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新聞報:勞工請病假或請生理假,雇主不得不當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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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病假或請生理假,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雇主不得以不當程序刁難,違法者可予處罰

 

勞委會鄭重申明,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勞工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雇主不應以不當程序刁難,違法者可予處罰。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之標準請普通傷病假。請假時,原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惟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書,甚或門診就醫收據均可作為請假之依據。雇主恣意拒依病假規定給假者,可依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論處,可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之罰鍰;立法院100年6月13日三讀通過後之罰則如公布施行後,可處新台幣2萬至30萬之罰鍰。


勞委會同時指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勞資間本來應以誠實互信之原則相互對待,雇主雖得要求提出證明,但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都須提出醫師證明,則非屬必要之範圍。雇主恣意拒絕給假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勞委會再次重申:病假或生理假等法定原因之請假,旨在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雇主應確實遵守規定,不應以包括「要求勞工當日親持證明請假」、「要求持憑教學或地區醫院診斷書證明」、「要求先請特別休假」…等脫序之技術性手段刁難。事業單位如有違反法令情事,勞工可就進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當有專人即行查處。

新聞來源網址: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e06ac2c:461&theme

關懷弱勢‧行動生根-桃園在地青年志工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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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訊息轉載自:

群眾服務協會 http://www.spa.org.tw/?p=221  

苦勞網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2834


一、招募緣由與目標

(一)由於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以下稱本會)多年來,在桃園地區從事勞工服務工作與社區貧窮家庭關懷服務工作。如今與桃園在地從事服務之青年志工團體合作
進行兩個月為期之志工培訓計畫,願以桃園地區為基層培育土壤,提供桃園在地有志關心社會改革、具備服務熱忱之青年學子,關懷底層的機會,期許青年學子在服 務弱勢勞工和貧窮家庭的過程中,同時學習到尋求各種資源和力量幫助弱勢、凝聚力量。服務範圍將涵蓋桃園地區之工廠與農村,協助對象包含桃園地區勞工、農
村、青少年與單親婦女、外籍配偶等。

(二)運用桃園地區各領域之青年力量,共同協助本會強化服務民眾品質,鼓勵在地青年知識份子轉向人民,生根鄉土,深耕基層,使桃園成為一個正義和進步力量凝聚的地方。

二、主辦單位:

鋼鐵蓮花村史志工隊、工業區居民關懷志工隊、桃園縣外籍配偶關懷小組、向日葵農村服務隊    協辦單位: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

三、招募對象:

全國各高中職、大專院校(含研究所與應屆),凡設籍桃園、或現仍於桃園縣境內學校(或有分校設於桃園境內)就讀之青年學子,富奉獻精神及服務熱忱,願意積極投入服務底層民眾者,皆可報名。

四、招募種類、資格條件、任務

(一)招募種類:計三類青年志工,包含勞動法律實習生、社區關懷種子、行動藝術助理,分別於訓練後分配至不同志工服務隊,協助推動不同項目服務工作,預計招募20人。

(二)預計各類青年志工招募資格條件及任務如下表:

種類

資格條件

擔任任務

勞資談判實習生

1.    16歲以上,設籍桃園或於桃園地區就讀學生身分。

2.    對勞工處境、勞動議題具有關懷與反思。

3.    需略聽得懂台語或客語任一種。

4.    願意花時間了解相關法律。

5.    需配合實習時間,參與勞資衝突談判現場與各項訪談工作。

1.    親自接受民眾、勞工、企業有關於薪資與工時等各方面之勞動法令各項實務問題諮詢。

2.    接受民眾電話諮詢,協助轉介相關單位、安排相關行政程序進行。

3.    協助勞資爭議現場行政事務。

4.    協助查詢法令、判決、實務新聞資料整理。

5.    進行勞動現場查訪與勞工家庭關懷,協助轉介其他社會福利等相關資源進行服務工作。

6.    參與本會勞資爭議衝突、談判、斡旋與其他協處工作,並以文字或影像方式撰寫紀錄。

7.    蒐集勞資爭議紀錄、勞動法令、相關勞資爭議判決,充實勞工協助網站資訊內容。

8.    需撰寫實習日誌、參與定期會議與接受督導。

社區關懷種子志工

1.    16歲以上,設籍桃園或於桃園地區就讀學生身分。

2.    對於社區工作、長期照護、社會福利政策有興趣者。

3.    自備交通工具者佳。

4.    略通台語或客語任一種且具備簡單溝通能力。

1.    協助本會在社區進行訪調與居家探視等服務工作,協助轉介其他社會福利資源。

2.    關懷貧窮家庭,安排免費課後輔導與才藝教學、伴讀等各項服務。

3.    協助訪視鄰近社區,擴大青年服務範圍。

4.    撰寫訪查紀錄、社區調查報告。

5.    參與社區相關活動,以文字或影像方式紀錄社區故事。蒐集社區素材與大小事充實社區網站資訊內容。

6.    發掘社區特色,協助社區整理歷史與發展文化,串聯社區多方面資源,促進社區連結與創造社區生產力,照顧弱勢家庭。

7.    需撰寫實習日誌、參與定期會議與接受督導。

行動藝術助理

1.    16歲以上,設籍桃園或於桃園地區就讀學生身分。

2.    對於社會運動與街頭倡議行動有認識者。

3.    對於文學、音樂、戲劇、影像、藝術設計領域有興趣者。

1.    協助社會運動街頭展演與行動藝術設計。

2.    提供社會運動其他領域工作者專業技術,如音樂、視覺、美工或互動設計…等協助。

3.    參與本會舉辦相關活動,以各種方式紀錄。

4.    需撰寫實習日誌、參與定期會議與接受督導。


五、報名方式與期限

(一)報名期限:自即日起至民國100年7月8日(五)止。

(二)報名資訊請至群眾服務協會網站(http://www.spa.org.tw)下載。

(三)報名時,請先上報名網站(http://0rz.tw/TNwWM)填寫個人基本資料。若有其他文字或影像作品請一併寄至alittlepuma@gmail.com信箱,標題註明「XXX(姓名)報名資料」若額滿時將依據個人作品作為篩選。

(四)報名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含工作坊三天食宿、保險等行政費用。若經濟上有困難者請來信alittlepuma@gmail.com說明你的狀況)

(五)繳費方式:100年7月11日(一)前匯入,戶名: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王耀梓 匯款帳號:01211280457777.

六、培訓

本志工招募訓練計畫包含3天工作坊與9天實習訓練,於民國一○○年八月、九月間於桃園地區進行。

(一)第一階段:7/29-7/31工作坊

1.培訓內容:說明本會服務計畫、了解桃園在地脈絡運動概況、志工執行之任務內容,彙整創意、凝聚服務共識、技術知識課程、實作演練等。

2.工作坊時程表如下:

 

7/29

7/30

7/31

09:00

|

12:00

 

報到與自介

演練:紀錄片入門

《影像的社會實踐》

講師:紀岳君(斷境工作室)

演練:實踐與展演

《肢體展演與暴力美學》

講師:十夜女王

(皮繩愉虐邦劇團)

13:30

|

15:30

討論:說明會

《服務與訓練課程說明》

講師:鐵蓮花工作隊、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

課程:在地文史

《觀音鄉的美麗與哀愁》

講師:鄭秋玄老師

(觀音文史工作室)

課程:基層經驗分享

《我的文字與實踐》

講師:顧玉玲老師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15:30

|

17:30

課程:課程

《知識份子的基層意義》

講師:鄭村棋老師

(前台北市勞工局長)

課程:在地環保

《追查桃園河川污染現場》

講師:潘忠政老師

(大堀溪文化協會)

討論:社區訪調討論會

《口述歷史與社區田野》

講師:郭凱迪老師

(政大台史所博士班)

19:00

|

21:00

《工運紀錄片放映》

與《在地協助勞工經驗》

座談會

與談人:王耀梓先生

(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理事長、勞委會獨任調解人)

杜光宇先生(中環工會秘書長)

羅彩鳳小姐(洋華工會常務理事)

演練:民眾劇場與社區藝術

《受壓迫者劇場》

講師:賴淑雅老師

(台灣應用劇場中心)

 

 3.      地點:桃園縣中壢市

4.      詳細地址將於報名成功後公告。

 (二)第二階段:實習訓練

地點另行通知,預計於8月及9月舉辦10日實習訓練與討論會議並撰寫實習日誌,服務內容安排皆不同,每位志工需至少於下列時段中任選9日參與,並參與9/11(日)舉辦之團體討論會議與督導。 

一、   勞資談判實習生訓練時段:8/1~9/9,每週三、周五上午10時至下午5時。

二、   社區關懷種子訓練時段:8/1~9/9,每週二、四下午1時至晚間9時。

三、   行動藝術助理時段:彈性,8/1~9/9間需有兩日全日佈置街頭展演。

 

七、權利義務與獎勵

(一)權利

1.      參加工作坊期間,由本會依規定辦理保險。

2.      參加本會實習訓練期間,由本會負擔餐費。

(二)義務

1.      參加共工作坊、實習訓練、街頭展演等活動。

2.      執行本會交付任務。

3.      執行任務期間為工作坊結束後,至少2個月。

(三)獎勵

1.      達相當服務點數者,由本會頒發感謝狀;另可由本會協助申請相關主管機關時數。

2.      針對績優志工公開頒獎表揚。

3.      有機會遴選參與長期駐點之服務工作。

4.      由本會發給相關資料、識別證件等。

5.      可免費索取計畫相關紀念品。
 

八、遴選與公告

(一)本會受理報名後,組成遴選小組,依報名表、作品等書面資料進行審核,書面資料初審通過將以Mail通知錄取者參加工作坊。

(二)全程參與實習訓練且繳交完整會後作業,本會將於100年9月底頒發證書。

(三)於成為青年實習志工2個月內,需完成實習訓練要求日數標準,由本會授証成為青年志工,發給志工證書及志工證。實習時數未滿者,視為放棄。

九、注意事項

實習訓練日期若有變動將另行通知,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會公告為主。

十、本案聯絡人:

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 黃姿華小姐 洽詢電話:(0910)507902鋼鐵蓮花村史工作隊  陳曉雯小姐
洽詢電話(0939)919372



勞基法修正 超時工作 加重雇主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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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同步載於台灣保全員工會籌備會部落格:

http://securityworkertw.pixnet.net/blog/post/63795365 

〔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20110614

有鑑於勞工頻傳過勞死,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雇主讓勞工超時加班、不給加班費、違反休假規定等情事,大幅提高罰鍰至最高卅萬元,主管機關還可以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可按次處罰,以確保勞工權益。

考量現行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約定工時),經常遭資方濫用,造成保全業等勞工超時工作,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提案,主張明訂每月正常工時不得超過二○八個小時。

但經朝野協商後,改為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勞委會於五個月內,對已經核定公告約定工時的工作者,全面檢討排除部分勞基法工時保障是否合宜。

此外,有鑑於客運司機、醫護人員頻傳過勞死,立法院另通過另一項附帶決議,要求本法三讀通過後一個月內,勞委會應積極與交通部、衛生署,分別就大眾運輸駕駛員與醫護人員的疲勞管理,提出解決措施,並將疲勞管理列為路權分配的審議項目,及醫療機構評鑑標準項目。

修正條文規定,雇主若有未置備勞工名卡、違反工時、休假、工資給付等相關規定,罰鍰金額調高為二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主管機關還可以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命令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要按次處罰。

同時,雇主若有讓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工,在晚間十點至翌晨六點工作者,罰鍰調高為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同樣可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未改善也要按次處罰。

修正條文還針對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介入他人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強制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讓童工從事繁重及危險性工作、僱用未滿十五歲人等行為,在維持原徒刑條件下,另把罰金額度提高十五倍。

對於雇主若違法終止契約、預扣工資、未保障懷孕婦女工作權益,以及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修法後,將罰金改採行政罰鍰,金額提高為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雇主若拒絕、規避或阻撓各項勞動檢查,罰鍰也調高為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眉批:勞委會的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做出來的研究已經顯示一堆保全員處於過勞的狀態,我們就來看到時勞委會怎麼講!!!

 

勞工如何運用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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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存證信函範本,勞工被非法解僱,欲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雇主給付薪資)

 

 

(以下內容摘自《勞動法權益新解》頁224至226,本文同步載於:http://travaillersousloi1.blogspot.com/2011/01/blog-post_15.html)

 

◎存證信函,怎麼寫、如何運用?

何時需要使用存證信函?存證信函是寄件人用來證明自己意思的書面文件,由於人與人之間的意思表達經常僅透過口頭的表示,難以在事後證明曾經表達的時間點、內容為何。透過存證信函的方式,不但可以證明自己表示的意思內容與時間,也可以證明對方已經收到這個意思表示。應注意的是,透過存證信函發出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且該存證信函就是用來證明該法律效力的證據,例如小王因為雇主一再積欠加班費而決定離職,此時小王發出存證信函表達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勞動契約就隨著存證信函的發出而發生終止的效果,小王不能事後反悔,所以寄發存證信函時,務必要謹慎為之。◎存證信函的撰寫方式:

沒有固定的格式規定,但應掌握的是,信函對象要確定,以及信函應簡要清楚地敘述欲表達的意思內容。(例如(1)勞工遭非法解僱時欲主張僱傭關係繼續存在、(2)勞工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加班費、(3)勞工留職停薪期滿要求回復原職、(4)勞工反對雇主片面減薪等等。任何具有法律上意義的表示都可以透過存證信函來表示,但寄件人要表達何種意思務必要明確清楚。)

 

◎存證信函的製作方法,依下列步驟:

步驟1至郵局網站下載「存證信函格式」(http://www.post.gov.tw/)或至郵局購買存證信函。

步驟2:備妥存證信函的格式之後,依2. 的說明來書寫存證信函內容。

步驟3:書寫完成之後,確認收件人的人數,準備存證信函的「份數」,份數為「收件人人數+1份給郵局+1 份給寄件人留存」,各份的內容要完全相同。
(◎例如小王要通知雇主給付職災補償金,雇主就是收件人,故存證信函份數應準備:小王1 份+ 雇主1 份+ 郵局1 份=共3 份。)

步驟4:存證信函製作完成後,應攜帶所有份數的信函與信封,以及寄件人印章至郵局以雙掛號函件寄出,亦即「掛號附回執」,因此寄件人在郵局寄送時不要忘了填寫回執聯。存證信函寄送的唯一方式為透過郵局,才會有一份存放在郵局,若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寄送,就不是這邊所稱的存證信函。

步驟5:存證信函寄出後,郵局會給寄件人一份保存,以及一份收據,於收件人收到信件後,還會有回執聯寄回寄件人處,這些文件都要保留,以證明對方已確實收到存證信函。

步驟6:嗣後寄件人就可以依自己留存的存證信函與回執聯作為證據來使用。 



◎其他存證信函範本,請參閱《勞動法權益新解》第225、226頁。

誰是台灣法制下的「責任制」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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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摘自《勞動法權益新解》頁79至81,本文同步登載於:http://0rz.tw/lA2q9)

勞工經常可以聽到「你是責任制的勞工,所以沒有加班費」的說法,但「責任制的勞工」是什麼?這種說法是否合法?實際上,〈勞基法〉對於俗稱的責任制勞工有明 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 條、第32 條、第36 條、第37 條、第49 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依此規定,欲排除〈勞基法〉加班、工時時數與休假等工作時間的一般規範,應符合下列各項要件:

第一、適用對象:僅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人員或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的人員。

依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1條規定,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利的主管 級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的工作;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 歇性方式進行者。

但是否屬於這些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以決定是否列入〈勞基法〉第84-1 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特殊工作者,雇主或法院都不得代替中央主管機關隨意認定哪些工作者適用〈勞基法〉第84-1 條,欲知目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勞工(迄民國99年10 月底止),請參閱本書附錄3:「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核定工作者」。

第二、勞資雙方僅得約定排除特定數項〈勞基法〉工時規範,非整部〈勞基法〉:

縱 使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為特殊工作者,勞資雙方得約定排除的僅限於〈勞基法〉第30 條工作時間、第32 條加班、第36 條每週例假日之休息、第37 條休假日與第49 條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而非整部〈勞基法〉。尤其是關於〈勞基法〉第30-1條的二週與四週變形工時、第35 條休息時間與第38 條的特休規定,均不在勞資間得約定排除之列。在這項規定下,勞工的工作時間可能每日高於8小時、甚至12 小時、或工作長於7 日才有1 日例假休息、於國定假日亦需照常工作等種種情形。

第三、勞雇雙方應以書面約定勞動條件,但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首先,特定工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適用〈勞基法〉第84-1條後,勞資應以書面為不同於〈勞基法〉的約定,在書面契約寫明勞動條件之前,如僅處於研商階段或口頭合意,都不能認為該勞動條件已有特約,未以書面寫明勞動條件的特殊工作者,應繼續適用原來的工時規定。

其 次,勞資雙方的約定亦非毫無限制,〈勞基法〉第84-1條明確規定,約定的勞動條件不得損及勞工的健康及福祉,而約定是否符合勞工健康及福祉,應依不同的 勞動性質而定。勞資間約定的勞動條件尚需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主管機關在核備過程中即負有審查義務,以保障勞工的勞動安全與健康、福祉。

第四、勞雇雙方書面約定的勞動條件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依 〈勞基法〉第84-1條之規定,雇主依上開規定與勞工所訂立的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書面約定,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並非雇主單方或勞雇雙方所可以決定 101。雖然另有不少法院認為,〈勞基法〉第84-1條所指之「核備」,是指審核備查,並非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之意,只要勞資間約定內容沒有違反強制或禁 止規定就屬有效。

在〈勞基法〉第84-1條的規定下,工作時間、加班、例假日、休假日與女性夜間工作等工時強制規定已被排除,勞資得約定 低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自不可能再依〈勞基法〉規定來判斷勞資間約定是否合法。此時需藉由主管機關嚴格把關,依不同工作性質來判斷勞資約定是否符合勞 工之健康及福祉,代替〈勞基法〉的強制規範,落實勞動保護。故此處「核備」應解釋為生效要件,若該書面約定於未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勞資間的約定即屬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