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協會(籌備中)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爭議經過與問題】 國定假日加班,雇主已先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並約定好工作時間跟正常日一樣工作八小時(08~12, 中間休息一小時,13~17),並讓勞工選擇請領加班費(一日工資八小時)或六個月內撢一日補休一 天。 如果該國定假日,員工中午臨時請事假,下午沒來上班。試問勞工可否主張國定假日出勤,加發一日 工資為由,要求雇主給一日工資呢?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一、首先針對您的問題:
(一)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亦即雇主如使勞工加班必須經工會同意;且在國定假日(即37條之休假)應徵得勞工同意且加倍發給工資,方合乎法令規定。
(二)再依照勞動部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之解釋:「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32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24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依此解釋,應注意:
1. 勞工同意於國定假出勤,原即使「未滿八小時」除了要給工作時間的工資外,仍應該要加發「1日」之工資,方符合法令之規定,所以您可以請求給付加發一日之工資。
2. 若您同意國定假日加班但當日又請事假,原則上雇主仍要給付您該加發之一日薪資,然需注意,您已同意雇主願於國家假日加班但當日又請事假,若可以證明您請假之理由係於事前已安排之事、而非臨時需請假且親自處理之事,則縱使在14天保障的事假範圍中,亦可能認為有權利濫用的問題,此需併為注意。
二、針對加班權益部分,我們已經有規劃一系列專文,建議您可以參考「【勞動權益】主管指示假日出勤只能領加班費,不能補休,但明明過去可以二擇一,如何處理?(會員1512-0067)」專文(網址:https://goo.gl/hcxKle);或在我們的網站搜尋「加班」來看到更多文章(網址:https://goo.gl/g34Tx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