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品安律師(勞動視野協會(籌備中)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爭議經過與問題】 您好,敝公司規定每天上班時間為8:30~17:50 中午休息一小時(熄燈休息,13:00整會敲鐘), 也就是每天表定工時8小時又20分鐘 在今年以前員工一直認為自己是雙周84小時(不過照國定假日周 休二日,並無彈休) 在今年全面單周40小時的政策下公司也沒有更改上班時間,我們才知道原來每 天10:00~10:10、15:00~15:10是休息時間(根本沒人休息也沒人敢休息) 今日看到一篇新聞 "雇主將30分休息時間分攤至每小時 勞動部長:就是違法" 不曉得敝公司如此工時規定是否違法? 身為一間員工數破萬的上市公司,一天就可以多凹20萬分鐘的工時,如此凹員工工作時數是否可惡 ? 還請給予回覆與建議能夠採取的措施謝謝!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一、 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就您所詢,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而雇主雖規定每天10:00~10:10、15:00~15:10是休息時間雖然沒有實際休息,但午休已有休息一小時,則看似尚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法35條規定。
至於雇主表定兩次十分鐘休息時間的部分,由於這十分鐘事實上根本不可能讓勞工休息(實際上仍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之下,勞工也不可能任意離開工作崗位)實際上即仍是工作時間,因此應加入工作時間計算,如果該日連同這兩個十分鐘合計逾法定每日工時上限8小時,超過部分仍屬於加班時間,必須符合法令規定且應給付加班費。
二、 雇主要求勞工加班須符合法定要件: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而勞工每日工作超出正常工時20分鐘應認定為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依照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同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若雇主要求勞工加班須符合加班之法定要件,換言之,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必須符合下列要件:第一、雇主如有使勞工加班之需求;第二、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第三;勞工同意,才可以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
三、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第32條規定之行政罰則:
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第32條規定而要求勞工加班,按同法第79條之規定可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再者,主管機關可以公布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命令雇主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四、 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加班:
雇主就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第32條規定獲得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雇主仍然不可以強制勞工加班,依同法第42條的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如果雇主仍執意要勞工加班,則恐有觸犯刑事責任之虞,按同法第77條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雇主以強暴、脅迫等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加班,則違反同法第5條規定,依照同法第75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五、 雇主就每日延長工時應給付加班費:
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給付加班費,延長工作在二小時以內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就您所述,勞工每日加班20分鐘,雇主即應依照上開標準給付加班費。
六、勞工可加入工會,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勞動檢查:
若您的公司有工會,建議您可以加入工會一同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此外您亦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勞動檢查,有關勞動檢查可參閱「勞動檢查專欄」之文章,網址: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category/3197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