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之友來稿】「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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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翊宇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以下內容之「二、後記:鬥爭策略和經驗總結」刊於勞動野工作室2013年8月《勞動通訊》第四期) 

 

一、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抗爭歷程

 

2013上半年,中國廣東爆發多起老闆跑路、欠薪不還事件,其中一名老闆還是前臺商協會會長鄭榮文。這種惡性倒閉事件,臺灣工人再熟悉不過了,1990年代臺灣也有這樣的關廠潮,當時老闆為了更便宜的土地和勞力,把工廠轉移到東南亞國家,在臺灣變賣機器廠房和土地、脫產,回避支付資遣費和退休金給在工廠工作了二、三十年的老工人。當時受害的有聯福制衣、耀元電子、東菱電子、興利紙業等工廠,工人先以各自的工廠為單位組織「自救會」,然後各個自救會再聯合起來,成立全國性的抗爭組織「全國關廠工人連線」,追討自己的權益。

 

老闆早已遠走海外,工人根本找不到,於是,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的訴求是:政府負責支付工人應得的退休金和資遣費,再由政府去向老闆追討。也就是所謂的「代位求償」,政府先付錢給工人,再幫工人去向老闆討債。所以全國關廠工人連線一開始就把矛頭對準政府,當時採取的抗爭手段是阻斷公共秩序,例如臥軌阻擋火車、阻擋大學聯考、上高速公路撿垃圾,逼迫政府出來面對,也激起社會大眾的關注。最後發動了絕食抗議,歷時28小時,終於換得了勞委會主委許介圭出面處理,許介圭處理的方法是,用有「代位求償」精神的「貸款」來償還工人,也就是老闆欠工人多少錢,政府就「貸款」給你多少錢,還承諾這筆款項工人不必還,政府會去跟老闆追討。工人的抗爭至此看似成功了,但問題就在於:政府沒有留下白紙黑字,一切口說無憑,所以沒有證據證明這筆錢是「代位求償」而不是「貸款」,給政府事後翻臉不認帳提供了藉口。

 

到了2000年代,當時積欠工人約14千萬元跑去泰國和越南投資的老闆李明雄,被通緝引渡回臺灣,但是卻被法院判決20萬元交保,繼續逍遙海外。李明雄留在臺灣的土地和廠房被法院拍賣,共賣得四億元,但卻全部還給了銀行,也就是說,政府後來沒有幫勞工討到一毛錢。

 

距離當初抗爭16年後,到了2012年中,大約6月初,年邁的工人竟然陸續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叫工人還錢,名目是當初政府貸給工人的「促進就業貸款」,而且還要加上利息和違約金,當初一個從政府那邊領到30多萬退休金的勞工,現在竟然要還政府50萬。老工人們震驚之余,透過當年的人際網路,讓16年前的全國關廠工人連線鬥爭再起,發起了一連串的抗爭,要求政府說話算話,為自己無能向老闆討債負起責任,撤銷對工人的告訴。8月初工人們發起了夜宿勞委會、佔領天橋等等行動,並向社會宣告,如果政府不願意解決,工人就要再次臥軌,810日,工人用調虎離山之計欺騙監控的員警,成功佔領火車月臺,使交通大受影響,換得了勞委會官員到現場協調,承諾「暫停訴訟」四個月,但工人的問題並沒有解決。

 

工人並沒有鬆懈下來,他們正在為更大規模的抗爭作準備。除了16年前這批被惡性倒閉的老工人之外,2102年還有許多企業同樣積欠員工薪資和退休金引發爭議,例如:太子汽車、華隆、榮電等等,在這些工人積極抗爭下,立法院有立委提案修法,將工資債權提高到清償第一順位,高於抵押權及賦稅,也就是工廠倒閉後被拍賣土地廠房,所得的錢應該先還給工人,再還給銀行和政府。但是被主管金融的政府部門金管會反對,理由是這樣會增加投資風險,令投資意願降低,說到底,政府擔心的還是老闆們能不能安心的賺錢,工人的權益是其次。而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則退一步主張,現行勞基法規定,公司倒閉時積欠員工六個月以內的工資,政府有代位求償之責,代償範圍應該從薪資擴大到包含資遣費和退休金,才能確實保障工人的權益。但是勞委會僅回應可以再討論,金管會則回應:「現行制度已經很完善了,在改下去恐怕沒人願意做老闆。」

 

面對勞委會的「暫停訴訟」,全國管廠工人連線則要求政府「撤告」,並對外宣佈,如果政府不撤告,就要發動在跨年夜癱瘓捷運,並在1230日當天在臺北鬧區西門町用「六步一跪」方式遊行,尋求民眾同情,同時另一批工人則突襲馬英九總統官邸靜坐抗議,要求總統直接介入解決,僵持數小時後被員警強制驅離。雖然最後宣佈暫緩癱瘓捷運,但已經成功吸引媒體關注,對政府造成龐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也逼迫政府在201325日,提出了解決方案「紓困補貼」,紓困補貼的內容是:考量工人多生活困苦,無力償還「貸款」,所以會視每個工人的財力給予減免,補貼三成、六成、九成,特別無經濟能力的可以全免。全國關廠工人連線表示完全不能接受,因為歸根究柢,這筆錢就是老闆欠他們的資遣費和退休金,根本不是貸款,何來減免的說法。

 

當天下午,不願意接受政府解決方案的工人們就前往臺北火車站,與員警在月臺上對峙,揚言要完成日前宣告的臥軌行動,要求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出面協商,最後在晚間830分,心意已決的幾名工人縱身一躍跳下鐵軌,成功擋住南下的火車,導致鐵路系統全面受阻。當下引起月臺周邊的乘客罵聲連連,指責工人抗爭影響交通。勞委會主委並沒有出面,在鐵軌上的工人最後再一次被員警強制驅離,並將8名工人幹部逮捕。至此社會大眾對關廠工人抗爭一事的關注達到最高點,有支持的聲音,也有譴責的聲音。勞委會官員王厚偉對媒體表示:「除了撤告,什麼都可以談。」但對工人來說,卻恰恰是除了「撤告」以外,其他方案都不能接受,兩方完全沒有交集。

 

414日,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召開會員大會,全部出席的304名工人中,298名工人投票反對政府的「紓困補貼」方案。並在428日,由七名工人代表在勞委會前廣場,發動無限期絕食抗爭,要求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出面協商。而勞委會則是對門口正在絕食的工人完全不予理會,反而派出政府單位的工作人員,挨家挨戶拜訪關廠工人和他們的家屬,遊說接受政府的解決方案,透過這個方法爭取個別的工人妥協,削弱抗爭的力量,並希望透過家屬對絕食的工人施加壓力。最後潘世偉雖然仍不願意承諾撤告,但卻在立法院表示願意協商,而絕食的工人代表也已經精疲力盡了,於是就在絕食193小時候,宣佈終止絕食,所有絕食代表送醫治療。其中一名絕食代表表示:「面對官員不理不睬,其實我們不意外,因為我們已經明白這些官員都是很冷血的人了。」截至今天,關廠工人抗爭一事,仍然沒有結果,工人們還在為爭取自己的權益努力。

 

二、後記:鬥爭策略和經驗總結

 

16年前的抗爭,惡性倒閉受害工人很重要的一個動作是串連各廠自救會,組織「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因為老闆跑了,只有政府能負責,所有工人抗爭的物件一致,團結起來增強力量是當務之急。訴求的內容,也從單單希望政府「出面」,發展成「代位求償」,要求政府代替老闆先付錢給工人,再代表工人去向這些老闆討債,因為這些老闆會跑走,根本就是政府的責任。老闆跑走了,守著老闆丟下的廠房實質意義不大,最有效的還是發動阻斷公共秩序的行動,例如堵路,擋火車等手段,逼政府出面回應,如果被打壓則借此凝聚其他工人和社會大眾的支持。

 

2012下半年,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延續了阻斷公共秩序的抗爭手段,但是加強爭取民眾的同情,以減少社會反對聲浪。更重要的策略是訴求升級,從單單要求解決關廠工人的問題外,更要求政府立法,制度性解決所有老闆惡性倒閉的問題,包括退休金和資遣費應當納入政府代位求償的範圍等等。關廠工人目前能爭取的,只有社會的同情和支持,所以勢必提出更廣泛的訴求,尋求更大的聲援力量。但是政府的思考模式正好相反,他們只希望這些抗爭的工人乖乖回家,一切能夠暫時恢復到工人抗爭前的狀態。一是怕制度性的調整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例如:金管會的回應),二是怕做出妥協,會成為往後的通則,讓未來所有遇到相同問題的工人都來找政府負責。按照事情發展的邏輯,工人的訴求會普遍化,政府的處理會局部化,兩個趨勢的方向正好相反。

 

這場抗爭目前的侷限在於,發動的都是所在工廠已經倒閉的工人,沒有辦法用組織工會和發動罷工的方式當作籌碼,而根據過往的鬥爭經驗,如果工人沒有足夠的力量讓老闆賺取利潤的日常經營中斷,只要政府和老闆的臉皮夠厚,事實上不管社會大眾的支持聲浪有多大,他們也能夠不讓步。臺灣政府單位已經越來越習慣用「不聞不問」的方式處理這類抗爭了,有所表示也僅限於單方面丟出所謂的「解決方案」,看你要不要,不要就拉倒,基本上就是避免因為你抗爭我就跟你協商,以免工人認為這是一個有效的手段,不滿協商結果就再度抗爭。克服這個侷限比較可行的方法,應該是把所有老闆跑路的受害工人組織起來,形成一個抗爭組織,尋求其他工廠(不限於老闆跑路的工廠)支持和同情,強化其他工人對這類問題的危機意識,並且制定面向其他工人的訴求,盡力爭取一起為共同的訴求抗爭。

 

不管在世界上哪一個地方,對老闆來說,支付每個月的工資只是為了讓工人繼續為他工作而已,而退休或喪失工作能力的老年工人如何生活,老闆則是能規避就規避。單一老闆無法解決這類全面性問題,必須由政府制度性解決,所以老年工人的生存是一個政治問題,就算這波關廠工人的抗爭最後因為無力而不得不妥協,這個問題的根源和迫切性也不會絲毫減少,需要工人組織更全面的反抗。向跑路老闆追討血汗錢不容易,工人務必做好長期抗爭的心理準備。

 

伸閱讀:【勞動視野論壇】關廠工人抗爭事件報導

【勞動視野論壇】關廠工人抗爭事件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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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說明:關廠工人要求立院刪除勞委會對工人提告的律師費預算(攝影:苦勞網陳韋綸
 

(以下內容刊於勞動野工作室2013年8月《勞動通訊》第四期)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由多個在民國8587年 遭遇雇主掏空資金、企業惡性倒閉的勞工自救會所組成,包括聯福製衣、福昌紡織電子、耀元電子、興利紙業、東菱電子等自救會。這些遭遇雇主惡性關廠的員工不 少都是在工廠中工作超過廿年,為老闆的利潤奉獻自己大半青春年華、犧牲與家人孩子相伴的寶貴時間,最後老闆卻掏空公司資產,留下債務累累的企業一走了之。

這些惡性關廠的雇主也從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1]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甚至把勞工自行提撥的勞健保費用也佔為己有,他們掏空的不只是銀行,更掏空了許多勞工的老年生活,讓他們臨屆中年、老年卻頓失所依。

這些工人的遭遇也突顯了國家勞動法令的殘缺與政府的怠惰,完全無法發揮事前監管與防範、保護工人生存的作用。經過這些勇敢的工人們的全國串連和奮勇鬥爭,我國才更新並推動了一系列與關廠歇業相關法令,並更新了勞動退休金制度為個人專戶制。

但令人難過的是,「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的工人們的鬥爭故事竟然在去年(2011年)又再起新頁,請各位跟我們一同關注「全國關廠工人連線」[2]的行動並支援他們的鬥爭這些年邁工人的鬥爭成果,將會決定你我與後代台灣勞動者的生活!!

 

[1]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在同一工作單位工作年資滿25年;或工作滿15年、年齡達55歲;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雇主每月須從工資總額中提撥2%15%的勞工退休金準備金至中央信託局的退休金專戶存放。

[註2]關注關廠工人連線,請點閱:https://www.facebook.com/ShutdownButNotShutup

 

 

 

之一、我們從歷史學會什麼?~從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抗爭談起

◎陳文育(勞動視野工作室執行長)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的抗爭已屆滿一年,回頭檢視這一整年來的抗爭行動,隨著抗爭強度的不斷升高,從到監察院陳情、到立法院召開公聽會,接著再次上演的火車臥軌行動以及到最後不得不使用那唯一、最珍貴的『肉身』進行了長達193小時的絕食抗爭,這群工人真是用盡所有力氣、用老命拼了,真是令人欽佩與讚嘆!然而對比出的卻是這個國家機器的顢頇、殘忍與不公義,不僅再一次地傾向資本家與財團,並且更是全面性地向其靠攏與宣示對其效忠,而中央最高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委潘世偉先生的所作所為,更顯示出官方的傲慢與漠視勞動者的權益,甚為諷刺與令人不勝欷噓!

何以這群年邁且本應在家好好享受老年退休生活的勞工們,還需要為同樣的事由再次走上街頭呢?為何他們永遠都是受害者呢?國家立法保障的法定權益~退休金與資遣費,十六年前就因國家無能與資方違法而拿不到,當初在歷經工人們長達四年的抗爭後,官方為了解決這個燙手山芋,最終找到了一個解決方案,而使得該事件暫時得以落幕。此方案被官方視為是『借貸』,而勞方認為是『代位求償』,於是十六年後,官方編列2000多萬預算,請律師來控告勞工,要勞工還當初被積欠的血汗錢。

怪哉!但那筆錢原本就是勞工該得的啊,真是讓人感到錯亂與不可置信,不過勞委會卻振振有詞地對外宣稱是『依法追討』,並表示已有勞工還錢,強調他們只是依法行政,其控告勞工的態度始終強硬,即便面對一波波的工人抗爭,仍舊無法動搖其心志,似乎唯有此一途,公權力才得以伸張。於是整起事件就落入了到底是「借貸」還是「代位求償」的爭論以及相關法律上的爭議。

然而在今年618日監察院通過監委趙榮耀提案、糾正勞委會。

趙榮耀說,勞委會認為這筆錢,是要安定失業勞工生活,屬貸款性質,非社會救助;關廠勞工卻認為,雖名為貸款,實際上是政府為解決問題而代雇主墊付積欠資遣費、退休金的代位求償。

他說,向勞委會調閱當初簽呈,盼找到蛛絲馬跡,檔案沒有銷燬紀錄卻佚失,他要求查明懲處失職人員。

趙榮耀指出,陳情人以勞委會100年出版的「工運春秋」一書,要證明勞委會當初貸款是「代位求償」,但他詢問撰稿人,作者稱是個人觀點、沒有向官員求證。

趙榮耀說「現在沒有積極證據顯示,政府答應代位求償」,而此案已在法院,就交由司法裁決,監院只能評斷勞委會有無違法失職。

趙榮耀說,貸款辦法規定從第2年開始按月分5年攤還本息,有一半人已還清,另一半積欠本息,勞委會拖到請求權15年時效將屆,才訴請償還,徒增爭議。他說,85年多家工廠關廠,積欠退休金資遣費,主管機關沒有督導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難辭其咎;迄今10餘年,各縣市仍有近4成事業單位未提存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權益處於風險。

即便有監察院的糾正文以及在法律上對勞工有利的見解,但又如何呢?勞委會就會主動撤告嗎?工人處於弱勢地位的處境就會得以改變嗎?我想你、我的答案應該都是否定的吧!若十六年前沒有全國關廠工人的抗爭,怎麼會有失業保險的開辦呢?若沒有職災勞工長期以來的抗爭與努力,怎會有<職災勞工保護法>的立法與施行呢?歷史一再向我們揭示,想要改變,就要起來行動,「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權益是要靠自身去爭取的,不應該只想被動的仰賴國家或等待資方的良心發現。此刻,台灣的勞動處境更是日趨險惡、貧富差距急遽擴大、勞動彈性化(外包、派遣盛行)、低薪化以及國家整體稅制不公等等,如去年爆發的勞保基金問題,而最後導致勞保年金給付要改惡(勞工要繳多,領少),使得勞工退休後的老年生活更是沒有保障。

然而與此對比的是:企業法定的營業所得稅率,自2009年,從25%大降至17%。在2011年,上市櫃公司中,有24家獲利超過100億元,這些最賺錢的企業,實質稅率平均只有9.1%,比一個白領工作者的稅率低。這其中,更有7家公司實質稅率低於5%,也就是比台灣需要報稅的個人最低所得稅率還低。且在今年53日,在沒有人注意、沒有人爭論的情況下,在財團、台商和國民黨立委黨團等聯手施壓下,將已通過立法院一讀,俗稱「反海外追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案,自議程中拉下,從此進入不透明的立院朝野協商。

正如馬克思所言,『政府只不過是負責管理整個資產階級的共同事務的委員會』。弱勢者需要更深刻地對這個世界的運作有所認識與了解,進而相信自身與集體的力量,改變也才有可能,否則歷史也將繼續不斷地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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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說明:全關聯再赴台北地方法院重演去年臥軌行動,以集體自首方式,聲援被移送的12名工運人士(攝影:苦勞網陳韋綸)

 

之二、勞委會主張一般性消費借貸,才是依法無據!

◎邱顯智(關廠工人義務律師)

 

 

於發生關廠工人臥軌事件後,令人遺憾的,總統府及勞委會仍定調本案為私人間(勞委會為私人?)的消費借貸,總統表示本案為法律問題,並表示代償沒有法律依據云云。言下之意即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勞委會告勞工還錢,有何不對?官方說法的惟一的依據就是討債集團式的:白紙黑字,這個契約上寫的就是消費借貸契約!你還有甚麼話說?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本案的法律問題,真的如勞委會所說的,就是一般的私人消費借貸關係嗎?

◎解釋法律條文或契約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可知本案不是消費借貸關係

本案官方說契約上寫消費借貸契約,但是官方沒說的是,契約的第一行字就是說,本契約是依據: 「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這個要點是個公法行政規則,若是私人借貸,何必要公法上依據?

再進一步而言,該規則的依據是就業服務法第24條,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對該條所列的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由這個條文可以看到,講得就是津貼或補助金,跟私人借貸有甚麼關係?

因此勞委會沒說的是,該契約根本就是以消費借貸之名為國家公行政任務,發放津貼與失業勞工。從這個角度來理解,便能夠了解,為何本案「貸款」的金額是根據失業勞工的年資與薪資來計算,所得出的數字也與資遣費及退休金相同。

◎由本案的歷史脈絡來分析:可知本案不是消費借貸關係

再來,我們要問的是,何以勞委會要發放津貼?依民國87年,監察院對關廠工人案的調查意見,裡面清楚寫著,本件關廠工人何以在資方倒閉後拿不到退休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勞委會的七個勞動檢查所怠為執行職務。當時勞委會當然知道自己出了大包,所以才會給錢,這樣的「借貸」,根本上是國家認知到自己沒做事做錯事的補救措施,若非賠償也是補償,且係根據專門發放津貼之就業服務法第24條而來,那有甚麼私人借貸的問題。

當時的勞委會也承諾不會追討,由事後來看,歷任主委也信守承諾,契約確實也簽假的,否則依據契約第二年便要開始還錢。試想,欠國家20元的停車費沒幾個月都要強制執行,果真係借貸,豈有近15年都不需追討之理? 如此歷任主委是否均應送監察院或檢察署調查起訴?

◎由勞方當事人的真意來分析:可知本案不是消費借貸關係

由勞方來看,亦可知絕無借貸之真意。試想,一個中年失業的媽媽,生活都過不下去了,豈有可能再跟勞委會借錢?並且還找了兩個比自己都還窮的保人來做保?或關廠工人間互相作保?而勞委會也同意由比債務人更窮,身無分文之保證人來擔保債務,如確係借貸,官員同意這樣的保人來擔保債務,這樣的作法,當時勞委會官員是否應送懲戒?故不管由勞委會或勞方來看,兩方實均無消費借貸之真意。勞委會更非開銀行,豈有隨意辦理消費借貸,收取利息之理,解釋成一般消費借貸,才是依法無據。

◎結論:本案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的津貼,不是消費借貸關係!

關廠事件中的契約無論從歷史脈絡、契約目的、法規範依據,雙方當事人之真意來分析,都是國家(勞委會)為了履行其公行政任務而發給的津貼,即國家因怠於執行檢查職務,致資方落跑勞方一文未得而為填補勞方損害所給付的津貼。此部分不僅有憲法上保護勞工之規定,更有勞基法、就業服務法、國家賠償法的法源依據,怎會於法無據?

總統與勞委會消費借貸之主張既於法無據也絕非事實,更陷過去官員於不義,勞委會依法早可解決本案爭議,拜託官員們饒了關廠工人的老阿嬤們,請為他們留住棺材本,讓大家過個好年吧!

(以上內容摘錄自邱顯智:「勞委會主張一般性消費借貸,才是依法無據! 淺談關廠工人案的法律問題」一文:http://0rz.tw/wRmad

 

之三、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抗爭大事記

◎吳宜臻(勞動視野工作室企劃宣傳部)

 

日期

勞委會
主委

關廠工人抗爭大事記

民國8587

謝深山

許介圭

詹火生

全台各地陸續出現工廠惡性倒閉事件:福昌紡織(桃園龜山)、耀元電子(桃園大園)、興利紙業(苗栗竹南)、東菱電子(台北樹林)、聯福製衣(桃園八德)、太中工業(台北新莊)、東洋紡織(台南新市)、路明電子(台南仁德)等工廠相繼惡性關廠,眾資方不約而同皆未依法按時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積欠工人大筆退休金與資遣費,致眾多工人中老年失業、生活頓失所依。

民國858

謝深山

福昌紡織電子爆發關廠抗爭

民國85102829

謝深山

福昌資方開出的支付積欠工資及資遣費的商業本票跳票,工會於是動員會員在851028日當天從桃園到台北總公司向老闆要錢。

 

福昌200多名員工分成六組,輪班至桃園工廠守夜及到台北總公司與董事長及總經理談判。因工人不讓雇主在未達協議前離去,因此福昌的新、舊雇主在總公司辦公室裡坐了三天,工人與雇主共談判長達5060小時。工人圍困雇主的舉動震驚社會,當時報紙斗大標題:「員工催討資遣費,福昌老板遭強留」、「員工看守老闆五十多小時,僵持不下」、「福昌員工圍困董事長與總經理」、「形同軟禁」、「留人,可以效法嗎?」……更有學者祭出六法全書,討論妨害人身自由,女工自觸法網。

民國85229

謝深山

東菱電子宣佈歇業,關廠時共積欠員工6個月薪資。由於東菱電子從未依勞基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剩下的580名員工將無法領到任何退休金與資遣費。

民國85915

謝深山

聯福製衣宣佈關廠,公司積欠400多位員工薪水、資遣費及退休金近2億元。

民國8511

謝深山

位於台南新市的東洋針織爆發勞資爭議。

民國851220

謝深山

聯福資方承諾跳票,但董事長李明雄早已出國並脫產。聯福員工認為,政府願花近百億元解決中壢農會擠兌事件,卻不願花區區幾億元解決勞工困難。當天下午二時,憤怒的聯福員工在桃園八德路平交道臥軌攔住南下列車,造成鐵公路交通中斷一個多小時。桃園縣警局下令強制驅離並逮捕86人。

民國851227

謝深山

東菱電子員工與福昌紡織、聯福製衣、東洋針織等數家關廠失業勞工自救會組成的「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夜宿勞委會,抗議國家法令無法保障勞工權益,並要求限期解決惡性關廠問題。

民國8624

謝深山

桃園地檢署起訴85位參與1220日臥軌抗爭的聯福勞工及工會幹部,其中76位是女工。

民國86515

許介圭

勞委會新任主委許介圭就任,東菱員工自救會在勞委會前舉行「政府絕情,工人絕食」行動,展開絕食抗議。絕食28小時後,許介圭出面安撫,承諾於一個月內召開跨部會重大勞資爭議協調會報尋求解決方案。

民國86520

許介圭

勞委會召開第19 次重大勞資爭議協處小組會議,研擬協助解決東菱電子、聯福製衣勞資爭議之方案。會中考慮動用就業安定基金承辦勞工創業貸款。

民國86526

許介圭

勞委會確定「關廠歇業失業勞工創業就業貸款實施要點」版本。根據這項要點,未來因關廠歇業而失業的勞工,若雇主未依法給予資遣費、退休金,都可以申請這項貸款。貸款額度以雇主積欠的資遣費和退休金為限,勞工必須提供擔保人、擔保品及創業計劃書。由於這項貸款主要是協助勞工度過失業難關,因此第一年完全免息,第二年起計息3.5釐,勞工可從第二年起分五年、60期攤還。若雇主尚有資產,這項貸款可由雇主提供擔保、列出欠費清冊,由雇主出面申請貸款付給勞工資遣費、退休金,並負償債之責。

 

勞委會並決定編列37,820萬元的就業安定基金作為福昌紡織電子公司、聯福製衣廠、東洋針織公司、東菱電子公司、路明電子公司、利昌鋼鐵廠等六大爭議案的貸款預算。

民國8668

許介圭

福昌紡織、東洋針織公司答應提供不動產擔保以申請貸款;東菱電子公司承諾於84日前尋找可供勞委會抵押貸款的保證人或財產,以進行申貸;聯福製衣公司資方不願出面提供擔保品。

民國86926

許介圭

東菱電子自救會失業勞工赴勞委會陳情,要求政府拿出公權力強制公司負責人詹俊森出面提供擔保,代勞工提出5,400萬元就業貸款申請。

勞委會表示,將考慮放寬就業貸款辦法中的申請資格,讓工會也可以出面借貸。

民國8612

許介圭

《勞工退休金條例》(俗稱「勞退新制」)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民國861231

許介圭

立委王拓國會辦公室舉辦「勞工政策大辯論」公聽會,邀請勞工團體及勞委會官會參與。勞委會官員表示「代位求償」──即政府代付關廠資方積欠勞工的錢,取得債權,再打官司向資方求償──目前沒有法源依據,勞委會無法辦理。許介圭最後表示「同意研究」,將委託學者研究「代位求償」制度可行性,並於877月底前完成評估,作為是否要立法建立「代位求償」制度的依據。

 

公聽會上同時討論了勞退金新制的雇主提撥率太低、應加重勞退舊制雇主未提撥之罰則等問題。

民國87323

詹火生

勞委會召開「代位求償研討會」,研討代位求償制度可行性,與會人士一致反對,認為此制度將成為雇主惡性關廠的藉口。

民國875

詹火生

耀元電子因經營不善突然宣佈倒閉,資方潛逃中國,積欠員工7,500多萬薪資及資遣費。

民國8771

詹火生

耀元電子自救會癱瘓台北車站周邊交通、阻撓考生趕赴大學聯考。勞委會緊急邀集耀元電子勞資雙方,從晚間9時到2日凌晨1時挑燈夜戰,徹夜協調勞資爭議。

民國87109

詹火生

聯福、耀元、擎揚等五百多名關廠失業員工,包圍監察院及行政院抗爭。

民國871113

詹火生

聯福、耀元、擎揚、華億四家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上午前往行政院長蕭萬長安和路住處請願,要求解決資遣費與退休金問題。

 

勞委會下午表示,只要關廠歇業雇主願提供足額擔保,勞委會同意將關廠歇業失業勞工就業貸款利息由雇主概括承受,以代位求償方式清償雇主債務。

民國89520日~民國949

陳菊

時任勞委會主委的陳菊表示,因為必須沖銷此筆貸款,否則當年經手貸款的公務員會被認為是瀆職和圖利他人,因此她不得不自千人中挑出十個生活相對好過的勞工來催討。

民國927

陳菊

陳菊向聯福自救會員工承諾不會追討貸款。

民國9279

陳菊

東菱電子員工自救會至板橋忠孝路華南銀行陳情抗議。自救會強調詹俊森積欠員工薪資和資遣費,理應償還貸款,勞委會卻縱容他逍遙法外,華南銀行竟然還本末倒置向失業勞工追討本金、延遲利息和違約金。

民國949月~民國965

李應元

李應元擔任勞委會主委時並未積極處理追討貸款乙事。

民國965月~民國97520

盧天麟

2007年底,盧天麟參加臥軌抗爭的工運領袖曾茂興公祭,當年臥軌抗爭的女工跪在盧面前,要求勞委會不要向勞工追討欠款。盧天麟並未免除勞工債務,僅要求勞委會發出的信件,字句要委婉、不刺激,只要告知工人有欠勞委會錢就好,那些「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的話全部拿掉。

民國97520日~民國101102

王如玄

民國99年,監察院對勞委會提出糾正,認為自當年就業安定基金撥用做借貸的這筆款項,「回收率不足」。

民國100

王如玄

勞委會出版《工運春秋:工會法制80年》,書中記載當年「政府以代償方式,先拿出10億元代墊,再由政府向資方求償。

民國1016

王如玄

申貸工人陸續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若不償還本金、利息加罰款,將遭強制執行。

民國10174

王如玄

當年關廠失業的工人,下午陸續集結勞委會前開始埋鍋造飯、並邀請主委王如玄「共進晚餐」,協商解決的方案。

民國10186

王如玄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上午齊聚桃園八德市,重返1996年鐵路臥軌事件地點,抗議勞委會催討「關廠失業勞工就業促進貸款」。

民國101810

王如玄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佔領台北車站台鐵第四月台並揚言臥軌。王如玄派勞委會副主委郭芳煜到場與工人協商,但僅承諾暫停訴訟4個月,並未答應撤告。

民國101910

王如玄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在凱達格蘭大道上舉辦「910聯合普渡大劈棺」行動,因焚燒紙錢與警方發生肢體衝突。

民國1011230

潘世偉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包圍總統官邸抗議並丟狗屎。勞委會暫停訴訟4個月。

民國10225

潘世偉

勞委會召開就業安定基金委員會,討論關廠工人貸款案未還款戶的解決方案。會後,勞委會公佈「關廠歇業經濟困難勞工紓困補貼實施要點」,給予369成不等的紓困補助。

 

關廠工人認為這並非他們所要的「代位求償」,約100名工人在晚間8時跳下台北車站第三月台臥軌長達半小時,讓南下北上列車全面停駛。

民國102322

潘世偉

勞委會放棄二月初提出的三六九補貼方案,再提「579方案」:利息及違約金百分之百補貼,本金部分將視財務分三級補貼,部分經濟弱勢工人應可全數免還。但關廠工人代表仍強調不接受折扣式的代償。

(註:「579方案」只是勞委會的提議,此方案最後並未實施。

民國102417

潘世偉

勞委會第三度提高「關廠歇業經濟困難勞工紓困補貼實施要點」中的補貼比率,從「579」提高為「7成、8成、9成三等級、最高補貼9成」(俗稱「789補貼方案」),此一新方案於次日(即418日)公布生效。

 

勞委會分別在新北市和桃園縣舉辦「關廠歇業經濟困難勞工紓困補貼實施要點」說明會,與會的多是16年前惡性倒閉的聯福製衣廠老員工或第二代,勞工不滿補貼方案,憤而離席。

民國102428日~56

潘世偉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428日起在勞委會門前發起絕食,主要訴求為修改勞基法28條,將退休金和資遣費納入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內(目前僅墊償六個月內的欠薪)。潘世偉在關廠工人發動絕食行動之際避不見面,同時間委由各地就業服務站派員到548戶關廠工人家中登門拜訪,用司法訴訟威脅工人並要求申請新的「789補貼方案」。絕食行動一共持續了193小時。

民國102618

潘世偉

監察院通過監委趙榮耀提案,糾正勞委會。監察院認為,勞委會長期怠乎處理近半數貸款戶積欠貸款本息問題,造成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性質爭議,致使事件擴大,引發社會動盪。

民國102628

潘世偉

勞委會修正關廠歇業工人紓困補貼方案,將原名稱「關廠歇業經濟困難勞工紓困補貼實施要點」更名為「關廠歇業勞工貸款補貼實施要點」,刪除原要點中所有「經濟困難」字眼,換言之,欠款勞工不管有無經濟難題,都能拿到貸款補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規字第 1020501623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4 點條文及第 8 點條文之附表)。

民國102711

潘世偉

勞委會修正關廠歇業工人紓困補貼方案,取消經濟困難條件,引發已還款勞工不滿,向行政院提訴願。

8月11日!『翦影,候鳥之愛』台灣首部大型移工舞台劇

 

0709_《翦影 候鳥之愛》海報正面(定稿)000003  

8/11(日)14:30,楠梓加工出口區莊敬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高雄捷運R19楠梓加工區站)

免費入場,邀請好朋友們蒞臨觀賞!

http://museum_new.kcg.gov.tw/article_detail.php?class=12&data=arhaz53xjl

 

阿越是菲律賓人,從小立志當攝影師,他女朋友亞莉因家境窮困遠到台灣去當外勞,阿越總是透過電話線聽她訴說在台灣發生的一切。亞莉在台灣有個好朋友瑪莉,瑪莉很有趣,阿越答應亞莉,有一天要和她一起到台灣拍拍這些外勞的故事,並認識瑪莉。
然而,亞莉卻在一次意外中去逝,阿越為了追思亞莉也來到台灣當外勞… 阿越買了一台好相機,透過相機認識了許多工廠的好朋友阿肯、阿圭、蘇提、宋西、賓利,還有班長也蘇,以及「候鳥之愛卡拉OK」的老闆娘莉莉,在無意間遇見 亞莉當時的好朋友瑪莉,也因此認識了瑪莉同醫院的外勞安娜、瓦蒂以及她們照顧的阿公、阿嬤和阿婆。
工廠的班長也蘇外表冷漠,內心卻很熱血,工廠的同事們常吵吵鬧鬧,但也為工廠帶來許多趣事。瑪莉個性搞笑,她照顧的病人阿公雖然中風,但仍活潑好動;安娜 溫和內向,她所照顧的病人阿嬤個性好勝,喜歡和阿公鬥嘴,兩人鬥來鬥去卻也為醫院增添樂趣;瓦蒂穩重勤勞,她每天都寫信給思念的女兒小西,她照顧的阿婆家 人都死了,因此長年不說一句話,阿婆內心的苦瓦蒂都感受在心…
這些人,這些故事,點點滴滴都被阿越的相機記錄下來,每次拍著這些人的故事,他都感覺亞莉與他一同欣賞著這些美麗的生命片段。
就在他即將離開台灣的時候,他的作品被勞工局展出,作品中刻劃著每個外勞的心酸血淚,每個畫面,每個片刻都訴說著阿越對亞莉的思念,也為阿越與台灣這片土地圈上美麗的連結線…

 

Love of Migrant Worker

Kasih saying dari Tenaga Kerja Asing

ความรักของแรงงานอพยพ

TÌNH YÊU NGƯỜI LAO ĐỘNG NƯỚC NGOÀI

 

~ 透過移工攝影師阿越的鏡頭,帶領你我一同認識移工們的世界,再次體會人與人間單純的感動,即使我們來自不同國家 ~

New! 「工會權利線上解惑」免費法律諮詢,8/1起開站!

 勞動視野Logo

身為工會幹部,如果為會員伸張權益,結果被調職、降薪,該怎麼辦?老闆威脅員工不准加入工會,否則找工作沒頭路、有工作的通通解僱、工會有何武器可以和資方拼輸贏?雇主對不同工會進行差別對待,扶植資方工會成立,企圖弱化工會力量,工會如可以如何反擊?正欲組織工會的勞工如受到打壓或可能受到打壓時應如何自救?對於這些問題,現在都歡迎您向我們提出諮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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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視野工作室自2011年成立以來,推動「律師為您解惑」線上勞動法免費諮詢,期待與工人朋友一起學法用法,爭取勞動權益!今年八月起,本工作室進一步開設「工會權利線上解惑」的免費法律諮詢,特別邀請東華大學張鑫隆教授(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委員) 與「律師為您解惑」法律團隊共同合作,為工會、工會幹部與期許成為工會幹部的工人朋友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只要您在只要您在組織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方面遇到資方打,也就是遭遇「不當勞動行為」的相關問題時,又或者有不知道該如何提出裁決等疑感,都歡迎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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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權利線上解惑」免費法律諮詢活動辦法如下:

*活動對象:
工會、工會幹部與籌組工會、以集體力量保護自身勞動權益的工人朋

(本活動僅為工人階級服務,雇主與管理階層人士請勿留言或來信要求諮詢!)

*活動時間:
2013年8月1日起

*活動方式:
請先加入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若以工會名義申請加入勞動之友,請留下代表人或聯絡人之資訊),待我們給予會員編號後,即可隨時在我們的諮詢表單中留下問題(http://0rz.tw/72rqE)我們會在收到問題後約7日內回覆諮詢意見。若您的問題涉及不公開資訊,則請直接來信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提出您的問題。

 

 

「工會幹部必須是一個驍勇善戰的社會運動家、冷靜多謀的策略家,更應是具有法律鬥爭能力的法律家,才是化解台灣工會危機為轉機的關鍵。(摘自張鑫隆教授,《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一書,頁143

勞動視野工作室期待您的加入,共同為捍衛工人權利奮鬥!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2)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勞動之友,且有加班權益上的疑惑,歡迎您來信提出想詢問的問題(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陳品安(律師高考及格,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以上內容同步刊載於「勞動之友通訊第二期 2013年7月號」

Q4:如果我的薪水高於基本工資,還可以請求加班費嗎?

答:可以。

理由為:基本工資只是對正常工時內工資的保障,不包含加班費,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條中也有明文規定,勞基法第21條所規定的基本工資是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所以勞工的工資就算已經高於基本工資,還是有權利要求雇主依法給付加班費。而且基本工資是對於正常工時內工資的保障,基本工資和因為延長工作時間而產生的加班費沒有關連性。

 

Q5:雇主可以用基本工資來計算我的加班費嗎?

答:如果勞工的工資高於基本工資,雇主不能用基本工資來計算加班費。理由為:

(1)我國勞基法的基本原則為「勞基法所訂的勞動條件為我國最低的勞動條件,勞資之間只能約定對勞工更有利的條件,但不能約定較不利的條件」。在加班費的計算上,勞基法第24條已經規範了計算方式(見下表),也就是加班應該以「平日每小時工資」為計算基礎,此一規範也是我國對於加班費計算的最低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24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3. 依第32條第3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2)工資原則上由勞資雙方約定,只有約定薪資比基本工資低時才會回歸到基本工資,例如約定月薪若為11,000元,低於目前的法定基本工資19,047元,那月薪仍要依19,047元來計算;勞工的工資如比基本工資高,那雇主依法就不能用比約定工資低的基本工資來計算加班費,否則勞工的加班費將可能比正常工時的工資更低,並不合理。

 

Q6:有法院判決表示「如果勞資議定工資未低於以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時工資總額即屬合法」,依這樣的見解來計算我的加班費真的合法嗎?

 

答:此一問題可先以下述的案例來說明。

【例如】小明的月薪為36,000元,另外雇主規定超過正常工時的工作時間一律以時薪90元來計算。小明上個月一共額外工作20小時,20小時的加班中有10小時是加班時間在2小時以內,另外的10小時是加班時間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不過,雇主沒有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加班費 [註1],而是依上述公司規定(時薪90元)計算,所以總共發給小明:36,000元+90元x20小時=37,800元。不過:

Unbenannt  

(註:若上圖無法清楚顯示,請按滑鼠右鍵「圖片顯示」即可看到全圖)

依前述法院判決見解,勞工無法依勞基法第24條來主張自己的加班費權益,不過,上述見解已受到不少批評,而且筆者認為法院的看法忽略工資的計算應依勞基法第21條以「勞資約定的工資」為計算標準,而且在約定工資高基本工資時,基本工資就沒有適用的的空間,在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上也是一樣。

值得慶幸的是,並非所有的法院都採取上面的判決見解,也有法院判決支持小明的看法,例如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667號民事判決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民事判決。

如果勞工在請求加班費時,遇到法院仍然堅持上述用基本工資方式來計算加班費,勞工除了引用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667號民事判決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民事判決等符合勞基法精神、且有利勞工的判決之外,也可以引用以下的學者律師的看法來作為輔助說明,嘗試扭轉法院不利勞工的見解,讓小明的看法未來在法院可以獲得更多法官的支持:

★ 張清浩律師:「以契約自由原則為圭臬,認為只要議定工資未低於以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時工資總額即屬合法,排除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適用。如此一來,只要雇主於勞動 契約中規定其給付之工資數額已包含加班費,或明定一項給與是加班津貼、不另給加班費;則一般勞工在受僱之際,因無議約能力,故一經簽署,勢必受其拘束,日後無法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此項見解,顯然違反勞動基準法乃最低勞動條件標準之立法目的,也使該法第24、39、84條之1等規定形骸化,而無適用之餘 地,更悖離契約正義之原則!」(出處:張清浩,勞雇雙方約定工資已內含加班費之效力,刊於:http://www.lex.idv.tw/?p=3939)

★台北大學侯岳宏教授:「由於勞基法第24條與第39條已針對延長工時工資以及例假日工資之計算標準進行規定。該規定為最低標準且屬強制規定。除非所約定的計算標準高於同法之規定,不然應不可任由當事人約定排除。在此原則下,其比較基準應該是同法所規定計算標準。換言之,以延時工時為例,應該是同法第24條所規定,以『平日每小時』加給一定比例計算。」(出處:候岳宏,加班之認定計算-日本與台灣之比較,發表於勞動基準法實務爭議學術研討會,2011年11月24日,勞委會主辦,頁17。)

[註1] 請參閱勞動之友通訊第二期「【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1)」的「Q2:平日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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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通訊第二期【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1)

Q1:什麼是加班?什麼時候上班算加班?
Q2:平日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Q3:雇主可以訂立規範要求勞工只能補休、不能請領加班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