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敬元律師(勞動視野協會(籌備中)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爭議經過與問題】 我的工作是燈光音響活動工程,工作內容就是跑跑活動搬運器材上下,剛開始做這工作時 ,薪資都是活動做完時給付,後來老闆開始說要不要一個月領,沒想到一個月後沒領到薪 水,跟老闆討薪水一拖再拖,直到現在幾個月的薪水都要不到。 這工作不像一般的餐廳.便利商店等.... 上下班按時打卡,我只是自己紀錄每次上班的時間, 這樣該如何證明我有上班的時間,以及能否拿回薪水。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於如何證明上班時間
您自己記錄的上班時間可以做為上班時間之參考;如果您有同事,可以請同事幫忙證明您確實在您記錄的上班的時間有上班之事實;如果公司存放音響的地方或公司其他地方有監視器,您可能被監視器照到,亦可作為上班之證明;或者,與老闆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的對話,如果曾經提到積欠多少工資,亦可作為佐證。
二、能否拿回薪水
一般而言,您只要有給付勞務,老闆即有給付您工資的義務,依您說明的情形,您的工資是按日薪計算,所以,如果能證明您的工作天數,老闆即須按您工作天數給付日薪給您,關鍵在於證明工作天數及日薪多少錢。建議您向雇主再催討一次,並同時錄音下來,作為日後向勞工局提出調解甚至於起訴請求之用。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