向資本主義霸權邁步的需要,堪稱古典與現代的和鳴。大中華民族主義在中共統治集團手中,等同壓迫國內少數民族和周邊國家的工具,總而言之,台灣民族主義正是被大中華民族主義激發出來的。

在霸權陰影下捍衛民主和自決權

但是,太快跳到結論會讓我們忽略另一種可能,其實有些統派人士說得並沒有錯,兩岸之間本屬同一個民族,在文化和語言上都非常相近,正是因為後來美國的帝國主義政策才分裂。這種淵源本來完全有可能導致另一種對中國的認同,但統派人士總是氣急敗壞的訓斥青年,而不願看見事情沒有往這一種可能發展的原因。原因就出在中共政權自己,不但太過專制,而且後來更變本加厲,發展資本主義剝削自己的人民,還用軍隊鎮壓學生運動,管控民眾的言論和資訊,其腐爛程度一年比一年更甚,難道有人會心甘情願生活在這種政府的統治下、願意跟這樣的國家統一嗎?不要說台灣,就連香港近年也發展出強烈的離心傾向,這豈不是正好說明了,台灣民族主義的興起不只是島內因素使然,中共政權的倒行逆施才是根源。

那麼,可以說太陽花運動就是獨派人士的勝利嗎?答案是否定的,不能把人民支持「民主」和「自決權」的抵抗行動和「民族主義」劃上等號。民族主義屬於更高層次的意識形態範疇,意指社會各階級團結在民族的旗幟下,消除內部雜音一致對外。抵抗外來強權固然是正義,但這個「對外」有點玄機,你如果抗議台灣資本家剝削其他國家的工人,可能就會有人來指責你不挺「自己人」了。民族主義就是如此,很難說它本身是好是壞,因為在不同情境下,它有時是進步的有時又是反動的。

因此,如果有人在民族主義的名義下捍衛民主,這個行動無疑是進步的,應當支持,但這和支持民族主義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就以太陽花運動為例,在個別運動領袖身上,的確可以看到較強的台灣民族主義傾向,但對大多數群眾而言,真正推動他們前來參與的是對「台灣民主遭破壞」以及「被中國強制併吞」的恐懼,還有對貿易政策「圖利少數大資本」的不滿,這些訴求構成了整場運動的基調。這些問題,可以說跟「台灣人沒有自己的國家」關係甚微,而台灣人民所展現出來的,是對中國發展為資本主義霸權的抵抗,台灣民族主義思潮的吸引力無非反映,如果不是因為運動本身的正義性質,台灣民族主義也不會帶上進步的色彩。


左翼視角下的太陽花(下):抗爭浪潮與啟動革命

新世紀全球正義運動之一環

「一種革命之最確實現象,就是群眾的直接干涉歷史事件。在平時,國家——不問它是君主的或民主的——總超出於人民之上,而歷史則由這一行業的專門家:君王,大臣,官僚,議員,新聞記者所造成。但在這些緊急關頭,即當群眾再不能忍受舊制度之時,他們就打破那排斥他們於政治舞台之外的一些藩籬,掃清他們傳統的代表,以他們自己的干預來替一種新制度創造最初的基地了。」托洛茨基在《俄國革命史》的序言裡如是說。

革命和反叛對今日的人們而言,除了印在T恤上的圖案外,似乎早已模糊的難以辨認,然而,今天為何又有重談革命之必要?只因為早在我們不知不覺間,二十一世紀的革命之火已在全世界蔓延,2010至2011年中東北非「阿拉伯之春」和美國「佔領華爾街」就是引信,燒毀了全球化的資本主義必將我們帶向民主繁榮的幻象。

歷史並未終結,資本主義的危機以金融泡沫、國家債務等形式相繼爆發,危機的爆發伴隨著長期的經濟不景氣,在全世界各國造成了諸如青年失業率升高、生活水準較上個世代下降等現象。這些問題最鮮明的作用在青年身上,反映出來的則是對未來充滿不安定感,而對生活的不滿逐漸轉向對社會不正義的不滿,任何一點來自上面的刺激,過去可能安然無事的現在都會引燃熊熊烈火,革命已不再是過去式,而是未來式或者現在進行式了。

如果我們把太陽花運動當作「佔領立法院」和「台北之春」,放在2010年之後這一波全球運動浪潮的脈絡下進行觀察,無疑會發現不少共通點,除了反對不民主的政治制度以外,這些運動皆同時反對全球資本主義的張狂和肆虐,青年覺醒的「春天」意象依舊,但與上個世紀民主化運動的社會內涵已截然不同。

太陽花運動期間,立法院高牆上「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的斗大標語,儼然是運動的象徵。不過相較於突尼西亞和埃及等國在阿拉伯之春運動中推翻既有政權,太陽花運動與佔領華爾街運動一樣,雖然皆有大量群眾直接介入政治,滿足革命的必要條件,卻缺乏革命的充分條件:創造一個新的社會制度,所以遠遠稱不上一場真正的革命。

服貿協議:弊大於利的自由貿易毒藥

雖然如今媒體大眾已習慣於太陽花運動這個名稱,但另一名稱「反黑箱服貿運動」,就表達其目標而言更為明白。回到2013年6月21日,台灣與中國雙方簽訂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即「服貿」)說起,此協議延續2010年6月29日簽訂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ECFA),根據此協議的內容,台灣與中國政府將共同推動: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雙方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台灣政府之所以極力爭取服貿協議的簽訂,著眼點在於:互相開放並擴大彼此市場,以便向中國輸出台灣的各項服務業,中國對台灣的開放重點則包括:減少台商投資限制、擴大服務提供的範圍,讓台商能夠以更好的條件進入中國市場,掌握優勢、擴大經濟規模。

這一切以「去管制」為手段促進資本自由流動的政策,正是資本家階級挾國家之力,由上而下對薪資勞動者發動的階級進攻,也是對國內資本過度積累而導致利潤率下降的反動,透過資本外移的威脅,資本家階級成功弱化勞動者的議價能力,讓各國勞動條件無止盡的「比賤」,並從中謀取最大的利益。台灣的國民黨政府及一批親官方的經濟學者,宣傳服貿協議不遺餘力,聲稱更徹底的貿易自由化意味著更多的經濟成長、更多的就業,經濟繁榮的果實可以讓中下階層的民眾雨露均霑。

但是,官員、學者信奉市場至上的經濟理論有兩大明顯的缺陷:首先,它建立在一系列不切實際的假設之上,例如勞工可以在不同產業間自由移動,而不會陷入結構性失業或低度就業云云;其次,這種理論根本就和過去經濟發展的實際結果不符,依據世界銀行的調查研究,自1980年至2000年這段時間,每日生活支出不到2美元的人口增加了50%,達到28億人,幾乎是全世界人口的一半,而這段時間正是自由化程度最深的時期,且貿易自由化與人口中最貧窮的40%的收入成長呈負相關,但與中高收入群體呈正相關,換言之,它讓富者越富、貧者越貧。台灣與中國簽訂的服貿協議,其貿易自由化的本質和背後推動的驅力並無不同,都是為了服務資本的利益而不惜犧牲其他階級,因此是不折不扣的階級問題。

捲起風波:台灣印刷業與中小型資本

資本家階級、政府官僚等統治集團,當然不可能預料到尚深埋土壤中的太陽花運動,但他們無疑親自點燃了這場運動的「星火」,而看似平靜的台灣社會,早已在各個社會階層佈滿了各式各樣的「乾柴」,話雖如此,各個社會階層反應的快慢和強弱各不相同,這個差異構成了太陽花運動實際的面貌。

在服貿協議簽署前夕(2013年6月20日),引爆輿論的第一槍首推身兼國策顧問一職的出版界名人郝明義,公開發表文章反對兩岸簽署服貿協議,在〈我們剩不到二十四小時了〉裡,他反對台灣全面開放中國投資印刷業,理由是中國印刷和出版等行業高度統整,經濟規模龐大,一旦開放將導致大陸出版品大量登台,讓小資本、小人力的台灣印刷業生存空間受到擠壓,難逃被消滅或併購的命運,再者,台灣與中國官方對出版自由的管控程度差異極大,台灣印刷業縱使到對岸投資,也拿不到官方發給的「書刊准印證」,形成兩邊不對等,且談判過程也無意和深受影響的社會大眾公開討論,政府的作為實為「愚昧、無能、粗魯而自我感覺良好」。郝明義口中的出版業,儼然是台灣中小型資本和基層產業的縮影,從中亦不難看出服貿協議對台灣不僅造成經濟方面的衝擊(對中小企業、勞工不利),

在政治方面,中國人民至今仍缺乏起碼的民主權利,官僚資本主義化又有霸權野心的中共政權,不論是出於維持自身統治的合法性還是擴張其對台灣的影響力,勢必用盡各種手段「同化」台灣社會,一言以蔽之,腐化台灣人民的民主自由,簽署涵蓋眾多產業部門、影響範圍廣大的服貿協議,只會令這種滲透更加防不勝防。郝明義個人的「國策顧問」身份也具有相當意義,站在親官方的位置發表如此強烈的批判,除了予人「窩裏反」之感,也給國民黨政府統治的正當性重重一擊,列寧講過一句饒富深意的話:「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若放在這裡來看,可以發現背後反映著由跨海峽大資本策動的貿易自由化政策,和國內中小資本的利益存在著激烈衝突,台灣資本家階級連自己的側翼都搞不定,無怪乎後來反對服貿協議的太陽花運動聲勢會迅速壯大。

政治團體:群眾和先鋒的辯證

如果只是一個國策顧問出來撰文抨擊服貿協議,那麼或許可以讓國民黨政府的支持率大大降低,但也絕不可能促成捲動全台的太陽花運動,如果沒有政治團體(取其廣義,泛指除政黨以外的倡議、社運和非政府組織)的中介作用,群眾的不滿和怨恨只會化作深深的無力感和絕望,轉向情緒的宣洩而非積極行動。

當然,群眾不是能夠隨意召喚的,一切取決於當下社會的客觀形勢和群眾的主觀情緒,這些條件無時無刻都在變動,而且經常出現爆炸性的轉折,幾乎無法被政治團體準確預測,換言之,當群眾突然大規模動員起來時,政治團體常常也處在驚訝之中。而群眾自身亦然,他們懷抱著對現行制度和統治者的極度厭惡,欲除之而後快,但平時被隔絕於政治之外的人們,此刻也驚訝於自己的茫然無措,因此政治團體的重要性便顯現出來了,政治團體扮演著將群眾的能量導入軌道的作用,群眾之回應或拒絕政治團體的號召,也反映其變化中的政治面貌,因此對被推上風頭浪尖的政治團體進行評估,是分析一場運動的必要功課。

對抗跨海峽資本: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

談到對太陽花運動至關重要的政治團體,不能不提「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簡稱「民主陣線」),此團體成立於2013年7月28日,大約是服貿協議簽訂後一個多月,此團體是諸多活躍於台灣的社運組織之聯合,包括: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

民主陣線成員多以律師、學者教授和專業社運工作者為主,以深化反對服貿協議的論述和提出具體政策解方為己任,自服貿簽訂以後,民主陣線便積極推動輿論,以召開記者會等方式呼籲大眾關心服貿協議的簽訂,在2013年12月22日總統府前的集會,民主陣線明確要求國會先完成《兩岸協議簽訂與監督條例》、《經貿自由化衝擊影響評估與救濟法》、《中資來台投資條例》以及完善就業安全網等立法工作,再來審查服貿協議。

此即自始至終貫徹整場太陽花學運的「先立法、再審查」訴求之濫觴,希冀透過立法的方式,確保未來台灣與中國簽訂任何協議時,資訊皆公開透明且開放民眾參與,讓受影響的產業和勞工代表能有知情和發聲的機會,敏感產業則禁止開放。2014年3月17日,在學生攻佔立法院前夕,民主陣線亦於立法院外進行集會,並發表〈「捍衛民主120小時」行動聲明〉,這應該是最能代表民主陣線基本立場的文獻,裡面寫道「服貿協議不能為滿足少數政商壟斷利益,而犧牲大多數人民生存權益。各黨立法委員不能屈從『包裹表決』……程序上應遵循民主原則,並正視服貿協議對台灣的衝擊涉及台灣基層民生產業的生存、廣大國民的就業機會……言論自由、民主人權價值、甚而國家安全等,進而在確保民生、民主、人權與國家安全的前提下謹慎審查協議內容。」

應當怎樣理解民主陣線在太陽花運動裡扮演的角色?這是個複雜的問題,但我們至少可以做出下列幾點總結:第一,民主陣線其實不反對服貿協議和貿易自由化,更精確地說,是要求在貿易自由化政策下可能受害的中小型資本,其利益能夠被納入談判的考量,第二,民主陣線也並不否定國會和現行的代議民主,對他們而言,社會運動是為了向立法委員施予壓力,以便讓立法職能回到理想的「常軌」,第三,民主陣線以專業人士等社會中間階層為核心,代表的是除跨海峽大資本以外所有階級的聯合,提出的訴求不乏建設性,但若放在左右政治光譜下觀之,仍算較為溫和。

奪回未來:黑色島國青年陣線

在太陽花運動中,另一支重要的力量,則是以青年學生為主的「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簡稱「黑島青」),觀諸近幾年全球各地的社會運動,都可以看到青年活躍的身影,源源不絕的為運動注入新能量,他們今日的思想和情緒,將形塑一整個世代的政治氛圍,單憑這點,對其意義再怎麼強調也不為過。黑島青之名,靈感或源自於1920年代台灣尚處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的左翼組織:台灣黑色青年聯盟。

黑島青成立的時間與民主陣線相仿,都是在台灣與中國簽訂服貿協議後不久(黑島青成立於2013年8月),早在同年7月31日,後來的黑島青核心成員就曾經在立法院發起過一場名為「佔領立院,奪回未來」的反服貿行動,學生欲進入立法院參與公聽會被拒,遂強行翻過立法院圍牆,過程中與警察發生推擠而造成流血事件,但由於學生的行動,也成功阻擋了立法院將服貿排入審查,這次行動宛如次年太陽花學運的小規模練兵,雖然尚不敵優勢警力,但以高強度的佔領行動作為必要的抗爭手段,對他們而言至此不再陌生了。

2014年3月17日下午,由於國民黨立委在國會一片混亂中宣布服貿協議視為已審查,在眾多反對服貿協議的團體間引發一陣譁然,隔日(3月18日)傍晚六點,黑島青成員與諸多團體在立法院外舉行集會,約莫到晚上九點時,各團體按照事先預定好的計畫分進合擊,以聲東擊西的方式分散警力,順利使兩三百人成功進入國會議場,消息傳出,數千名群眾蜂擁而至,抵達議場外聲援,場內更擋下警察一波波的驅離行動,讓3月18日成為太陽花運動的序幕。當晚十一點,身為此次行動主導團體之一的黑島青發表了〈318青年占領立法院 反對黑箱服貿行動宣言〉,這也是少數由太陽花運動發起團體親自起草、闡述抗爭理念的文獻之一,值得探個究竟。

這篇宣言的開頭寫道:「我們不願看見台灣青年十年後,還過著22K的生活,台灣是個可以讓青年實現創業夢想、開咖啡廳、開個人公司、可以靠自己打拼變『頭家』的創業天堂。……未來,台灣的中小企業、微型企業,即將面臨資金充裕、整合上中下游一條龍模式的中資企業來台競爭,不管是上班族、小農、工人、商人,生存都將面臨威脅。除了個人飯碗難保,台灣對中國開放……印刷和出版發行通路,讓我們的言論自由受到嚴重威脅。」

有些論者據此為太陽花運動定調,說這是場小資產階級性質的運動,因此必然是保守的,然而,縱使宣言中提及「讓青年實現創業夢想」是種小資情懷,就必然代表整個宣言的立場都是小資嗎?縱使是小資,難道小資就必然代表保守,而不可能有進步的立場嗎?忽略了這些問題的層次,只會令這種貼標籤式的分析流於僵化、表面。

在台灣的資本主義民主制之下,維繫資本主義的力量除了強制以外,還有對於「機會平等」烏托邦的迷思,這種迷思相信:只要努力,雖然不可能人人都成為大資本家,但皆可以在不剝削別人的情況下,提升社會地位至中高收入群體的位置。

然而,這二十年來,由於台灣逐漸走向壟斷資本主義,資本日益集中在大財團手裡,階級的兩極分化這個資本主義發展的必然現象,也造成白領職業「低薪化」或「無產化」。這一代台灣青年(尤其是大學生)獨有的徬徨感,即源自於此,年少懵懂時對人生的憧憬,一個一個被資本主義堵死,有些青年或繼續力爭上游,或在令人深感無力的環境裡載浮載沉,但也有越來越多的青年,因為在一整套崇尚資本主義和自由市場的經濟話語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而開始積極參與政治討論,也因此才會有這一波感於中共霸權主義興起,走上街頭反對國家與跨海峽資本合謀、捍衛台灣民主的浪潮。

由於「大學生」僅僅是個過渡的身分,並非確定的社會位置,因此學生這個群體內部包含著各種非均一成分,想成為小資的願望固然非反動,但也非站在勞動階級的立場,更重要的是,這種一廂情願的希望與資本主義下階級兩極分化的趨勢背道而馳。雖然如此,青年之投入太陽花運動和資本主義發展導致的不平等息息相關,絕非保守的因子,而是對社會的強烈控訴,也是把太陽花運動向左推的主要動力。

在簡短的開場白之後,宣言緊接著寫道:「反對服貿,不是『逢中必反』,服貿最大的問題在於,自由化下只讓大資本受益,巨大的財團可以無限制的、跨海峽的擴張,這些跨海峽的財團將侵害台灣本土小型的自營作業者。……服務貿易協定的本質,和WTO、FTA、TPP一樣,這些國與國的經濟協議,都是在去除國家對人民的保護。服貿協議,不管統獨,不管藍綠,這是一個少數大資本吞噬多數小農小工小商的階級問題,更是所有台灣青年未來都將面臨的嚴苛生存問題。」

這段論述,對貿易自由化的批判堪稱透徹,依照這個立場,任何形式的自由貿易協定都應該反對,但是在攻佔立法院的行動成功之後,以及後續各場由眾多團體共同召開的記者會上(例如3月20、23日),太陽花運動的主要訴求卻是:要求立法院於本會期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在法制化完成前,應先退回服貿協議不予審議。

顯然,這與黑島青的立場不盡相同,而是和民主陣線所提出來的較為相符,可見民主陣線在太陽花運動中,由於組織程度較高和論述準備較充分,因此起到了政治領導的作用,雖然在後來整個運動期間,似乎不見黑島青對外公開批評主流訴求,但經由上述梳理,可以確定太陽花運動內部亦存著差異與衝突,雖然現場有極端反中的訴求零星曝光,但整個運動的基調卻不是右翼民族主義,而是反對「目前簽署的」服貿協議,要求透過立法等回歸體制內的手段,對服貿協議嚴格審查、監督,而更左翼的反自由貿易主張,雖然出現在主導團體黑島青的行動宣言裡,最後仍然從主要訴求中被排擠了出去,在國會「場內」得不到表達,最後只得在「場外」徘徊了。

沈默現身:集體消音的服務業工作者

總而言之,在服貿「監督法制化」和根本「反自由貿易」之間,而力量的天平之側重於監督法制化這頭,其另一個可能的原因,也許能夠從運動的參與群眾中窺見端倪。根據台北大學社會系陳副教授的研究〈誰來「學運」?太陽花學運參與者的基本人口圖像〉,太陽花運動的參與者中,有56%是學生,其餘不具學生身份的44%社會人士的職業分佈,來自製造業的比例僅有16.3%,換句話說,絕大多數來自服務業。這場運動的參與群眾,可以說由大學生和職業青年構成,按道理說,這些來自服務業的工作者,受到服貿的直接影響,不是部分資本外移就是產業競爭、併吞加劇,應該更反對服貿協議才對,但是為什麼他們的聲音沒有得到表達呢?

問題的癥結或許在於,這些服務業工作者的參與大多是「原子化」的,他們不像大學生,有閒暇和心力組織異議性學生社團,並思考政治問題,而且台灣的工會組織率,幾乎全是由國公營事業和有一定規模的製造業撐起來的,若談到私營部門的服務業、中小企業,可以說工會化程度幾近於零,缺乏集體行動和思考的組織載體,大多數前來參與太陽花運動的職業青年,往往是感動於學生改變社會的熱情與對民主自由的堅持,抱著「守護學生」的心態而來,跟自己職場上的同事仍維持疏離的關係,對他們而言,甚至連把積極的政治討論帶入職場都可能是奢望,然而,不少來到現場的參與者們,在短暫的24天裡結識了夥伴,也相約以後有什麼運動都願意再來「幫忙」,這些經歷對他們個人的生命留下難以抹滅的痕跡,也鼓舞著他們繼續關注政治、投入形形色色的社會實踐,但這些影響都是很「個人」的,薪資勞動者的集體面貌在太陽花運動裡,自始至終都是模糊的,甚至可以說幾乎不存在。

事實上,不論締結自由貿易協定的利益如何在兩國之間分配,對薪資勞動者必然不利,只有徹底反對貿易自由化,才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方法,理應與服貿協議最切身相關的服務業工作者們,卻在這場運動裡扮演沈默的參與者和聲援者。

總檢視:從「佔領」到「退場」

撼動了全台的太陽花運動,造成的外部漣漪無法估量,前述的討論只是試著標誌出運動內部的幾股主要動力,無意窮盡運動引發的一切後續效應。釐清各個社會階級在太陽花運動中的政治比重後,讓本文回到一開始的命題,這也是此番探討的核心,如果太陽花運動並非革命,僅僅是一場者「半」革命,那麼它究竟是一場怎樣的半革命呢?

太陽花運動為期共24天,始自3月18日的佔領立法院,接下來以立院為基地的各團體,和政府之間展開了一連串的攻防,然而政府始終站穩立場,於最核心的「退回服貿,中止審議」之議題上寸步不讓,也因為政府採取的拖延戰術,讓一派學生急於突破頹勢,因此發動了3月23日的攻佔行政院行動,這次行動召喚出了大量學生未曾預見的群眾,最後以在混亂中被強力鎮壓而收場,然其中仍有值得我們細細回顧之處,延續這場挫敗,領導團體遂捨原本順利的高強度抗爭行動,「以進為退」的號召了3月30日的50萬人上街示威,群眾聚集於總統府前和平表達訴求。

然而領導團體在330大遊行之後,已經沒有其他提高壓力的手段,陷入低潮的運動於4月1日又遭逢來自左翼人士的批評,一部分議場內成員出走,與場外人士共組「賤民解放區」,痛批議場內的決策權和發言權被少數人壟斷,也許是感於這股壓力,議場內的團體於4月5日發起「人民議會」活動,秉參與式民主之精神,讓現場民眾參與兩岸協議監督法制的討論,4月6日,國民黨籍的立法院院長口頭向抗議學生承諾,在監督法制完成立法前,不召集黨團協商會議,對於退意已決的少數領導核心而言,這無非是場及時雨,便以此為運動主要成果之一,宣布於4月10日「光榮退場」,結束為期24天的太陽花運動,然而,正是在運動結束之時,場內工作人員以「二樓奴工」的身份,再次抗議場內有關退場的決策機制不民主、黑箱,可以說,決策權嚴重集中於少數核心之手的問題,至運動結束都沒有解決。運動結束後,服貿協議成了執政黨手中的燙手山芋,縱使行政和立法大權在手,暫且不敢再輕舉妄動。

瓶頸與不足:在矛盾中擺盪的太陽花

太陽花運動的本質是矛盾的,我們可以從這組數字中看出重要的線索,根據TVBS電視台於去年3月24日所做的民調,當被問到支不支持學生佔領立法院時,有51%的民眾表示支持,僅有38%的民眾表示反對,但是當問到支不支持學生佔領行政院的抗議行動時,卻僅有30%的民眾表示支持,表示反對的民眾則高達58%,為何會有如此差別,這個問題本身背後的意義又是什麼?

在民眾意識的一進一退之間,是不是蘊含著太陽花運動的瓶頸與不足?打從起初二、三百名群眾衝入立法院時,原先他們預期的是迅即遭到驅離,是由於大批的聲援群眾湧入場外,又引起社會輿論沸騰,對政府不滿達到最高點,概括而言,是一定規模的群眾壓力,才打開了統治集團內部不願急於清場一派的空間,這股龐大的群眾壓力,宛如一記重擊,狠狠的打在了台灣的資本主義民主制上,可見台灣社會在資本主義發展下累積的社會危機,已經突破了現有議會民主的框架,再不能透過這個框架解決了,今後這一代青年除了透過體制內的手段,例如選票來監督執政黨以外,必要時定會響應回到街頭的號召,重新佔領被政客壟斷的政治舞台,因為唯有如此才是可靠的,唯有群眾自己的力量才能帶來改變,這是太陽花運動顛撲不破的教訓。

當聲援者起身實際跨出的一步,願意投入體制外抗爭行動,但是太陽花運動的主要訴求,在經歷可能的內部折衝以後,卻圍繞在回到「先立法、再審查」之常規的議會民主之內,除此之外,並無更進一步的政治想像,顯然,可見聲援者與領導團體的思維之間,已經出現些微的落差了。

也許這就是民調顯示對於佔領行政院的行動多持保留態度的原因,試想,如果今日之佔領立法院只是為了喚起立法委員的注意,那麼又何須採用更高強度的抗爭手段?如果只是為了通過更完備的兩岸協議監督法制,而非根本反對一切貿易自由化進程,又何須衝著行政部門而去?

最盤繞社會大眾心頭的恐怕還是這個疑慮:台灣的議會民主制縱使受少數人把持,正當性不足,但若由佔領立法院的群眾癱瘓行政部門,我們又要以什麼取而代之,莫非整個國家就交給國會議場內的少數領導核心發號施令,它的民主正當性從何而來?更符合民主正當性的人民權力中心不是天方夜譚,但絕不會憑空而降,除非今天跟政府分庭抗禮的一方,是由台灣社會各行各業的工作者和基層勞工,由下而上組織起來的民主組織,並由其中每一個成員共同決定運動的訴求和走向,否則難以想像其具備足夠的民主正當性,這也是為什麼,薪資勞動者在政治上、組織上的缺席,很可能是太陽花運動的最大弱點和敗筆。

嘗有人以「不反自由貿易的反服貿運動」批評太陽花,這個批評之所以擲地有聲,正是因為在參與反服貿抗議的群眾中,確實有認為不應該簽署服貿,但卻可以接受和美國等國家簽署類似的《跨太平洋夥伴協議》(簡稱TPP)之意見存在,此處確實有著矛盾,但這個矛盾的根源並不是排外仇中,而是對中共政權倒行逆施的恐懼,這種對中共的排斥瀰漫在許多反對服貿協議的群眾之中,對這部分群眾而言,反服貿與恐懼中共起初互為表裏,最後合而為一,甚至比反對服貿協議本身更具感染力,然而它絕非反動保守的民族主義。在台灣,極右排外的民族主義支持者不是沒有,但在這次太陽花運動中卻未見其積極活動,更未成為主流,不能跟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混為一談。

觀諸兩岸四地這二十年來,可以看見一個共同的趨勢,那就是隨著中共越走資本主義、越反動,就越引起人民大眾的反感,這不只限於周邊國家,直接生活在中共統治之下的中國人民當然也不例外,這個趨勢的進一步發展和激盪,勢必決定亞洲未來的命運。此時重談2014年的太陽花運動,絕對不遲,在三月震盪中乍現的熱潮,已化作地表下的滾滾暗流,持續翻騰台灣的政局,當中所蘊含的,無非是群眾決定自身前途的渴望,以及建立新社會的潛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