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視野協會(籌備中)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前言】
本工作室義務接受會員勞動諮詢以來,發現雇主諸多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之問題。其實,雇主漠視勞動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主管機關依法是可以處罰的!因此,本工作室特以本系列專文將以「簡單的表格」舉例說明一些「不該發生卻常見」之雇主違法應處罰的行為,讓大家好好的為雇主進行勞動基準法之總體檢,如發現有雇主相關可能涉及違法之情形,應主動進一步提出諮詢,以尋求救濟方法,勇於拒絕違法,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本月解析項目 Q1;關於「工資給付」,雇主哪些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而應該處罰呢? Q2:關於「工時」,雇主哪些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而應該處罰呢? Q3:關於「休假」,雇主哪些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而應該處罰呢?
Q1:關於「工資給付」,雇主哪些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而應該處罰呢?
例:小明在幸福搬家公司工作,為按時計酬的搬家工人,每小時的工資為新台幣110元,於每月的5號結算發薪。另外公司還規定若搬家弄壞客人的物品要自己賠償、被客訴一次扣300元的「客訴懲罰金」。這個月小明共工作160小時而應領17600元,但小明等到10號還沒收到薪水,11號向雇主要薪時,卻只領到15000元和二張電影票,雇主表示因為小明被客訴而扣薪水,電影票是補其中一天的加班工資。在本案中,小明可以檢舉雇主哪些違反勞基法的行為?
項目 |
勞基法上雇主可能「違法」的行為 |
以前述案例為例說明 雇主可能被處罰內容 |
法令依據 (勞基法) |
扣薪 |
雇主「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而未全額給付工資 例:雇主先以「違約金」、「違約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金」、「遲到或違反工作規則之處罰罰款」等名目,於該給付之薪資中扣除,而沒有全額給付所約定之薪資。 |
案例中雇主從薪資中預扣小明「客訴懲罰金」,即屬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
§78、26 |
工資給付不足 |
雇主與勞工約定低於基本工資;或實際工資給付低於基本工資 例:採按時計薪者,每小時給付低於基本工資115元;按月給薪者,每月工資低於19,273元之情況屬之。(自104.07.01起,每小時基本工資120元。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20,008元) |
案例中雇主與小明約定及給付時低於時薪每小時給付低於基本工資115元,即屬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79I、21I |
雇主所為工資給付未用通用貨幣(新台幣)給付;或約定部分以實物給付卻不公平合理,或不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例:雇主將應給付勞工之薪資,部分以產品優惠券或禮券替代。 例:雇主約定以兌換公司之商品給付勞工部分薪資,但是所得兌換商品價值與該部分薪資不相當;或是商品為太陽眼鏡、裝飾精品等根本不合勞工生活之需要。 |
案例中雇主用電影票代替加班費,而非以新台幣給付,即屬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79I、22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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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令給付 |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而經主管機關命其給付仍違反者 |
案例中如小明經申訴檢舉經主管機關命雇主限期給付所未給付工資,雇主仍違反命令拒絕給付或遲延給付,即屬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79I、27 |
工資紀錄 |
雇主沒有依法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工資清冊未記載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或工資清冊未依法保存五年 |
如果小明想調閱工資清冊,查看自己的工資記錄但雇主表示沒有記錄,則可能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79I、23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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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關於「工時」,雇主哪些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而應該處罰呢?
例:小花在全能保全公司擔任會計員,雇主對小花表示每天工作時間為9 小時,週休二日,沒有算加班。小花翻開勞基法說:「法律規定每天正常工時是8小時,二週工時不能超84小時。」雇主表示公司規定的比勞基法大,所以要聽他的,小花可以檢舉雇主嗎?
項目 |
勞基法上雇主可能「違法」的行為 |
以前述案例為例說明 雇主可能被處罰內容 |
法令依據 (勞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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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和勞工約定法定工時常見違法行為 |
雇主與勞工約定的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且不算入加班(註1) →特別注意(1):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是勞基法強制規定,雇主不能規定更長的工作時間,否則就要算加班,應符合加班的規定(詳下述。) →特別注意(2):工作時間是指受雇主指揮、監督之時間,也包括待勞工未從事勞務,卻處於隨時等待雇主指示命令之待命時間在內。 |
案例中小花每天工時超8小時且又只算入正常工時(不算加班),即屬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79I、30I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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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勞工約定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且不算入加班。(註1) →特別注意:二週正常工時84小時是勞基法強制規定,雇主不能規定更長的工作時間,否則就要算加班,應符合加班的規定(詳下期本專欄繼續解析有關部分。) |
案例中小花二週共工作90小時,且又只算入正常工時(不算加班),即屬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79I、30I後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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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實施變形工時時的常見違法行為 |
雇主「未」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時「未」經勞資會議同意,即採取二周或八週變形工時。 二週變形工時為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八週變形工時為將八週之正常工時加以分配,關於什麼是變形工時?請參: 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2893113 |
如果小花的雇主要主張每天工時9小時,是因為實施變形工時,則不能有左列的違法行為,否則仍屬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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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I、30II、30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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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所營事業單位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卻採取二週、八週變形工時制度(註2) |
§79I、30I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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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雖採取二週變形工時制,卻「違反」下列原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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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I、30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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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雖採取八週變形工時制,卻「違反」下列原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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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I、30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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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屬於四週變形工時制的適用行業,或是適用但實施變形工時前「未」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時「未」經勞資會議同意,或是實施變形工時之時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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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有左列行為,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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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I、30-1、30I、32II、3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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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紀錄 |
雇主未依法備置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或未保存一年 |
如果小花想調閱簽到簿出勤卡,查看自己的工時出勤情形,但雇主表示沒有記錄,則可能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79I、30V |
*工時有關「女工與童工」之特別保護規定,將留待下期解析。
註1:
(1) 如是適用責任制勞工,雇主可以以「書面約定」排除本項適用,但必須經主管機關備核。→我是不是責任制勞工?責任制勞工相關權益,請參看本工作室責任制勞動專欄文章(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5188654)
(2) 又如是採取二週(勞基法第30條第2項)、四週(勞基法第30條之1)、八週(勞基法第30條第3項)變形工時之勞工者,也不適用。
註2:至於什麼行業適用變形工時制,請參本工作室勞動法權益新解第60頁以下;或勞動部工作時間解釋令(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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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關於「休假」,雇主哪些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而應該處罰呢?
例:雯雯在醫院擔任護理師,雖然排班只排週一到週五,但六、日或國定假日時經常被call回去上班,而且雇主表示醫院很忙,員工不宜申請特休否則會造成醫院經營困難,勞工要負經營損失的賠償責任。雯雯可以檢舉嗎?
項目 |
勞基法上雇主可能「違法」的行為 |
以前述案例為例說明 雇主可能被處罰內容 |
法令依據 (勞基法) |
國定例日未放假 |
雇主未給予勞工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休息之例假(註3) |
案例中雯雯一直被扣回去上班致連續上班七天沒有休息,即屬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79I、36 |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雇主未給予休假(註3) |
案例中雯雯大年初一應放假時被扣回去工作,即屬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79I、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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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給與特別休假 |
雇主未給予勞工特別休假 例:也包括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工申請為特別休假之情形。 |
案例中雯雯依法提出特休申請而被拒絕,即屬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79I、38 |
雇主未給足以下列方式計算特別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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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工資 |
雇主於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未照給工資 |
案例中雯雯雖有假日,但雇主表示放假日就不計薪,即屬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79I、39 |
*註3:工時及特別如是適用責任制勞工,雇主可以「書面約定」排除適用,但應經主管機關備核。→我是不是責任制勞工?責任制勞工相關權益,請參看本工作室責任制勞動專欄文(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5188654)
*本主題尚未完結,下個月勞動權益專欄繼續待續。
※附錄:參考勞基法條文
Q1部分:
l 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l 第22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l 第23條第2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l 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Q2部分:
l 第30條:(第一項)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第二項)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三項)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四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第五項)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l 第30條之1:(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第二項)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l 第32條:(第一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第二項)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l 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l 第49條:(第一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第二項)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三項)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第四項)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第五項)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Q3部分:
l 第36 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l 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l 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l 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處罰部分:
l 第78條: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l 第79條:(第一項)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第二項)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三項)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你好
我要檢舉日香珍工廠
老闆發放薪資未照勞基法走
休假一個月只有三天有時一天都沒有
剩至超時工作
加班薪資只有100
希望你們能為我們工廠人員處理
謝謝您
職災修養中
檢舉的話只能書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