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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深圳工會介入釋放罷工工人代表吳貴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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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勞權 支持工人罷工權利‧盡責任 保護工人代表

 

致:深圳市市長許勤; 深圳市總工會主席羅莉

深圳的一千多萬外來工為深圳創造了三十多年的繁榮,但待遇和地位卻不相稱地一直處於弱勢,部份黑心老闆竟公然漠視法規,在政府主導的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 規劃綱要(2008-2020年)中提出的產業轉移和升值的大潮中依然拖欠工資、惡意侵吞工人應得經濟補償金。此時此刻,在中國政府決心邁向國際社會之 際,我們相信深圳市政府、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是不會讓中國製造光環背後的勞動者進一步為資本欺侮。深圳政府必須通過釋放吳貴軍,向這些逃奔責任的投資者傳遞 一個嚴正的訊息:

“社會大眾絕不會辜息以卑鄙手段侵害勞工權益的老闆!”
“政府絕對保障工人爭取合法合理權益的行為,罷工無罪!”

罷工無罪, 要求捍衛工人合法權利

迪威信傢俱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是1998年在深圳成立的 “三來一補”港資企業。2006年,工廠老闆夏海歐在惠州設廠,並逐漸將機器等資產轉移到惠州。2010年夏海歐在深圳另立“迪威信(深圳)傢俱用品有限 公司”,進一步為搬廠方便資產轉移。2013年2月,迪威信(深圳)傢俱用品有限公司 (下稱廸威信)訂單、工人加班的時間減少影響工資等眾多問題出現後,工人逐步減少至 300人左右,剩下的300多工人意識到關廠問題的嚴重性。 2013年初,廸威信工人聯名寫信給深圳當地的勞動部門和法院法官要求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要求介入,希望在企業搬遷變動的情況下工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合 法的保障和合理的經濟補償。然則,廸威信工人連署爭取無果。2013年5月,廸威信把最後的機器搬走。

2013年5月7日,迪威信工人為阻 止工廠把機器搬走,正式開始罷工,要求老闆就搬廠事宜和對工人的處理作出說明和交代,並依法發放因搬廠而需要賠償的經濟補償金。就此,工人多次與工廠、石 岩勞動站和石岩派出所交涉談判無果。在罷工兩星期期間,工人多次要求政府部門和工會介入事件,協助工人爭取賠償。工人也曾兩次集體到該區政府部門上訪,可 惜最後得到的,只是老闆賠償每名工人每工作一年補償人民幣400元的決定,這一標準遠遠低於法律的賠償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應以一年一個月工 資的標準發放,而當時工人的月工資是2700元左右)。

2013年5月23日,工人在百般無奈之下向深圳市政府尋求幫助,惟300多名罷工工人往市政府途中遭遇深圳市公安部門圍堵, 200余名工人被抓捕。其中20余名工人被拘留13天,兩名工友被拘留37天,另一名工人──吳貴軍至今仍然被關押,至今已超過100天。

按 中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工廠如果搬離本巿(即案中的深圳市),而工人又不願意跟工廠一起搬遷的話,用人單位應要補償工人經濟補償金。迪威信工 人罷工要求工廠按照法律規定給與賠償, 這是合情合理的。參與罷工的每一個工人只為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並非違法行為,本應無罪!工人「有冤無路訴」的時候,工會在哪裡? 如今吳貴軍被起訴,更成為深圳市政府一直推動成立工會,維護工人權利旗幟中的一大敗筆與倒退。本年又正值廣東省總工會成立60年之盛事, 廣東省總工會力當為受屈冤獄的工人代表───吳貴軍頂起頭頂的一片青天。

要求釋放工人代表

我們作為在香港及國際社會致力推動 勞工權利的組織,嚴厲譴責地方公安此等抓捕手段, 刑事拘留打擊工人罷工權利的行為!我們看到, 罷工工人以及吳貴軍都只是爭取自己的應有勞動權益,並沒有破壞公共財物和私人財物,我們希望深圳市總工會為證工會保護工人權益的責任,積極介入支持吳貴軍 及其家人,幫助其免於被起訴並儘快無罪釋放吳貴軍!工會最主要的責任是保護工人的權益,我們希望深圳市總工會盡工會之責,亦同時緊急呼籲 廣東省總工會盡速查辦此起工人合法維權反被起訴的冤獄事件。

就此次事件,我們要求深圳有關當局:

1. 保障工人罷工權利
2. 保護罷工工人代表
3. 介入支持吳貴軍及其家人,幫助其免於被起訴並儘快無罪釋放吳貴軍

 

我們也希望,中國政府持久地全力保障深圳打工者的合法勞工權利,嚴厲查處任何以侵害勞工為利潤的不法資本,讓國際社會看到中國政府對捍衛勞權的決心和行動。同時,不斷擴闊政府、資方、工人平等溝通的管道,以共建公民社會。

抄送:廣東省省長朱小丹;廣東省總工會主席黃業斌

聯絡人:馮小姐 +852 64820109 (香港); +86 14716140109 (中國)
全球化監察、亞洲專訊資料研究中心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4)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勞動之友,且有加班權益上的疑惑,歡迎您來信提出想詢問的問題(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陳品安(律師高考及格,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以下內容刊於勞動視野工作室2013年8月《勞動通訊》第四期)
 

Q11:雇主威脅勞工不加班就解僱,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勞工應如何應對?

答:雇主以解雇來脅迫勞工加班,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條的規定,刑責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1. 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原則上應取得勞工同意,並依照《勞基法》第32條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方能要求勞工加班。而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可依據第42條拒絕加班。
    可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網站或「勞動之友通訊第4期」──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3)Q7:什麼時候我有加班的義務?」、「Q8:勞工不願意加班,可以拒絕嗎?」
  2. 如果雇主違反的勞工意願,威脅說:「不加班就解雇你!」或「你不加班就離職!」這時候雇主以將來要解雇之加害事實,使勞工因而心生畏懼,影響其加班與否的意思決定自由,這樣的行為屬廣義的脅迫手段。利用這樣的脅迫手段來強制勞工加班工作,違反《勞基法》第5條「強制勞動之禁止」規定,將構成刑事責任,按照同法第75條規定,其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當勞工因這種要求而被強制加班時,除了向各地勞工檢查機構檢舉外,還可以備妥雇主脅迫之人證或物證到警察局報案,或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對雇主提出刑事告訴,也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脅迫在法律上的意思:例如雇主意圖壓制勞工的意思決定自由,而為了讓勞工心生恐懼,告知將加害勞工生命、身體或財產的不利事實,導致勞工意思決定自由受到影響,不過不需要達到對方不能抗拒或難以抗拒的程度才構成法律上脅迫。
  3. 不過,如果雇主只是試圖用人情壓力希望勞工配合加班,例如跟勞工說:「你不加班對得起我嗎?」或「你不加班就無法出貨,公司週轉不靈會倒。」雖然這些話影響勞工加班的意願,讓勞工可能難以拒絕雇主的要求,但此時雇主並沒有用將來加害之事實通知勞工來讓勞工心生畏懼,還不能算是脅迫手段。

 

《勞動基準法》第5條(強制勞動之禁止)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Q12:雇主未如實記載勞工的上班時間記錄、加班記錄是否構成刑事責任?

答:若雇主偽造勞工的工時記錄、加班記錄,將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且雇主未依《勞基法》第24條發給加班費,將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說明】

  1. 依照《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應依法給與加班費。若雇主為了規避給與勞工加班費而篡改、偽造勞工的工時記錄、加班記錄,這種行為會讓勞工能領到的加班費減少,對勞工的財產權造成損害,已然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其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依照《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應依法給與加班費。若雇主為了規避給與勞工加班費而篡改、偽造勞工的工時記錄、加班記錄,這種行為會讓勞工能領到的加班費減少,對勞工的財產權造成損害,已然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其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依照《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應依法給與加班費。若雇主為了規避給與勞工加班費而篡改、偽造勞工的工時記錄、加班記錄,這種行為會讓勞工能領到的加班費減少,對勞工的財產權造成損害,已然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其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另外,按照《勞基法》第79條規定,雇主篡改、偽造工時記錄、加班記錄來規避給與勞工加班費之行為,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5. 如果勞工發現雇主有上述篡改、偽造工時記錄、加班記錄,導致少領加班費的情形,應盡速備妥相關證據對雇主提出刑事告訴,並向各地勞工檢查機構檢舉。

 

《刑法》第210 條 (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13:雇主可以用「底薪」來計算我的加班費嗎?

答:不行,加班費依法應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作為計算標準。

【說明】我國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明文在《勞基法》第24條和《勞基法》第39條,這邊規定以平日的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而「工資」原則上包含所有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常見的例如績效獎金或全勤獎金,另外例如勞工因派駐外地而領取的津貼等等,這些項目雖然名為獎金或津貼,但仍然是勞工因工作而賺取的報酬,也是工資的一部分,在計算加班費時應該要一併計入。

 

案例:小蓁在全球電力公司擔任電路修配工作,這個月每天週間加班1小時,一共加班20小時。發薪水時,小蓁發現薪資單上列有底薪32千元、全勤獎金2千元,技術工職加給4千元、加班費3,647元,以及員工生日禮金5千元。老板表示這個月發給小蓁的生日禮金比加班費還高,員工福利不但一切依法辦理而且比其他公司都好。到底小蓁的權利有沒有受到損害呢?

答:小蓁的權利有到損害,雇主應給付加班費4,213元,不是3,547,,少給了666元。

【理由1. 雇主的加班費算法為:小蓁的時薪為:32000(底薪)÷30÷8133元,加班20小時的加班費總金額:133×(1+1/3)×203,547元。

 2. 然而,依勞基法的加班費算法應為:

 (1) 小蓁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不是133元,而是158元,因為全勤獎金和技術工職加給都是工作報酬而屬於「工資」的一部分,計算加班費時應該一起納入,生日禮金是公司贈予的賀禮金,不屬於工資,所以不納入。

 (2) 因此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是:(32,000+2,000(全勤獎金)+4,000(技術工職加給))÷30÷8158元,加班20小時的加班費總金額:158(1+1/3)×204,213元。

 (3) 此外,就算雇主另外給付小蓁5千元的生日禮金,仍然要給付少給的666元加班費,因為生日禮金是工資以外的「贈與」,和工資無關,不能互相抵消。

 

《勞動基準法》第 24

(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三、依第32條第3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 39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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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通訊: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1) & 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2) & 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3):

 Q1:什麼是加班?什麼時候上班算加班?

Q2:平日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Q3:雇主可以訂立規範要求勞工只能補休、不能請領加班費嗎?

Q4:如果我的薪水高於基本工資,還可以請求加班費嗎?

Q5:雇主可以用基本工資來計算我的加班費嗎?

Q6:有法院判決表示「如果勞資議定工資未低於以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時工資總額即屬合法」,依這樣的見解來計算我的加班費真的合法嗎?

Q7:什麼時候我有加班的義務?

Q8:勞工不願意加班,可以拒絕嗎?

Q9:我是「責任制」勞工,也可以拒絕加班嗎?

Q10:上面提的加班權益在台灣根本不實際,根本不可能拒絕加班又保住飯碗,該怎麼辦?

 

 

 

 

 

 

台灣關廠風暴再掀,工人危機何時緩解?(1)

──奇力光電關廠事件大事記

 

◎撰文/吳宜臻(勞動視野工作室企劃宣傳部) 

 

[照片說明]2013年8月26日,奇力光電三百名員工到台南市政府前抗議。(拍攝:郭冠均)

 

 

本期(20139)《勞動之友通訊》的主題是「奇力光電歇業欠薪事件」。我們感到非常難受,勞動視野工作室連續兩期電子報的主題竟然都與關廠欠薪有關,奇力光電歇業事件還是在我們上一期談關廠工 人的通訊發出後沒多久就見報宣告惡性關廠。這些惡性關廠的故事十幾年來從未改變,除了企業名稱不同,其餘都是「亳無新意」的積欠薪資、積欠資遣費、積欠勞 健保費,以及動輒以億元計的龐大債務。

許多公司經營者轉投資、操作金融商品出現鉅額虧損、股東經營權糾紛故營運擺爛,最後導致公司經營不善、惡性關廠。平日那些經營者、董監事該拿的薪水紅利從不 推辭,公司倒閉他們卻人去樓空,連累的都是平日兢兢業業、早到遲退、爆肝加班的員工。當公司惡性倒閉,別說資遣費一毛都沒有,不少公司還連員工勞健保費和 勞退金都拿去填補虧損,而乖順的台灣勞工往往都自認倒霉。

高層亂搞導致企業「經營不善」、經營者拍拍屁股避不見面、留下驚人債務和一群茫然員工的爛戲早就不知上演了幾百回,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事實擺 在眼前,如果不介入公司的經營管理,不介入聞問與掌握公司真實資金流向,勞動者根本無法知道自己的公司真正的營運狀況,也根本無從得知自己的工作與勞動所 得有沒有保障。只 有勞動者組織起來,介入和掌握企業資金流向,才能確實得知自己公司老闆到底有沒有在努力工作,拿公司資產向銀行抵押取得的大筆貸款是否真的用在公司經營之 上,公司是真的虧損所以不能加薪,還是利潤都被老闆拿去買屋藏嬌或買藍寶堅尼賞兒子,經營者是否在掏空公司而讓我的工作隨時不保?

如果真心想擺脫被唬弄和宰制的地位,真心想擺脫隨時擔心受怕的處境,真心想終結賣肝賣腦後再被當垃圾抛棄的命運,我們勞動者只有認清事實,並且選擇最能根本改善自己處境的道路。如果無法面對現實,並團結爭取改變,那麼勞動者永遠就只有當祭品、獻上自己血肉、豐厚老闆利潤、被資本吸乾啃淨後再丟棄這個結局。

我們真心希望,台灣勞動者能勇於面對現實、並願意團結起來,砸毀自己身上的枷鎖。唯有如此,我們勞動者才能開始成為人,不再是資本用完即棄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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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視野論壇】奇力光電大事記

 

 

奇力光電成立於20069月,由奇美實業和奇美電子共同投資設立。該公司位於台南樹谷元區液晶電視專區,專門生產LED背光模組。2010年,奇美電子因不堪金融海嘯衝擊、加上債台高築,在20103月正式被併入鴻海集團旗下的群創電子,此後奇力光電成為鴻海集團與奇美實業共同持有之公司。

奇力光電目前資本額23.36億元,最大股東是群創,持股比率大約33.47%、奇美實業約24.76%、奇菱持股約5.35%。因為奇美集團與鴻海集團合併後出現經營權紛爭,以致奇力光電歇業後,兩大股東竟互相推託,無一願出面解決奇力龐大負債與員工欠薪問題。

2013年奇力光電出現債務危機至歇業大事列表(部分參考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奇力光電事件簿http://0rz.tw/p7nxw

 

 

日期

概要

2013118

奇力光電向經濟部申請銀行債權債務協商,獲得經濟部通過

2013710

董事長陳領請辭董事長暨董事職務

2013711

獨立董事劉玄達、羅來煌辭任

2013712

監察人奇菱科技辭任

2013724

總經理陳領請任

2013725

董事郭國祥、群創光電辭任

2013726

監察人張錦源辭任

2013731

奇力光電員工成立自救會

201388

群創董事長段行健表示會接收後段製程人員;
前段製程人員若有意願轉職至群創亦會協助。

201387

682名奇力員工領到7月薪資,但資方尚積欠資遣費約5千萬元、8月薪水約2,700萬元、56月勞退與健保費數百萬元、出差墊金80萬元,合計約8千萬元。

2013812

召開奇力光電第一次勞資協調會議,勞方由副總經理朱長信等十人代表出席,資方則無代表出席,奇力最大股東群創光電與奇美實業亦未派代表與會,協調會形同流會。

2013819

針對奇力光電未依規定向健保局和勞保局繳納567月份的員工勞健保費自負額及勞工自提之退休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正式委託律師,代員工向臺南地檢署告發奇力光電董監事共7人涉嫌業務侵占罪。

2013826

三百名奇力員工到台南市政府前抗議。奇力關廠自救會訴求:一、母公司償還員工的資遣費、預告工資(共計八千餘萬);二、母公司應接受關廠失業的員工;三、台南市政府提出修法,避免下一個關廠案出現;四、母公司收購員工認股。

201392

群創董事長段行建允諾台南市長賴清德,奇力員工至群創任職者,將採計奇力公司的專業年資及工作年資,惟採計工作年資者,不得向奇力公司要求資遣費。

 

 

 

延伸閱讀:

毛翊宇/台灣關廠風暴再掀,工人危機何時緩解?(2)從奇力光電關廠事件談起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 蔣闊宇郭冠均/南科一夢:奇力光電關廠案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5547

 

台灣關廠風暴再掀,工人危機何時緩解?(2)

──從奇力光電惡性關廠事件談起

 

 ◎撰文/毛翊宇(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照片說明]2013年8月26日,奇力光電三百名員工到台南市政府前抗議。(拍攝:郭冠均)

  

【勞動視野工作室編輯室註】今年81日勞動視野工作室收到來自奇力光電員工的會員留言詢問:「敝 司因經營不善有歇業之計畫,原先有開廠內說明會,承諾會依法資遣,但是總經理以上及董監事皆於同一天請辭,面臨無負責人蓋章的狀況,連勞工局部份的資遣計 畫及資遣通報皆無,擺明就是假承諾安撫員工但是實質上是為拖延時間,請問這部份我們該如何自救來保障我們的權益,感謝。」豈料,在工作室提供諮詢建議後的第二天就在媒體上看到「奇力光電歇業 留56億債務」的報導。從這一天起,奇力光電的員工走上和台灣歷史上無數遭遇惡性關廠的工人所相同的道路…調解、陳情、找雇主、追工資、討資遣費要勞健保…,數十年來雇主惡性關廠的手法沒有變、工人處於危機的狀況也沒有變!

在勞資關係中,勞工相對於雇主本來就處於劣勢的地位,今天政府不但沒有在政策上糾正這種勞資不對等的狀況,反而在制度上放任雇主逃避責任,未盡監督雇主盡到法令上對於雇主最低要求的責任,也拒絕更改保障勞工的法令(例如近期關廠工人連線要求政府修改勞基法第18條,把雇主積欠的資遣費也納入墊償範圍之中,但未獲善意回應),數十年來的工人付的代價已太高,我們希望奇力員工加入關廠工人連線,共同扼止雇主與國家對勞工的制度性壓搾,讓奇力事件成為台灣惡性關廠的最後一例!

 

今年8月,對台南市奇力光電700多名員工來說,很不好過。

由於公司無預警歇 業,頓失生計的員工們正為繳不出來的房貸、子女的教育費發愁,未來生活又將如何維持?更是想都不敢想。誰也沒料到當初奇美集團信誓旦旦,聲明要投資百億的 奇力光電,今天會應聲而倒。奇力總經理陳領曾在廠內承諾,當公司經營不善歇業時會依法資遣員工。但是隔天,所有董監事就集體請辭,只留下大批憤怒又無助的 員工,他們被積欠的5000多萬薪資、勞健保、資遣費已不知該向誰追討。

台南市勞工局召集持股達六成的奇美、群創資方與員工協商,500多名奇力自救會成員傻傻等待,卻換來資方缺席。資方則對外放話,他們僅投資不介入經營,自己同樣是受害者。事後台南市勞工局雖替奇力員工委託律師,就積欠的200多萬勞健保費提出告訴,但對於員工的失業問題,卻只是協助請領失業給付、幫忙媒和就業而已。在龐大的經濟壓力下,已經有200多名奇力員工連署和串聯,準備在26日帶著家屬前往台南市政府抗議,要求政府出面解決,讓資方負起應負的責任,別讓員工落入貧窮的困境。

在未來全球經濟持續不景氣,資本在國際間移動更快速的環境下,奇力光電700名員工其實就是台灣和世界各地勞工的縮影,相同的問題未來必定會一再發生。因此站在同為薪資勞動者的立場,奇力員工面對的困難值得我們關注、支持,並尋思根本解決之道:

首先,奇美和群創 聲稱他們也是受害者,只出資而不對公司經營負責,這種說法非常荒謬,你們身為大股東,公司經營層難道不是你們有權指派的嗎?將本求利的奇美和群創,會毫不 監督自己指派的經營團隊,根本是不可思議。公司賺錢你們負責收錢,公司歇業就沒你們的責任,天底下有這麼好的事?

再來,不論是股東 或銀行團,你們出錢投資當然就要承擔風險,因為獲利和風險是相對的。換句話說,公司倒了,你們的本錢賠光了,根本談不上「受害」,要怪就怪你們自己要投資 經營不善的公司,不是嗎?但是員工為薪資而工作,就算公司多賺錢,他們也不會像股東一樣,薪水自動往上翻好幾倍。何況員工和大股東不同,對公司的營運根本 無從置喙。現在公司虧損,風險卻要讓員工來承擔,合理嗎?員工幫公司工作就該拿到報酬,銀貨兩訖天經地義,只有員工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最後,這次事件也暴露出,勞工局作為處理勞工問題的行政機關,在面對這種涉及眾多員工的勞資爭議時,除了從旁協助員工本來就可以自己採取的法律訴訟以外,只能發公家的錢暫時救濟失業員工,幫他們重新找工作。至於那被積欠的5,000多萬,勞工局連逼資方出來和勞工見面協商的能力都沒有,又怎麼能讓資方出面還給勞工應得的權益呢?法律保障勞工獲得資遣費的權利形同具文,但法律對投資人的保障卻牢不可破,連勞工局都拿他們沒輒,這種對勞方和資方的差別待遇,簡直是「一國兩制」。

這也是為什麼奇力光電員工必需團結起來,走上街頭向台南市政府抗議,靠自己爭取合理的對待,不容這種不公不義的事情繼續發生。未來奇力自救會如何繼續走下去,還有待觀察,也期盼全國勞工給予關注和聲援。

 

延伸閱讀:

勞動野工作室吳宜臻/台灣關廠風暴再掀,工人危機何時緩解?(1)奇力光電關廠事件大事記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 蔣闊宇郭冠均/南科一夢:奇力光電關廠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