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之友專欄】讀梁小花抗暴記有感

熱小草(勞動視野工作室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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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報告:鴻海郭董向媒體誇口「我們起薪36」,被旗下員工梁小花打臉,在FB上秀出薪資單,底薪竟不到17!鴻海集團立刻派人「溝通」,取得梁小花的道歉錄音和道歉函,同時梁小花也開始遭網民批判。【勞動之友專欄】收到會員熱小草(筆名)投稿〈讀梁小花抗暴記有感〉,痛感太多台灣勞工慣老闆、不團結,確實應警醒反思。

梁小花,鴻海集團群創光電公司的一個基層藍領作業員,一個30歲出頭的年輕媽媽。當鴻海老闆郭台銘對媒體和公眾誇口說出「自己公司招聘員工的每月底薪是36000元」之時,梁小花在網路上留言並出示自己的薪資單,揭穿郭台銘給員工的底薪只有16千多元,不只遠低於郭台銘所說的36000元,甚至比法定基本工資還低。

梁小花的網路留言引發軒然大波,不少群創員工也跟著紛紛對公眾出示自己的薪資單證明公司給的底薪很低,逼得群創高層不斷出來對外說明薪資結構,迫使電子業大廠自行揭露以各種名目切碎員工薪資的慣用伎倆:用很低的底薪一方面降低資方應負擔的勞健保金額,另一方面迫使基層員工「自願」配合輪班和加班,低底薪更方便資方在生產需求下降時減少需給付的薪資。

群創光電為阻止更多員工對外揭公司瘡疤,除了在公司內部下封口令,更在數天後「人肉搜索」到梁小花本人。公司派人直接到梁小花家登門拜訪,還讓她親口錄音和親手寫信向郭台銘道歉:為誤解公司的薪資結構而道歉,為破壞公司名譽而道歉,為沒聽清楚郭董說的話是指大學畢業生、不適用她這類只有高中職畢業的員工而道歉。

勇敢出示薪資單的梁小花沒有做錯任何事,竟然必須向郭台銘道歉。而不少台灣勞工非但不同情梁小花,更不批評群創對勞工施壓恫嚇,反而與資方同聲抨擊梁小花。他們讉責梁小花公然扯老闆和公司後腿;他們認為薪資高低代表個人能力,就是因為沒能力才會做技術員領低薪;他們罵她既然不認同公司就應該趕快離開;他們覺得這種不能為公司講話、對公司沒向心力的員工應該早點被開除,免得當害群之馬。

這些言論令人氣憤,但也非常具體地表現台灣勞工的階級意識:大多數台灣勞工都非常雇主(統治階級)思維,認同資本主義這個由握有資本者掌握統治權力的社會經濟秩序,臣服於雇主的指揮和支配。可是,勞工工作這麼累、薪水這麼低、生活這麼苦,老闆卻賺得那麼飽,這種現象難道沒有問題嗎?不批評老闆壓榨勞工,卻為難一個只是拿出薪資單來說實話的勞工,台灣社會難道不該反省嗎?

 

【勞動視野論壇】禁止勞動派遣,他們正在努力中(墨西哥、土耳其、巴西、葡萄牙、西班牙、印尼、俄羅斯限制派遣經驗)

◎張鑫隆(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東華大學財經法律所)

(編輯室報告:延續之前的派遣議題,本期【勞動視野論壇】刊載張鑫隆教授〈禁止勞動派遣,他們正在努力中!〉,該文介紹了幾個嚴格管制派遣的國家,包括墨西哥、土耳其、巴西、葡萄牙、西班牙、印尼、俄羅斯,主要在於限制得使用派遣的業務種類,以及強化要派單位的雇主責任。)

 

勞動視野通訊第10期勞動派遣專刊中,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派遣立法對策小組」有別過去勞工團體只消極的反對勞動派遣法立法的態度,明確提出訂立勞動派遣禁止法的主張(編註: 是《派遣雇主保護法》,還是《派遣勞工保護法》?–對於勞動部2014年2月6日派遣法草案的批判與質疑)。環視主要的資本主義國家,為服務資本家的擴張,多訂有勞動派遣法,而且隨著全球競爭的激烈化,有日益鬆綁的傾向。台灣一位知名勞動法學者大膽的說:「勞動派遣人力運用是避免不了的世界趨勢,國際上沒有一個國家禁止企業運用派遣勞工。」[1]我想這樣的話未免太武斷了,也許全面禁止有其困難,但接下來要介紹的這幾個國家,他們至少已經禁止了相當部分的派遣,甚至正努力通往全面禁止的途中!

【墨西哥】限專門性、不得與要派公司之勞工有同一或類似的工作:

依照OECD2008年公布的調查報告[2],只有墨西哥全面禁止派遣勞工,但是在2012年解禁。不過仍保有很嚴格的限制,必須符合下面三個條件才能使用派遣:

1)要派公司之全部或大部分業務不得外包(雙重派遣)。

2)必須職務上具有専門性始有使用派遣的正當性。

3)派遣不得與要派公司之勞工有同一或類似的工作。

違反者,除要派公司視為直接雇主外,並要負擔所有社會保障費用。即使符合上述要件,但如雇主意圖減少人事成本而將原僱用勞動移轉到派遣公司者(如逃避10%稅前營餘的員工分紅),亦在禁止之列,違反者處1,30026,000美元罰鍰,並可能要負擔前述員工分紅。

又根據2008OECD的調查報告,下面幾個國家對於勞動派遣也是採原則禁止、例外限制的方式:

【土耳其】農業勞動以外全面禁止:

只限於從事農業之勞工可派遣,其餘全部禁止。

【巴西】限都會之臨時性或額外增加之工作

巴西只有兩種情形可以用派遣:(1)都會地區為滿足臨時或季節性需求(三個月內);(2)額外增加之工作量(三個月內)。

【葡萄牙及西班牙】限季節性、職務代理

限於具有季節性、職務代理人等客觀事由者。

 

接下來要介紹的印尼和俄羅斯是最近幾年限制派遣最有成果的兩個國家,值得推薦。

【印尼】:外包條件+正面表列之雙重禁止:

印尼在2013年雙管齊下,對外包和派遣進行嚴格限制,外包的部分必須符合下面條件,如有違反,承包公司與勞工間的僱用關係將移轉到外包公司:

1)委外業務必須與承包公司的主要營業活動分離;
2)委外業務必須遵照承包公司直接、間接的命令執行;
3)委外業務必須是外包公司事業之輔助性的活動;
4)委外業務即使停止,也不會對承包公司的生産過程有直接影響。

其次關於勞動派遣只允許清潔業務、使用勞工之外燴業務、警備業務、礦業‧石油業之補助性服務業、使用勞工之運輸服務業等5項。

【俄羅斯】原則禁止,例外:臨時性 + 要派企業負雇主責任:

2010年以前的俄羅斯[3]和台灣一樣,沒有特別規範勞動派遣,單是在20022003年之間,採用派遣勞工的企業從5%遽增到30%,達6倍之多。行政機關和法院一樣,只要派公司和派遣公司之間的要派契約、以及派遣公司和派遣勞工之間的勞動契約確實存在,便否認要派公司和其使用的派遣勞工之間具有勞動契約關係,而派遣公司多為沒有資產的小公司,一旦違反勞動法規,即逃之夭夭,派遣勞工根本連工資都無法受到保障。

2010年,俄羅斯獨立工會聯盟所屬的國會議員提出多項法律修正案,即所謂的勞動派遣禁止法制案,這項法制由下面幾項法律修正所構成:民法禁止間接僱用、勞動法擬制「使用勞動力者即有雇主責任」、行政罰……。

民法僱傭契約規定中增訂禁止仲介業與勞工簽訂為第三人提供勞務之契約:職業仲介機構不得與勞工締結為第三人提供勞務之勞動契約。」

在勞動法典中規定直接使用勞動力之人即為雇主:「只要勞務提供具有勞動關係的特徵,即使形式是依民法性質之契約所作成,亦適用勞動法典;不問契約形式如何,只要實際上使勞工從事勞動之人,即視為雇主。」

另外在行政罰法中對於規避締結勞動契約之雇主加以處罰:「實際上使勞工從事勞動,卻規避勞動契約之締結時,雇主應處1萬盧布至2萬盧布之罰鍰。」(約850017,000元新台幣)(參考指數:2013年俄羅斯法定最低工資約5,200元新台幣)

最後在俄羅斯外國人法律地位法中確認外國人亦適用勞動法典:「外國人亦平等適用俄羅斯勞動法典。」

資方反彈下以臨時性工作之例外作讓步 + 要派公司之雇主責任不變

這一法案在提出後,不僅引起國內雇主團體和民間職業仲介業反彈,國際民間機構仲介同盟(CIETT)及美國貿易委員會還寫信給俄羅斯聯邦下議院要求退回該法案。

儘管如此,俄羅斯下議院仍然主要依據前述工會出身議員提案內容,二讀通過禁派遣勞動的法案,僅例外允許設有非常嚴格條件下之臨時性的派遣。該法案正等待上議院三讀以及總統的簽署,依該法第6條規定,預定在20147月施行。

該法案在勞動法典第10章(勞動契約一般原則)開頭的第56條之1就明白規定:「禁止派遣勞動。」但是受到上述資方團體的抵抗,例外允許具民間職業仲介業事業所或其他法人在符合下面12項條件下始得進行派遣。

1)必須獲得其僱用之勞工的同意後,臨時對自然人或法人進行派遣。

2)與被派遣之勞工的勞動契約中必須明確規定在要派公司之勞動條件。

3)民間職業仲介業者必須基於對非個人事業之自然人家事援助的目的、對個人事業主或法人之一時性、補充性的目的,或為在未滿9個月預定期間為擴大生產或業務之目的,所為之派遣。

4)民間職業仲介業者為提供找臨時性工作之人(學生、養育未成年子女之人、刑期終了被釋放之人)工作,而締結前項情形之契約或符合法定之定期勞動契約時,可以約定派遣之勞動條件。

5)依據要派契約之勞動派遣時,該勞工與雇主之勞動契約不終止,而與要派公司間不發生勞動關係。

6)派遣勞工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要派公司同一職務之勞工的勞動條件。

7)變更派遣期間及要派公司時,必須追加關於派遣公司資訊之書面同意。

8)上述追加之書面同意中,得規定要求派遣勞工必預慎重使用要派公司財產等要派公司的權利。

9)雇主必須將勞動派遣相關事項記載於勞工手冊中。

10)雇主(派遣公司)必須檢查在要派公司之勞工是否依照勞動契約提供勞務,以及是否遵守勞動法令。

11)勞工發生職災時,派遣公司和要派公司應共同調查。

12)與派遣勞工之勞動關係所生之雇主的義務(工資給付義務等)由要派公司負責。

 

派遣關係的最終責任者 = 要派公司

從上述例外的派遣規範來看,不僅採正面表列,亦規定由要派公司負雇主責任,這是俄羅斯勞動派遣禁止法的最大特色,因為使用派遣勞工的要派公司只是為了節省成本或人事作業上的方便而使用派遣勞工,派遣公司只不過是一種代理機能,責任終究仍應由要派公司負責。

沒有勞動派遣禁止法,要去恐龍法院找死?

台灣和俄羅斯立法前的背景類似,不但沒有法律可規範,法院也完全不認為派遣有什麼問題,依據民法第484 條規定旨趣,只要派遣勞工基於與派遣公司間之勞動契約約定,同意此種勞務給付型態,勞動派遣即屬適法(高院94勞上7),甚至認為「姑不論」派遣制度可能造成中間剝削、抽取不法利益之情事,或雇用不安定之結果,或造成雇主責任不明確之情況,台灣的法院大剌剌的肯定勞動派遣說:「然亦有節約企業人事成本、隨時可獲得調度高素質勞動力之優點,且勞動實務上,不論我國及外國諸如德、日等,既均有勞動派遣之型態,自不能否認此種勞動派遣制度在產業結構改變及全球競爭環境下之必行性。」(台中高分院95重勞上3)在這樣漠視派遣勞工權益的恐龍法院主宰下,我們不積極去推禁止派遣法案,難道要等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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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www.hitemp.com.tw/NewPage/News_Show.asp?ID=2&SN=3792

[2] http://www.oecd.org/employment/emp/42740165.pdf

[3] 本文對俄羅斯勞動派遣禁止法制的介紹,參考日本學術研究文獻:武井寛,〈ロシアにおける派遣労働と法〉,載於:根本到等編《労働法と現代法の理論西谷敏先生古稀記念論集(下)407425(東京:日本評論社)。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責任制」勞動權益問題(一)

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義務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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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上常聽到老闆說「我們採責任制」來提高競爭力,不少勞工朋友們也默默地以責任制來自我說服配合公司的要求,導致責任制在台灣各行各業多年來被浮濫使用,雇主一方面拉長工時卻規避加班費,可謂惡劣剝削;另方面導致責任制勞工過勞,嚴重傷害身心健康。。然而,這些現象是否為我國的勞動法制所管制?什麼是責任制?勞基法有責任制的規定嗎?責任制勞工受勞基法的保障嗎?對於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20145月起,於【每月勞動權益解析】特闢「責任制」專題,本期為第一次連載,探討責任制工作的定義、查詢管道、勞基法保障之排除、勞工透過集體力量擺脫責任制等問題。

◆本期解析:

Q1:什麼是「責任制」勞工?

Q2:我要去哪裡查詢自己是不是適用勞基法責任制?

Q3:如果我適用責任制,那還能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嗎?

Q4:一旦被政府公告列為適用責任制適用對象,有可能再排除適用嗎?

 

Q1:什麼是「責任制」勞工?

答:

常常聽到人家說「我們是採責任制啦!」,也有人說台灣常常是「上班時間打卡制、下班時間責任制」,到底什麼是責任制勞工呢?

其實,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對於責任制勞工有明文規定,即勞基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也就是說,必須符合以下三大要件: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

(2)     經勞雇雙方「特別書面約定」,彈性地排除不再適用有關勞基法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工夜間工作等規定,且未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3)     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情形,才是法律上所稱的責任制勞工。

上述判斷步驟亦可參考以下流程圖:

 

◎延伸閱讀:《勞動法權益新解》(勞動視野工作室&中華電信工會出版)第7982頁「誰是責任制勞工?」之章節,或是參閱勞動視野工作室網站「誰是台灣法制下的『責任制』勞工?

 

Q2:我要去哪裡查詢自己是不是適用勞基法責任制?

答:

責任制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即勞動部)核定公告」的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人員或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人員,也就是說雇主不能單方自己決定是不是採用責任制。那要去哪裡查詢我是不是適用責任制呢?

由於勞動部基於政策安排,會不定時以行政函釋方式公告或廢止所核定之工作者,建議您直接上勞動部官方網站查詢。參考網址:http://www.mol.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ro?page=4c465788(最後瀏覽日:2014054日)

 

Q3:如果我適用責任制,那還能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嗎?

答: 可以。

依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政府公告適用責任制的勞工可和雇主就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另行約定,約定內容不受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加班、第36條每週例假日之休息、第37條休假日與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等規定的限制,但是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例如勞工的每天正常工作時間可能高於8小時,但雇主和勞工約定的條件不得傷害勞工健康及福祉。至於何謂「傷害勞工健康及福祉的條件」?本專欄將於往後詳細解析。

簡言之,除了「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以外,其他所有事項都要遵守勞基法規定,適用責任制規範不等於完全排除勞基法的保障。

 

Q4:一旦被政府公告列為適用責任制適用對象,有可能再排除適用嗎?

答: 可能。

如上所述,特定工作是否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由我國勞動部決定,屬於我國政府的勞動政策問題,且決策上多是為了配合雇主彈性運用人力、減少加班費等人事支出而作出的決定,實際上並沒有特定職業或工作類型非適用責任制不可的理由,而且責任制主要是排除工時保護規定(請參Q3),包含每天正常上班時間、加班時間、休息時間等攸關勞工健康與生活的核心規範,一旦排除這些保障,將威脅勞工的身心健康安全。

有鑒於此,台灣有不少適用責任制的的勞工共同組織工會,以集體的力量要求排除適用責任制,近期以台灣護理產業工會的爭取成果最受矚目,自今年起醫療保健服務業已全部不再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責任制。若您的工作也被公告為責任制勞工,建議您應與同事或同一產業中的勞工共同組織工會,一起努力讓自己的工作不再適用責任制。

◎延伸閱讀:2013/12/31 苦勞報導/護理人員排除責任制明上路‧醫院威脅關門診挨批「無恥」

律師為您解惑-線上工人法律義務諮詢為勞工朋友繼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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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工作室尚進一步開設「工會權利線上解惑」的免費法律諮詢,特別邀請東華大學張鑫隆教授(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委員) 與「律師為您解惑」法律團隊共同合作,為工會、工會幹部與期許成為工會幹部的工人朋友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只要您在只要您在組織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方面遇到資方打,也就是遭遇「不當勞動行為」的相關問題時,又或者有不知道該如何提出裁決等疑感,都歡迎與我們聯繫,詳情請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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