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冠廷律師(勞動視野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爭議經過與問題】 本人月薪30000元,在國定假日加班8小時,薪資單上該天的薪資只有1000元,是否違法?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勞基法第 39 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
在一般的情況下,依據上開規定,國定假日薪水應加倍發放;然而如果公司有提供您補休或是以變形工時之方式挪移國定假日至其他期日休假,則無須發放雙倍薪資。
如果您並無補休或適用變形工時,您月薪30000元,換算成日薪後為1000元,國定假日工資應以當日工資照給,再加發一日工資之方式辦理;換言之,公司除了給您月薪30000元外(當日工資已算入),還需另外加發1000元給您,由於無法從您的敘述判斷「薪資單上該天的薪資只有1000元」是否包含當日工資及加發工資,因此請您自行計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