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派遣工 須給資遣費 不得簽訂定期契約 業者違規罰30萬
報導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628/34330682(蘋果日報)
【陳嘉恩╱台北報導】國內有超過二十萬派遣勞工,勞委會首度訂出 「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明令派遣勞工和派遣公司不得簽訂定期契約,避免派遣工被企業當成「免洗筷」用完就丟,派遣業者未來若因與企業契約 到期不續聘派遣工,將須給資遣費。另派遣業者如被查獲跟派遣工簽定期契約,最高可罰三十萬元。
勞動派遣是指勞工受僱於派遣公司,被派到實際用人的要派企業工作,企業可增加彈性並節省成本,但派遣爭議頻傳,許多派遣公司和勞工簽定期契約,約滿就叫勞工走人。官方統計國內派遣工有九萬多人,業界粗估有二十萬人以上。
不可片面減薪
過 去勞委會曾解釋派遣工從事經常性工作才不得簽定期契約,但該會在前天發布的新規定中明確解釋,派遣業從事有延續性、經常性的人力供應工作,因此勞資雙方不 可簽定期契約,如被勞檢查獲簽定期契約,不僅契約無效,還可罰兩萬到三十萬元,派遣公司如要資遣派遣勞工也須有業務緊縮等符合法律規定的理由並給資遣費。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劉傳名說,制訂派遣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是讓勞工權益更明確,明定契約須符合法令,不可片面減薪、限制休假、預扣工資等;另也公布「要派契約書參考範本」供派遣公司和要派企業參考;今年也擴大派遣勞檢,將檢查五百家業者。
不願具名的派遣業主管說,用人企業要求一季或一年一簽是常態,業者要全部和勞工簽不定期契約有難度。104人力銀行代招暨派遣人才事業處副總吳麗雪說,該公司原本就和派遣勞工簽訂不定期契約,影響不大。
「政府很難查」
科技業派遣工吳先生說,很多派遣工都是三個月簽一次定期契約,「政府很難查。」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認為,國內企業濫用派遣問題無法藉此解決,這僅是宣示性作為。
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勞資二字第1010125521號函發布
壹、依勞動基準法等有關規定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十二、獎懲有關事項。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貳、不得約定事項: 一、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二、要求勞工離職預告期間超過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 三、雇主有權單方決定調降或不利變更薪資。 四、約定限制勞工請(休)假權益、請(休)假未依法給薪或懲罰性扣薪。 五、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六、預扣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七、約定女性勞工於懷孕期間仍須輪值夜班。 八、未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將應提繳6%金額內含於工資。 九、約定雇主得不依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十、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未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約定雇主得扣留勞工身分證明等文件、證書或收取保證金,於離職時方能領回。 十二、約定勞工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情事,應離職、留職停薪或同意終止勞動契約。 |
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書參考範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6月26日 勞資二字第1010125521號函發布 立契約人: 派遣事業單位:________(下稱「甲方」) 要派單位:____________(下稱乙方) 就甲方派遣其所僱勞工(下稱「派遣勞工」)為乙方服務之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要派契約書(下稱「本契約」),俾共同遵守。 第一條 派遣關係 甲方依本契約,指派派遣勞工為乙方提供勞務,並接受乙方之指揮監督管理,由乙方給付甲方服務費用。
第二條契約期間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甲方義務 甲方主要義務如下: (一)依雙方同意之派遣勞工確認單內容,按時提供派遣勞工予乙方。 (二)甲方所指派之派遣勞工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能勝任或有不當行為情事時,乙方得要求更換,甲方不得拒絕,並應於乙方通知後 日內更換。 (三)與派遣勞工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乙方得隨時抽查。 (四)收到乙方針對派遣勞工記載之出勤記錄後,計算工資及加班費,於每月___日前將上述工資及加班費匯入派遣勞工提供之帳戶。 (五)對於派遣勞工之請假、延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工資給付、獎金、分配紅利等勞動條件,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辦理。 (六)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繳納相關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履行其他雇主依法應辦理之事項。並應將派遣勞工之名冊(包括派遣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及切結書(具結已依法為派遣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送乙方備查。 (七)每月依法扣繳派遣勞工個人所得稅,並發給派遣勞工扣繳憑單及相關單據。 (八)教育並促使派遣勞工於派遣期間遵守乙方之合理指揮監督,並遵守乙方包括工作規則等內部規定。 第四條 乙方義務 乙方主要義務如下: (一)依甲方派遣費用提報單,給付雙方合意之服務費用。 (二)依派遣勞工確認單所載工作內容,對派遣勞工為合理之指揮監督。 (三)派遣勞工因執行乙方職務侵害第三人權益,致甲方須負擔民法僱用人責任時,乙方對甲方所負之責任,應予以賠償。 (四)為派遣勞工記載並保留出勤記錄,並於每月底前將該出勤記錄送交甲方。 (五)於使用派遣勞工時,就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事項及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事項,視為該派遣勞工之雇主,並履行等同於雇主之義務。 (六)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派遣勞工之勞工安全衛生事項,維護派遣勞工之健康、安全及福祉。
第五條 派遣勞工與甲乙雙方之法律關係 (一)甲方為派遣勞工之唯一法定雇主,除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依法單獨承擔所有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規之雇主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退休金提繳及工資發放等責任。若因甲方未能履行上述義務,致對派遣勞工發生賠償責任時,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涉。 (二)派遣勞工於派遣期間,應服從乙方合理之指揮監督,及乙方包括工作規則等內部規定。 (三)派遣勞工於為乙方執行職務時發生職業災害,乙方應連帶負擔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乙方得就職業災害補償部分,向甲方求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甲方支付費用補償者,乙方得主張抵充。 第六條 派遣勞工服務內容 (一)甲乙雙方簽訂本契約後,派遣勞工開始為乙方提供勞務前,甲方應提交乙方一份派遣勞工確認單,其上應記載下列事項: 1.乙方名稱。 2.派遣期間。 3.派遣勞工之職務及工作內容。 4.派遣勞工之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 5.甲方收費標準(載明於另附之「派遣費用提報單」)。 6.派遣勞工工資及相關費用。 7.派遣勞工之福利事項。 8.乙方對派遣勞工之指揮監督事項。 9.乙方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10.其他甲乙雙方合意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乙方於確認派遣勞工確認單之內容無誤後,應簽署並送還甲方留存。乙方對派遣勞工確認單之記載有任何疑義者,應於收到確認單後日內與甲方聯繫並修正內容。若乙方未於前開時間內與甲方聯繫或送交簽署之確認單者,視為同意確認單上所載條件及內容。 (三)派遣勞工服務內容,除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以派遣勞工確認單之記載為準。 第七條 契約價金 (一)服務費用: 依雙方合意之派遣費用提報單所載。(內涵包含如招募費用、派遣勞工出勤管理費、計撥薪資作業費…等) (二)派遣勞工費用: 1.工資 派遣勞工工資依雙方合意之派遣費用提報單所載,工資以 □按月計酬。每月工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月薪計算。 □按日計酬。每日工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日薪計算。 □按時計酬。每時工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時薪計算。 2.延長派遣勞工工作時間之工資 (1)派遣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從事本契約工作,工資以: 延長工時2小時內,每人每小時延長工時工資為 元。 延長工時超過2小時,每人每小時延長工時工資為 元。 (2)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派遣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從事本契約工作,工資以每人每小時延長工時工資為 元。 3.假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工資 (1) 派遣勞工在應休假日從事本契約工作在8小時以內者,工資以每人每日為 元。 (2)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派遣勞工停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有關之例假、應放假日及特別休假,從事本契約工作在8小時以內者,工資每人每日為 元。 (註:以上工資皆不得低於法令規定) 4.保險費用 □法定保險費用(包括勞保、就保、健保),各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商業保險費用 5.退休金提撥費用,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三) 請款及付款方式: □甲方將前月 日起至月 日止所發生費用之相關資料及請款單等文件交寄乙方,乙方應於每月 日前,給付甲方契約價金(包含服務費用及派遣勞工費用等),甲方應依法及依勞動契約支付派遣勞工相關費用。甲方應於每月 日前將費用證明寄送乙方。 □甲方應於每月__日前,將前月 日起至 月 日止所生下列之派遣勞工費用相關文件(請勾選)、請款單及發票交寄至乙方,向乙方請領派遣勞工費用,乙方應於收到前款資料後____個工作天內進行付款: □成本或費用證明。 □工資支付證明。 □明列所有保險費用項目。 □其他。 (四)暫停給付服務費用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甲方對派遣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前開情形係可歸責於甲方,經主管機關或乙方通知甲方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2.甲方經勞動檢查有重大違反勞動法令情事。 3.派遣勞工發生不能勝任或有不當行為之情事,經乙方依本契約通知更換而甲方未及時辦理者。 4.甲方有其他違反本契約情事。 第八條 派遣勞工請假、休息、休假 派遣勞工請假,其代理方式應依下列勾選方式辦理: □任何請假,甲方均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經乙方同意,乙方不另行支付價金。 □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請假者,每人每次請假未超過____個工作日或特別休假未累積超過____日者,甲方不必派員代理,亦不扣服務費用;如超過上述天數,甲方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經乙方同意,乙方不另行支付價金。 □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請假者,每人每次請假未超過____個工作日或特別休假未累積超過____日者,甲方不必派員代理,亦不扣服務費用;如超過上述天數,甲方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經乙方同意,代理人員之工資由乙方支付。 □其他。 上開請假,甲方應派而未派適當之勞工代理者,乙方得扣除相當之服務費用,且甲方須繳回乙方已支付之派遣勞工費用。
第九條 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對於因履行本契約所得知之所有他方相關資料及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公司業務、技術、價格等,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告知、洩漏、或交付予非執行業務相關之第三人。本契約期滿或經終止後亦同。甲方並應於與派遣勞工之僱用契約中為與本條相同之保密義務規定。 第十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乙方通知於合理期限改正而不改正,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無須補償甲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派遣非其僱用之勞工提供勞務。 2.偽造或變造履約相關文件者。 3.因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未及時履行契約義務或有其他違反契約義務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二)乙方違反本契約義務,情節重大,經甲方通知於合理期限改正而不改正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無須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三) 甲乙方因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他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因此造成他方損失,他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 本契約終止後,雙方仍互負相關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一)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中華民國勞動法令及民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二) 如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雙方各執一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事業單位於簽定要派契約時可參考「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五)各機關與新派遣事業單位另訂定要派契約時,應於契約中明定新派遣事業單位如僱用原機關使用之派遣勞工,並仍在該機關提供勞務時,應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併計其於該機關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以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派遣勞工之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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