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視野論壇】 左翼視角下的太陽花

撰文:毛翊宇(勞動視野工作室宣傳部)

  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左翼視角下的太陽花(上):資本霸權與捍衛民主

撼動台灣和兩岸神經的24天

2014年3月18日晚上9點,二、三百名學生衝入立法院議場,隔日凌晨,場外聚集群眾多達數千名,和警察成分庭抗禮之勢,導致為期24天的「佔領立法院」,亦稱三月學運或「太陽花運動」。衝入議場的行動,很快佔據媒體焦點,除了立院「場內」和「場外」,全國間接參與者不計其數,這場學運經常被拿來與1990年的「野百合學運」做比較,可見,太陽花運動的規模自1990年以來罕見,以抗爭強度而言(佔領),放諸全球亦不可小覷,對國內甚至國際政治局勢的影響,更不在話下。

然而,與野百合學運事隔25年,太陽花運動的積極參與者過半為大學生,這些人多在1990年代後出生,而台灣的社會發展在這些年裡改變甚鉅,整體政治經濟面貌與以往頗為不同,甚至「大學生」身份的社會意義也大幅滑落。2015年至今,由於太陽花運動的衝擊,台灣政壇大有重新洗牌之勢,執政黨中國國民黨在地方首長選舉中大敗,標榜「台獨」、「中間偏左」的新興政黨相繼崛起,隱約可以看出太陽花運動的餘波。與運動相關的思想爭論也方興未艾,有褒有貶、有支持有批判,但正如哲人斯賓諾莎所言:「不要哭,不要笑,但要理解。」

作為一個反對資本主義、無條件支持民主和自決權的馬克思主義者,同時也作為太陽花運動的同一代人,筆者相信自身的這些條件,對於深刻理解太陽花運動無非是助力,絲毫不會影響認識的客觀性,更甚者,筆者認為,唯有對後太陽花的社會政治做出左翼的分析和理解,才能夠深入運動內部並真正回應之。

政治:從軍事獨裁到資本主義民主

在進入太陽花運動本身,對其過程進行爬梳之前,應該先分析當前時代的政治經濟背景,下述背景除了是引發運動的客觀條件,更重要的是,這些條件在過去漫長的時間裡,逐漸塑造了行動者的主觀意識。社會條件無疑會制約行動者,行動者的意識也無非是社會條件的反映,但這不代表兩者直接等同,如果不獨立的探究行動者的意識,將無法解釋為什麼人們會用這種行動、而非另一種行動予以回應。

台灣社會這二、三十年來的發展,可以大致劃分為「政治」、「經濟」兩個範疇。政治方面,台灣於1987年解除長達38年的戒嚴令,黨禁報禁也漸次開放,長期被禁錮的政治自由和言論自由,在人民大眾及反對黨對統治者前仆後繼的挑戰下不得不放鬆;以1996年的總統全民直選為標誌,象徵著50年來以軍事獨裁手段統治台灣的中國國民黨開始民主化與本土化;2000年民主進步黨贏得總統選舉、實現政黨輪替。

台灣經歷1980年代以來堪稱劇烈的社會轉型期至此,政治體制逐步確立為兩黨制的資本主義民主制,人民得享有一定程度的民主自由,各階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然而上述權利與資本主義的私有制和市場經濟並行不悖,薪資勞動者階級雖曾在此波民主運動中扮演一定的角色,但最後在政治上仍未形成鮮明的政治力量,再加上被反對國民黨的黨外運動收編而終致消散,予人曇花一現之感,甚為可惜。1990年前後出生的這一代,也就是現今正值青年時期的行動者們,即在這樣的政治環境下成長,戒嚴統治對他們而言,彷彿是遙遠而模糊的記憶,隱藏於幕後,難以辨認卻不時影響著人們今天的生活。

更重要的是,這段時期資本主義民主制的形成和鞏固,塑造了我們對「進步」這個概念的認知,社會衝突對立的兩造是「公民社會」和「國家」,不同「階級」的矛盾被有意無意忽略了,對民主理念的堅持和嚮往,既是台灣人民的重要資產,同時又有極大的侷限。對資本主義的批判基本上不是缺席、就是透過隱蔽的方式部分表達,也因為這樣,台灣薪資勞動者和青年的意識裡留有一片空白,難以直接反映社會真正的矛盾所在。

經濟:從殖民體制到壟斷資本主義

除了政治外,在經濟面向上台灣社會經歷的轉型也不可謂不大,長期統治台灣的中國國民黨,自中國大陸時期伊始就是地主和資本家階級的政黨,對民眾的壓迫自不在話下。國民黨敗逃台灣以後,先是接收大量日本殖民時期留下的國營經濟部門,後又確立了在美國軍事保護下,仰賴美國和日本資本的經濟發展模式,可謂「國家資本主義」的典型,又集「極權資本主義」的特性於一身,用高度經濟成長和產業發展來鞏固自身統治的正當性,打壓工人運動同時又高舉收入分配政策,以維繫社會穩定,這種一貫的思維模式至今仍可以在國民黨身上看到。然而,這種發展模式必然遇到瓶頸,尤其是1970年代以降,戰後資本主義繁榮在全球戛然而止,令其更形雪上加霜。

1990年前後出生的青年,從小聽著「黑手變頭家」的故事,更不用說大資本家一個個吹噓自己「白手起家」的豐功偉業,這種種意識形態,自然有偽造的成分,但也相當程度反映了台灣早期資本主義正在發展時,階級界線較為模糊,社會流動可能性尚存的現實。但就在這一代青年成長的同時,台灣資本主義正快速發展,其固有本性益發尖銳,台灣資本在中國共產黨開始明目張膽的發展資本主義之後,突然思鄉心切,趕緊搭上這班剝削中國工農的列車,資本輸出這支避免利潤率下降和降低台灣薪資勞動者議價能力的利器,讓台灣資本如虎添翼。

這個趨勢,對台灣資本主義的發展產生諸多重要影響。首先,由於製造業大量外移,使得結構性失業升高,政府公佈的失業率數據由1990年代初期的低點1%,提高到2009年的高點5.9%;其次,也使得工會組織率下滑,1994年台灣的產業工會會員組織率約為27-28%,到了2005年只剩下15%。上述不利薪資勞動者的變化,對青年的影響又更大,且光看數據還不夠,青年除了失業率遠高整體平均,還特別受缺乏保障的「非典型工作」、「低度就業」之苦,縱使有工作,也很多是缺乏發展前景、不穩定或低薪過勞。由於求職不易所導致的工會議價能力下滑、工會的老化,對一整代的青年勞動者產生了極不利的烙印,很少人會把勞動者的薪資福利、工作條件當作「集體」、「政治」問題看待。

因此,台灣薪資水平不可避免的長期停滯,2009年工業與服務業部門受雇者的平均薪資為40,371元,較12年前不增反減,少了1000元左右,近年來大學畢業生的起薪也僅有26,000元上下。薪資勞動者的處境每況愈下,那麼社會流動的機會又有多大呢?在1985年台灣大企業和中小企業的銷售額各佔一半,且大企業只佔出口比例的24%,到了2005年,大企業的銷售額則突破了七成,出口比例更飆漲到82%,足見台灣資本主義已經漸漸由「自由競爭」走向「壟斷」,薪資勞動者藉由積累足夠的資本翻身成為資本家,也日益不可能了。

上述這種情形無疑與馬克思的經濟理論相符,由於資本的積累來自對勞動者的經濟剝削,除非有社會革命危機或政治力介入,勞動階級的相對貧困化和資本集中,是資本主義發展的必然現象。然而在資本主義民主的體制下,由於政府視發展資本主義經濟為己任,這些問題不但無法解決,還會進一步惡化。許多青年慢慢發現,上一輩口中那個只要好好努力就能成功的台灣社會,似乎越來越遙遠,茫然無助伴隨著期望落空而來,社會流動這個資本主義安全閥的削弱,更可能給予資本主義的正當性重重一擊。台灣的薪資勞動者,尤其是青年,雖然對資本主義之苦有切身所感,但由於前述諸多結構性的原因,卻呈現出一種對階級批判的失語狀態,將社會不滿的矛頭指向特定的「特權」、「政商集團」,而非資本主義。

國民黨從「反攻大陸」到「兩岸和平發展」

近年來,「中國因素」四個字在台灣社運裡幾乎無役不與,這個字眼泛指北京當局透過國際實力影響台灣政局,其實這絕非什麼新現象,中國因素的淵源在台灣既深且廣,不瞭解中國的政治發展,就不可能了解台灣。

早在1996年台灣首次總統直選時,北京就對台灣文攻武嚇,一時之間台海頗有戰雲密佈之勢,更於2005年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將其合法動用武力「解放台灣」的意志形諸條文。早年在美軍第七艦隊保護下的國民政府,如今在台灣已然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北京在國際上始終戮力打壓,拒絕承認這一點,這種行徑當然有些荒謬,但其實更可笑的是,1949年遷移到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早年對中共的兇惡態度也不遑多讓。蔣介石主張「漢賊不兩立」,否認中共政權的合法性,對「反攻大陸」念念不忘,還在島內四處搜捕「匪諜」到了濫殺無辜的地步,恐共仇共的宣傳不絕於耳。

但2008年馬英九當選總統後卻尋求改善與中共的關係,國民黨對兩岸關係的立場在這幾十年間從「反共」劇烈改變成「親共」,背後的原因究竟為何?答案關鍵在中共政權性質的轉變,這一點如果不從左翼立場予以分析,是很難說清楚的。

中共從「官僚社會主義」到「官僚資本主義」

包括台灣在內的資本主義民主國家,僅管有忽視階級矛盾等弊端,在形式上仍強調權力分立,人民亦有發表言論或參政自由,而中共至今仍自稱為民主國家,但人民卻不得自由組織政黨發表各種言論。其實以農民軍隊而非工人運動起家的中共,從來就不是民主的,在1949年取得全國政權之後,鎮壓了國內的地主和資本家階級,除了推動土地改革,亦師法蘇聯發展國有工業,新工人階級在國營企業裡,雖然享有就業、醫療、住房等等福利,但對於黨官僚和廠長的命令卻只能服從,也不能在政治上反對共產黨,黨對於內部的異議份子也不遺餘力的打壓。

按照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裡的定義,無產階級取得政權是為了爭得民主,若按此標準,中共當然不能說是社會主義國家。但甫革命成功的中共難道支持資本主義?馬克思主義者分析政治,不會採取如此非黑即白的態度,依照革命家托洛茨基的理論,像中共這類的政權應該歸類為「官僚變態的工人國家」(中國托洛茨基主義者稱「官僚社會主義」),專指一小撮黨官僚壓制工人,壟斷政治並享受各種特權,並以財產國有制(與馬克思主張的公有制不同)和指令經濟(而非勞動者自治)管理社會。

然而這也不等於獨厚資本家的私有制和把工人當成商品的市場經濟,這就是為什麼冷戰時期西方國家痛恨中共和蘇聯,不是因為他們在乎民主自由,而是因為中蘇兩國確實消滅了資本家階級的特權,只是並非代之以勞動者的民主,而是代之以黨對勞動者的獨裁。但這種制度卻是不穩定的,托洛茨基表示過這樣的意見:如果工人沒有發動推翻官僚的政治革命,共產黨可能會重建資本主義。

很遺憾,自1970年代晚期以來,中共所推動的「改革開放」正是如此,為了提高國有企業的盈利能力,超過3000萬名工人被解雇,至2001年為止,總共有86%的國有企業遭全部或部分的私有化。中國共產黨藉特權之便化國產為私產的同時,也不放鬆對政治的壟斷,成了不折不扣的「官僚資本主義」(托洛茨基主義者語),六四天安門大屠殺,更給中共打上了極權暴政的印記。中共從「官僚社會主義」到「官僚資本主義」的演變,就是國民黨態度轉變的原因,現在不只國民黨,連民進黨政要都經常出入中國,一點也不在乎這個國家動不動就揚言武力犯台,這當然是為了台灣資本家在中國經營事業的利益,在台灣,什麼無聊的話題都可以拿來藍綠惡鬥,真正超越藍綠的只有保護資本家階級的利益。

中共走向資本主義霸權之夢

中國的政治發展影響台灣不僅於此,除了本文所要探討的太陽花學運就是因反對兩岸服貿協議而起之外,其實最近幾年來,就有連串社會運動,以「中國因素」為抗議對象。

例如2008年海協會長陳雲林訪台,國民黨政府動用不成比例的警力將台北街頭淨空,侵害人民言論集會自由,激起學生示威。2012年,在中國累積龐大資本的旺旺集團,繼回台收購中時報系、中國電視公司、中天電視台之後申請的中嘉有線電視系統併購案獲政府機關「有條件」通過,頗有對媒體輿論形成壟斷之勢。但旺旺集團老闆與中共黨政人士關係良好,且曾發表露骨的反民主言論,又有侵害新聞倫理、令旗下記者進行自我言論審查之嫌,因此引發了「反媒體壟斷」的學生運動。雖然規模不及太陽花運動,但這場運動就其性質而言,簡直如同太陽花運動的預演,如今回過頭來審視,足證2014年三月爆發的運動,並非天外飛來一筆,兩岸服貿協議在島內激化的社會矛盾,不但是數年來的累積,更是同一個國際政治情勢所催生的。

中國這三十年來的資本主義改革,殘酷的「資本原始積累」宛如十八世紀的英國,大量農民因為農村的極度貧窮而流向城市,豐沛的產業後備軍和貪污腐敗的官僚成就了資本的盛宴,中國今日早已成為「血汗工廠」的代名詞,工人階級的犧牲成就了中國的經濟發展,一躍而上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官僚資產階級的財富和權力已不可同日而語。

然而,正如革命家列寧在《帝國主義是資本主義的最高階段》所言,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高度積累的資本勢必不滿足於國內市場,除了市場,還要確保資源和物料的供應,因此政治力在國際上的延伸是必須的。中國想要成為像美國那樣的資本主義霸權,就必須挑戰美國對其周邊國家的影響力,台灣首當其衝。從早期的武力威脅,到近年的經濟收買、政治滲透,實力不若美國的中共持續向台灣的資本家階級招手,彷彿在說:你們想賺錢就得靠我,所以你們必須認可我!

而這招顯然已經產生了一定效果,2012年台灣的總統選舉,許多在經濟上依賴中國的台籍大資本家如王雪紅等人紛紛表態力挺「九二共識」,原本埋頭鑽營的財團突然如此積極干預政治,難免啟人疑竇,懷疑背後是否有官方組織者。另外,中共始終不願放棄武力犯台的可能性,這點從1989年中共處理六四天安門事件的態度就可窺見端倪,中共不能忍受民主,然而台灣社會雖是資本主義當道,但人民卻已習慣了起碼的民主,資本家階級固然可以用利益收買,但有強烈民主意識的人民,對中共而言無疑是塊燙手山芋,還可能對中國人民產生「不良」的影響。

台灣民族主義與太陽花運動

要理解太陽花運動的動力和後續效應,就不能不面對「台獨」或「台灣民族主義」的興起,姑且不論其具體內容為何,台灣民族主義在青年一輩中的吸引力高漲,是不可否認的事實,雖然多少借用了上代人的語彙,但卻是個全新的現象,須要重新認識,其內涵也絕非能以「反動」或「進步」簡單二分。

支持兩岸統一的統派,有些以教育本土化解釋這個現象;支持台灣獨立的獨派,則有以「天然獨」稱呼這一輩青年者,意指生長於台灣當自然而然產生台灣國族意識。很遺憾,兩種解釋都不充分,前者將政治意識化約為教育的灌輸作用,後者將民族主義類比為一種自然現象,而把其社會根源神秘化了,彷彿民族主義不是受具體政治經濟環境影響的複雜產物、而與成長背景有唯一對應關係似的。

那麼,這股台灣民族主義的潮流究竟從何而來?先看看這個數據,自1989年至2005年,隨著中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和兩岸經貿往來越趨密切,民意調查顯示認同自己是「台灣人」而非中國人的人口比例,從16%大幅上升到63%,如果我們把前面述及的宏觀政治經濟背景納入考慮,就可以發現,這正是中國嘗試走向資本主義霸權的時期。腐敗變質的共產黨,早已喪失了共產主義的理想,然而,不相信共產主義的共產黨,再怎麼愚笨的人也看得出來是自相矛盾,因此中共為了維持自身統治的合法性,除了口頭上不反對共產主義,還必須另闢蹊徑,不料竟召喚出中國最古老反動的「天朝思想」,搖身一變成「大中華民族主義」,鼓動人民盼望一個國富兵強的新中國,正符合中國向資本主義霸權邁步的需要,堪稱古典與現代的和鳴。大中華民族主義在中共統治集團手中,等同壓迫國內少數民族和周邊國家的工具,總而言之,台灣民族主義正是被大中華民族主義激發出來的。

在霸權陰影下捍衛民主和自決權

但是,太快跳到結論會讓我們忽略另一種可能,其實有些統派人士說得並沒有錯,兩岸之間本屬同一個民族,在文化和語言上都非常相近,正是因為後來美國的帝國主義政策才分裂。這種淵源本來完全有可能導致另一種對中國的認同,但統派人士總是氣急敗壞的訓斥青年,而不願看見事情沒有往這一種可能發展的原因。原因就出在中共政權自己,不但太過專制,而且後來更變本加厲,發展資本主義剝削自己的人民,還用軍隊鎮壓學生運動,管控民眾的言論和資訊,其腐爛程度一年比一年更甚,難道有人會心甘情願生活在這種政府的統治下、願意跟這樣的國家統一嗎?不要說台灣,就連香港近年也發展出強烈的離心傾向,這豈不是正好說明了,台灣民族主義的興起不只是島內因素使然,中共政權的倒行逆施才是根源。

那麼,可以說太陽花運動就是獨派人士的勝利嗎?答案是否定的,不能把人民支持「民主」和「自決權」的抵抗行動和「民族主義」劃上等號。民族主義屬於更高層次的意識形態範疇,意指社會各階級團結在民族的旗幟下,消除內部雜音一致對外。抵抗外來強權固然是正義,但這個「對外」有點玄機,你如果抗議台灣資本家剝削其他國家的工人,可能就會有人來指責你不挺「自己人」了。民族主義就是如此,很難說它本身是好是壞,因為在不同情境下,它有時是進步的有時又是反動的。

因此,如果有人在民族主義的名義下捍衛民主,這個行動無疑是進步的,應當支持,但這和支持民族主義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就以太陽花運動為例,在個別運動領袖身上,的確可以看到較強的台灣民族主義傾向,但對大多數群眾而言,真正推動他們前來參與的是對「台灣民主遭破壞」以及「被中國強制併吞」的恐懼,還有對貿易政策「圖利少數大資本」的不滿,這些訴求構成了整場運動的基調。這些問題,可以說跟「台灣人沒有自己的國家」關係甚微,而台灣人民所展現出來的,是對中國發展為資本主義霸權的抵抗,台灣民族主義思潮的吸引力無非反映,如果不是因為運動本身的正義性質,台灣民族主義也不會帶上進步的色彩。


左翼視角下的太陽花(下):抗爭浪潮與啟動革命

新世紀全球正義運動之一環

「一種革命之最確實現象,就是群眾的直接干涉歷史事件。在平時,國家——不問它是君主的或民主的——總超出於人民之上,而歷史則由這一行業的專門家:君王,大臣,官僚,議員,新聞記者所造成。但在這些緊急關頭,即當群眾再不能忍受舊制度之時,他們就打破那排斥他們於政治舞台之外的一些藩籬,掃清他們傳統的代表,以他們自己的干預來替一種新制度創造最初的基地了。」托洛茨基在《俄國革命史》的序言裡如是說。

革命和反叛對今日的人們而言,除了印在T恤上的圖案外,似乎早已模糊的難以辨認,然而,今天為何又有重談革命之必要?只因為早在我們不知不覺間,二十一世紀的革命之火已在全世界蔓延,2010至2011年中東北非「阿拉伯之春」和美國「佔領華爾街」就是引信,燒毀了全球化的資本主義必將我們帶向民主繁榮的幻象。

歷史並未終結,資本主義的危機以金融泡沫、國家債務等形式相繼爆發,危機的爆發伴隨著長期的經濟不景氣,在全世界各國造成了諸如青年失業率升高、生活水準較上個世代下降等現象。這些問題最鮮明的作用在青年身上,反映出來的則是對未來充滿不安定感,而對生活的不滿逐漸轉向對社會不正義的不滿,任何一點來自上面的刺激,過去可能安然無事的現在都會引燃熊熊烈火,革命已不再是過去式,而是未來式或者現在進行式了。

如果我們把太陽花運動當作「佔領立法院」和「台北之春」,放在2010年之後這一波全球運動浪潮的脈絡下進行觀察,無疑會發現不少共通點,除了反對不民主的政治制度以外,這些運動皆同時反對全球資本主義的張狂和肆虐,青年覺醒的「春天」意象依舊,但與上個世紀民主化運動的社會內涵已截然不同。

太陽花運動期間,立法院高牆上「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的斗大標語,儼然是運動的象徵。不過相較於突尼西亞和埃及等國在阿拉伯之春運動中推翻既有政權,太陽花運動與佔領華爾街運動一樣,雖然皆有大量群眾直接介入政治,滿足革命的必要條件,卻缺乏革命的充分條件:創造一個新的社會制度,所以遠遠稱不上一場真正的革命。

服貿協議:弊大於利的自由貿易毒藥

雖然如今媒體大眾已習慣於太陽花運動這個名稱,但另一名稱「反黑箱服貿運動」,就表達其目標而言更為明白。回到2013年6月21日,台灣與中國雙方簽訂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即「服貿」)說起,此協議延續2010年6月29日簽訂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ECFA),根據此協議的內容,台灣與中國政府將共同推動: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雙方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台灣政府之所以極力爭取服貿協議的簽訂,著眼點在於:互相開放並擴大彼此市場,以便向中國輸出台灣的各項服務業,中國對台灣的開放重點則包括:減少台商投資限制、擴大服務提供的範圍,讓台商能夠以更好的條件進入中國市場,掌握優勢、擴大經濟規模。

這一切以「去管制」為手段促進資本自由流動的政策,正是資本家階級挾國家之力,由上而下對薪資勞動者發動的階級進攻,也是對國內資本過度積累而導致利潤率下降的反動,透過資本外移的威脅,資本家階級成功弱化勞動者的議價能力,讓各國勞動條件無止盡的「比賤」,並從中謀取最大的利益。台灣的國民黨政府及一批親官方的經濟學者,宣傳服貿協議不遺餘力,聲稱更徹底的貿易自由化意味著更多的經濟成長、更多的就業,經濟繁榮的果實可以讓中下階層的民眾雨露均霑。

但是,官員、學者信奉市場至上的經濟理論有兩大明顯的缺陷:首先,它建立在一系列不切實際的假設之上,例如勞工可以在不同產業間自由移動,而不會陷入結構性失業或低度就業云云;其次,這種理論根本就和過去經濟發展的實際結果不符,依據世界銀行的調查研究,自1980年至2000年這段時間,每日生活支出不到2美元的人口增加了50%,達到28億人,幾乎是全世界人口的一半,而這段時間正是自由化程度最深的時期,且貿易自由化與人口中最貧窮的40%的收入成長呈負相關,但與中高收入群體呈正相關,換言之,它讓富者越富、貧者越貧。台灣與中國簽訂的服貿協議,其貿易自由化的本質和背後推動的驅力並無不同,都是為了服務資本的利益而不惜犧牲其他階級,因此是不折不扣的階級問題。

捲起風波:台灣印刷業與中小型資本

資本家階級、政府官僚等統治集團,當然不可能預料到尚深埋土壤中的太陽花運動,但他們無疑親自點燃了這場運動的「星火」,而看似平靜的台灣社會,早已在各個社會階層佈滿了各式各樣的「乾柴」,話雖如此,各個社會階層反應的快慢和強弱各不相同,這個差異構成了太陽花運動實際的面貌。

在服貿協議簽署前夕(2013年6月20日),引爆輿論的第一槍首推身兼國策顧問一職的出版界名人郝明義,公開發表文章反對兩岸簽署服貿協議,在〈我們剩不到二十四小時了〉裡,他反對台灣全面開放中國投資印刷業,理由是中國印刷和出版等行業高度統整,經濟規模龐大,一旦開放將導致大陸出版品大量登台,讓小資本、小人力的台灣印刷業生存空間受到擠壓,難逃被消滅或併購的命運,再者,台灣與中國官方對出版自由的管控程度差異極大,台灣印刷業縱使到對岸投資,也拿不到官方發給的「書刊准印證」,形成兩邊不對等,且談判過程也無意和深受影響的社會大眾公開討論,政府的作為實為「愚昧、無能、粗魯而自我感覺良好」。郝明義口中的出版業,儼然是台灣中小型資本和基層產業的縮影,從中亦不難看出服貿協議對台灣不僅造成經濟方面的衝擊(對中小企業、勞工不利),

在政治方面,中國人民至今仍缺乏起碼的民主權利,官僚資本主義化又有霸權野心的中共政權,不論是出於維持自身統治的合法性還是擴張其對台灣的影響力,勢必用盡各種手段「同化」台灣社會,一言以蔽之,腐化台灣人民的民主自由,簽署涵蓋眾多產業部門、影響範圍廣大的服貿協議,只會令這種滲透更加防不勝防。郝明義個人的「國策顧問」身份也具有相當意義,站在親官方的位置發表如此強烈的批判,除了予人「窩裏反」之感,也給國民黨政府統治的正當性重重一擊,列寧講過一句饒富深意的話:「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若放在這裡來看,可以發現背後反映著由跨海峽大資本策動的貿易自由化政策,和國內中小資本的利益存在著激烈衝突,台灣資本家階級連自己的側翼都搞不定,無怪乎後來反對服貿協議的太陽花運動聲勢會迅速壯大。

政治團體:群眾和先鋒的辯證

如果只是一個國策顧問出來撰文抨擊服貿協議,那麼或許可以讓國民黨政府的支持率大大降低,但也絕不可能促成捲動全台的太陽花運動,如果沒有政治團體(取其廣義,泛指除政黨以外的倡議、社運和非政府組織)的中介作用,群眾的不滿和怨恨只會化作深深的無力感和絕望,轉向情緒的宣洩而非積極行動。

當然,群眾不是能夠隨意召喚的,一切取決於當下社會的客觀形勢和群眾的主觀情緒,這些條件無時無刻都在變動,而且經常出現爆炸性的轉折,幾乎無法被政治團體準確預測,換言之,當群眾突然大規模動員起來時,政治團體常常也處在驚訝之中。而群眾自身亦然,他們懷抱著對現行制度和統治者的極度厭惡,欲除之而後快,但平時被隔絕於政治之外的人們,此刻也驚訝於自己的茫然無措,因此政治團體的重要性便顯現出來了,政治團體扮演著將群眾的能量導入軌道的作用,群眾之回應或拒絕政治團體的號召,也反映其變化中的政治面貌,因此對被推上風頭浪尖的政治團體進行評估,是分析一場運動的必要功課。

對抗跨海峽資本: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

談到對太陽花運動至關重要的政治團體,不能不提「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簡稱「民主陣線」),此團體成立於2013年7月28日,大約是服貿協議簽訂後一個多月,此團體是諸多活躍於台灣的社運組織之聯合,包括: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

民主陣線成員多以律師、學者教授和專業社運工作者為主,以深化反對服貿協議的論述和提出具體政策解方為己任,自服貿簽訂以後,民主陣線便積極推動輿論,以召開記者會等方式呼籲大眾關心服貿協議的簽訂,在2013年12月22日總統府前的集會,民主陣線明確要求國會先完成《兩岸協議簽訂與監督條例》、《經貿自由化衝擊影響評估與救濟法》、《中資來台投資條例》以及完善就業安全網等立法工作,再來審查服貿協議。

此即自始至終貫徹整場太陽花學運的「先立法、再審查」訴求之濫觴,希冀透過立法的方式,確保未來台灣與中國簽訂任何協議時,資訊皆公開透明且開放民眾參與,讓受影響的產業和勞工代表能有知情和發聲的機會,敏感產業則禁止開放。2014年3月17日,在學生攻佔立法院前夕,民主陣線亦於立法院外進行集會,並發表〈「捍衛民主120小時」行動聲明〉,這應該是最能代表民主陣線基本立場的文獻,裡面寫道「服貿協議不能為滿足少數政商壟斷利益,而犧牲大多數人民生存權益。各黨立法委員不能屈從『包裹表決』……程序上應遵循民主原則,並正視服貿協議對台灣的衝擊涉及台灣基層民生產業的生存、廣大國民的就業機會……言論自由、民主人權價值、甚而國家安全等,進而在確保民生、民主、人權與國家安全的前提下謹慎審查協議內容。」

應當怎樣理解民主陣線在太陽花運動裡扮演的角色?這是個複雜的問題,但我們至少可以做出下列幾點總結:第一,民主陣線其實不反對服貿協議和貿易自由化,更精確地說,是要求在貿易自由化政策下可能受害的中小型資本,其利益能夠被納入談判的考量,第二,民主陣線也並不否定國會和現行的代議民主,對他們而言,社會運動是為了向立法委員施予壓力,以便讓立法職能回到理想的「常軌」,第三,民主陣線以專業人士等社會中間階層為核心,代表的是除跨海峽大資本以外所有階級的聯合,提出的訴求不乏建設性,但若放在左右政治光譜下觀之,仍算較為溫和。

奪回未來:黑色島國青年陣線

在太陽花運動中,另一支重要的力量,則是以青年學生為主的「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簡稱「黑島青」),觀諸近幾年全球各地的社會運動,都可以看到青年活躍的身影,源源不絕的為運動注入新能量,他們今日的思想和情緒,將形塑一整個世代的政治氛圍,單憑這點,對其意義再怎麼強調也不為過。黑島青之名,靈感或源自於1920年代台灣尚處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的左翼組織:台灣黑色青年聯盟。

黑島青成立的時間與民主陣線相仿,都是在台灣與中國簽訂服貿協議後不久(黑島青成立於2013年8月),早在同年7月31日,後來的黑島青核心成員就曾經在立法院發起過一場名為「佔領立院,奪回未來」的反服貿行動,學生欲進入立法院參與公聽會被拒,遂強行翻過立法院圍牆,過程中與警察發生推擠而造成流血事件,但由於學生的行動,也成功阻擋了立法院將服貿排入審查,這次行動宛如次年太陽花學運的小規模練兵,雖然尚不敵優勢警力,但以高強度的佔領行動作為必要的抗爭手段,對他們而言至此不再陌生了。

2014年3月17日下午,由於國民黨立委在國會一片混亂中宣布服貿協議視為已審查,在眾多反對服貿協議的團體間引發一陣譁然,隔日(3月18日)傍晚六點,黑島青成員與諸多團體在立法院外舉行集會,約莫到晚上九點時,各團體按照事先預定好的計畫分進合擊,以聲東擊西的方式分散警力,順利使兩三百人成功進入國會議場,消息傳出,數千名群眾蜂擁而至,抵達議場外聲援,場內更擋下警察一波波的驅離行動,讓3月18日成為太陽花運動的序幕。當晚十一點,身為此次行動主導團體之一的黑島青發表了〈318青年占領立法院 反對黑箱服貿行動宣言〉,這也是少數由太陽花運動發起團體親自起草、闡述抗爭理念的文獻之一,值得探個究竟。

這篇宣言的開頭寫道:「我們不願看見台灣青年十年後,還過著22K的生活,台灣是個可以讓青年實現創業夢想、開咖啡廳、開個人公司、可以靠自己打拼變『頭家』的創業天堂。……未來,台灣的中小企業、微型企業,即將面臨資金充裕、整合上中下游一條龍模式的中資企業來台競爭,不管是上班族、小農、工人、商人,生存都將面臨威脅。除了個人飯碗難保,台灣對中國開放……印刷和出版發行通路,讓我們的言論自由受到嚴重威脅。」

有些論者據此為太陽花運動定調,說這是場小資產階級性質的運動,因此必然是保守的,然而,縱使宣言中提及「讓青年實現創業夢想」是種小資情懷,就必然代表整個宣言的立場都是小資嗎?縱使是小資,難道小資就必然代表保守,而不可能有進步的立場嗎?忽略了這些問題的層次,只會令這種貼標籤式的分析流於僵化、表面。

在台灣的資本主義民主制之下,維繫資本主義的力量除了強制以外,還有對於「機會平等」烏托邦的迷思,這種迷思相信:只要努力,雖然不可能人人都成為大資本家,但皆可以在不剝削別人的情況下,提升社會地位至中高收入群體的位置。

然而,這二十年來,由於台灣逐漸走向壟斷資本主義,資本日益集中在大財團手裡,階級的兩極分化這個資本主義發展的必然現象,也造成白領職業「低薪化」或「無產化」。這一代台灣青年(尤其是大學生)獨有的徬徨感,即源自於此,年少懵懂時對人生的憧憬,一個一個被資本主義堵死,有些青年或繼續力爭上游,或在令人深感無力的環境裡載浮載沉,但也有越來越多的青年,因為在一整套崇尚資本主義和自由市場的經濟話語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而開始積極參與政治討論,也因此才會有這一波感於中共霸權主義興起,走上街頭反對國家與跨海峽資本合謀、捍衛台灣民主的浪潮。

由於「大學生」僅僅是個過渡的身分,並非確定的社會位置,因此學生這個群體內部包含著各種非均一成分,想成為小資的願望固然非反動,但也非站在勞動階級的立場,更重要的是,這種一廂情願的希望與資本主義下階級兩極分化的趨勢背道而馳。雖然如此,青年之投入太陽花運動和資本主義發展導致的不平等息息相關,絕非保守的因子,而是對社會的強烈控訴,也是把太陽花運動向左推的主要動力。

在簡短的開場白之後,宣言緊接著寫道:「反對服貿,不是『逢中必反』,服貿最大的問題在於,自由化下只讓大資本受益,巨大的財團可以無限制的、跨海峽的擴張,這些跨海峽的財團將侵害台灣本土小型的自營作業者。……服務貿易協定的本質,和WTO、FTA、TPP一樣,這些國與國的經濟協議,都是在去除國家對人民的保護。服貿協議,不管統獨,不管藍綠,這是一個少數大資本吞噬多數小農小工小商的階級問題,更是所有台灣青年未來都將面臨的嚴苛生存問題。」

這段論述,對貿易自由化的批判堪稱透徹,依照這個立場,任何形式的自由貿易協定都應該反對,但是在攻佔立法院的行動成功之後,以及後續各場由眾多團體共同召開的記者會上(例如3月20、23日),太陽花運動的主要訴求卻是:要求立法院於本會期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在法制化完成前,應先退回服貿協議不予審議。

顯然,這與黑島青的立場不盡相同,而是和民主陣線所提出來的較為相符,可見民主陣線在太陽花運動中,由於組織程度較高和論述準備較充分,因此起到了政治領導的作用,雖然在後來整個運動期間,似乎不見黑島青對外公開批評主流訴求,但經由上述梳理,可以確定太陽花運動內部亦存著差異與衝突,雖然現場有極端反中的訴求零星曝光,但整個運動的基調卻不是右翼民族主義,而是反對「目前簽署的」服貿協議,要求透過立法等回歸體制內的手段,對服貿協議嚴格審查、監督,而更左翼的反自由貿易主張,雖然出現在主導團體黑島青的行動宣言裡,最後仍然從主要訴求中被排擠了出去,在國會「場內」得不到表達,最後只得在「場外」徘徊了。

沈默現身:集體消音的服務業工作者

總而言之,在服貿「監督法制化」和根本「反自由貿易」之間,而力量的天平之側重於監督法制化這頭,其另一個可能的原因,也許能夠從運動的參與群眾中窺見端倪。根據台北大學社會系陳副教授的研究〈誰來「學運」?太陽花學運參與者的基本人口圖像〉,太陽花運動的參與者中,有56%是學生,其餘不具學生身份的44%社會人士的職業分佈,來自製造業的比例僅有16.3%,換句話說,絕大多數來自服務業。這場運動的參與群眾,可以說由大學生和職業青年構成,按道理說,這些來自服務業的工作者,受到服貿的直接影響,不是部分資本外移就是產業競爭、併吞加劇,應該更反對服貿協議才對,但是為什麼他們的聲音沒有得到表達呢?

問題的癥結或許在於,這些服務業工作者的參與大多是「原子化」的,他們不像大學生,有閒暇和心力組織異議性學生社團,並思考政治問題,而且台灣的工會組織率,幾乎全是由國公營事業和有一定規模的製造業撐起來的,若談到私營部門的服務業、中小企業,可以說工會化程度幾近於零,缺乏集體行動和思考的組織載體,大多數前來參與太陽花運動的職業青年,往往是感動於學生改變社會的熱情與對民主自由的堅持,抱著「守護學生」的心態而來,跟自己職場上的同事仍維持疏離的關係,對他們而言,甚至連把積極的政治討論帶入職場都可能是奢望,然而,不少來到現場的參與者們,在短暫的24天裡結識了夥伴,也相約以後有什麼運動都願意再來「幫忙」,這些經歷對他們個人的生命留下難以抹滅的痕跡,也鼓舞著他們繼續關注政治、投入形形色色的社會實踐,但這些影響都是很「個人」的,薪資勞動者的集體面貌在太陽花運動裡,自始至終都是模糊的,甚至可以說幾乎不存在。

事實上,不論締結自由貿易協定的利益如何在兩國之間分配,對薪資勞動者必然不利,只有徹底反對貿易自由化,才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方法,理應與服貿協議最切身相關的服務業工作者們,卻在這場運動裡扮演沈默的參與者和聲援者。

總檢視:從「佔領」到「退場」

撼動了全台的太陽花運動,造成的外部漣漪無法估量,前述的討論只是試著標誌出運動內部的幾股主要動力,無意窮盡運動引發的一切後續效應。釐清各個社會階級在太陽花運動中的政治比重後,讓本文回到一開始的命題,這也是此番探討的核心,如果太陽花運動並非革命,僅僅是一場者「半」革命,那麼它究竟是一場怎樣的半革命呢?

太陽花運動為期共24天,始自3月18日的佔領立法院,接下來以立院為基地的各團體,和政府之間展開了一連串的攻防,然而政府始終站穩立場,於最核心的「退回服貿,中止審議」之議題上寸步不讓,也因為政府採取的拖延戰術,讓一派學生急於突破頹勢,因此發動了3月23日的攻佔行政院行動,這次行動召喚出了大量學生未曾預見的群眾,最後以在混亂中被強力鎮壓而收場,然其中仍有值得我們細細回顧之處,延續這場挫敗,領導團體遂捨原本順利的高強度抗爭行動,「以進為退」的號召了3月30日的50萬人上街示威,群眾聚集於總統府前和平表達訴求。

然而領導團體在330大遊行之後,已經沒有其他提高壓力的手段,陷入低潮的運動於4月1日又遭逢來自左翼人士的批評,一部分議場內成員出走,與場外人士共組「賤民解放區」,痛批議場內的決策權和發言權被少數人壟斷,也許是感於這股壓力,議場內的團體於4月5日發起「人民議會」活動,秉參與式民主之精神,讓現場民眾參與兩岸協議監督法制的討論,4月6日,國民黨籍的立法院院長口頭向抗議學生承諾,在監督法制完成立法前,不召集黨團協商會議,對於退意已決的少數領導核心而言,這無非是場及時雨,便以此為運動主要成果之一,宣布於4月10日「光榮退場」,結束為期24天的太陽花運動,然而,正是在運動結束之時,場內工作人員以「二樓奴工」的身份,再次抗議場內有關退場的決策機制不民主、黑箱,可以說,決策權嚴重集中於少數核心之手的問題,至運動結束都沒有解決。運動結束後,服貿協議成了執政黨手中的燙手山芋,縱使行政和立法大權在手,暫且不敢再輕舉妄動。

瓶頸與不足:在矛盾中擺盪的太陽花

太陽花運動的本質是矛盾的,我們可以從這組數字中看出重要的線索,根據TVBS電視台於去年3月24日所做的民調,當被問到支不支持學生佔領立法院時,有51%的民眾表示支持,僅有38%的民眾表示反對,但是當問到支不支持學生佔領行政院的抗議行動時,卻僅有30%的民眾表示支持,表示反對的民眾則高達58%,為何會有如此差別,這個問題本身背後的意義又是什麼?

在民眾意識的一進一退之間,是不是蘊含著太陽花運動的瓶頸與不足?打從起初二、三百名群眾衝入立法院時,原先他們預期的是迅即遭到驅離,是由於大批的聲援群眾湧入場外,又引起社會輿論沸騰,對政府不滿達到最高點,概括而言,是一定規模的群眾壓力,才打開了統治集團內部不願急於清場一派的空間,這股龐大的群眾壓力,宛如一記重擊,狠狠的打在了台灣的資本主義民主制上,可見台灣社會在資本主義發展下累積的社會危機,已經突破了現有議會民主的框架,再不能透過這個框架解決了,今後這一代青年除了透過體制內的手段,例如選票來監督執政黨以外,必要時定會響應回到街頭的號召,重新佔領被政客壟斷的政治舞台,因為唯有如此才是可靠的,唯有群眾自己的力量才能帶來改變,這是太陽花運動顛撲不破的教訓。

當聲援者起身實際跨出的一步,願意投入體制外抗爭行動,但是太陽花運動的主要訴求,在經歷可能的內部折衝以後,卻圍繞在回到「先立法、再審查」之常規的議會民主之內,除此之外,並無更進一步的政治想像,顯然,可見聲援者與領導團體的思維之間,已經出現些微的落差了。

也許這就是民調顯示對於佔領行政院的行動多持保留態度的原因,試想,如果今日之佔領立法院只是為了喚起立法委員的注意,那麼又何須採用更高強度的抗爭手段?如果只是為了通過更完備的兩岸協議監督法制,而非根本反對一切貿易自由化進程,又何須衝著行政部門而去?

最盤繞社會大眾心頭的恐怕還是這個疑慮:台灣的議會民主制縱使受少數人把持,正當性不足,但若由佔領立法院的群眾癱瘓行政部門,我們又要以什麼取而代之,莫非整個國家就交給國會議場內的少數領導核心發號施令,它的民主正當性從何而來?更符合民主正當性的人民權力中心不是天方夜譚,但絕不會憑空而降,除非今天跟政府分庭抗禮的一方,是由台灣社會各行各業的工作者和基層勞工,由下而上組織起來的民主組織,並由其中每一個成員共同決定運動的訴求和走向,否則難以想像其具備足夠的民主正當性,這也是為什麼,薪資勞動者在政治上、組織上的缺席,很可能是太陽花運動的最大弱點和敗筆。

嘗有人以「不反自由貿易的反服貿運動」批評太陽花,這個批評之所以擲地有聲,正是因為在參與反服貿抗議的群眾中,確實有認為不應該簽署服貿,但卻可以接受和美國等國家簽署類似的《跨太平洋夥伴協議》(簡稱TPP)之意見存在,此處確實有著矛盾,但這個矛盾的根源並不是排外仇中,而是對中共政權倒行逆施的恐懼,這種對中共的排斥瀰漫在許多反對服貿協議的群眾之中,對這部分群眾而言,反服貿與恐懼中共起初互為表裏,最後合而為一,甚至比反對服貿協議本身更具感染力,然而它絕非反動保守的民族主義。在台灣,極右排外的民族主義支持者不是沒有,但在這次太陽花運動中卻未見其積極活動,更未成為主流,不能跟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混為一談。

觀諸兩岸四地這二十年來,可以看見一個共同的趨勢,那就是隨著中共越走資本主義、越反動,就越引起人民大眾的反感,這不只限於周邊國家,直接生活在中共統治之下的中國人民當然也不例外,這個趨勢的進一步發展和激盪,勢必決定亞洲未來的命運。此時重談2014年的太陽花運動,絕對不遲,在三月震盪中乍現的熱潮,已化作地表下的滾滾暗流,持續翻騰台灣的政局,當中所蘊含的,無非是群眾決定自身前途的渴望,以及建立新社會的潛能。

 

【工會權利問答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實務系列(四)

◎撰文/邱羽凡律師&審閱/張鑫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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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編輯室】組織工會與參與工會活動&行動等勞動三權為受僱者的基本權利,也是勞工在雇主強勢掌控職場關係下,唯一一條取得自我決定權與改善經濟生活的道路。為了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這些權利,我國自2011年五一勞動節開始實行「裁決制度」,對勞工與工會對抗雇主打壓工會之舉,開啟了法院訴訟之外的另一救濟管道。然而,自施行裁決制度以來,仍有不少勞工對此制度感到陌生,不但將工會與公會互相混淆,甚至以為組織工會應經雇主同意,或是對大部分的工會活動敬而遠之而求自保,殊不知,這些誤解讓受僱者錯失了太多改善經濟生活條件的機會。為此,本工作室將以白話問答的方式,深入淺出解析勞工利用裁決制度時可能面對的疑惑,讓勞工、工會朋友們得充份掌握不當勞動行為之意義與內涵,從而善用裁決機制來保護自身的權益。

註:本專欄部分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2012年出版之《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乙書內容。

本期繼續為您解析有關申請裁決的程序暨不利益待遇問題:

Q18: 我可以就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同時申請裁決與民事訴訟嗎?程序會一起進行嗎?

Q19: 勞爭法規定,關於工會法第35條第2項之私權紛爭之裁決決定書要經民事法院審核,始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甚至雇主不服裁決決定也可以起訴,以阻止該私權爭議之裁決決定發生效力,那對勞工有利的裁決決定就無效,那是不是乾脆直接訴訟較有保障?

Q20: 我可以就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同時申請裁決與勞資爭議調解嗎?程序會一起進行嗎? 有何注意事項?                             

Q21: 「不利益待遇」的「不利益」是什麼意思?如何判斷?這和保護工會或團結權有什麼關係?


Q18:我可以就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同時申請裁決與民事訴訟嗎?程序會一起進行嗎?

答:可以。不過,民事訴訟與裁決間基於「裁決優先職務管轄」原則,裁決程序終結前,法院會依職權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如本專欄的Q4所述,裁決是法院訴訟以外的另一個權利救濟管道,二者互相獨立,所以勞工遭受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益之待遇時(有關不利益待遇的意義,請參下述Q19的說明),可以自行決定採取救濟的管道,也就是勞工可以自行選擇申請提出裁決或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是二者同時進行。

不過,如本專欄Q4所述,裁決具有多項不同於民事訴訟制度的特點(註1:Q4內容請點閱: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category/3303649),立法上從而確立了「裁決優先職務管轄」的原則,勞資爭議處理法(勞爭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為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而遭受解僱或降調等對待時,若提出裁決,於裁決程序終結前法院應依職權停止民事訴訟程序。「裁決程序終結前的時程」包含:申請裁決決定後、裁決委員會不受理決定前及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當事人30日內未就同一事件起訴者或當事人有起訴時皆為裁決程序終結前(勞爭法第42條立理由參照)。

裁決程序結束後,如果勞工沒有撤回訴訟,民事法院就要繼續審判,不因為已經有裁決決定而得駁回訴訟,因裁決決定本身為一行政處分,對於民事審判的進行不生影響,裁決期間停止訴訟乃是我國法制上獨特的設計。勞工在爭議問題經裁決後若仍不願撤回訴訟,通常發生於裁決申請不被受理(註2),或是裁決決定不利於勞工的情形(亦即裁決委員會認為雇主沒有進行不當勞動行為)。

註解

相關法律規定

  • 勞爭法第42條第1項:「當事人就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所生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於裁決程序終結前,法院應依職權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 勞爭法第48條第1、2項:「(1)對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三十日內,未就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以他方當事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或經撤回其訴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2)裁決經依前項規定視為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
  • 勞爭法第49條:「前條第二項之裁決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Q19: 勞爭法規定,關於工會法第35條第2項之私權紛爭之裁決決定書要經民事法院審核,始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甚至雇主不服裁決決定也可以起訴,以阻止該私權爭議之裁決決定發生效力,那對勞工有利的裁決決定就無效,那是不是乾脆直接訴訟較有保障?

答:不一定較有保障,因勞工若先申請裁決,在目前實務運作下尚有數項優點,請參以下說明。

依目前的制度設計,裁決委員會僅具有「部分的準司法權」(註3),亦即裁決決定僅止於確認雇主對於個別勞工的解僱或降調等行為無效,確認無效之後的法律效力仍然要由民事法院確定,亦即經由法院審核裁決決定一途,或是經由接續的民事訴訟程序(即上述Q17的情形)來判斷並確定。但是!裁決對於勞工而言仍有以下的實益:

  • 減輕勞工爭議時的經濟負擔:申請裁決無需繳納費用,但提出民事訴訟需要負擔訴訟費用,這對於無資力的勞工而言,具有減緩經濟上負擔的優點;就算雇主在裁決程序結束後提出訴訟,也是要由起訴之一方(雇主)先繳付訴訟費用。
  • 行政處罰以嚇阻雇主的違法行為:依工會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若裁決決定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將處罰雇主新臺幣3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鍰。若雇主不服此行政處分,需發動行政訴訟來救濟。
  • 裁決委員會之救濟命令得警告雇主停止違法行為:依工會法第45條第2項之規定,若裁決決定認定雇主的解僱或降調等屬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可以發出「限期回復原職」之類的救濟命令,若雇主不從,勞動部將處罰雇主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若雇主不服此行政處分,需發動行政訴訟來救濟。
  • 由專業委員調查事實,有助於釐清爭議:依工會法第44條第2項之規定,對於爭議事項,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作成調查報告。有鑑於裁決委員理論上由熟悉不當勞動行為(工會保問題)專業人士組成而具有專業性,對於事實與證據之掌握應較於處理一般民事或勞動事件的法官更為深刻,縱使後續的民事訴讀不受此調查報告的拘束,但勞工仍可以援用有利之點於訴訟之中攻防。

註解

註3:裁決制度之定位,以及與司法制度之關係,請參考張鑫隆,「四、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之評價」,收於《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頁68-72。

相關法律規定

  • 工會法第44條第2項:「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20日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20日。」
  • 工會法第45條:「(1)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35條第1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3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罰鍰。(2)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規定,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3)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35條第1項第2款或第5款規定,未依第一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Q20:我可以就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同時申請裁決與勞資爭議調解嗎?程序會一起進行嗎? 有何注意事項?

答:可以同時提起,而且調解與裁決二個程序會同時進行。

不論是裁決、訴訟或調解,所有的救濟程序都是為了解決爭議而存在,而調解程序為不具有司法權或準司法權的訴訟外爭議解決機制,功能僅在於減少勞資雙方於爭議案件上的利益衝突,協調出一個雙方都願意接受的解決方案,且縱使事實調查不夠周延或證據不夠齊備,只要沒有與法律禁止的事項牴觸,只要勞資雙方可以接受,就以成立的調解方案來解決爭議。就勞資爭議事項,除了地方勞工局依勞爭法調解規範處理爭以外,法院中也會先行為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勞爭法第42條第2項的規定,在得提出裁決期間就爭議事項提起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者,法院仍得進行調解程序

不過,在裁決程序中,裁決委員也會隨時行和解,且可期待裁決委員就不當勞動行為事為爭議較一般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委員更為專業,勞工原則上毋需另外至勞工局提出調解,反讓多重程序疊床架屋而增加耗費程序成本之支出。

相關法律規定

勞爭法第42條第1項:「勞爭法第當事人於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期間提起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者,法院仍得進行調解程序。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21條:「裁決委員會在裁決過程中,得隨時試行和解。」


《不利益待遇之不當勞動行為問&答

Q21: 「不利益待遇」的「不利益」是什麼意思?如何判斷?這和保護工會或團結權有什麼關係?

答:不利益待遇的禁止在於保障勞動三權的行使,不利益待遇的成立應以「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是否受到影響」為斷,不得單單以勞工個人的勞動條件受到影響為標準。

如本專欄Q1所提(註2),不當勞動行為是指,雇主打壓工會組織或破壞工會活動等侵害勞動三權(團結權、團體協商權與勞動爭議權)的行為,雇主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所運用的手段之一就是對付個別勞工以瓦解工會,用各個擊破、殺雞警猴的方式來破壞工會的團結,諸如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或減薪都屬常見的資方手法(工會法第35條第1項參照)。不過,工會法第35條第1項也承認「其他不利之待遇」,不利益待遇不以上列解僱等措施為限,另外諸如記過、考績打丙、拒絕給予會務假等也可能成立不利益待遇,而這些措施雖然不一定和工資或工時等勞動條件的變動有關係,但雇主若是意圖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而採取這些行為,致生勞工行使勞動三權的障礙,仍然屬於不利益待遇(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參照)。

換言之,不利益待遇禁止雖然是法律保護勞工個人的規範,但不當勞動行為的目的在於保障行使勞動三權,所以判斷是否成立不利益待遇的標準應以勞工行使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是否受到影響來判斷,也就是依不利益待遇三種事由(分別規範於工會法第35條1項第1款、第3款與第4款)而遭受侵害為審查,而不單單以勞工個人的勞動條件是否受侵害為標準。

例如:勞工被調職但沒有變動待遇(非降調)、或是勞工被調職但反而加薪,但這些調職同時提高了勞工參與罷工、團體協商或召募會員等工會行動/活動的困難,則這類調職是否屬於不利益待遇?請參下方 Q23&Q24的說明。

註解

註2:請參閱本專欄「Q1: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和勞工或工會有什麼關係?

相關法律規定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1)本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所稱其他不利之待遇,包括,而對勞工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2)本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所稱其他不利之待遇,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並包括雇主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依工會決議所為之行為,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不利待遇。」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3、4款:「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本工作室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實務系列已為您解析:

Q1: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和勞工或工會有什麼關係?

Q2: 我國哪些勞動法令對不當勞動行為有所規範?

Q3: 什麼是裁決?和不當勞動行為有什麼關係?

Q4: 上法院不能解決不當勞動行為的問題嗎? 為何還需要裁決制度?

Q5: 裁決制度自2011年就上路了,實行至今對於勞工真的有幫助嗎?

Q6: 若裁決是保護工會權利的制度,是不是只有工會幹部可以申請裁決?

Q7: 裁決要怎麼申請?要提供哪些資料?向何單位申請?

Q8: 我不太懂法律,請問申請裁決要委任律師嗎?律師費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嗎?

Q9: 如果雇主因為我參加工會已經解僱我,我有房貸等經濟壓力,申請裁決會不會緩不濟急?要等多久才有結果?

Q10: 聽說申請裁決最好有證人?請問誰可以當裁決的證人?證人有什麼作用?

Q11: 如果我提出裁決被雇主知道,雇主可以告我誣告嗎?我會有法律責任嗎?

Q12: 申請裁決有無期限的限制?法條規定「應自知悉有不當勞動行為事由或事實時起90日內申請裁決」是什麼意思?

Q13: 如果雇主持續違法為不當勞動行為,那90天的申請期限要如何認定?

Q14: 裁決申請在什麼條件下會不被受理?可以救濟嗎?申請裁決要注意哪些事項才能避免不被受理?

Q15: 申請裁決之後若與雇主和解,勞資達成共識,工會可以撤回裁決申請嗎?

Q16: 裁決申請撤回後,就同一事件可以再申請裁決嗎?

Q17: 裁決決定至少要84到134天,如果情況緊急,勞工是否可以先向民事法院聲請假處分或假扣押?如何聲請?

✽閱讀以上問答集內容,請點閱本工作室網站之專欄

【工會權利保護之裁決案例專欄】工會內部勞勞之爭與不當勞動行為

--104勞裁第6號裁決華航三分會幹部不利益對待案裁決評釋

                                                          

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勞動視野編輯室的話】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施行以來已逾三年,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累積相當多裁決案例,從中闡釋許多不當勞動行為之法理和原則。為此,本作室將以系列專文方式,選錄經典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例,分為「簡介」與「評析」部分做討論。其中「簡介」部分,將整理其案例「事實」、「牽涉類型」、「爭點」、「裁決理由要旨」,並另以「工人視野」為專文評析,使各位勞工、工會朋友們得充份掌握不當勞動行為之意義與內涵,善用裁決機制來保障權利。本期選錄「104年度勞裁字第6號裁決決定」為評析。

工會勞勞之爭的問題所在

勞、勞之爭一直是勞工運動過程中難以克服的障礙。即使在2011年企業工會類型從廠場工會擴大到企業工會、關係企業工會或金融控股公司工會之後,勞勞之爭只不過從工會內的派系爭端延伸到企業內各類型工會間的爭端,其問題並沒有因此而消失。事實上,勞勞之爭是工會或工會間集體意思形成的必經過程,法律政策或行政機關不用去操心,該關心的反而是工會是否被資方介入或御用化的疑慮。過去裁決委員會所確立的雇主中立保持義務原則認為,雇主在面對複數工會間之競爭狀態時,應保持中立,不得有造成一方工會受壓抑之結果,否則有構成支配介入之不當勞動行為的可。這樣的見解受到後述裁決決定的引用和高等行政法院的肯認[1],學說也大致表示支持[2][2],對工會被御用化的防止有正面的意義。


但是裁決委員會對於被御用化之工會並無任何處分的權限,例如撤銷其工會資格等。因此即使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工會被御用化,裁決委員會僅能令雇主將其介入工會的手伸回來,對於該工會的存在並不受影響。亦即,複數工會間的競爭並沒有改變,所謂的御用化工會可能被所謂的和諧工會所取代,中立保持義務反而可能成為雇主和工會維持保持距離的藉口例如某裁決的申請人主張雇主要求其與另一多數工會協調職工福利委員會代表,否則依會員人數比例選派。這樣的例子未必能明顯發現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的意思,但是複數工會間的代表性問題成了雇主在團體協商中消極以對的最好藉口。

雇主之中立保持義務及於工會中派系的勞勞之爭

除此之外,裁決委員會過去此類裁決主要是針對雇主對於企業中複數工會間的中立保持義務違反,僅有一件是發生在工會內理事間的勞勞之爭(100年勞裁第14號案)。該事件是關於申請人工會理事與其他理事間就其被解僱經法院准許假處分回復勞動關係後,是否仍保有工會理事身分而發生爭執。此時雇主以工會所出具會務事由及參加人員之名單上並無申請人等為由,而拒絕給予申請人會務假。就此,裁決委員會雖然認定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但是避開雇主中立維持義務之用語,改強調「在同一企業內有複數工會並存時,雇主對各工會均應保持中立態度,平等承認和尊重其團結權,不得因各工會的立場或運動路線等之不同,而對之為差別待遇之行為,此即所謂雇主之平等對待的義務。依同一法理,對於同一工會之會員,雇主亦有平等對待的義務。」亦即,雇主對於工會內部之派系或個人間的中立義務,是依工會間之中立維持義務之同一法理,以平等原則來拘束雇主對工會間不同派系勞工的不利待遇。

雇主介入工會分會之活動亦構成中立保持義務之違反嗎?

但是過去裁決委員會所確立的雇主中立維持義務主要是發生會務假、會所、公佈欄代扣會費等便宜供與事項,至於如本件華航三分會抗議事件,並非經工會所發動之活動,因而受到資方之介入甚至對於參加者為不利之對待時,是否構成中立保持義務之違反,是本件最大的爭議之一。

關於非經由工會所發動之活動是否屬於工會活動,在102年勞裁第38號裁決引用日本通說見解來擴大工會活動之概念:「所謂的工會活動,並不以工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所議決的活動為限,即使是工會會員並非基於上述議決而為之自發性活動,只要是依循工會之運動方針所為之行為,亦應認為係屬工會活動,而受到法律的保護。」亦即,工會活動之主體雖然是工會本身,但是發動者未必限於意思機關,只要會員依循工會之運動方針所為,均可認定為工會活動之後,裁決委會又在103年勞裁第38號裁決決定更進一步擴大工會活動的概念,不限於多數勞工方可發起、推動,只要未強制所有會員參與,其訴求符合工會法第5條所定之任務即可

但是三分會並非獨立之工會團體,其幹部所為之抗議活動依據工會章程規定,必須受總會指揮或得到其受權,如果違反總會之決議而發動抗議活動,結果受到雇主之不利對待時,是否影響不當勞動行為之成立?本件裁決並未直接明示,而是強調「在工會並未下達任何指示之情形,工會會員為向雇主爭取改善勞動條件,而集結同工會會員所發起之各項活動,甚至聯合其他工會所共同發起之各種活動,如不違工會運動方針,…應認為係屬工會活動,而受到法律之保護。」裁決委員調查結果認為華航工會並未作出任何禁止其會員參與該活動之決議;而且華航工會容許其內部各分會在經費運用、發動活動…等事項,享有相當自主權,不需事前經總會同意,因此認定華航三分會的抗議活動符合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工會活動。

在此一前提下,裁決委員會進一步認定華航公司因為違反中立維持義務而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支配介入之不當勞動行為。其理由認為華航公司身為雇主,「應尊重華航工會內部存在不同派系或運動路線等狀況,且不得介入之」…「相對人應避免介入華航工會之運作,不因該等會員屬工會內部之多數或少數而有歧異。」…「然相對人卻以該電子郵件指摘少數會員不應聯合外部團體發動集會抗議,只能透過華航工會與雇主溝通才合乎正常體制,顯介入工會內部不同派系或路線之爭執,而未對華航工會內部之不同,意見保持中立,自屬違背雇主之中立義務」。

違反工會決議所發動之抗議活動就不能稱為工會活動嗎?

裁決委員會在解釋上首次將中立維持義務之概念擴大到雇主對於少數派活動的介入,並及於聯合其他工會所共同發起之各種活動」。但是該會也同時以在工會並未下達任何指示之情形」來排除違反工會意思之會員所發動的活動作為工會活動概念。從這點來看,本號裁決在法律見解上呈現出倒退的傾向,無異告知資方和工會:今後分會或個人不接受工會指揮而自行發起行動時,即使該行動符合工會運動方計,只要下達禁止令,該活動即不能成為工會活動而受保護。

這樣的情形涉及工會內部統制的問題,應由其內部經由會員處分等章程的統制規定來解決,但是其表現在外部之行為,即然符合工會運動方針,即應視為工會活動,受到工會法的保護,而且雇主之不利對待亦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餘地。

御用工會的發生是資方介入勞勞之爭的結果

在工會運動的歷史中,左派的共產主義和右派的工會主義的勞勞路線之爭,曾經有過於勞資之爭而無不及,兩者路線之爭是工會分裂的主因,但是派系或工會的路線本來就會因為成員間或工會間的利益或立場不同而有所爭執,是必然的現象,勞工運動200多年來一直都是如此。但是隨著勞工個別議題增加,這年也出現了不少工會間橫向的共同行動,例如在日本在2013年底的反對勞動法令鬆綁的議題下,自1989年分裂後的兩大系統的全國性聯合首次聯合採取共同的抗議行為。

勞勞之爭是集體意思形成必要的過程,御用工會的出現是資方介入的結果。因此,勞動運動如何發展應該交由工會內部或工會團體間自行整合,法律政策或行政機關根本就沒有介入的立場,如何防止資方介入才是當務之急。近來因為勞勞之爭漸趨激烈化,例如複數工會間勞工董事推薦的爭議、工會分會欲籌組廠場工會的爭議,勞動部如果因此而想要限縮企業工會的組織型態的話,無異是走回頭路,根本無法解決問題,只會使勞勞之爭又回到工會內部派系爭端,反而背離工會多元化的趨勢。

延伸閱讀:

全民聲援華航員工,譴責華航資方打壓勞工!

【裁決】企業工會被御用化是宿命嗎?

【工會權利保護之裁決案例專欄】非典型之工會行動與不當勞動行為 —103年勞裁第38號裁決決定評析


[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1264號判決。

[2] 侯岳宏,會費代扣與支配介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定書勞裁(100)字第1號,月旦法學 202期, 2012.03,頁242;張義德,代扣工會會費勞動習慣之廢棄與不當勞動行為之成立(下),台灣法學雜誌,218期,2013.2,頁52。但持反對說之學者楊通軒認為,多元工會的情況下,雇主或雇團體可與各別工會協商不同的勞動條件,無所謂差別待遇之問題(集體勞工法,第3版,2012年,頁105)。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勞動權益】我是派遣工,請問我可以指定派遣工作的項目或是拒絕要派公司指定的職務或調職嗎?如何保障權益?

◎邱羽凡律師&周美瑩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本件諮詢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張鑫隆教授給予補充意見

【爭議經過與問題】
我是派遣勞工,派遣公司給我的契約只寫遵從要派公司工作指揮,但我派遣出去之後,我不認同要派公司的管理措施,因為要派公司中除了直屬主管外,其他部門主管也會指定一些雜務給我(追加其他工讀生之工作內容),最近又將我從行銷調到總務,變成搬貨的職務(我是女生比較沒力氣搬,雖然有推車,但仍需將箱子搬到推車上)。請問我可不可以要求在契約加註「派遣勞工得要求派遣雇主派駐勞工到勞工選擇的工作」?若不行,那我可以拒絕要派公司額外的指派工作嗎?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第一、我與派遣公司沒有訂立工作內容,派遣契約只寫遵從要派公司工作指揮,是否要派公司所有人均得派工作給我?

答:要派公司指派工作應符合勞動契約之約,不得任意擴張勞務指示之範圍。

勞動派遣是指派遣公司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於得到勞工同意下,派遣勞工讓到要派公司處工作,並且在要派公司的指揮監督下為勞務給付。換言之,派遣勞動的最大特徵是,一方面,勞動契約關係維持在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之間,另一方面,勞動的「僱用」與「使用」分離,但是,勞工的勞務給付義務範圍仍限於其雇主即派遣公司所訂的勞動契約。

在您的案例中,您提到當初在應徵派遣工作時沒有契約,但是,勞動契約不一定要以書面紙本來確定,重要的是勞資雙方(派遣公司與您)在立約時的共識為何,例如派遣公司是以什麼職缺徵才?您是以何專長受僱?就算契約沒有訂明或沒有契約,仍得視實際狀況而定,證人(例如同事)、證物(例如座位表、分機表、工作經手的相關文件等)均可做為證據,如果實際工作與該職缺不符,當可作為工作內容變更而有違反勞動契約。舉例而言,如果勞工本來是應徵部分工時工作(每天六小時),則派遣到要派公司後被要指示全時工作,派遣勞工可以同意為加班並要求加班費,或是逕拒絕工時的變更(由部分工時改為全職工作)。

在派遣勞動關係中,要派公司雖然對派遣勞工有指揮監督權,但是主管對勞工的指揮監督權源自於勞動契約,亦即雇方勞務指揮權的具體化需在勞動契約允許的範圍之內,例如您若是應徵行銷工作,雇主可以指示您配合公司的行銷政策進行產生宣傳、顧客招攬或是相關的行政工作,但不可以要您執行與行銷無關的總務工作,否則就是職務調動(調職),換言之,雇主的指揮指揮監督權不得超越勞動契約的範圍。若您是在處理行銷工作之外又被追加原工讀生之工作內容,如果兩者有很大的差異,或對原來工作之密度有顯著增加時,但沒有加薪,不但是工作調動,且可能已構成工作內容不利益之變更,所獲得的工資可能失去對價關係,而有違反勞動契約之疑,您得予以拒絕,或是請派遣公司出協調為薪資調整,或是要求要派公司不得指派勞動契約以外的工作給您。

第二、我與派遣公司沒有訂立工作內容,但本來是應徵行銷,要派公司可以調動把我從行銷調到總務去搬貨嗎?

答:勞動條件變動事項應由派遣公司(雇主)與勞工協商變更,調動應注意職五原則之適用。

派遣勞工在要派公司處工作,原則上雖需遵守企業秩序的規範,但勞動條件的變動事項,需回歸到派遣公司的雇主職權,在調職問題上,不得以要派公司的工作規則有所規定,即要求派遣勞工接受調動,如有派遣工作地點之變動需與派遣公司溝通,職務調動如不能接受可主張適用實務判決之調職五原則來判斷拒絕有無理由。

就調動工作到總務貨的情形,您提到目前工作需搬貨,而我是女生比較沒力氣搬,雖然有推車,但仍需將箱子搬到推車上,女性不一定不能勝任搬貨工作,但是雇主需注意指派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實際上可勝任,若顯非一般女性勞動所能勝任者,當然視為違反調動原則,勞工得拒絕之,若雇主仍強令勞工變更工作地點或工作內容,勞工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在知悉時起30天內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但是,如您仍有意願工作,可向派遣公司要回復原工作、或增加合理之報酬作為接受新職務的條件。有關調職五原則的說明,請參考本工作室:身障人員面對雇主調動務職有何權益能主張?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11390262

第三、派遣勞工得否要求在契約加註「派遣勞工得要求派遣雇主派駐勞工到勞工選擇的工作」?

答:可以。

勞動契約之內容本來就應由勞資雙方議定,非由雇主單方規定,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工作地點的調整應由雇主與勞工商議約定。解釋上勞工確實有權向雇主表達調整工作地點或工作內容的意願,然而在符合法律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的範圍內,雇主亦有權不同意勞工調整職務地點或職務內容的請求。

您所指「不認同要派公司管理措施」,如果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或你和派遣公司間的工作約定時,可請派遣公司出面協調,如無法解決,當然可要求派遣公司另派其他公司的職缺。如仍不能解決,可提出勞資爭議調解。如果若要派公司以您不接受調職而表示無工作可指派,將勞工回派遣公司,由於派遣勞動契約以不定期契約關係原則,無論勞工有無去任一要派公司工作,派遣公司仍需繼續付工資,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四、派遣勞工有哪些向派遣公司或要派公司爭取權益的方式? 勞工局的調解、勞動檢查的檢舉、發存證信函、去法院提出訴訟。這四項爭取權益順序怎麼排比較好?

答:由於勞工訴訟依法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因此如果勞工一開始就提起勞工訴訟,法院還是會先將該案移送調解。如果是調解不成後起訴,則可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發存證信函的時機要看信函的內容為何,並無一定的順序。勞檢所的檢舉則與勞工訴訟較無關聯,故亦無一定的順序可言。但是在策略上,勞檢發動後如查屬實,可能對派遣公司或要派公司開罰,在改進勞動條件上的時效性較高,也無成本的問題。有關勞檢之申請,請參考本工作室【勞動檢查專欄】第一次申請勞動檢查就上手系列: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category/319798…

勞工如果要爭取自己的權利,實則最有效和安全的方式是在派遣公司組織工會或參加派遣產業工會,透過工會和雇主協商或檢舉違法企業。勞工自己的權利自己救,請積極參與各項工會活動或勞工運動,改變目前的法律制度,禁止派遣,讓勞工能獲得安定的工作,您可以參考本工作室協助出版之書籍「為何我們需要工會」: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9540181

【勞動權益】我是派遣工,請問要派公司想要我轉為正職工,派遣公司在法律上可以禁止嗎?

 ◎周美瑩律師 (勞動視野協會(籌備中)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本件諮詢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張鑫隆教授給予補充意見

【爭議經過與問題】
我是777人力銀行的派遣工,目前受派到天下顧問公司擔任行銷助理半年,工作三個月後,要派公司(天下顧問公司)詢問我有無意願轉任正職,長期擔任他們的行銷專員,若我想轉成要派公司的正職員工,派遣公司可以禁止或反對嗎?年資可以併計嗎?有何要注意的地方?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第一、雖然您是派遣公司的員工,但不會影響您接受要派公司轉要派公司正職員工的工作選擇權:

  • 勞工選擇工作與雇主的自由受工作權保障,勞工得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工作環境與勞動條件,您可以依法對您原來的雇主(派遣公司)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在預定離職日辦妥離職程序後,接續履行與要派公司的新勞動契約,亦即轉任要派公司。但要注意,若要派公司並未明確同意與勞工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僅是探詢您的意願,您若貿然從派遣公司自願離職,若要派公司改變心意,將導致您失業的結果,不可不慎。所以要派公司如果願意直接僱用為不定期契約之正職員工的話,該受僱為正職的勞動契約書可以先簽,但生效期間可以約定在您向原雇主預告終止契約之後。此外,若派遣公司和要派公司之間如果有約定派遣期間不得直接僱用的話,要派公司可能會被求償。這一點需提示要派公司要一起考量。
  • 另一種情形為,您想要接受要派公司的工作,但同時也想保留原來的派遣勞工身分,亦即爭取機會兼職作派遣工作時,法律雖未禁止勞工同一時間受僱於數個雇主,但要注意派遣公司是否有兼職禁止的約定,有實務見解認為勞工不能因為受僱於新的雇主而違背對原雇主的忠誠義務(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換言之,勞工不能因為受僱於第二位雇主就疏於履行與第一位雇主的勞動契約。

第二、轉任為要派公司的正職員工後,年資如何計算:

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在法律上是兩個不一樣的法人組織,假設勞工原本受僱於派遣公司,後來改受僱於要派公司,受僱的年資原則上無法合併累計,但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之見解,如果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具有「實體同一性」,則有合併計算的可能。所謂實體同一性例如A公司的財務管理、資金運用、營運方針、人事管理暨薪資給付等項,為B公司所操控,A公司之人格已「形骸化」而無自主權時,則A、B兩家公司可能可以解釋為具有實體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