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在於勞動者的自力態度!
◎勞動視野工作室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聯合報導
文/田奇峯(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勞資關係部主任) 圖/勞動視野工作室 (感謝吳宜臻、林日清協助拍攝)
(註:《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一書購買資訊請參考: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93345116)
由「勞動視野工作室」出版的《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於10月17日(三)上午十時三十分舉辦新書發表會,工會理事長如玉老師受邀擔任與談人。當日除了該書的作者政治大學法律系林良榮助理教授、邱羽凡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張鑫隆助理教授、審閱人陳文育執行長與會外,還有勞工陣線孫友聯秘書長、勞動黨臧汝興副秘書長、南山人壽工會藍維鼎常務理事、鐵路工會全國聯合會陳漢卿理事長、台灣鐵路工會潘鴻麟秘書長等共襄盛舉,短短的二個半小時,理論與實務的交流激盪全場。
(新書發表會書籍熱賣現場)
(發表會主持人陳文育執行長)
張鑫隆教授:期待提供好的陣地 讓勞工一擊即中
張鑫隆教授表示法律知識都是由法律界內部的專業人士壟斷,因此法律界很少有什麼新書發表會的玩意。如果說工作室出版的第一本書(指《勞動法權益新解》)是勞工的步槍,那麼,現在戰場上碰到的,都是資方用的戰車,而且由於資方能花錢,裝備的性能愈來愈強,甚至還配備一些外國的「零件」。這樣的戰爭勞工怎樣打下去呢?他期許,與其說《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是勞工的一個迫擊砲,不如說這本書可以提供一些好的陣地,可以讓勞工站穩瞄準,一擊即中。留學日本的他,分享日本工會界有勞工律師辯護團,「勞工的律師就是專屬勞工的律師」,雖然不知道台灣何時才能出現這樣的景象,但是現在這一本書或許就是破除知識壟斷的開始。他也提及到目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面對的一些新議題,包括複數企業工會的爭議(註1),及行政法院拒絕私權介入所造成的問題等等。
孫友聯秘書長:經濟發展歷程中 工運應為勞工留下文字
孫友聯秘書長分享在一些大專院校教授勞工課程時,曾問學生,台灣經濟發展史上,您會記得誰?許多學生只記得王永慶、李國鼎等人,但絕對不認識一些女工的犠牲,才迫使政府制定一些職業安全的法令(註2)。其實,勞工陣線最近也出版了一本有關裁決制度的書籍-《搞工會:工會正義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與會者鼓勵他介紹該書時,他開玩笑說:「那麼我們這兩本書就是同日發片囉!」他十分認同「工運為勞工寫字」的方向,勞工陣線已經這樣實踐了,他樂見勞動視野工作室繼續為勞工留下文字。
彭如玉老師:保持與工運、社運接觸許多不公平才有機會改變
接下來就是如玉老師的發言,她說自己只熟識教育領域的事,但常常思考一個問題:「教師工會可以做多些事情?」她暫時給自己答案是持續保持與台灣工運與社運的接觸,「只有整個社會起來,許多不公平的事情才有機會改變」。教師一路以來都被認為是準公務員,許多權益與救濟的事都被認為是政府的內部管理的事;但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教師既然算是一份較穩定的職業,教師工會理應更有責任,透過嘗試申請許多裁決案例,提供公、私部門工會摸索出一些可發展的軌跡。她也表示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十分重視基層組織,每學期都舉辦兩次支會長聯席會議,邀請各工運或社運團體介紹相關議題,提升基層教師的視野。從事組織工作多年的她,也一語道破組織利用文字的困境:現在資訊那麼發達,人們對資訊都有拒斥感,但做組織的人又期待他們透過文字接觸到相關知識,這樣的困境如何突破呢?
藍維鼎常務:工會對抗的不是公司,而是律師!
南山人壽工會藍維鼎常務理事介紹自己曾經為反對公司的併購案走上街頭(註3),並
對媒體發言,但公司事後竟告知他不得擅自對媒體發言,並隨即解除其區經理之職務。即使就業歧視評議會裁定資方違法,資方還是不願恢復其職。2011年5月1日勞動三法施行,他因為對裁決的制度不夠了解,錯失了將該案提請裁決的機會。他表示目前與公司發生許多司法訴訟或裁決案件,他以自身的經驗感嘆,自己明明已經是壽險從業人員,「說話」就是最基本的專業,但即使如此,他和幹部們面對法律或出庭時,都感到十分吃力,更何況一般的勞工。相反,公司可以花大把鈔票,請到國師級的律師相助,使局勢變成「工會對抗的不是公司,而是律師!」他也呼應張教授提出的勞工專屬律師,期待更多的輔佐人制度或工會界交流機制。
臧汝興副秘書長:期望團體協約規範 增加台灣工會動能
勞動黨臧汝興副秘書長則表示韓國雖然也有裁決制度,但工運其實不太注意它,因為工會裁決的勝訴率僅有10%,李明博就任總統後,比率更降到只有3%。裁決制度就好像過往的性騷擾申訴制度一樣,由於它的敗訴率太高,普遍社會又對受害人不太理解,受害人提出申訴只會造成二度傷害。十分玩味的是,2010年開始,韓國的勞動法規定公司對照給請會務假工會幹部薪資,是一種不當勞動行為。他又嘗試以過去工運發生的案例,檢視裁決制度「可能」與「不能」,2007年聯倉交通公司違法解僱工會幹部案(註4),應可透過裁決制度解決,但2001年華隆公司的邱惠珍自殺案(註5),就無法透過裁決制度平反。另外,1989年的遠東化纖工會,因為工會幹部遭資方升職調動引發工會罷工行動,這個台灣工運史上絕無僅有的行動,能否得到裁決制度肯定,也是頗值得觀察的。最後,在新的勞動三法中,他最期待團體協約協商中有關誠信協商義務的部份,就是資方對於工會提出團體協約協商之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由於台灣目前的工會大多是防衛性的,或許有這樣的規定,可以增加工會的動能。
林良榮教授:工會的「公益性行為」也應受到保護
林良榮教授呼應藍常務理事的話,認為南山工會的抗議是「公益性行為」,應該受到保護。另外,他也透露1992至1993年期間,他曾協助立委推動教師法的立法,他們當時是支持教師工會入法的,但教師甚至連署反對教師組工會,他印象很深的是,當他們在師範大學舉辦座談會時,一位年長的教授拿著拐杖指著他罵:「你們要立法將我們老師變成勞工!」當然現在的時空背景已經變了,教師不但可以組工會,還可以提出團體協約協商的要求。現在碰到的問題是雇主是誰,他認為以「指揮關係」去認定雇主才是正途,教師工會這方面的裁決也會影響到其他公部門包括國營事業的發展。
邱羽凡律師:關鍵不在於裁決制度在於勞工自力態度
本書的另一位作者邱羽凡律師(現於德國哥根大學法律系就讀博士班)最後以該書第143頁的一段話作結:「工會的轉機不在於如何透過不當勞動行為救濟機制來提升組織率,而在工會的核心,即工會理監事會的功能是不是能夠有效的發揮。就如同前述本書出版目的所期待:工會幹部必須是一個驍勇善戰的社會運動家、冷靜多謀的策略家,更應該是具有法律鬥爭能力的法律家,才是化解台灣工會危機為轉機的關鍵」,勉勵勞工自學法律,成為勞資關係鬥爭的專家。
註1:工會法第6條規定工會的種類有「企業工會」、「職業工會」及「產業工會」三種,法律對企業工會及職業工會的設計,傾向於單一化,對產業工會的設計傾向複數化;但實務上企業工會已出現複數工會的現象。
註2:指飛歌電子公司女工中毒事件促成<勞工安全衛生法>立法,參羅桂美,2002,重返歷史現場-飛歌電子廠工傷事件30週年有「憾」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1809
註3:2010年5月11日南山人壽工會曾舉辦「反掏空救南山」、「反禿鷹護權益」的集會遊行,反對由香港上市公司及私募基金組成的「博智中策」團隊對南山公司進行併購。南山人壽最後由尹衍樑的潤泰集團收購。
註4:聯倉交通公司是知名電子業物流公司,司機們籌組工會遭到各種要脅與打壓,主要的工會幹部劉信孝亦遭公司調職後開除,9位理事計有4人遭解雇,引發全國各產業總工會的聲援。目前各次訴訟均為劉信孝勝訴。
註5:華隆頭份廠工人2001年曾為了催討積欠三個月的薪資而罷工,罷工失敗後,積極抗爭的女工邱惠珍面對主管要脅與責怪,深感不滿,憤而喝農藥自殺。台灣左派作家陳映真曾為她寫一首詩-工人邱惠珍,參http://www.xiachao.org.tw/i_page.asp?repno=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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