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年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勞動之友,且有加班權益上的疑惑,歡迎您來信提出想詢問的問題(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陳品安(律師高考及格,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以上內容同步刊載於「勞動之友通訊第二期 2013年7月號」
Q4:如果我的薪水高於基本工資,還可以請求加班費嗎?
答:可以。
理由為:基本工資只是對正常工時內工資的保障,不包含加班費,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條中也有明文規定,勞基法第21條所規定的基本工資是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所以勞工的工資就算已經高於基本工資,還是有權利要求雇主依法給付加班費。而且基本工資是對於正常工時內工資的保障,基本工資和因為延長工作時間而產生的加班費沒有關連性。
Q5:雇主可以用基本工資來計算我的加班費嗎?
答:如果勞工的工資高於基本工資,雇主不能用基本工資來計算加班費。理由為:
(1)我國勞基法的基本原則為「勞基法所訂的勞動條件為我國最低的勞動條件,勞資之間只能約定對勞工更有利的條件,但不能約定較不利的條件」。在加班費的計算上,勞基法第24條已經規範了計算方式(見下表),也就是加班應該以「平日每小時工資」為計算基礎,此一規範也是我國對於加班費計算的最低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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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3. 依第32條第3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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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資原則上由勞資雙方約定,只有約定薪資比基本工資低時才會回歸到基本工資,例如約定月薪若為11,000元,低於目前的法定基本工資19,047元,那月薪仍要依19,047元來計算;勞工的工資如比基本工資高,那雇主依法就不能用比約定工資低的基本工資來計算加班費,否則勞工的加班費將可能比正常工時的工資更低,並不合理。
Q6:有法院判決表示「如果勞資議定工資未低於以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時工資總額即屬合法」,依這樣的見解來計算我的加班費真的合法嗎?
答:此一問題可先以下述的案例來說明。
【例如】小明的月薪為36,000元,另外雇主規定超過正常工時的工作時間一律以時薪90元來計算。小明上個月一共額外工作20小時,20小時的加班中有10小時是加班時間在2小時以內,另外的10小時是加班時間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不過,雇主沒有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加班費 [註1],而是依上述公司規定(時薪90元)計算,所以總共發給小明:36,000元+90元x20小時=37,800元。不過:
(註:若上圖無法清楚顯示,請按滑鼠右鍵「圖片顯示」即可看到全圖)
依前述法院判決見解,勞工無法依勞基法第24條來主張自己的加班費權益,不過,上述見解已受到不少批評,而且筆者認為法院的看法忽略工資的計算應依勞基法第21條以「勞資約定的工資」為計算標準,而且在約定工資高基本工資時,基本工資就沒有適用的的空間,在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上也是一樣。
值得慶幸的是,並非所有的法院都採取上面的判決見解,也有法院判決支持小明的看法,例如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667號民事判決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民事判決。
如果勞工在請求加班費時,遇到法院仍然堅持上述用基本工資方式來計算加班費,勞工除了引用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667號民事判決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民事判決等符合勞基法精神、且有利勞工的判決之外,也可以引用以下的學者律師的看法來作為輔助說明,嘗試扭轉法院不利勞工的見解,讓小明的看法未來在法院可以獲得更多法官的支持:
★ 張清浩律師:「以契約自由原則為圭臬,認為只要議定工資未低於以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時工資總額即屬合法,排除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適用。如此一來,只要雇主於勞動 契約中規定其給付之工資數額已包含加班費,或明定一項給與是加班津貼、不另給加班費;則一般勞工在受僱之際,因無議約能力,故一經簽署,勢必受其拘束,日後無法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此項見解,顯然違反勞動基準法乃最低勞動條件標準之立法目的,也使該法第24、39、84條之1等規定形骸化,而無適用之餘 地,更悖離契約正義之原則!」(出處:張清浩,勞雇雙方約定工資已內含加班費之效力,刊於:http://www.lex.idv.tw/?p=3939)
★台北大學侯岳宏教授:「由於勞基法第24條與第39條已針對延長工時工資以及例假日工資之計算標準進行規定。該規定為最低標準且屬強制規定。除非所約定的計算標準高於同法之規定,不然應不可任由當事人約定排除。在此原則下,其比較基準應該是同法所規定計算標準。換言之,以延時工時為例,應該是同法第24條所規定,以『平日每小時』加給一定比例計算。」(出處:候岳宏,加班之認定計算-日本與台灣之比較,發表於勞動基準法實務爭議學術研討會,2011年11月24日,勞委會主辦,頁17。)
[註1] 請參閱勞動之友通訊第二期「【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1)」的「Q2:平日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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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通訊第二期【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1):
Q1:什麼是加班?什麼時候上班算加班?
Q2:平日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Q3:雇主可以訂立規範要求勞工只能補休、不能請領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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