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台中 W(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編輯室按語】 最低工作年限的約定與離職違約金一直是許多勞工的煩惱,最近工作室的勞動之友W就遇上跟離職違約金有關的勞資爭議,並向本工作室尋求法律諮詢。爭議起因為:W於七月口頭向資方提出離職協商,未料資方還未與W對離職一事達成共識時就逕自從七月薪資中扣除新台幣二萬元來作為離職違約金的抵償,而且還要w在扣款單簽上名表示同意,爭議因此而起! 事實上,W與資方簽訂的僱傭契約書中雖然有約定W的僱傭期限是三年,且規定「如W未經資方同意就提前離職,資方得向W請求新台幣六萬元之離職違約金」。但問題是,W一開始是要與雇主協議合意終止勞動關係,而且在提出離職協議後、雇主未同意前仍然繼續工作,未有曠職。W直到八月發薪時得知被扣薪後,才以存證信函明確告知公司依法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不再考慮協議合意離職,所以整個狀況是其實是老闆違法扣薪在先而讓勞工需依法主動終止契約來保障自身權益。 在法律上,因為W的資方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W完全可以按照勞基法第14條第5項(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不需給付最低服務限違約金。(各位勞動之友若想了解更多關於最低服務年限、提前離職與違約金的勞資爭議問題,可參見工作室網站提前離職要賠償嗎?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問題)。 W面對資方威嚇與提告亳不退縮,最後雇主也只得在法院與W和解。工作室邀請W將自己的經歷投書與各位勞動之友分享,希望W勇敢挺身捍衛自己權益的精神能傳達並感染給我們工作室所有的勞動之友! |
原本以為找工作是很單純的一件事,只要勞資雙方互相信任和尊重,今年六月中換了職場,面試時和新公司老闆算是相談甚歡,因為前一個職務工作內容很類似,而我也想儘快有個工作,所以老闆提到公司有簽約制度時,我並不以為意,認為會說「員工是公司重要資產」的人,應該會善待員工,當時還認為找到好老闆了。
隔天就報到上班了,因為對職務內容熟悉,所以很快就上手;到職二三天後,有個疑問:為何老闆沒有要求我提供證件以加入勞健保呢?原來,要簽約後才能被加入勞健保,而老闆的意思是,為免加入退出的麻煩,所以試用期間看看彼此是否適合?我心想:「這樣不對啊!」,但為了保住工作,只得默默接受……
台灣的就業環境近幾年並不理想,在找新工作的時候不免遇到挫折,找到工作時是很感激和珍惜,我也很急著想要安定,便匆匆的和公司簽了約,也想趕緊有勞健保。但我疏忽了,合約要有審閱期,應該帶回家仔細審視再行考慮,若有不合理之處,應和老闆再討論內容才是。
在簽約後工作了一個多月,便因家中事宜不得不放下工作,便口頭向老闆請辭,豈料老闆在發放七月薪資時就直接從薪資中扣下二萬元,說是做為離職違約金六萬元的部份賠償,老闆說,若是我同意延長交接期,可以只收四萬(離職違約金)。
當下我雖然很訝異,但不知公司已違法,回家後向家人和朋友提及,才知此事不合理且已違法。因為公司沒有提供我教育訓練,且是同意離職,為何還要向我收取違約金呢?這已明顯違法,所以隔日便請假到勞工局請教相關事宜,確定公司做法不對,並向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還有在朋友的協助下,連夜寫了存證信函給資方,明確告知資方因已違法,所以我可直接離職,但公司也發了存證信函來,提及將採取法律途徑,大家法院上見!唉,勞工為何總是被欺負的一方呢?
資方在寄存證信函給我之前,還來電威嚇我,說他們很有經驗,以前離職員工皆是由薪資扣違約金,若逕自離職不付(違約金),皆經由法律途徑處理,且向來都是公司勝訴,要我不用浪費時間。只要公司寫張說明書,他們也不用到勞工局協調了,要我乖乖到公司繼續交接,而薪資繼續讓公司扣款!這不是擺明剝削嗎?資方電話中也提到我應該要回去跟公司簽離職同意書,可是這離職同意書的內容想當然爾會附帶「讓資方扣六萬元違約金」的條件,若簽了此同意書,將是對勞工更大的不利,由此可知資方的居心不良呀!
到了勞資爭議協調會當日,資方以「與勞工之爭議已委請律師進行訴訟」為由缺席調解會議,因此協調委員會只好出具「調解不成立」的調解記錄。然後我便前往勞檢處檢舉資方違法扣薪、未依規定為員工投保勞健保,由行政單位來為弱勢勞工爭取應有權益。接下來就是處理司法問題了,因為金額不大,所以由簡易法庭處理,第一次是排調解庭,有幸遇上一退休庭長為調解委員,他瞭解到是資方違法在先,而且有收到我所寄出的存證信函,建議資方應給付薪資且不能再向勞方請求違約金,但資方堅不認為做法有誤,而且認為委員只為勞方,所以協調不成,只得上法庭請法官判決了……。
友人們說我的運氣不錯,遇到一位資深有歷練的法官,法官很明白的向資方表示,不論勞方是否有簽下同意賠償的離職同意書,用薪資扣款就是資方違法,除非是勞方收到全部的薪資,然後自己願意給付予公司,不然資方若要賠償金應經由法律程序,且有正當理由才能向勞方請求。法官在對資方「教育」後,建議我們雙方到調解庭再次協調,若調解不成,再安排下次開庭。我到那時已不想浪費時間和資方再這問題上了,對於未曾遇過法律訴訟的我而言真的是很累了,所以做了退讓。但我覺得奇怪為何資方態度軟化,竟願意跟我和解,才知道原來先前至勞檢處的檢舉,在開庭日時已逾改善期,而資方存著僥倖心態,以為此次開庭後就不用被付比欠薪更高的罰款了,而我在與資方和解後至勞檢處撤銷檢舉時,似乎因已過改善期不能撤回(檢舉)了,所以資方最後還是被勞檢處罰款。只能說: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
人在徬徨的時候,常會做出不明智的決定,雖然找工作不易,但還是得冷靜地審慎選擇和面對,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的協助,讓我在徬徨無助且沒有任何資源的情況下給予諮詢,更是我強力的精神支柱。在此提供與資方的來往文件予大家參考,希望未來大家都不會再遇到不公不義的對待~
附件1:勞工W寄發給雇主之存證信函
主旨:為函達本人W於民國(下同)102年O月O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與OO公司之僱傭勞動契約,及依第26條規定,請 貴公司於函到依勞工法令,請給付予本人不當扣薪之薪俸及應得之薪資,詳如說明,敬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人自102年O月O日起,受僱於 貴公司擔任OO乙職,而O月O日應收到O月月薪OO元,因 貴公司違法扣款二萬元,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法第26條規定預扣工資之禁止,而損害本人之勞工權益,雇主應負罰鍰或法律責任。故於102年O月O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第6款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與OO公司之僱傭勞動契約,並請 貴公司於函到依勞工法令之規定,給付本人: (1) 三日內請匯予違法扣款之薪俸 (2)並請O月O日匯予O月應得之薪資並請 貴公司開立「離職證明書」予本人,以免訟累累為苛。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公司、行號應為員工到職日投保勞工保險。另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公司亦應於僱用員工後三日內為員工投保健保。勞保及健保均為強制投保; 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投保資料, 貴公司依規定為員工投保,即本人O月O日到職,O月O日方為本人投保,影響投保權益及退休金; 貴公司未依規定為員工投保,明顯違反規定並應依各該規定處罰之,勞保係自受僱日起自投保日之日止應負之保險費,處以二倍罰鍰,勞工所受損失應由雇主負責,若未依規定投保健,則處以二倍保險費罰鍰。將會把相關資料提供供予勞工保險局和中央健保局查證,檢舉公司、雇主相關違法部分,以及保障勞工權益和維護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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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雇主寄發給勞工W之存證信函 敬啟者 主旨:請台端於文一日內依貴我雙方於民國下同o年o月o日簽訂之僱傭契約書第二條及第九條履行契約台端逾期不為依約履行規定視為違約寄件人除依勞動契約書第39條規定扣發o年o月份薪資,並將依上開僱契約書第9條及第14條規定向台端請求賠償有關寄件人公司因台端擅自曠職期間及因此所發生之一切損害並應由台端負責賠償。 說明:查台端自o年o月o日就職服務於本公司訂有僱契約書在案,雙方約定服務契約期間,為簽約日起滿三年,契約期間非經甲方之允許不得擅自曠職荒廢業務,詎料台端竟自o年o月o日未經寄件人公司同意其離職申請之下,竟擅自曠職且拒絕依規辦理交接準備,台端依存證號碼oooo不當扣薪,實際台端在o月o日領薪時自己同意於薪資中扣款二萬元正,並經台端親自簽名同意,顯非勞動基準法第26條不當予以扣薪。為維護公司權益特再為限請台端於一日內依規履約,逾期則依法解除契約不再另為通知,並向台端請求損害賠償希勿自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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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註:W所撰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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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oo 年度oo 字第ooo 號 |
承辦股別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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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
新台幣肆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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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
姓名或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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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原告 |
W
oo公司 |
(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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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被訴給付違約金及損害賠償事件,提出答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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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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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駁回原告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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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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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事實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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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僱傭契約中並未要求員工若三年內離職即要賠償公司六萬元違約金,我因個人因素,7/29口頭向老闆請辭,期間仍盡責工作,無惡意曠職,至8/9週五晚間七點多領薪時才知被扣薪資二萬元,又再要求我延長交接時間到十月中,工作期間薪資還要讓公司繼續扣薪。 所以8/12請教勞工局,確定雇主在勞資雙方未終止契約時,有違反僱傭契約和勞動法行令的行為,並向勞工局申請調解;8/13依勞基法第14條及第26條(證據4號:9/11臺中市勞動檢查處回覆),以書面終止僱傭契約(證據1號: 8/13所發存證信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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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6/10應徵oo助理,得知我已從事oo業七年多,已累積相當經驗,只需瞭解公司流程和系統,不需什麼訓練就可作業;從6/11到職開始,由同事邊做邊教,並沒有請專人來教,或花訓練費用在我身上;做了二天後,覺得奇怪為什麼沒有拿證件加保勞健保呢?請問了o主管和老闆,說是要彼此觀察,有簽約才有幫員工加保!(證據2號:勞保投保資料明細表) 明知這樣不對,但為了保住工作,也很想要有一份安定的收入,因為已從事oo業七年多,沒多久就開始做文件了;6/17簽約時老闆說僱傭契約中的條款,只要求三年約滿前給三個月的交接時間,其他的就不要求了,而我就輕易相信,也沒仔細看、也沒讓我拿回家審閱就簽名了。(在面試的時候老闆說:人是公司最大的資產,我就這樣單純的相信他應該會善待員工,在合約上沒有對員工不平等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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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了一個多月,身體慢慢出現異狀:精神緊繃、心情憂鬱、失眠、胸悶心悸盜汗、獨處時就哭,而且常常有不好的想法;撐到7/25到台北三總檢查,確診後醫師建議換個輕鬆的工作;在身心靈都無法健全的狀況下,我迫於無奈7/29跟老闆口頭確定請辭,隔了二天,老闆詢問可交接到什麼時候,我回覆8月底,又隔了二天,問可幫忙交接到9月中嗎?雖然交接給我的李小姐還在公司,9月中才約滿,而且身體狀況不太好,但為了公司業務能順利,我仍勉強答應。 而老闆一直在變動邀約,一再要求延長交接的時間,表示是同意我離職的,我也答應配合,沒有拒絶,依勞基法第16條: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雖然我6/11-8/12服務滿二個月而已,但我在7/29有口頭向老闆請辭,期間我仍然盡責的工作,也沒有無故惡意曠職,所以我沒有違反僱傭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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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8/9加班做文件到七點多已經很累了,我是倒數第二個領薪的,沒想到老闆克扣我薪水,只拿三千多塊給我的時候,我當下很震驚,心裡只想到家裡沒錢該怎麼辦!8/16要到台北三總複診該怎麼辦?老闆說未做滿三年就是違約,就是要賠六萬,只拿三千多叫我簽收,也沒有給薪資證明…那時我已經無法思考了,沒辦法承受這樣的壓力,只好簽收,還要求我做到十月中,工作期間薪資還要被扣多少…這不是要我做白工嗎? 在證物2薪資簽收單上有明確記載「違約金(先扣20000)」的文字,這是表示老闆自己承認有扣薪的違法行為,並不是我同意被扣薪,簽收單上沒有任何證明我同意扣薪的記載,簽名僅是表示有領到3506元的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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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家後請問親友和網路查詢,才知這是不對的,8/12到台中市勞工局詢問,勞工局回覆在勞資雙方未終止契約時,資方克扣薪資已經明顯違反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工可依第14條: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所以當日填寫調解單,8/13到公司歸還門卡和請8/12的假,並向o小姐、o小姐交接未完成的工作,返家後寄出存證信函。(證據1號: 8/13所發存證信函);而雇主違法導致勞工離職,勞工沒有給付違約金的義務(證據3號:請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1年度勞簡上字第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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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於以上資方的違法行為,我有權利依勞基法第14條,立刻不經雙方的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是依法所為的「合法行為」,沒有違反證物1的僱傭契約書第14條「如乙方未經甲方之合意行終止此僱傭契約…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新台幣六萬元之違約金」,更何況我是依法終止契約,沒有構成違約。 要求資方立刻給付所有還沒給付的薪資,所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59條提出以下反訴: (1)請求資方oo公司返還2013年7月份之薪資新台幣二萬元。及自8月9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2)請求資方給付2013年8月1日起迄僱傭契約終止日即2013年8月13日之薪資預計新台幣一萬元。及自8月13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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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綜上所述,原告的主張無理由,請判決如被告之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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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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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oo地方法院oo簡易庭 公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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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名稱 及件數 |
證據1號:2013年8月13日所發存證信函 證據2號:勞保投保資料明細表 證據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1年度勞簡上字第54號判決 證據4號:9/11臺中市勞動檢查處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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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09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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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待的柏睿數位也是爛公司,都倒閉了。還不承認公司己結束。導向員工離職,對資深員工更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