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視野工作室會員通訊暨法諮服務問卷

勞動視野Logo

各位工作室的會員們好:


勞動視野工作室自設立之初開始提供會員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並於去年五月起每月定期發刊電子報。迄今,通訊已出刊了十二期(現名《勞動視野通訊》,前名《勞動之友通訊》),也已提供許多會員法諮服務。想請各位會員撥冗填寫本份問題,提供您對這二項服務的看法及建議,做為我們未來改善的參考。

問卷網址: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Cb5MRsGA0T8RsDJxRsLomirBLNR42zazEURwtpevnc0/viewform?c=0&w=1

 

***************************************************

(問卷內容,第1頁)

第一部分:通訊滿意度調查
一、您最常使用什麼媒介閱讀《勞動視野通訊》: *

    手機
    桌上電腦
    平板電腦
    印成紙本

二、您收取電子報大部分使用的信箱為? *

    G-mail
    Yahoo
    MSN(hotmail)
    Pchome
    Yam
    其他:

三、請問您目前使用此電子信箱的頻率為? *

    每天
    只有上班時間才收信
    一週數次收信
    每週一次
    偶爾,想到才會收信

四、我們一共發行了十二期通訊,請問您閱讀了多少期呢? *

    少於3期
    大約5~6期
    幾乎每期都讀
    其他:

五、當您收到電子報時,您會: *

    仔細閱讀多數文章
    固定閱讀特定專欄
    概括瀏覽,並在自己感興趣的部分停留仔細閱讀
    收件後如有空閒才會瀏覽

六、您喜歡閱讀《勞動視野通訊》裡哪一個主題的文章(可複選) *

    編輯室報告
    勞動視野論壇(勞動權益相關時事分析評論)
    勞動之友專欄(會員投稿)
    工會權利與裁決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加班費、責任制等勞動權益解釋)
    勞動快訊(與勞工權益相關的政府法令訊息)
    活動訊息(與勞工有關的公開活動)
    沒有特別喜歡的
    其他:

七、《勞動視野通訊》裡面,您「不」喜愛的主題為(可複選): *

    編輯室報告
    勞動視野論壇(勞動權益相關時事分析評論)
    勞動之友專欄(會員投稿)
    工會權利與裁決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加班費、責任制等勞動權益解釋)
    勞動快訊(與勞工權益相關的政府法令訊息)
    活動訊息(與勞工有關的公開活動)
    沒有特別不喜歡的

填寫問卷請點

 

關於勞動視野協會

 勞動視野Logo

勞動視野工作室成立於2011年1月,由數名關心台灣勞動事務與工會/工運發展之工會實務工作者與勞動法律研究者等所組成。工作室以基層勞動者的立場出發,希冀藉由協同勞方組織工會、發展勞動者集體力量以減輕並進而消弭資方對勞動者之壓迫,最終實現勞工自治自決之目標。
 

 

我們的工作項目  

協助勞工籌組工會、提供勞工組織工會所需資訊。

為勞工提供勞動法令諮詢,協處勞工解決勞資糾紛,提供勞資爭議調解、勞資仲裁、勞動訴訟、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以及勞資團體協約協商之諮詢。  

編寫與出版勞工教育相關教材,辦理勞工教育課程。  

進行各行業之勞動實況調查,提出勞動政策建議。

 

摺頁_外頁.jpg摺頁_內頁.jpg  

 

 

【勞動新訊】勞工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應如何給付工資?

 

勞動視野工作室編輯室報告:勞工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應如何給付工資?

依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認為可歸責於雇主不能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發給。也就是說,特別假沒休也是一種未經勞工同意之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而不僅僅是依「平均工資」計算,各位勞工朋友應要小心要注意自己的工資是否有短少。

以下內容轉載自法源資訊網: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21174.00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規定計算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僅以各該年度之月平均工資計算給付,自於法未符

裁判字號:103年台上字第1047 

案由摘要: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民國 103 05 29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255 條(100.06.29

要  旨:按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又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工作所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勞工因雇主之限制而未請特別休假,雇主自應給付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惟雇主未依該條規定計算給付金額,僅以各該年度之月平均工資計算,於法未符。(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