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書訊】《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新書發表會紀要

關鍵在於勞動者的自力態度!

勞動視野工作室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聯合報導

田奇峯(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勞資關係部主任)  圖/勞動視野工作室 (感謝吳宜臻、林日清協助拍攝)

(註:《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一書購買資訊請參考: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9334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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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勞動視野工作室」出版的《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1017日(三)上午十時三十分舉辦新書發表會,工會理事長如玉老師受邀擔任與談人。當日除了該書的作者政治大學法律系林良榮助理教授、邱羽凡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張鑫隆助理教授、審閱人陳文育執行長與會外,還有勞工陣線孫友聯秘書長、勞動黨臧汝興副秘書長、南山人壽工會藍維鼎常務理事、鐵路工會全國聯合會陳漢卿理事長、台灣鐵路工會潘鴻麟秘書長等共襄盛舉,短短的二個半小時,理論與實務的交流激盪全場。

 

  SANY0039  (新書發表會書籍熱賣現場)

SANY0033  (發表會主持人陳文育執行長)

 

 

張鑫隆教授:期待提供好的陣地 讓勞工一擊即中

SANY0042  張鑫隆教授表示法律知識都是由法律界內部的專業人士壟斷,因此法律界很少有什麼新書發表會的玩意。如果說工作室出版的第一本書(指《勞動法權益新解》)是勞工的步槍,那麼,現在戰場上碰到的,都是資方用的戰車,而且由於資方能花錢,裝備的性能愈來愈強,甚至還配備一些外國的「零件」。這樣的戰爭勞工怎樣打下去呢?他期許,與其說《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是勞工的一個迫擊砲,不如說這本書可以提供一些好的陣地,可以讓勞工站穩瞄準,一擊即中。留學日本的他,分享日本工會界有勞工律師辯護團,「勞工的律師就是專屬勞工的律師」,雖然不知道台灣何時才能出現這樣的景象,但是現在這一本書或許就是破除知識壟斷的開始。他也提及到目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面對的一些新議題,包括複數企業工會的爭議(註1),及行政法院拒絕私權介入所造成的問題等等。

 

孫友聯秘書長:經濟發展歷程中 工運應為勞工留下文字

SANY0047  孫友聯秘書長分享在一些大專院校教授勞工課程時,曾問學生,台灣經濟發展史上,您會記得誰?許多學生只記得王永慶、李國鼎等人,但絕對不認識一些女工的犠牲,才迫使政府制定一些職業安全的法令(註2)。其實,勞工陣線最近也出版了一本有關裁決制度的書籍-《搞工會:工會正義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與會者鼓勵他介紹該書時,他開玩笑說:「那麼我們這兩本書就是同日發片囉!」他十分認同「工運為勞工寫字」的方向,勞工陣線已經這樣實踐了,他樂見勞動視野工作室繼續為勞工留下文字。

 

彭如玉老師:保持與工運、社運接觸許多不公平才有機會改變

SANY0050  接下來就是如玉老師的發言,她說自己只熟識教育領域的事,但常常思考一個問題:「教師工會可以做多些事情?」她暫時給自己答案是持續保持與台灣工運與社運的接觸,「只有整個社會起來,許多不公平的事情才有機會改變」。教師一路以來都被認為是準公務員,許多權益與救濟的事都被認為是政府的內部管理的事;但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教師既然算是一份較穩定的職業,教師工會理應更有責任,透過嘗試申請許多裁決案例,提供公、私部門工會摸索出一些可發展的軌跡。她也表示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十分重視基層組織,每學期都舉辦兩次支會長聯席會議,邀請各工運或社運團體介紹相關議題,提升基層教師的視野。從事組織工作多年的她,也一語道破組織利用文字的困境:現在資訊那麼發達,人們對資訊都有拒斥感,但做組織的人又期待他們透過文字接觸到相關知識,這樣的困境如何突破呢?

 

藍維鼎常務:工會對抗的不是公司,而是律師!

SANY0057  南山人壽工會藍維鼎常務理事介紹自己曾經為反對公司的併購案走上街頭(註3),並
對媒體發言,但公司事後竟告知他不得擅自對媒體發言,並隨即解除其區經理之職務。即使就業歧視評議會裁定資方違法,資方還是不願恢復其職。201151日勞動三法施行,他因為對裁決的制度不夠了解,錯失了將該案提請裁決的機會。他表示目前與公司發生許多司法訴訟或裁決案件,他以自身的經驗感嘆,自己明明已經是壽險從業人員,「說話」就是最基本的專業,但即使如此,他和幹部們面對法律或出庭時,都感到十分吃力,更何況一般的勞工。相反,公司可以花大把鈔票,請到國師級的律師相助,使局勢變成「工會對抗的不是公司,而是律師!」他也呼應張教授提出的勞工專屬律師,期待更多的輔佐人制度或工會界交流機制。

 

臧汝興副秘書長:期望團體協約規範 增加台灣工會動能

SANY0063  勞動黨臧汝興副秘書長則表示韓國雖然也有裁決制度,但工運其實不太注意它,因為工會裁決的勝訴率僅有10%,李明博就任總統後,比率更降到只有3%。裁決制度就好像過往的性騷擾申訴制度一樣,由於它的敗訴率太高,普遍社會又對受害人不太理解,受害人提出申訴只會造成二度傷害。十分玩味的是,2010年開始,韓國的勞動法規定公司對照給請會務假工會幹部薪資,是一種不當勞動行為。他又嘗試以過去工運發生的案例,檢視裁決制度「可能」與「不能」,2007年聯倉交通公司違法解僱工會幹部案(註4),應可透過裁決制度解決,但2001年華隆公司的邱惠珍自殺案(註5),就無法透過裁決制度平反。另外,1989年的遠東化纖工會,因為工會幹部遭資方升職調動引發工會罷工行動,這個台灣工運史上絕無僅有的行動,能否得到裁決制度肯定,也是頗值得觀察的。最後,在新的勞動三法中,他最期待團體協約協商中有關誠信協商義務的部份,就是資方對於工會提出團體協約協商之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由於台灣目前的工會大多是防衛性的,或許有這樣的規定,可以增加工會的動能。

 

林良榮教授:工會的「公益性行為」也應受到保護

SANY0074  林良榮教授呼應藍常務理事的話,認為南山工會的抗議是「公益性行為」,應該受到保護。另外,他也透露19921993年期間,他曾協助立委推動教師法的立法,他們當時是支持教師工會入法的,但教師甚至連署反對教師組工會,他印象很深的是,當他們在師範大學舉辦座談會時,一位年長的教授拿著拐杖指著他罵:「你們要立法將我們老師變成勞工!」當然現在的時空背景已經變了,教師不但可以組工會,還可以提出團體協約協商的要求。現在碰到的問題是雇主是誰,他認為以「指揮關係」去認定雇主才是正途,教師工會這方面的裁決也會影響到其他公部門包括國營事業的發展。

 

邱羽凡律師:關鍵不在於裁決制度在於勞工自力態度

SANY0080  本書的另一位作者邱羽凡律師(現於德國哥根大學法律系就讀博士班)最後以該書第143頁的一段話作結:「工會的轉機不在於如何透過不當勞動行為救濟機制來提升組織率,而在工會的核心,即工會理監事會的功能是不是能夠有效的發揮。就如同前述本書出版目的所期待:工會幹部必須是一個驍勇善戰的社會運動家、冷靜多謀的策略家,更應該是具有法律鬥爭能力的法律家,才是化解台灣工會危機為轉機的關鍵」,勉勵勞工自學法律,成為勞資關係鬥爭的專家。


1:工會法第6條規定工會的種類有「企業工會」、「職業工會」及「產業工會」三種,法律對企業工會及職業工會的設計,傾向於單一化,對產業工會的設計傾向複數化;但實務上企業工會已出現複數工會的現象。

2:指飛歌電子公司女工中毒事件促成<勞工安全衛生法>立法,參羅桂美,2002重返歷史現場-飛歌電子廠工傷事件30週年有「憾」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1809

32010511日南山人壽工會曾舉辦「反掏空救南山」、「反禿鷹護權益」的集會遊行,反對由香港上市公司及私募基金組成的「博智中策」團隊對南山公司進行併購。南山人壽最後由尹衍樑的潤泰集團收購。

4:聯倉交通公司是知名電子業物流公司,司機們籌組工會遭到各種要脅與打壓,主要的工會幹部劉信孝亦遭公司調職後開除,9位理事計有4人遭解雇,引發全國各產業總工會的聲援。目前各次訴訟均為劉信孝勝訴。

5:華隆頭份廠工人2001年曾為了催討積欠三個月的薪資而罷工,罷工失敗後,積極抗爭的女工邱惠珍面對主管要脅與責怪,深感不滿,憤而喝農藥自殺。台灣左派作家陳映真曾為她寫一首詩-工人邱惠珍,參http://www.xiachao.org.tw/i_page.asp?repno=151

 

《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新書發表暨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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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勞動視野工作室

時間:20121017日(星期三)上午1030

:青輔會青年志工台北中心(捷運善導寺站)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311

書名: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叢書系列之二」)

出版:勞動視野工作室

作者:林良榮助理教授 邱羽凡律師 張鑫隆助理教授

審閱人:勞動視野工作室 陳文育執行長

出版日期:201210

定價:新台幣250

 

*新書發表會當日優惠價200元!

 

《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為勞動視野工作室繼2010《勞動法權益新解》後推出的「工人叢書系列之二」,本工作室有鑑於2011年勞動節開始施行的新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中裁決制度的設立,對日後工會的發展與走向有著密切的關係和影響,且因我國工會運動長期受資本家和國家機器的強力壓制,力量迄今相當薄弱,不但絕大多數工會型態停留在廠層級,工會幹部與會員的行動空間也飽受限制,勞工無論籌組工會、加入工會、擔任工會幹部或是參與工會行動,都可能引來雇主使用解僱、調職、減薪、記過等不當勞動行為的打壓或報復,而在對抗雇主壓迫、建立工會力量的過程中,我們所期待的工會幹部的圖像是一個驍勇善戰的社會運動家、冷靜多謀的策略家,更應該是具有法律鬥爭能力的法律家,因此,本書設定的讀者群是以工會幹部和從事勞動法實務工作者為對象,希望他們可以從本書獲得一些啟發,化解台灣工會的危機為轉機!

 

本工作室本此初衷邀請了政治大學林良榮助理教授、東華大學張鑫隆助理教授以及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邱羽凡律師撰寫《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並於1017日舉辦此書之發表暨座談會,共同針對此一裁決制度進行法理與實務上的介紹與評析。

 

                                              勞動視野工作室敬邀 201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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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推薦序一】中華電信工會朱傳炳理事長:「本書從法的面向切入,詳細探討與論述工會的保護與裁決制度,因此,不論是想組工會或已加入工會的勞工,均可從此書中獲得相關勞動法知識,希冀有助於工會組織率的提升與團體協約之簽訂。」

【新書推薦序二】桃園群眾協會工運人士杜光宇:「這本書符合目前工會鬥爭實務的重要性,因為對於工會幹部有限的學習教材以及目前有關不當勞動行為的文獻中,這是第一本系統性的具有實務性的著作。」

【新書推薦三】世新大學陳信行教授:「工人如果試圖組織工會罷工、爭團體協約而被迫害,全世界只要是稍有水準的工會會員都會憤怒、會聲援、會問自己能做些什麼來幫助這些兄弟姊妹。但是,戰鬥的權利、團結的權利,不靠神仙皇帝政府或要人、而是靠自己職場的同事們集體的力量來保衛自己!當工人真的覺醒想打仗了,那時候,這本書所說的,就會派上用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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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7日活動流程】

1030 勞動視野工作室出版暨開幕致詞來賓介紹

1040 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中華電信工會 朱傳炳理事長致詞

1050 《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作者  張鑫隆教授發言

1100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彭如玉理事長發言

1110 (其他來賓邀請中)

1130 綜合座談

1145 新書特賣會

 

      青輔會青年志工台北中心交通資訊:捷運:板南線善導寺站6號出口/公車:忠孝東路線捷運善導寺站:1522257265605671◎審計部:202205212220(直達車)232262276299、忠孝新幹線◎林森南北路線捷運善導寺站:49208211307527604615/停車:來來停車場(華山商務大樓北平東路30B2‧30/Hour)善導寺地下停車場(30/Hour

 

 

 

 




請伸出你的援手支持罷工!華隆15年凍薪減薪欠薪轉讓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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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圖片轉貼自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

華隆員工罷工目前仍無限期持續中,如果您不能到場支持,也希望您能捐款幫助:

戶名:苗栗縣華隆股份有限公司頭份總廠產業工會,帳號:021005638582 土地銀行頭份分行(土地銀行代號:005)

相關問題,請洽胡秘書:0932956051


別家廠商都在調薪,而華隆卻是一而再、再而三的降薪,動不動就說虧損連連,到現在虧了十幾年還在「屹立不搖」地虧損…常在想,現場(指生產線──打字員 註)的人們,是否有忍者龜的本領,亦或是向前(錢)看齊的精神,那麼的耐操,而且薪水少得可憐,加上中、夜班津貼才有勞委會規定的基本工資(18,780 元)。最讓人心痛的是12小時工作,前8小時應是基本工時,後4小時應算延時加班,但華隆卻說不算。/華隆員工 阿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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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7 苦勞報導

凍薪 減薪 欠薪 轉讓 15年悲歌
華隆在台最後據點 頭份廠罷工

樓乃潔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孫窮理

為抗議資方長期減薪且壓迫員工放棄退休金、資遣費,華隆紡織頭份二廠員工3百餘人自66日上午,於廠外展開罷工,表達「恢復全薪」、「與『紡安』 同工同酬」及「年資依《勞基法》結算」訴求,現場包括桃園縣產業總工會、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苗栗縣產業總工會等多位工會幹部也都到場協助聲援。在 沒有得到資方明確回應的情形下,華隆員工將於8日北上勞委會陳情(相關訊息)。

華隆紡織創立於1967年,為台灣第一家聚酯絲生產廠,曾名列十大民營企業,也是當年台灣化纖產業的先驅。近15年來,如同台灣許多輕工業發展所走 上的道路一般,華隆將資金與產業重心逐漸移往大馬、越南等海外市場,同一時間將鶯歌、桃園、中壢等本地工廠逐一關閉或轉讓拍賣,目前頭份二廠已為華隆在台 僅存的最後一家工廠。

華隆工會表示,公司從1997年起實施凍薪,1999年起取消年終獎金,200110月實質上開始減薪,當時抗爭曾導致一名邱姓罷工女工,最後在 主管壓力下自殺。2004年,公司再推出視公司收入盈餘調整薪資的「利潤中心制」,將員工平均薪資所得再砍三成。20085月,公司開始實施「生產效率 制」,即產效達到130%員工才能領到100%的薪水;當年並實施無薪假,估計有五成員工領不到基本工資。

去年(2011),華隆將機器設備賣給紡安公司,原廠原址、用原來的設備生產,其中部份員工移轉到紡安,不過被要求必須放棄過往所有權利、年資。而 華隆也還繼續存在,變成幫紡安代工,沒有移轉過去的華隆員工,必須接受砍薪3成的條件,去的人,要放棄原來的資遣費、退休金,留下來的,又只能領7成的薪 水;2011107日,工會至苗栗縣府申請勞資爭議,半年來多次協調不成,經工會投票表決,最後決議罷工。

面對罷工現場,半數年資已逾20年以上的資深員工,工會常務理事葉紫慶表示,過去10幾年來,公司以營運不佳為由長期砍薪,但「我們被減的工資,被 公司拿來繳銀行利息,發給別家關係廠員工年終獎金、退休金和資遣費,這樣對我們公平嗎?」葉紫慶並強調,他們絕對不接受公司讓「紡安賺100,華隆賺 70」的這種差別待遇。

現場一名李姓女工表示,工廠工作相當辛苦,一忙起來有時一天工作12小時,連做五天之後才有一天休假,但各種福利、獎金加起來一個月還有三、四萬塊 可以拿,自從公司開始減薪以後,各種獎金、福利都沒有了,變成每個月靠基本工資和一點夜班津貼,只能拿到一、二萬塊,而已經連續好幾年都是這樣的薪水。 「我們也體諒公司有財政困難,曾妥協願意退休金領半,但公司連一半都不肯給!」她說自己從二十歲多就開始為華隆賣命,一生青春都奉獻在這裡,過去減薪也默 默忍受了十幾年,沒想到現在連退休金都要沒有,讓她再也忍不下這口氣。

苗栗縣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副處長蔡貴香表示,華隆公司積欠109億負債,扣除繳納國稅與銀行抵押債權,員工即使申請到工資債權,也難以向公司追討薪資;華隆公司也強調經營困難,一切資產拍賣收入都由法院及銀行團債權人監管分配,目前已無結餘可供支應員工需求。

蔡貴香指出,現有法令的工資債權地位低於抵押權,因此勞方只能以工資墊償基金來討回欠薪,不過華隆的「砍薪」(部份領薪)是否適用法令「欠薪」之定 義,還有待認定。她建議工會可先向勞保局申請「積欠薪資墊償」,只是墊償範圍並不包括退休金與資遣費。蔡貴香承認,政府需要透過修法來提昇工人債權,並將 資遣費與退休金納入墊償範圍,以避免相關勞資爭議的不斷發生,然而在此之前,他們只能協助華隆工會找尋律師,爭取歇業認定,以請領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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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遙遠的距離:50公尺
華隆陳情 翁大銘宅前受阻

孫窮理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陳韋輪

經過官方對掏空資產的資方束手無策(相關報導),以及前一個晚上在台北車站的夜宿(相關報導),遠道台北抗爭的華隆紡織頭份廠員工,6月26日早上前往華隆的老闆翁大銘位於木柵世界山莊的住處,要求翁大銘出面解決員工的資遣費、退休金問題。在現場約200名警力的強力阻擋下,發生兩波推擠,員工們無法突破封鎖,最後協調一批10位女工,輪番走入警方封鎖線,在世界山莊的大門前,以呼口號及唱歌的方式表達心聲後,結束這次北上的抗爭;之後,華隆員工回到頭份,繼續罷工。

26日早上,華隆員工就從夜宿的台北車站,搭乘捷運;在木柵站下車後,一路遊行到世界山莊。由於員工都身批這一次到台北抗爭的白色布幡,3百人沿著山路而行,宛如一場為老闆翁大銘送終的「大出山」,而為了保護這一個善於五鬼搬運、跳票脫產的資本家,轄區文山一分局及保一總隊的警力200人,在更早之前就在距世界山莊入口處50公尺的路口嚴陣以待。

華隆員工一抵達現場,工會及勞動黨籍新竹縣議員高偉凱就希望警方退後,讓出這50公尺,讓員工可以直接在世界山莊門口表達訴求,讓翁家可以聽得更清楚,不過並沒有被警方接受。接著,員工便在歌聲與口號中列隊,準備與警方推擠、突破封鎖希望能前進到大門口,群眾愈來愈激動,甚至有人下跪,希望警方能高抬貴手讓道,但是被高偉凱勸阻,希望工人不要以哀求的姿態,面對國家機器。

緊接著,第一波推擠衝突爆發,由於世界山莊前的道路,屬於上坡路段,警方在高處、群眾在低處,加上華隆員工大多是年過半百的女工,抵不過精壯的警力,很快地變被警察以盾牌壓制在地,並造成多人受傷,同時也有一同參與抗議的學生,被警方拉進封鎖區,安危未卜。因為擔心傷害擴大,工會於是暫停衝突,招來救護車,將傷者送醫,大家在封鎖線前稍事休息。此時,傳出世界山莊的管委會希望與群眾協調的消息,部份代表進入協調後,表示世界山莊對於工會的抗議並沒有什麼意見,員工對翁大銘的訴求「不關他們的事」,也就是說管委會不會干涉這場抗爭。

連管委會都不管,警察到底在忙什麼?

在被抓進封鎖區的學生獲釋之後,群眾再度集結,又發生第二波推擠衝突,不過一樣受阻於優勢的警力,無法突破;群眾只好依然在封鎖現前集結、唱歌,呼口號,並表示將準備便當、在這裡待到晚上,甚至過夜不走了;在這種情勢下,警方於是再度跟群眾協調,同意一批10人,而且僅限女性員工,輪流進入封鎖線,在世界山莊大門前呼口號、唱歌,表達訴求,也讓大家「發洩」。

在世界山莊前的女工,對著入口第一棟,其實也不知道是不是翁家的透天別墅,喊著口號、唱著戰歌,有許多想到二、三十年辛苦工作的血汗錢,就這樣成為翁大銘投機的籌碼,不忍悲從中來,頻頻拭淚。在女工們分批進入表達訴求後,工會宣佈撤退,結束台北的行動。

1980年代末期,華隆開始將機器與設備外移,另一方面,翁大銘則在台灣開始各種投機的遊戲、譬如投資美麗華飯店等,並在之後接連爆發國華人壽掏空案、洪福證券違約交割、國華人壽炒股案。1999年,關閉中和廠與鶯歌桃園第二分廠;2004年關閉桃園廠、中壢廠;接著是大園廠、頭份耐隆廠;在這十幾年的時間,利用各種方式移轉資產、將生產設備移至海外,對員工開出不同的「芭樂票」,所有的這一切,看在「台灣最後據點」的華隆頭份廠員工眼裡,實在再熟悉不過。

而這一次,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副處長王厚偉也坦言,早在兩年前就知道華隆打算成立一間新公司接手員工的訊息(相關報導);誰都知道翁大銘有錢,但是帳面上華隆就是虧損連連,資產是負的,翁大銘自己也宣告破產,從帳面上,不管是華隆,或者「翁大銘」這個人,沒有錢就是沒有錢,錢都在別的地方,「但是這有什麼辦法呢?」王厚偉說,「難道許盛發(太子汽車/萬泰銀行)、王又曾(力霸集團/中華商銀)沒有錢嗎?但是個人(的債務)跟公司分開,就是這個樣子」;華隆十幾年下來,法律的路似乎都走得絕了,這個制度、這個國家,就是讓這些事情不斷地發生,事情發生了,又好像都不是誰的錯,而最後的承擔者,總是花去一生心血的工人。

資本有一切的自由,可以全球流竄;而工人只有一種自由,就是「自由地」放棄資遣費、退休金;「自由地」選擇到一間隨時會倒的「新公司」上班;其他,看不出還有什麼「自由」,包括走進世界山莊大門外50公尺,對老闆喊一聲「我不爽」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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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華隆頭份廠罷工報導:
2012/06/07 苦勞報導 「凍薪 減薪 欠薪 轉讓 15年悲歌 華隆在台最後據點 頭份廠罷工」
2012/06/08 苦勞報導 「華隆罷工第三天 協調破裂 勞委會:協助『繼續溝通』」
2012/06/23 苦勞報導 「『五鬼搬運的台灣奇蹟』 華隆跳票 罷工行動持續升溫」
2012/06/25 苦勞報導 「罷工第20天 華隆北上 政院立院走ㄧ遭 官方真的沒辦法」
2012/06/25 苦勞報導 「抗戰一天 華隆夜宿北車 明再赴翁大銘家抗議」

延伸閱讀:
2011/03/07 苦勞報導:共體時艱竟換得惡性關廠 兩百名華隆員工要向資方討公道
2004/08/31 敬仁勞工安全衛生雜誌:薪水讓你欠還得求你給「工」作─記華隆紡織工人處境
2004/11/24 苦勞報導:關廠裁員積欠資遣費 華隆桃園廠工會北上抗議
2004/12/14 苦勞報導:資方拒絕給付、官方毫無辦法華隆桃園廠員工夜宿勞委會

媒體之報導:

◎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http://pnn.pts.org.tw/main/?p=43527
   華隆工人血汗 政府資方擺爛

◎ 台灣立報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19319
   被迫放棄退休金 華隆員工夜宿車站抗議

 

派遣勞工權益再確認,勞委會訂出派遣勞動契約範本

 解聘派遣工 須給資遣費 不得簽訂定期契約 業者違規罰30萬

 報導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628/34330682(蘋果日報)

【陳嘉恩╱台北報導】國內有超過二十萬派遣勞工,勞委會首度訂出 「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明令派遣勞工和派遣公司不得簽訂定期契約,避免派遣工被企業當成「免洗筷」用完就丟,派遣業者未來若因與企業契約 到期不續聘派遣工,將須給資遣費。另派遣業者如被查獲跟派遣工簽定期契約,最高可罰三十萬元。

勞動派遣是指勞工受僱於派遣公司,被派到實際用人的要派企業工作,企業可增加彈性並節省成本,但派遣爭議頻傳,許多派遣公司和勞工簽定期契約,約滿就叫勞工走人。官方統計國內派遣工有九萬多人,業界粗估有二十萬人以上。

不可片面減薪

過 去勞委會曾解釋派遣工從事經常性工作才不得簽定期契約,但該會在前天發布的新規定中明確解釋,派遣業從事有延續性、經常性的人力供應工作,因此勞資雙方不 可簽定期契約,如被勞檢查獲簽定期契約,不僅契約無效,還可罰兩萬到三十萬元,派遣公司如要資遣派遣勞工也須有業務緊縮等符合法律規定的理由並給資遣費。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劉傳名說,制訂派遣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是讓勞工權益更明確,明定契約須符合法令,不可片面減薪、限制休假、預扣工資等;另也公布「要派契約書參考範本」供派遣公司和要派企業參考;今年也擴大派遣勞檢,將檢查五百家業者。
不願具名的派遣業主管說,用人企業要求一季或一年一簽是常態,業者要全部和勞工簽不定期契約有難度。104人力銀行代招暨派遣人才事業處副總吳麗雪說,該公司原本就和派遣勞工簽訂不定期契約,影響不大。

「政府很難查」

科技業派遣工吳先生說,很多派遣工都是三個月簽一次定期契約,「政府很難查。」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認為,國內企業濫用派遣問題無法藉此解決,這僅是宣示性作為。

 

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中華民國101626勞資二字第1010125521號函發布

 

壹、依勞動基準法等有關規定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十二、獎懲有關事項。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貳、不得約定事項:

一、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二、要求勞工離職預告期間超過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

三、雇主有權單方決定調降或不利變更薪資。

四、約定限制勞工請(休)假權益、請(休)假未依法給薪或懲罰性扣薪。

五、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六、預扣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七、約定女性勞工於懷孕期間仍須輪值夜班。

八、未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將應提繳6%金額內含於工資。

九、約定雇主得不依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十、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未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約定雇主得扣留勞工身分證明等文件、證書或收取保證金,於離職時方能領回。

十二、約定勞工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情事,應離職、留職停薪或同意終止勞動契約。

 

 

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書參考範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6月26日 勞資二字第1010125521號函發布

立契約人:

派遣事業單位:________(下稱「甲方」)

要派單位:____________(下稱乙方)

就甲方派遣其所僱勞工(下稱「派遣勞工」)為乙方服務之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要派契約書(下稱「本契約」),俾共同遵守。

第一條 派遣關係

甲方依本契約,指派派遣勞工為乙方提供勞務,並接受乙方之指揮監督管理,由乙方給付甲方服務費用。

 

第二條契約期間

         日至         日。

第三條   甲方義務

甲方主要義務如下:

()依雙方同意之派遣勞工確認單內容,按時提供派遣勞工予乙方。

()甲方所指派之派遣勞工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能勝任或有不當行為情事時,乙方得要求更換,甲方不得拒絕,並應於乙方通知後   日內更換。

()與派遣勞工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乙方得隨時抽查。

()收到乙方針對派遣勞工記載之出勤記錄後,計算工資及加班費,於每月___日前將上述工資及加班費匯入派遣勞工提供之帳戶。

()對於派遣勞工之請假、延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工資給付、獎金、分配紅利等勞動條件,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辦理。

()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繳納相關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履行其他雇主依法應辦理之事項。並應將派遣勞工之名冊(包括派遣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及切結書(具結已依法為派遣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送乙方備查。

()每月依法扣繳派遣勞工個人所得稅,並發給派遣勞工扣繳憑單及相關單據。

()教育並促使派遣勞工於派遣期間遵守乙方之合理指揮監督,並遵守乙方包括工作規則等內部規定。

第四條   乙方義務

乙方主要義務如下:

()依甲方派遣費用提報單,給付雙方合意之服務費用。

()依派遣勞工確認單所載工作內容,對派遣勞工為合理之指揮監督。

()派遣勞工因執行乙方職務侵害第三人權益,致甲方須負擔民法僱用人責任時,乙方對甲方所負之責任,應予以賠償。

()為派遣勞工記載並保留出勤記錄,並於每月底前將該出勤記錄送交甲方。

()於使用派遣勞工時,就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事項及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事項,視為該派遣勞工之雇主,並履行等同於雇主之義務。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派遣勞工之勞工安全衛生事項,維護派遣勞工之健康、安全及福祉。

 

第五條 派遣勞工與甲乙雙方之法律關係

()甲方為派遣勞工之唯一法定雇主,除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依法單獨承擔所有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規之雇主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退休金提繳及工資發放等責任。若因甲方未能履行上述義務,致對派遣勞工發生賠償責任時,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涉。

()派遣勞工於派遣期間,應服從乙方合理之指揮監督,及乙方包括工作規則等內部規定。

()派遣勞工於為乙方執行職務時發生職業災害,乙方應連帶負擔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乙方得就職業災害補償部分,向甲方求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甲方支付費用補償者,乙方得主張抵充。

第六條 派遣勞工服務內容

()甲乙雙方簽訂本契約後,派遣勞工開始為乙方提供勞務前,甲方應提交乙方一份派遣勞工確認單,其上應記載下列事項:

1.乙方名稱。

2.派遣期間。

3.派遣勞工之職務及工作內容。

4.派遣勞工之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

5.甲方收費標準(載明於另附之「派遣費用提報單」)。

6.派遣勞工工資及相關費用。

7.派遣勞工之福利事項。

8.乙方對派遣勞工之指揮監督事項。

9.乙方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10.其他甲乙雙方合意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乙方於確認派遣勞工確認單之內容無誤後,應簽署並送還甲方留存。乙方對派遣勞工確認單之記載有任何疑義者,應於收到確認單後日內與甲方聯繫並修正內容。若乙方未於前開時間內與甲方聯繫或送交簽署之確認單者,視為同意確認單上所載條件及內容。

()派遣勞工服務內容,除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以派遣勞工確認單之記載為準。

第七條 契約價金

()服務費用:

依雙方合意之派遣費用提報單所載。(內涵包含如招募費用、派遣勞工出勤管理費、計撥薪資作業費…等)

(二)派遣勞工費用:

1.工資

派遣勞工工資依雙方合意之派遣費用提報單所載,工資以

□按月計酬。每月工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月薪計算。

□按日計酬。每日工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日薪計算。

□按時計酬。每時工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時薪計算。

2.延長派遣勞工工作時間之工資

1)派遣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從事本契約工作,工資以:

延長工時2小時內,每人每小時延長工時工資為   元。

延長工時超過2小時,每人每小時延長工時工資為   元。

2)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派遣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從事本契約工作,工資以每人每小時延長工時工資為   元。

3.假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工資

1) 派遣勞工在應休假日從事本契約工作8小時以內者,工資以每人每   元。

2)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派遣勞工停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有關之例假、應放假日及特別休假,從事本契約工作8小時以內者,工資每人每   元。

(註:以上工資皆不得低於法令規定)

4.保險費用

□法定保險費用(包括勞保、就保、健保),各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商業保險費用

5.退休金提撥費用,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 請款及付款方式:

□甲方將前月   日起至   日止所發生費用之相關資料及請款單等文件交寄乙方,乙方應於每月   日前,給付甲方契約價金(包含服務費用及派遣勞工費用等),甲方應依法及依勞動契約支付派遣勞工相關費用。甲方應於每月   日前將費用證明寄送乙方。

□甲方應於每月__日前,將前月   日起至      日止所生下列之派遣勞工費用相關文件(請勾選)、請款單及發票交寄至乙方,向乙方請領派遣勞工費用,乙方應於收到前款資料後____個工作天內進行付款:

□成本或費用證明。

□工資支付證明。

□明列所有保險費用項目。

□其他。

()暫停給付服務費用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甲方對派遣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前開情形係可歸責於甲方,經主管機關或乙方通知甲方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2.甲方經勞動檢查有重大違反勞動法令情事。

3.派遣勞工發生不能勝任或有不當行為之情事,經乙方依本契約通知更換而甲方未及時辦理者。

4.甲方有其他違反本契約情事。

第八條   派遣勞工請假、休息、休假

派遣勞工請假,其代理方式應依下列勾選方式辦理:

□任何請假,甲方均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經乙方同意,乙方不另行支付價金。

□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請假者,每人每次請假未超過____個工作日或特別休假未累積超過____日者,甲方不必派員代理,亦不扣服務費用;如超過上述天數,甲方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經乙方同意,乙方不另行支付價金。

□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請假者,每人每次請假未超過____個工作日或特別休假未累積超過____日者,甲方不必派員代理,亦不扣服務費用;如超過上述天數,甲方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經乙方同意,代理人員之工資由乙方支付。

□其他。                                                      

上開請假,甲方應派而未派適當之勞工代理者,乙方得扣除相當之服務費用,且甲方須繳回乙方已支付之派遣勞工費用。

 

第九條 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對於因履行本契約所得知之所有他方相關資料及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公司業務、技術、價格等,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告知、洩漏、或交付予非執行業務相關之第三人。本契約期滿或經終止後亦同。甲方並應於與派遣勞工之僱用契約中為與本條相同之保密義務規定。

第十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乙方通知於合理期限改正而不改正,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無須補償甲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派遣非其僱用之勞工提供勞務。

2.偽造或變造履約相關文件者。

3.因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未及時履行契約義務或有其他違反契約義務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乙方違反本契約義務,情節重大,經甲方通知於合理期限改正而不改正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無須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 甲乙方因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他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因此造成他方損失,他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 本契約終止後,雙方仍互負相關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中華民國勞動法令及民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 如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雙方各執一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中華民國                 

                                                                            

(附註:事業單位於簽定要派契約時可參考「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五)各機關與新派遣事業單位另訂定要派契約時,應於契約中明定新派遣事業單位如僱用原機關使用之派遣勞工,並仍在該機關提供勞務時,應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併計其於該機關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以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派遣勞工之特別休假)

 

 

 

勞動法實務、理論與政策系列論壇(三)主題:職災座談會


主題:職災座談會
主辦單位: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
協辦單位: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台灣法學會社會法與勞工法委員會
課程時間:101年6月30日(星期六) 上午9:00~12:00 (上午8:30開始報到)
課程地點:台北律師公會第三會議室  (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捷運中正紀念堂站四號出口)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1年6月29日  (本場研習課程免費參加,不需繳費)
傳真報名:請填妥報名單後回傳公會 傳真號碼:(02)2391-3895,2391-3714 報名。
線上報名:◎ 會員請直接上公會網站 http://www.tba.org.tw/,登入您的帳號、密碼後直接報名即可。◎ 非會員請下載報名表填寫後,以E-mail:jeans@tba.org.tw或傳真 2391-3714回覆報名!

 

  

內容

引言人/與談人

08:30~09:00

 到

09:00~09:10

【主持人開場】

介紹與會貴賓及本次座談會目的

 

謝政達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主委)

 

第一回合與談

09:10~10:10

 

 

中場休息時間10:10~10:20

 

 

第二回合與談

10:20~11:20

 

題綱:
1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有哪些法律適用上的問題?
2
、搭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法制上還有哪些欠缺待補?
3
、現行職業災害之社會保險制度,能否承接勞工之相當風險?
4
、有關職業災害與職業病之認定,法律暨醫療實務問題為何?
5
、結合勞工安全衛生防護之法制,如何從預防觀點避免危害?

 

 

 

 

徐婉寧助理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葛謹醫師

(台北榮民總醫院內科部臨床毒物科主治醫師)

詹文凱律師

(德誠聯合法律事務所)

黃小陵秘書長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祕書長)

陳慧敏專門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

11:20~12:00

Q & A

12:00~

賦歸

—————————報名表———————–

參加者親自簽名:            所屬機關(公會)/職稱:

                                    聯絡電話:           

                                    聯絡傳真:

台北律師公會  聯絡電話:(02)2351-5071#15 李雪琴  傳真:(02) 2391-3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