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曉丰律師(勞動視野協會(籌備中)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爭議經過與問題】
於診所執業之護理師被僱主要求我們協助藥師調劑(把藥物品項、數量拿下來,讓藥師調劑)或是藥
師請假時,要護師調劑再請醫師出來給藥。我們認為這部分將有護理師、藥師、機構負責人之法律
責任。故找了相關法條(藥師法、醫療法),但很需要勞動視野協會給予更完善的法律資訊。也想詢
問除了藥師法、醫療法的部分,這件事情有無違反勞基法?依據藥師法第15條規範藥師業務,而藥
師法第24條-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依據醫療法第57條第一項規範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
規定,執行業務。若違反將以醫療法第103條懲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一、勞工違反行政法規,不會因為是雇主指示而免責
在職場上,有時雇主會指示從事違法事務,但在法律上,若對於行為人有罰則的話,不會因為是雇主指示而免責。所以,正如您所查詢的,藥師法第24條就沒有藥師資格,卻執行同法第15條藥師業務的人,有罰鍰規定。若您在醫療院所中,因為雇主的工作安排,使您必須在只有護理師執照的情況下去從事藥師的業務,若遭主管機關查得違法情形,包括您可能遭受罰鍰處分,醫療院所的罰則亦不可免。
二、在勞動基準法裡面,主要是在規範雇主與勞工的關係,對於雇主指示員工做違法的事並沒有特別規定,也沒有規範在勞工可以不經預告解除契約的條文裡。也因為如此,勞工在雇主指示下做違法的事,相關責任就如前所述,自己必須面對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