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冠廷律師(勞動視野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爭議經過與問題】 我在公司任職未滿半年依照勞基法如離職需提前10日告知,但公司表示離職需提前一個月 告知,否則以曠離論不給予薪水。我想請問:我可以用什麼方式依照勞基法的規定離職, 並在該拿到薪水的發薪日領到錢呢?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一、雇主要求離職須提前一個月告知,違反勞基法第16條規定而該約定無效
(一) 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同法第15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二) 勞雇雙方是否可約定延長或縮短這項預告期間?勞動部過去的(88)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已經明白表示不行,原因在於,勞基法是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如果勞資雙方約定的預告期間比勞基法長,將陷勞工於更不利的地位,如果雙方在勞動契約中延長預告期間,該約定無效。貴公司也無權要求您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並不合法。此外,若您依法預告終止契約,在預告期間內,雇主仍然需要支付勞工薪水,勞工可享有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工作時間的謀職假。
二、您可以書面方式保留證據後至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請求公司給付積欠之薪資:
為避免日後口說無憑,建議您以書面的方式表達離職意願以及預定離職日期,預定離職日期須間隔10日以上(不含表達離職意願當日);書面方式包含簡訊、Line或存證信函均無不可。依照我國法院見解,勞工表達離職意願後雇主知悉(口頭表達離職意願)或收受送達(書面表達離職意願)後,無須雇主同意便能生效。如事後公司仍持續以相同理由拒付薪資,您可持上開文書至所在地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請求公司給付積欠的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