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書訊】《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購買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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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林良榮助理教授‧邱羽凡律師‧ 張鑫隆助理教授
    • 【出版】勞動視野工作室
    • 【出版日期】201210
  • 【定價】新台幣250
  • 【購買方式請合全國各書店或網路書店,團體購買特惠價洽詢,請來信: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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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簡介

我國工會運動長期受資本家和國家機器的強力壓制,力量迄今相當薄弱,不但絕大多數工會型態停留在廠場層級,工會幹部與會員的行動空間也飽受限制,使工會組織不易普及與發展,工人力量難以自主團結。勞工無論籌組工會、加入工會、擔任工會幹部或是參與工會行動,都可能引來雇主解僱、調職、減薪、記過等不當勞動行為的打壓或報復。尤其當工會組織發展處於萌芽階段,勞工與工會不易抵抗雇主無孔不入的威脅;即使工會籌組成功,雇主仍可能鼓動勞工退出工會或企圖干涉工會事務,並採取不當勞動行為,阻礙勞工行使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等「勞動三權」,不當勞動行為成為雇主鎮壓、甚至消滅工會力量的重要武器!

如何保障勞工行使勞動三權,在此情勢下益顯重要。經過多年研議,參酌美國與日本兩國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我國於2010年終於完成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的修法,並於201151日勞動節開始實施,此次堪稱勞動三法頒布施行以來的最大幅度修正。新修正勞動三法在《工會法》第八章〈保護〉與《團體協約法》第六條明定的不當勞動行為類型,包含:不利益待遇的禁止、支配介入工會的禁止、團體協約誠信協商義務,如果雇主違反相關規範,勞工與工會可以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當中的〈裁決〉一章,向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來獲得救濟,這可謂我國戰後集體勞資關係制度的重大進展。

然而,裁決制度是我國立法暨行政部門參考美國與日本兩國經驗所制定,並非透過我國勞動政治力量催生,因此國外經驗之參酌亦有其重要性,以對照我國裁決制度的施行現況來做一檢視與比較,故本書第一章先簡介裁決制度在美國與日本發展的歷史背景與立法政治意義,再分析我國不當勞動行為的立法政策。第二章則深入介紹我國不當勞動行為規範的內涵與運作;第三章評析我國裁決委員會運作迄今做出的多項裁決內容,包括解僱、考績、調職、獎懲,或是與身分上(勞工董事)有關的多種不利待遇,以及工會會員身分、會務假、代扣會費與阻礙工會運作的雇主行為,以期藉由歸納相關裁決決定的特徵,就不當勞動行為規範的未來發展,有所助益。最後,第四章第五章引介日本與德國保護工會行動的法制,前者以勞動委員會制度為主,後者以司法救濟制度為核心,以期開拓我國保護工會發展制度的視野,徹底落實勞動三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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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簡目

勞動視野工作室 出版序

本書簡介(中文)

本書簡介(English

推薦序一 陳信行戰鬥的權利、團結的權利,不靠神仙皇帝政府要人、而是靠自己職場的同事們集體的力量來保衛自己

推薦序二   朱傳炳勞工不僅要知法,還要修法,更要創法!

推薦序三 杜光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工會幹部在驚滔駭浪中的一點點小浮木

 

第一章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國際發展史及其立法政治意義:兼論我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立法政策

前言

美國:自由貿易與勞資對等力量之確保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母國及其發軔

日本:勞動基本權與工會活動自由之保護政策二次戰後日本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立法及其發展

台灣:政治民主化運動與工會自由化之契機工會力量軟弱下的台灣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建構

 

第二章 我國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救濟與工會保護

概說

我國不當勞動行為的實體規範

我國不當勞動行為之行政救濟:以裁決制度為中心

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之評價

 

第三章 我國裁決委員會之裁決內容:案例分析與未來制度發展

我國爭議類型與裁決決定:制度運作之整體觀察

我國裁決個案的分析與整理:以10個裁決個案為例

未來的發展:裁決制度與司法救濟的關係以勞裁(100)字第2號的司法審查為例

 

第四章其他國家有關工會行動保護之法制(一):日本不當勞動行為的救濟與勞動委員會制度

日本不當勞動行為的行政救濟制度及其政策意義何謂不當勞動行為之行政「救濟」?

不當勞動行為的禁止規範與行政救濟體制工會團結行動之保護與勞資關係之行政介入

日本勞動委員會制度運作之概況

日本勞動委員會行政救濟制度之檢討與未來發展

 

第五章其他國家有關工會行動保護之法制(二):德國同盟自由基本與民事訴訟救濟

前言:面對不當勞動行為,鬥爭還是訴訟!?

德國集體勞動權(同盟自由)保障哪些權利?

工會行動的限制與「不當勞動行為」

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的重要類型

集體勞動權(同盟自由)的權利保護機制

對台灣法制之啟示

 

第六章 結論

 

主要參考書目

勞動視野工作室簡介

工人叢書系列之一《勞動法權益新解》簡介

 

附錄

附錄一、《工會法》第八章「保護」法規

附錄二、《團體協約法》誠信協商法規

附錄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章「裁決」法規

附錄四、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附錄五、裁決委員會的構成和運作

附錄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流程圖

附錄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

附錄八、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案件委任書

附錄九、詢問證人申請書

附錄十、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答辯書64

附錄十一、證人拒絕證言陳明書

附錄十二、調查證物申請書

附錄十三、和解書

附錄十四、撤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事件申請書

圖表索引

1: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在各國之發展

2:我國不當勞動行為之類型圖3

3:關係企業內發生不當勞動行為之關係圖

4:派遣勞動關係中發生不當勞動行為之關係圖

5:日本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之行政救濟審查程序

6:德國同盟自由的結構

7:德國工會之同盟自由的內涵

8:德國金屬工會之組織結構

1:我國不當勞動行為類型與法規範依據

2:與不利益待遇類型相關之裁決決定

3:與阻礙工會活動相關類型相關之裁決決定

4:其他不勞動行為類型相關之裁決決定

5:日本不當勞動行為事件處理之情形(地勞委之「初審」)

6:日本不當勞動行為事件處理之情形(中勞委之「再審查」)

7:日本中央勞動委員會再審查之平均處理日數

8:勞工對雇主侵害同盟自由而提起之訴訟

《活動訊息》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運作的觀察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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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運作的觀察與檢討—行政與司法的對話》學術研討會

時間:102年3月2日(星期六)

地點:政治大學綜合院館5F國際會議廳

主辦單位:政治大學法學院勞動法與社會法中心、台灣勞動法學會

研討會報名網址:http://www.law.nccu.edu.tw/actnews/actnews.php?Sn=21

 

議程:

開幕致詞

主持人:郭明政院長(政治大學法學院)王能君理事長(台灣勞動法學會)

 

09:50~10:50第一場次(專題報告

主題:裁決制度之建構與新勞資關係之形成—法政策的視野

主持人:黃程貫教授/主任委員(政治大學法學院/行政院勞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報告人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私權與非私權區分】侯岳宏副教授(台北大學法律學系)

報告人二:【試論我國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之「裁決」性質】林良榮助理教授(政治大學法學院)

 

11:00~12:30第二場次(圓桌論壇)

主題:不當勞動行為政策的形成、實踐與檢討

主持人:黃程貫教授/主任委員(政治大學法學院/行政院勞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與談人:王如玄律師(前勞委會主任委員)、焦興鎧研究員(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邱駿彥教授(文化大學法律系)、劉士豪教授(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孫友聯秘書長(台灣勞工陣線)

 

13:50~14:50第三場次(專題報告)

主題:裁決制度之運作與司法實務之檢討—行政法的解題

主持人:王能君理事長/副教授/委員(台灣勞動法學會/台灣大學法律學系/行政院勞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報告人一:【我國現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定位與功能之結構分析】賴恆盈副教授(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

報告人二:【行政法院審判權爭議、程序誤用與判斷餘地:誤解與看不見的問題?】林佳和助理教授(政治大學法學院)

 

15:10~17:00第四場次(圓桌論壇)

主題:裁決委員會之認定與司法救濟

主持人:劉志鵬理事長/律師/委員(台灣法學會/寰瀛法律事務所/行政院勞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主題引言人:張鑫隆助理教授/委員(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行政院勞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與談人:鄭傑夫法官(最高法院)、張國勳法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劉師婷律師/委員(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行政院勞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張清浩律師(張清浩法律事務所)、行政院勞委會代表

 

閉幕式

主持人:王能君理事長(台灣勞動法學會)

 

 

 

 

反對病態責任制,歡迎加入準時上下班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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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病態責任制,從準時上下班做起!


今天是初六(2/15),有些公司初五迎財神就開始上班~有些人可以享受九天的假期 有些只能享受六天 或是五天就得開始上工…沒有連假沒關係 至少 不要白白加班 !!而且今天要上班的 下周六就沒必要補班 !!

準時上下班!準時走!一起走!不要怕!沒有足夠的報酬 就不要超時加班!
歡迎各位拍下「我在XXX準時下班」的照片上傳(或不拍照打卡),例:「我在HTC新店廠6:00準時上下班 我不加班!」,再上傳至台灣電子電機資訊工會的Facebook行動網頁:http://www.facebook.com/events/483692155025700/。

之後,新的一年,我們也要準時上下班!我們每天都要準時上下班!  

 

進一步關於合法加班的相關訊息,也請持續關注台灣電子電機資訊工會的Facebook行動網頁:http://www.facebook.com/events/483692155025700/

工人互助:全國關廠工人連線需要您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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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全國各地爆發惡性關廠風潮,後來各自救會組成「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包括聯福製衣、福昌紡織電子、東菱電子、太中工業、東洋針織、路明電子等自 救會,發動激烈抗爭,例如軟禁老闆、臥軌、絕食等,要求監督退休金失職的勞委會「代位求償」,先將資遣費、退休金發給工人,再由國家向老闆追討。勞委會為 了安撫抗議群眾,於1997年7月推出「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以貸款形式發給了「代位求償」的金額。16年後,勞委會卻到法院告工人,要求工 人償還「貸款」。於是各自救會重新運作,加入了1998年擋大專聯考考生抗議的耀元電子自救會,以及苗栗地區的興利紙業自救會。串連抗議勞委會的惡劣討債行動。(請參閱全國關廠工人連線FB:http://www.facebook.com/ShutdownButNotShutup)

 

歡迎大家以任何方式,出錢出力持全關工人,這個社會會往哪個方向走,取決在我們的手裡。

捐款帳戶:大眾銀行 圓山簡易型分行(代碼814)
戶名: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帳號:108-10096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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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改帳戶說明:先前發布的帳戶(陳秀蓮)為個人帳戶,因考慮到勸募條例的規定,經過討論後,我們將以「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的帳戶接受大眾捐款。至於先前接受捐款的陳小姐帳戶,我們也會結清、公布收支,並加入捐款總額裡。

2.募款聲明:去年年底官邸行動後,一直有支持者在詢問捐款事宜。對於開放捐款我們一直抱著審慎的態度在考量,在臥軌行動後,面對一連串行動被起訴以及可能被求償的成本,全關決定開放捐款。

3.為何使用TIWA帳戶:因為目前的自救會員不是法人團體,由自救會組成的全國關廠工人連線也不是,因此,在討論後決定以全關行動協助團體之一的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帳戶收受捐款。因為協助的團體個別有原領域的工作同時進行中,實在沒有人力辦理團體登記,加上自救會平實的動員組訓還是以個別自救會運作為主,所以才暫不考慮合法化,保持體制外的身份。

4.款項使用:我們每季會公佈帳務捐款,除了用在因抗爭衍生的刑事責任罰款外,因為工人抗爭所需交通車費、餐費、大型抗爭也需要經費,如宣傳車、音響租借費用等,都需要經費挹注。再者,我們後續希望有一個訪調隊,能去收集這些工人的生命故事,希望能留下一些文化記錄,不要讓工人的身影被歷史埋沒。

 

(以上文字、圖片轉自全國關廠工人連線FB:http://www.facebook.com/ShutdownButNotShutup)

 

【工人書訊】《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新書發表會紀要

關鍵在於勞動者的自力態度!

勞動視野工作室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聯合報導

田奇峯(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勞資關係部主任)  圖/勞動視野工作室 (感謝吳宜臻、林日清協助拍攝)

(註:《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一書購買資訊請參考: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9334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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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勞動視野工作室」出版的《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1017日(三)上午十時三十分舉辦新書發表會,工會理事長如玉老師受邀擔任與談人。當日除了該書的作者政治大學法律系林良榮助理教授、邱羽凡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張鑫隆助理教授、審閱人陳文育執行長與會外,還有勞工陣線孫友聯秘書長、勞動黨臧汝興副秘書長、南山人壽工會藍維鼎常務理事、鐵路工會全國聯合會陳漢卿理事長、台灣鐵路工會潘鴻麟秘書長等共襄盛舉,短短的二個半小時,理論與實務的交流激盪全場。

 

  SANY0039  (新書發表會書籍熱賣現場)

SANY0033  (發表會主持人陳文育執行長)

 

 

張鑫隆教授:期待提供好的陣地 讓勞工一擊即中

SANY0042  張鑫隆教授表示法律知識都是由法律界內部的專業人士壟斷,因此法律界很少有什麼新書發表會的玩意。如果說工作室出版的第一本書(指《勞動法權益新解》)是勞工的步槍,那麼,現在戰場上碰到的,都是資方用的戰車,而且由於資方能花錢,裝備的性能愈來愈強,甚至還配備一些外國的「零件」。這樣的戰爭勞工怎樣打下去呢?他期許,與其說《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是勞工的一個迫擊砲,不如說這本書可以提供一些好的陣地,可以讓勞工站穩瞄準,一擊即中。留學日本的他,分享日本工會界有勞工律師辯護團,「勞工的律師就是專屬勞工的律師」,雖然不知道台灣何時才能出現這樣的景象,但是現在這一本書或許就是破除知識壟斷的開始。他也提及到目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面對的一些新議題,包括複數企業工會的爭議(註1),及行政法院拒絕私權介入所造成的問題等等。

 

孫友聯秘書長:經濟發展歷程中 工運應為勞工留下文字

SANY0047  孫友聯秘書長分享在一些大專院校教授勞工課程時,曾問學生,台灣經濟發展史上,您會記得誰?許多學生只記得王永慶、李國鼎等人,但絕對不認識一些女工的犠牲,才迫使政府制定一些職業安全的法令(註2)。其實,勞工陣線最近也出版了一本有關裁決制度的書籍-《搞工會:工會正義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與會者鼓勵他介紹該書時,他開玩笑說:「那麼我們這兩本書就是同日發片囉!」他十分認同「工運為勞工寫字」的方向,勞工陣線已經這樣實踐了,他樂見勞動視野工作室繼續為勞工留下文字。

 

彭如玉老師:保持與工運、社運接觸許多不公平才有機會改變

SANY0050  接下來就是如玉老師的發言,她說自己只熟識教育領域的事,但常常思考一個問題:「教師工會可以做多些事情?」她暫時給自己答案是持續保持與台灣工運與社運的接觸,「只有整個社會起來,許多不公平的事情才有機會改變」。教師一路以來都被認為是準公務員,許多權益與救濟的事都被認為是政府的內部管理的事;但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教師既然算是一份較穩定的職業,教師工會理應更有責任,透過嘗試申請許多裁決案例,提供公、私部門工會摸索出一些可發展的軌跡。她也表示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十分重視基層組織,每學期都舉辦兩次支會長聯席會議,邀請各工運或社運團體介紹相關議題,提升基層教師的視野。從事組織工作多年的她,也一語道破組織利用文字的困境:現在資訊那麼發達,人們對資訊都有拒斥感,但做組織的人又期待他們透過文字接觸到相關知識,這樣的困境如何突破呢?

 

藍維鼎常務:工會對抗的不是公司,而是律師!

SANY0057  南山人壽工會藍維鼎常務理事介紹自己曾經為反對公司的併購案走上街頭(註3),並
對媒體發言,但公司事後竟告知他不得擅自對媒體發言,並隨即解除其區經理之職務。即使就業歧視評議會裁定資方違法,資方還是不願恢復其職。201151日勞動三法施行,他因為對裁決的制度不夠了解,錯失了將該案提請裁決的機會。他表示目前與公司發生許多司法訴訟或裁決案件,他以自身的經驗感嘆,自己明明已經是壽險從業人員,「說話」就是最基本的專業,但即使如此,他和幹部們面對法律或出庭時,都感到十分吃力,更何況一般的勞工。相反,公司可以花大把鈔票,請到國師級的律師相助,使局勢變成「工會對抗的不是公司,而是律師!」他也呼應張教授提出的勞工專屬律師,期待更多的輔佐人制度或工會界交流機制。

 

臧汝興副秘書長:期望團體協約規範 增加台灣工會動能

SANY0063  勞動黨臧汝興副秘書長則表示韓國雖然也有裁決制度,但工運其實不太注意它,因為工會裁決的勝訴率僅有10%,李明博就任總統後,比率更降到只有3%。裁決制度就好像過往的性騷擾申訴制度一樣,由於它的敗訴率太高,普遍社會又對受害人不太理解,受害人提出申訴只會造成二度傷害。十分玩味的是,2010年開始,韓國的勞動法規定公司對照給請會務假工會幹部薪資,是一種不當勞動行為。他又嘗試以過去工運發生的案例,檢視裁決制度「可能」與「不能」,2007年聯倉交通公司違法解僱工會幹部案(註4),應可透過裁決制度解決,但2001年華隆公司的邱惠珍自殺案(註5),就無法透過裁決制度平反。另外,1989年的遠東化纖工會,因為工會幹部遭資方升職調動引發工會罷工行動,這個台灣工運史上絕無僅有的行動,能否得到裁決制度肯定,也是頗值得觀察的。最後,在新的勞動三法中,他最期待團體協約協商中有關誠信協商義務的部份,就是資方對於工會提出團體協約協商之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由於台灣目前的工會大多是防衛性的,或許有這樣的規定,可以增加工會的動能。

 

林良榮教授:工會的「公益性行為」也應受到保護

SANY0074  林良榮教授呼應藍常務理事的話,認為南山工會的抗議是「公益性行為」,應該受到保護。另外,他也透露19921993年期間,他曾協助立委推動教師法的立法,他們當時是支持教師工會入法的,但教師甚至連署反對教師組工會,他印象很深的是,當他們在師範大學舉辦座談會時,一位年長的教授拿著拐杖指著他罵:「你們要立法將我們老師變成勞工!」當然現在的時空背景已經變了,教師不但可以組工會,還可以提出團體協約協商的要求。現在碰到的問題是雇主是誰,他認為以「指揮關係」去認定雇主才是正途,教師工會這方面的裁決也會影響到其他公部門包括國營事業的發展。

 

邱羽凡律師:關鍵不在於裁決制度在於勞工自力態度

SANY0080  本書的另一位作者邱羽凡律師(現於德國哥根大學法律系就讀博士班)最後以該書第143頁的一段話作結:「工會的轉機不在於如何透過不當勞動行為救濟機制來提升組織率,而在工會的核心,即工會理監事會的功能是不是能夠有效的發揮。就如同前述本書出版目的所期待:工會幹部必須是一個驍勇善戰的社會運動家、冷靜多謀的策略家,更應該是具有法律鬥爭能力的法律家,才是化解台灣工會危機為轉機的關鍵」,勉勵勞工自學法律,成為勞資關係鬥爭的專家。


1:工會法第6條規定工會的種類有「企業工會」、「職業工會」及「產業工會」三種,法律對企業工會及職業工會的設計,傾向於單一化,對產業工會的設計傾向複數化;但實務上企業工會已出現複數工會的現象。

2:指飛歌電子公司女工中毒事件促成<勞工安全衛生法>立法,參羅桂美,2002重返歷史現場-飛歌電子廠工傷事件30週年有「憾」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1809

32010511日南山人壽工會曾舉辦「反掏空救南山」、「反禿鷹護權益」的集會遊行,反對由香港上市公司及私募基金組成的「博智中策」團隊對南山公司進行併購。南山人壽最後由尹衍樑的潤泰集團收購。

4:聯倉交通公司是知名電子業物流公司,司機們籌組工會遭到各種要脅與打壓,主要的工會幹部劉信孝亦遭公司調職後開除,9位理事計有4人遭解雇,引發全國各產業總工會的聲援。目前各次訴訟均為劉信孝勝訴。

5:華隆頭份廠工人2001年曾為了催討積欠三個月的薪資而罷工,罷工失敗後,積極抗爭的女工邱惠珍面對主管要脅與責怪,深感不滿,憤而喝農藥自殺。台灣左派作家陳映真曾為她寫一首詩-工人邱惠珍,參http://www.xiachao.org.tw/i_page.asp?repno=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