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工會權利線上解惑」免費法律諮詢,8/1起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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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工會幹部,如果為會員伸張權益,結果被調職、降薪,該怎麼辦?老闆威脅員工不准加入工會,否則找工作沒頭路、有工作的通通解僱、工會有何武器可以和資方拼輸贏?雇主對不同工會進行差別對待,扶植資方工會成立,企圖弱化工會力量,工會如可以如何反擊?正欲組織工會的勞工如受到打壓或可能受到打壓時應如何自救?對於這些問題,現在都歡迎您向我們提出諮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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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視野工作室自2011年成立以來,推動「律師為您解惑」線上勞動法免費諮詢,期待與工人朋友一起學法用法,爭取勞動權益!今年八月起,本工作室進一步開設「工會權利線上解惑」的免費法律諮詢,特別邀請東華大學張鑫隆教授(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委員) 與「律師為您解惑」法律團隊共同合作,為工會、工會幹部與期許成為工會幹部的工人朋友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只要您在只要您在組織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方面遇到資方打,也就是遭遇「不當勞動行為」的相關問題時,又或者有不知道該如何提出裁決等疑感,都歡迎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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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權利線上解惑」免費法律諮詢活動辦法如下:

*活動對象:
工會、工會幹部與籌組工會、以集體力量保護自身勞動權益的工人朋

(本活動僅為工人階級服務,雇主與管理階層人士請勿留言或來信要求諮詢!)

*活動時間:
2013年8月1日起

*活動方式:
請先加入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若以工會名義申請加入勞動之友,請留下代表人或聯絡人之資訊),待我們給予會員編號後,即可隨時在我們的諮詢表單中留下問題(http://0rz.tw/72rqE)我們會在收到問題後約7日內回覆諮詢意見。若您的問題涉及不公開資訊,則請直接來信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提出您的問題。

 

 

「工會幹部必須是一個驍勇善戰的社會運動家、冷靜多謀的策略家,更應是具有法律鬥爭能力的法律家,才是化解台灣工會危機為轉機的關鍵。(摘自張鑫隆教授,《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一書,頁143

勞動視野工作室期待您的加入,共同為捍衛工人權利奮鬥!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2)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勞動之友,且有加班權益上的疑惑,歡迎您來信提出想詢問的問題(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陳品安(律師高考及格,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以上內容同步刊載於「勞動之友通訊第二期 2013年7月號」

Q4:如果我的薪水高於基本工資,還可以請求加班費嗎?

答:可以。

理由為:基本工資只是對正常工時內工資的保障,不包含加班費,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條中也有明文規定,勞基法第21條所規定的基本工資是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所以勞工的工資就算已經高於基本工資,還是有權利要求雇主依法給付加班費。而且基本工資是對於正常工時內工資的保障,基本工資和因為延長工作時間而產生的加班費沒有關連性。

 

Q5:雇主可以用基本工資來計算我的加班費嗎?

答:如果勞工的工資高於基本工資,雇主不能用基本工資來計算加班費。理由為:

(1)我國勞基法的基本原則為「勞基法所訂的勞動條件為我國最低的勞動條件,勞資之間只能約定對勞工更有利的條件,但不能約定較不利的條件」。在加班費的計算上,勞基法第24條已經規範了計算方式(見下表),也就是加班應該以「平日每小時工資」為計算基礎,此一規範也是我國對於加班費計算的最低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24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3. 依第32條第3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2)工資原則上由勞資雙方約定,只有約定薪資比基本工資低時才會回歸到基本工資,例如約定月薪若為11,000元,低於目前的法定基本工資19,047元,那月薪仍要依19,047元來計算;勞工的工資如比基本工資高,那雇主依法就不能用比約定工資低的基本工資來計算加班費,否則勞工的加班費將可能比正常工時的工資更低,並不合理。

 

Q6:有法院判決表示「如果勞資議定工資未低於以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時工資總額即屬合法」,依這樣的見解來計算我的加班費真的合法嗎?

 

答:此一問題可先以下述的案例來說明。

【例如】小明的月薪為36,000元,另外雇主規定超過正常工時的工作時間一律以時薪90元來計算。小明上個月一共額外工作20小時,20小時的加班中有10小時是加班時間在2小時以內,另外的10小時是加班時間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不過,雇主沒有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加班費 [註1],而是依上述公司規定(時薪90元)計算,所以總共發給小明:36,000元+90元x20小時=37,800元。不過:

Unbenannt  

(註:若上圖無法清楚顯示,請按滑鼠右鍵「圖片顯示」即可看到全圖)

依前述法院判決見解,勞工無法依勞基法第24條來主張自己的加班費權益,不過,上述見解已受到不少批評,而且筆者認為法院的看法忽略工資的計算應依勞基法第21條以「勞資約定的工資」為計算標準,而且在約定工資高基本工資時,基本工資就沒有適用的的空間,在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上也是一樣。

值得慶幸的是,並非所有的法院都採取上面的判決見解,也有法院判決支持小明的看法,例如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667號民事判決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民事判決。

如果勞工在請求加班費時,遇到法院仍然堅持上述用基本工資方式來計算加班費,勞工除了引用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667號民事判決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民事判決等符合勞基法精神、且有利勞工的判決之外,也可以引用以下的學者律師的看法來作為輔助說明,嘗試扭轉法院不利勞工的見解,讓小明的看法未來在法院可以獲得更多法官的支持:

★ 張清浩律師:「以契約自由原則為圭臬,認為只要議定工資未低於以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時工資總額即屬合法,排除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適用。如此一來,只要雇主於勞動 契約中規定其給付之工資數額已包含加班費,或明定一項給與是加班津貼、不另給加班費;則一般勞工在受僱之際,因無議約能力,故一經簽署,勢必受其拘束,日後無法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此項見解,顯然違反勞動基準法乃最低勞動條件標準之立法目的,也使該法第24、39、84條之1等規定形骸化,而無適用之餘 地,更悖離契約正義之原則!」(出處:張清浩,勞雇雙方約定工資已內含加班費之效力,刊於:http://www.lex.idv.tw/?p=3939)

★台北大學侯岳宏教授:「由於勞基法第24條與第39條已針對延長工時工資以及例假日工資之計算標準進行規定。該規定為最低標準且屬強制規定。除非所約定的計算標準高於同法之規定,不然應不可任由當事人約定排除。在此原則下,其比較基準應該是同法所規定計算標準。換言之,以延時工時為例,應該是同法第24條所規定,以『平日每小時』加給一定比例計算。」(出處:候岳宏,加班之認定計算-日本與台灣之比較,發表於勞動基準法實務爭議學術研討會,2011年11月24日,勞委會主辦,頁17。)

[註1] 請參閱勞動之友通訊第二期「【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1)」的「Q2:平日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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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通訊第二期【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1)

Q1:什麼是加班?什麼時候上班算加班?
Q2:平日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Q3:雇主可以訂立規範要求勞工只能補休、不能請領加班費嗎?

 

為什麼正義總是「來不及」?– 向亞化工會幹部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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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

 

亞化工會解僱事件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102年勞裁第4號)是裁決制度開始運作以來最嚴厲的救濟命令。勞方全面勝訴,資方除了必須回復三名工會幹部的工作及給付過去的工資外,還要向全體員工公告道歉文,除了讓大家知道其對三名幹部所為是法律所不容外,還要表示「本公司對此深自警惕,並承諾不再發生類似之不當勞動行為」。

事情發生在今年(2013年)1月19日尾牙前夕。工會幹部為反對新老闆要片面降低員工的勞動條件,而發放標題名為「炎州買亞化,老闆吃勞工」的文宣給員工,內容指稱年節獎金被減半等,訴求會員在尾牙時向公司表達不滿和憤怒。這是勞工多麼有尊嚴的行動!但是,沒想到工會幹部的夢魘接踵而來。

首先是劉鴻儀理事長、李建民副理事長及周新龍副理事長等三人被停職,罪名是:「惡意攻撃誣陷公司負責人名譽」。然後工會及所有理監事均收到律師函的「恐嚇」:「核已違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限於文到後7日內立即出面道歉善後,並停止任何不法行為,逾期即依法提出相關民、刑事訴訟…」。工會監事楊志明收到文後,疑似無法承受壓力而自盡。工會為此到身兼亞化董事之立委廖正井辦公室抗議,拉開「立委賺大錢,勞工被逼死」的大布條,要求給予楊志明從優撫卹。但是因為這樣的行動,被停職的三名幹部正式被解僱,並以殺雞儆猴的方式「公告周知」。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在100年勞裁第19號中就已經確立雇主對於工會活動在一定範圍內,應負有容忍與讓步的義務。特別是關於工會針對雇主所為之批評言論的發動,裁決委員會認為:「其事實如為真實,該內容縱使較為誇大或激烈,雇主大可利用其比工會更有效的言論管道,對於工會的言論加以澄清或回應為已足,斷不可遽以此理由否定工會言論的正當性,進而發動人事權給予工會幹部不利之待遇。」

於是裁決委員會根據這樣的見解,認定亞化寄發律師函予8名工會幹部,是一種以「法律權利行使之準備行為」之名,行「恫嚇工會幹部」之實的不當勞動行為,「意在對申請人工會幹部施壓以達成其禁止申請人工會發表批評性言論之目的,業已對工會活動造成一定之支配、介入,並妨礙及限制工會活動自由」。

當然,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名譽亦應受到保護,但是裁決委員會認為:雇主處於優勢之地位,工會之批評言論或揭發不法,如認為有不實或不當,大可透過其企業內部連絡系統,向相關人員澄清,不能禁止該言論、活動,亦不得以人事權對於工會理事長或幹部為不利益之處遇,否則將形成寒蟬效應,使無人願意擔任工會理事長、幹部,等於消滅了集結勞工之力量,使工會法「監督雇主對勞工之不當對待、維護勞工權益,改善勞工生活」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

工會「立委賺大錢,勞工被逼死」的言論並非故意捏造,裁決委員會認定工會監事楊志明確有收到相對人寄發之律師函,因其擔任工會幹部而受到刑事或民事責任,壓力不可謂不大,工會因而懷疑其因來自雇主壓力而自殺,進而以「立委賺大錢,勞工被逼死」言論,來抗議相對人寄發律師函及停職等行為,顯非出於刻意抹黑相對人之目的,仍屬工會正當權利之行使。

裁決委員會用裁決文來回復工會與其幹部的正義,但是裁決書尚未送達前,亞化工會理事長劉鴻儀因心肌哽塞在加護病房中急救,被醫院宣告病危,工會幹部為讓他看到裁決結果,專程到勞委會獲得程序上的協助,立刻取得裁決文,但是趕回醫院時,劉理事長沒有看到裁決文就走了。

工會李建民副理事長說,劉理事長病發前一天被公司副總經理電話威嚇,其在公司福利社經營早餐店的妻子又當面受到警告。理事長因而病倒不起。裁決還他正義之日,竟是他的忌日,留下高齡老母、重度智障女兒、體弱妻子和未婚兒子,令人聞之鼻酸。工作和尊嚴對勞工是那麼的珍貴,跟生命一樣的珍貴!一年多前的台勤案,被解僱的工會幹部妻子因為擔心丈夫失去工作而自殺。類似工會幹部解僱的裁決案,真的有如判生死般那樣沈重。

為了勞動的尊嚴被解僱,對於工會幹部和他們的家屬是如此沉重,而這時候生命竟是如此之輕。我們要責怪制度為什麼不能保障在他們在爭議期間不被任意的解僱,但也對於本件從1月25日提出裁決申請到6月7日裁決送達,共花了134天之久感到遺憾,特別是解僱事件:為什麼正義總是「來不及」!

 

Foto: 跟家屬討論過後,桃縣產總與亞化工會製作了一本小手冊紀念劉鴻儀、楊志明兩位幹部,也希望能為這個事件留下一些紀錄與省思。

圖片說明:桃縣產總與亞化工會製作紀念劉鴻儀、楊志明兩位幹部之手冊,來源: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3295855956&fref=ts

 

 

[勞動編輯室推薦延伸閱讀]

勞資爭議背景摘要

◎亞洲化學工會勞資爭議案之裁決決定書:
102年勞裁字第4號裁決決定書
102年勞裁字第4號裁決決定書──啟事

◎苦勞報導:
亞化違法解雇 勞委會裁決復職 14號期限 工會將送幹部回廠
亞化打壓工會 犧牲2條人命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實效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