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協會(籌備中)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爭議經過與問題】 上一份餐飲業工作在職時公司要我們簽保密條款及競業禁止(兩年內不能從相關工作), 不然要賠償他200萬違約金,現在離職後我想去找工作時也沒辦法再做相同的工作。 我想提問: 1.有辦法把條款取消或拿回來嗎?因為我有在網路上搜尋競業禁止期間公司要支付給我 在職期間6個月的平均月薪之50%的經濟補償,但是現在前老闆對我傳過去的line或簡訊都不 讀不回,我該怎麼辦? 2.競業禁止條款取消或拿回來不知道該怎麼做,如果要寫存證信函該怎麼寫呢?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第一、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您所簽署的競業禁止契約應該是無效的,您應不受拘束可自由從事相關工作: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第一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第二項)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第三項)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第一項)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第二項)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二) 簡言之,如果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必要性(雇主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且您有接觸之可能性)、合理性(約定競業禁止範圍合理),更重要的是必須符合有給付合理之補償,而該合理補償不得低於離職前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且應該為離職後一次性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否則無效。
(三) 因此:根據您所簽署的保密與競業禁止條款有下列問題可能導致無效,您不受拘束,也就可以自由從事相關工作:
1、員工保密合約書第一條所規範之保密範圍過於寬鬆,無法確認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範:「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已經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例如:設定閱覽權限等等),因此無法確認有無保密必要性。
2、員工競業限制協議第二條僅約定25%補償,不符合標準50%,且賠償金額200萬也過高顯不合理,應該認為無效。
第二、縱使依照您所簽署員工競業限制協議約定,也應該解釋該協議根本自始並未生效,且因雇主迴避拒不給付補償而無效,您也不受拘束可繼續從事相關工作:
(一)根據您簽署員工競業限制協議第五條第五項明文規定甲方(也就是公司)必須在您離職後次日60日內向您提出書面生效主張為唯一生效要件,如果逾期沒有以書面提出,則協議自始不生效力。因此,如果您已經離職超過60天,因雇主從未向您書面主張要使該協議生效,因此該協議依約定將不生效力,也不拘束您,因此您可以自由從事相關工作也不用負擔賠償。
(二)再根據您簽署員工競業限制協議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如果甲方(公司)未依約規定提供您薪資補償,且經您書面通知30日未改正,也視為公司同意您不再受競業禁止約定拘束。
第三、小結:
簡單來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您簽的員工競業限制協議應該是欠缺必要性與合理補償約定而無效的;又如您已經離職六十日,於此期間公司都沒有任何書面表示,該協議也是自始不生效力;退步言,保守起見,您也可以以書面存證信函之方式向雇主正式催告確認公司不願意給付您合理補償,以使協議失效。
第四、存證信函撰寫內容:
基本上如果您已經離職超過六十天,公司都沒有任何書面表示要求該協議生效的話,無論依勞基法或協議內容都可以認為該協議不生效力,您可以直接「完全無須理會」。也就是您可以自由選擇您想從事的相關工作,應該也不需要特別花費心力和費用寄發存證信函,畢竟目前雇主也不願意聯絡,如果寄發存證信函,可能反而引來不必要的麻煩。如果您仍不放心仍希望寄存證信函;或是如果日後雇主有其他主張或請求,您再將上述建議內容說明表明該協議無效即可。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