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勞動基準法104.05.01新修正解析

勞動基準法104.05.01新修正解析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協會(籌備中)研究員)

勞動視野協會(籌備中)編輯室 :

國際勞工組織早在1935年便建立每周工作40小時的原則,我國公務員早在2001年時,就實施周休二日,然而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卻繼續維持雙週84小時工時制度,終於立法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修正通過,將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本次修法自明年(105年)1月1日施行。本工作室將本次修法重點整理如下,供各勞工朋友參考:

一、 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行週休二日制度:

本次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也就是說,勞工朋友正常工時改採週休二日制度。

此外,本次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7項規定也指出,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也就是說,雇主自明年1月1日起必須配合將勞工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外,也不能因為這樣的縮減去減少原與勞工約定之工資。

如果雇主違反未配合縮減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或因為縮減正常工時去減少勞工工資,依新修正勞基法第79條第1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 雇主對勞工出勤記錄應記載至「分鐘」為止,且應保存「五年」;不得拒絕提供給勞工:

新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從修法前僅1年延長為應保存「5年」。如違反者則依新修正勞基法第79條第3款,將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新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勞工出勤紀錄,從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修正為應記載至「分鐘」為止;且更重要的是,清楚明定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如違反者,則依新修正勞基法第79條第1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這樣的修正將有助於勞工日後得以向雇主要求提供出勤記錄,以利作為主張雇主違法超時令勞工加班或違法未給付加班費之證據。

 

三、 雇主配合勞工家庭照顧需要,應准許於一小時範圍內之彈性工時:

新修正增訂勞基法第30條第8項規定,於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舉例而言,如勞工為配合接送小孩上下學需要,請求雇主調整原訂上午7點上班時間,彈性延後至上午8點上班,並延後1小時下班,雇主不得拒絕;或是原訂下午6點下班,以彈性提早1小時上班方式以利提前至下午5點下班。

這樣的條文修正,固然有助於勞工安排家庭生活,然而,可惜的是並未設有任何對應罰則規定,日後必須仰賴主管機關大力宣導,並期待雇主能遵守此條文意旨。

4 comments on “【勞動權益】勞動基準法104.05.01新修正解析

  1. 您好,想請問如果公司105年制度改為一到五每日不超過八小時,總工時為39小時,但是要求每兩個禮拜的一個星期六需出勤4小時彌補每週不滿的40小時,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2. 時代在變,雇主依法行政最重要,勞工或看護工、照服員則隨順因緣就好。若覺得上班要打卡不舒服或不想配合,換一家不守法的或是當個體戶就好啦! 個性影響命運,政策影響國運。當鄭氏王朝傳到鄭克爽(政客爽)時,就已經註定了他被滅亡的命運了!

    台灣不認真工作卻會爭權益的人太多,法律條文更是多如牛毛,老的、病的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年輕的、壯年的大多變成派遣工或照服員在法定薪資邊緣NT$20800混日子,真正的薪資所得比外勞還不如,企業不敢聘用正式勞工、不敢調薪,這都是靠勞團不斷吵鬧而來,但是這樣的法令真的是勞工或弱勢族群要的勞動政策嗎?魚死網破、玉石俱焚,這才是台灣人喜歡掛在嘴邊的『因果』報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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