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援美麗華工會罷工糾察事件聲明】

聲援美麗華工會罷工糾察事件聲明

自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形成以來,資本政權透過國家機器來協助資本家鎮壓工會運動的事件並沒有中斷,美麗華工會罷工糾察線遭警察破壞的事件並不令人意外。但是今天資本政權用法律加諸於工會運動最低限度的「秩序=桎梏」–罷工糾察線,被國家的機器所突破的影像,透過網路傳播赤裸裸的呈現在眾人眼前時,只會跟讓我們更堅信:資本政權宣稱要保護勞工的制度只是為了維持其資本主義制度壓榨的謊言;惟有勞工意識的覺醒和團結,透過勞工運動來對抗資本家的壓榨才有可能改變今天勞工的處境。

罷工糾察線是勞工為改善或維持自身的勞動條件和經濟地位,透過團結來對抗資方的最後手段,是集體勞資爭議中被憲法層次之勞動爭議權所保障的權利。其核心的目的即是維護勞工團結的意志,迫使資方讓步。因此勞工為維持其團結的意志,在勞資關係發展的過程中,從工會活動到罷工、占據職場、罷工糾察線等爭議行為的發動,是一種流動的法律關係,隨者資方的回應而有不同程度的反抗,所以除了明確的暴力行為外,不能有固定的法律界限。特別是在對抗過程中,勞工組成人牆或靜坐形成罷工糾察線,是其團結意志的展現,只要不是一種絕對性或永久性的阻礙,國家必須維持中立性,不得運用警察暴力來排除;即便對於合法性有爭議,除非會有立即性的暴力發生之虞,否則只能透過司法途徑來解決。

勞動視野協會(籌備設立中)是由一群勞動法學者、勞動法專業律師及工會運動從事者所組成的團體,目的是為了在資本政權所提供的法律遊戲下,為勞工朋友和工會尋求一個支牚點,讓勞工運動不斷的前進,儘管有人遭遇解僱或民刑事責任的追訴,我們都會儘一切可能給予援助。

新聞聯絡:
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勞動視野協會(籌備設立中) 2018.01.20

【活動宣傳】從近期重大勞資爭議事件檢討罷工法制研討會

【近期重大勞資爭議事件檢討我國罷工法制 研討會】

勞動視野協會籌備處與新竹縣產總聯合主辦,在新竹!限額50名,歡迎報名參加。
活動時間: 2018年2月3日(六) 9:30-16:00

發表暨與談人:
張鑫隆副教授&邱羽凡助理教授&詹素貞理事長
林名哲秘書長& 彭宏達理事長&翁瑋律師
劉冠廷律師& 黃慧甄理事& 張詠善律師

 

【勞動權益】勞工隱私權爭議(公司設監視器)

 ◎彭敬元律師(勞動視野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爭議經過與問題】
雇主會24小時監視勞工上班情況,甚至有一支監視器對準休息的座椅而非機台,而非防盜,
雇主在週末時,還不時拿手機監看公司情況。我想請問:關於工廠內部人員的個人隱私保護
,勞工該怎麼應對?默默被監視著一舉一動無法反抗嗎?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您好,就您的提問回覆如下:

 一、相關函釋

依照法務部民國102 年03 月27 日法律字第10203502790 號函:「(三)問題三(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下之侵入者影像):…2.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非屬前述(三)、1 、之情形)錄存監視錄影畫面: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之畫面,非屬前述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情形時,應有特定目的(例如:場所進出安全管理),並符合本法第15 條、第19條所定要件(例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法律明文規定、與公共利益有關)。另其如將上開個人資料予以公布,則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之。否則應符合本法第16 條但書、第20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當事人書面同意、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或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二、相關規定

(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之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之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三)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如下:「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三、由上開法務部函釋可知,雇主在工作場所設置監視錄影器應該要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之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個人資料蒐集前應有明確告知程序。依您說明的情形,雇主似乎未得到勞工的同意即裝設監視器,亦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踐行告知之程序,且雇主將監視器對準休息的座椅,對於休息中勞工的隱私有所妨礙,可能已逾監督目的之必要範圍,且與蒐集之目的不具正當合理之關聯,而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8條、第19條有違

四、承上,雇主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依第47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雇主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之規定,依第48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若因此造成您的損害,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另可參考本工作室相關文章「【勞動權益解析】雇主可以任意在工作場所裝監視器來監視員工的一舉一動嗎?」,網址如下:

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8716014-%E3%80%90%E5%8B%9E%E5%8B%95%E6%AC%8A%E7%9B%8A%E8%A7%A3%E6%9E%90%E3%80%91%E9%9B%87%E4%B8%BB%E5%8F%AF%E4%BB%A5%E4%BB%BB%E6%84%8F%E5%9C%A8%E5%B7%A5%E4%BD%9C%E5%A0%B4%E6%89%80%E8%A3%9D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感謝您!!

【勞動權益】離職預告爭議

◎ 劉冠廷律師(勞動視野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爭議經過與問題】
我在公司任職未滿半年依照勞基法如離職需提前10日告知,但公司表示離職需提前一個月
告知,否則以曠離論不給予薪水。我想請問:我可以用什麼方式依照勞基法的規定離職,
並在該拿到薪水的發薪日領到錢呢?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一、雇主要求離職須提前一個月告知,違反勞基法第16條規定而該約定無效

(一)  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同法第15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二)  勞雇雙方是否可約定延長或縮短這項預告期間?勞動部過去的(88)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已經明白表示不行,原因在於,勞基法是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如果勞資雙方約定的預告期間比勞基法長,將陷勞工於更不利的地位,如果雙方在勞動契約中延長預告期間,該約定無效。貴公司也無權要求您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並不合法。此外,若您依法預告終止契約,在預告期間內,雇主仍然需要支付勞工薪水,勞工可享有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工作時間的謀職假。

二、您可以書面方式保留證據後至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請求公司給付積欠之薪資:

為避免日後口說無憑,建議您以書面的方式表達離職意願以及預定離職日期,預定離職日期須間隔10日以上(不含表達離職意願當日);書面方式包含簡訊、Line或存證信函均無不可。依照我國法院見解,勞工表達離職意願後雇主知悉(口頭表達離職意願)或收受送達(書面表達離職意願)後,無須雇主同意便能生效。如事後公司仍持續以相同理由拒付薪資,您可持上開文書至所在地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請求公司給付積欠的薪資。

【公告】加入勞動視野協會會員

如何成為勞動視野協會會員

一、本會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階級意識及勞工運動之發展。

二、入會資格:

1.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年滿二十歲,於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為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非營利機構或勞工團體,於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入會費與經常會費:

1.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500元;經常會費每月新台幣100元

2. 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1000元;經常會費每月新台幣500元

申請入會者須預先繳清入會費,繳費匯款資訊如下:

匯款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六家庄分行(代碼822)

戶名:社團法人勞動視野協會  帳號:495-54063422-4

提醒:匯款完成後請務必保留轉帳單據或其他匯款證明!

六、聯絡資訊:

聯絡人:林家綺秘書

E-mail: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七、入會申請書請於本網站自行下載,申請書填妥並檢附下列資料後,以書面寄至本會會址(收件人請填「勞動視野協會」),或將申請書電子檔寄至本會信箱。

1.申請個人會員者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必備)、入會費匯款收據影本(必備),其餘資料是否檢附請自行決定(例如:學經歷證明、現職工作證明、勞工團體/工會參加證明)。

2.申請團體會員者請檢附團體章程一份(必備)、團體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必備)、會員代表人身分證正反影本一份(必備)、團體證照影本一份(如立案證書、法人登記等,若無再請提供其他相關證明,必備)、入會費匯款收據影本(必備),其餘資料是否檢附請自行決定(例如:會員名冊、團體成果報告書、獲獎記錄等)。

勞動視野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