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美瑩律師、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協會(籌備中)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爭議經過與問題】 我是救護車隨車護理人員,除了上班時間之外,但雇主要我下班後仍24小時on call,只有月休5天的時候不用待命,月薪是34000,若我去病房幫忙則領時薪125元,這樣合法嗎?
【勞動視野協會之諮詢法律意見如下】
第一、每天24小時on call是否符合勞基法?
答:不符合勞基法。On call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並應符合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及加班之相關規定。
(一)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針對「正常工作時間」有原則性之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兩週則不得超過84小時。若勞工未同意於正常工時之外加班,則僅於上開時數範圍於約定的時間中有到班義務。
(二) 承上原則,尚需注意變形工時的規範:
1. 在上開正常工時原則性之規定外,勞基法另設有三種例外規定:二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第2項)、八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第3項)、四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之1)。
2. 目前醫療保健業為適用二週暨四週變形工時之行業,若要實施此變形工時,請注意要確認「工會是否有同意」(勞基法第30-1條第1項參照),若確有同意,則每日正常工時時數才可能以依工會同意的範圍增加,但仍應受以下限制:(1)二週變形工時下,每兩週正常工時84小時上限規定之限制。(2) 四周變形工時下,四週工時不得超過168小時,每天含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二周中至少一日休息。
(三) 如果工會未曾同意實施變形工時,則勞工on call時間將單純屬於加班時間,就此,應注意下列幾點:
1. 勞基法所謂工作時間係指勞工處於雇主指揮命令下之時間,或勞工在雇主明示或默示下從事業務之時間而言;而待命時間,應指勞工縱未從事勞務,卻處於隨時等待雇主指示命令之下而言(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判決可參),待命時間既然隨時等雇主指示之階段,則即屬工作時間。
2. 若是勞工被要求與正當工時之外 on call,且on call具有強制性,處於隨時等待雇主指示命令的情況,甚至違反雇主指示命令則會予以懲戒處罰,則應該認為與正式到班無異,即是加班,而應算入工作時間,超時亦應給以加班費(最高法院決86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可參),此一部分除了也要工會同意之外,更需要勞工本人同意,也就是雇主不得單方將勞工列入on call的名單之中,並且要勞工隨時待扣並勤。若醫院主張無法負擔on call時間之加費,則以工會立場應要求醫院取消或限制on call之時間,此外,依新修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之規定,雇主對於「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違反則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若貴單位on call制度已造成勞工形同夜間工作的情形,工會亦應提請雇主注意改善,並於必要時提出勞動檢查以維護會員工作身心健康。
3. 不過,本件有一特殊之處需注意,即勞工是家on call,我國法院目前對於勞工在家待命的「不自由時間」並不一律認為屬於工時,也就是多只認為「除在醫院值勤之外,在家待命時若雇主通知出勤,則從家中出發時起至出勤完畢時止,應依勞基法之規定計入工作時間」,此對於勞工個人家庭暨休閒生活與工作時間區隔的保障並不周全,故勞工協同工會謹慎確認是否願意接受on call,也就是在是否形加班義務上應由工會力量嚴格掌控,而非任由雇主安排,致生護理人員過勞之災。
(三) 依留言所述勞雇雙方約定月休五天,如果以兩週計算之總正常工時超過84小時,則已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而依照同法第79條第1款規定,主管機關應處以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本案有實施變形工時之可能,但讓勞工24小時均處於待命工作狀態,無論如何與勞基法不符合。
第二、on call時間有加班費可以領嗎?
答:勞工之加班費必須以不低於勞基法加班費之相關規定的情形下計算,此部分需含on call時間的加班費,且不得以基本工資為計算基準:
(一) 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雇主延長工作時間者,應依同法第24條所定標準加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等日工作者,應加倍發給工資,亦經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明文規定。因此如果勞雇雙方約定之工時,另就延長工時、例假等依法加計工資後,低於依基本工資依上開規定計算之結果,應認此約定內容違反法律之強制規定而無效。(請參考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5號)
(二) 依留言所述,勞雇雙方約定每月工資為34,000元,固然沒有違反最低工資的規定,但勞工如有加班的情形,如on call時間或依雇主指示到病房支援之時間,雇主均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且該加班費之計算不得低於勞基法之規定,簡言之,如果勞工的工資高於基本工資,雇主不能用基本工資來計算加班費,應該以「平日每小時工資」為計算基礎
關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請參考本工作室之專文: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2) 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97548955
請問我有問題想問要去那裡留言on call
版主回覆:(07/21/2015 03:12:49 AM)
您好:
由於我們的諮詢律師均為義務職,僅能於工作之餘為您服務,為了讓我們的諮詢意見
更切合您的個人狀況,也讓義務律師可以更快掌握爭議核心並節省時間,要請您將問題填寫到我們的「諮詢服務申請表單」中,不要直接來信或是在我們的留言版留言,否則我們將不受理您的問題唷,表單在此:
http://0rz.tw/yYIEk。我們會於收到問題後的七個工作天內(不含週末二天與國定假日)提供諮詢意見於留言版上給您。再請您至留言版上閱讀我們的諮詢意見:
http://laborvision.pixnet.net/guestbook。
勞動視野工作室 敬上
請問院方算加班費給勞方後還可以扣回時數嗎
例如每月應上時數為180小時,以ㄧ天上12小時制從晚上八點上到早上八點
ㄧ個月上滿15天,資方說假如我們要領加班費就得4小時x15天=60小時
(勞基法規定上班工時8小所以上12小時-8小時=4小時加班)要扣回勞方60小時應
只因我們領了加班費所以資方要扣回我們領的加班費的60小時,變成勞方當約月還要
多上60小時還院方
請問勞基法有這樣的規定嗎領了加班費還要扣回時數還回院方嗎…
那院方說加不領加班費就用10小時為基本工時多兩個小時的以後會用基本工時買回
但這時卻用2小時x15天=30小時/月,以後會買回時數
但這樣有領加班費卻要月再還60小時,沒領加班費卻只能被院方用月30小時買回
這樣一來一往就少了30小時了
請問這樣是否違法勞基法,,,謝謝
您好!我是一名聘雇於企業管理顧問公司駐大陸工程公司外劳管理室管理員,月薪三萬二千元,月休六曰,每天都住在管理室里,24小時隨時待命,(僱主要求)除休假例外,這樣合法嗎?
看了上述回覆.我所屬之杏和醫院.一直以來就是病房沒病人就要我們回家改on call.然後on call時間長達12小時.沒on call費.接到開病房通知.只算出勤時數.且是以到院打卡時間為主.如過了整點時間(17:09).則扣半小時(17:30開始計算)..如果未接獲上班通知.所有在家on call 時間全扣自假…負時數人事會直接自動以年假扣除…若仍不夠抵負時數.則慢慢扣.所以未直接扣薪.只扣假.是否仍違法…
到職3個月內須簽訂2年合約.違約賠1個月全薪…但是院方根本沒有給付簽約金…卻老用提前解約得賠錢…還説合約載明.所以這樣的理由成立嗎?
再者過年從除夕到初五.要我們上88班(8am-8pm ; 8pm-8am).只院給超時補時.不願給加班費.當然更不用說"雙薪"…颱風天亦同.想請問颱風天只給補休一天.這樣合理嗎?我們上的是12小時..不知對於這些不合理的勞工問題.該向哪個單位申訴..謝謝
設備工程師每個制少一週含假日需要24小時on call是否符合勞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