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年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勞動之友,且有加班權益上的疑惑,歡迎您來信提出想詢問的問題(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陳品安(律師高考及格,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以下同步刊載於「勞動之友通訊第二期 2013年6月號」
Q1:什麼是加班?什麼時候上班算加班?
答:「加班」在法律上的用語為「延長工作時間」,所指的是「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的規定,原則上每天的法定正常工時最高為8小時(*註:這邊先不考慮「變形工時」的情形),勞資雖然可以約定不同於勞基法的的工時,但不能比勞基法的規定更不利,所以只能約定低於8小時的每日正常工時。如果勞資間約定正常工時為10小時,由於已違反法定工時8小時的法律規定,所以還是只能認為正常工時為8小時,超過8小時的工作時間算入加班時間。
另一個情形是,如果勞資間約定每日正常工時低於8小時,例如7小時,因為勞資雙方已作了有利於勞基法的約定,因此應依勞資約定來區別正常工時和加班時間,將超過7小時以外的工作時間算入加班時間。
Q2:平日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答:我國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有法律明文規定,「平日的加班費計算」規定於《勞基法》第24條,「休假、例假日的加班費計算」則規定在《勞基法》第39條。*註:關於勞工例假、休假日工作之加班費計算問題,未來將於「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系列」繼續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
加班時數 |
加班費計算標準 |
加班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 |
加班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
加班時間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 |
加班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
依《勞基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加班者,亦即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
加班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
◎案例:小琳在第一環海公司工作,月薪3萬2千元,每日工時8小時,向雇主請求加20小時的加班費,加班時間中的前2小時加班時數共10小時、後2小時加班時數10小時,小琳可以請求多少加班費?
答:加班費是3,990元。計算式為:小琳的時薪為:32000÷30÷8=133元,加班時間中的前2小時的加班費總金額:133×(1+1/3)×10=1,773元,加班時間中的後2小時加班費總金額:133×(1+2/3)×10=2,217元,加班費合計:1,773元+2,217元=3,990元。
Q3:雇主可以訂立規範要求勞工只能補休、不能請領加班費嗎?
答:
1.平日加班費的給付規定規定於《勞基法》第24條,這是法律對於平日加班費的最低保障,雖然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用補休的方式來代替加班費,但是必須經過勞工的同意,不能僅僅由雇主單方規定只能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此外,若訂立補休的規定,也不能訂立比《勞基法》第24條更嚴苛的限制,例如加班費的請求權有5年時效,那雇主就不能要求勞工在一個月內休完因加班而請求的補休。
2.不過,實務上法院對於補休是否相較於加班費對於勞工較不利,有所爭議:有法院認為以補休而非發給加班費的方式可以確保勞工獲得適度之休息,不致為爭取值勤費而放棄休假,而認為雇主得訂立以補休取代加班費的規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勞訴字第65號),但也有法院直接表明補休對勞工較不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勞訴字第26號)。然而,要避免讓勞工過度工作而保護勞工身心健康的正本清源之途應是控制工時不得過長,而非在容許勞工加班後又讓勞工無法依自己意願來選擇獲得補償的方式,更何況加班費給付為勞基法最低的強制保障,實不得認為雇主單方訂立的補休規範可以取代法律的規定,上述法院的第一種看法並不可採。
如果雇主未經勞工同意就要求員工一律補休,執意不發給加班費,此時勞工實際上如果沒有補休,依然可以循勞資爭議調解或是法院訴訟等方式要求雇主給付加班費。不過,如果雇主公告補休取代加班費的規定後,勞工一直沒有異議而且配合申請補休,或是所屬工會曾經同意雇主的補休規定,這些都可能在發生爭議時讓法院傾向認為勞工已經同意用補休取代加班費,因此,勞工除了要注意參加的工會有沒有詢問會員後才和雇主協商加班規定之外,也要妥善保留自己曾經因不同意補休而申請加班費的證據,以利於發生爭議時提出。
◎案例:小玟今年6月開始在第二環球公司工作,7月時共加班30小時,公司規定員工只能補休、不發給加班費。小玟8月填表申請了10小時補休,但是休了其中8小時的假之後,覺得與其放假在家不如領加班費較合算,於是在補休所申請的另外2小時假前,要求雇主連同還沒申請補休的20小時合計共22小時,要求雇主給付加班費,雇主可以拒絕嗎?
答:雇主應發給小玟加班費,因勞工有選擇是否接受補休的權利,且小玟實際上只休了8小時補休,所以還有22小時的加班時數應採小玟所選擇的加班費來計算。(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勞上易字第91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1年重勞訴字第5號)
我所在的公司是用五點下班後,如果有出車就給加班費,如果沒有出車就什麼也沒有,就算有出車的加班費也不多,出車一次多給120,那等到下班時已晚上八點,這樣合理嗎
我是月薪制的,但是月薪只有16000,可是工作的獎金就有3或4萬,那我的加班費因該怎麼算呢
您好:我們非常樂意提供諮詢意見給您,但勞動視野工作室由律師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目前僅提供給本工作室會員「勞動之友」,勞動之友會員為非營利的工人建立的一個互動互助機制,加入之後就可以申請工人法律諮詢,詳情請見: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96071206,若您已申請,再請您補充一下會員編號並將問題貼至我們的諮詢專區:http://laborvision.pixnet.net/guest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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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你們如果公司都沒有勞健保還沒有給加班費可不可以申訴
版主回覆:(01/10/2015 10:43:17 AM)
各位會員好:
勞動視野工作室自2011年開始提供勞工在職場上爭議問題的法律諮詢服務(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61239927),由於我們的諮詢律師均為義務職,僅能於工作之餘為您服務,為了讓我們的諮詢意見更切合您的個人狀況,也讓義務律師可以更快掌握爭議核心並節省時間,即日(2014.10.13)起要請您將問題填寫到我們的「諮詢服務申請表單」中,不要直接在我們的留言版留言,否則我們將不受理您的問題唷:
◎若您是一般會員,請填寫此表單:http://0rz.tw/yYIEk
◎若您是工會,則請填寫此表單:http://0rz.tw/72rqE
我們會於收到問題後的七個工作天內(不含週末二天與國定假日)提供諮詢意見於留言版上給您。再請您至留言版上閱讀我們的諮詢意見:http://laborvision.pixnet.net/guestbook。
此外,本工作室於國定日與週末期間不提供諮詢服務,若您於假期期間填寫表單,我們將會於接續之第一個工作日處理。
勞動視野工作室
三班輪班制 因人力短缺造成無法補休 年底結算前有兩百小時未休 經協調公司改發加班費 但卻是以底薪除以30除以8來計算 而非*1.33 這樣可以直接申訴嗎
版主回覆:(01/10/2015 10:41: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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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視野工作室
玟我先生每天早上八點半上班下班照理說應該是五點半下班但是老闆卻要他收工具收半個小時後才可以回家、也就是每次6點多才能回家、沒有加班費合理嗎一年四季都是如此
請問月薪33000,工作時間10–22點,中間休2小時,月休6天,國定例假日都必須上班,是否超時?超時費怎計算?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我們公司加班沒有加班單,只有打卡記錄的話。這樣能算是加班嗎
給#11
可以多看看勞基法…勞基法明訂每天"正常工時"就是8小,超過時間你還在公司就是算加班…
謝謝,因為最近要去跟公司追討加班費
請問公司加班費只給1.2 是正常嗎? 因為我知道是給1.33,但是老闆說只有大公司才會給1.33,這樣不對吧?
我們公司加班算法多1,33喔一個月加班多一百多小時,假日加班也算1 ,33有什麼辦法
若公司將產能多或少來決定加班費是否能全報或報一半,這樣有違法嗎??
例如XX廠滿載總產能為3萬片,若假設第四季產能只剩7成,本廠通常報加班費就大概變成會9小時加班+3小時補休=12小時…假日值班通常都連續兩天,所以等於被扣6小時加班費,真的是變向減薪…這樣真的沒問題??
現在週休二日後老闆躦漏洞叫員工六日加班省加班費,因為他們說六日原本就有給薪再去加班也是算一天所以加倍了,換算一下平日加班跟六日加班費用差很多只能說老闆很會算勞工永遠是弱勢者
補休是對公司合算的,因為加班是時薪×1.33或1.67或2倍,可是補休祇是依照加班時數給補休,等於加班祇領1倍,所以很多公司大鑽漏洞,政府製訂政策都是粗糙的完全漏洞百出
假日上班資方可要求補休嗎?
不好意思,打擾一下!
請問如果公司多給我加班費半年,半年後公司要討回去,這樣要歸還嗎?而且是會計多算加班天數才多給的,這樣我要承擔責任嗎?我也是信任公司不會算錯,發薪日會留意這個月領多少,誰知半年後公司跟我說多算加班費給我,要我還錢。
請問板主是否有遇過這種案例可提點小女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