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報名:工會幹部與勞動三權實務操作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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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報名參加,前五名報名者,可獲贈「勞動法權益新解」一本!

 

主辦單位:勞動視野工作室、桃園群眾服務協會

 地點:台北市勞工教育館3樓教室(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87號)交通方式:搭乘捷運: 請到圓山站下車走2號出口,搭乘公車: 請搭11126266280288290303(含副、區間)304()41616618於就業服務中心站下車 )

 

時間:2011924(星期六)

對象:工會幹部、有志成為工會幹部及對此議題有興趣者。

報名方式:請於100920日前,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送報名資料(報表請見下方表格),即可。

報名費:免費。此工作坊未申請任何政府經費補助,採「募款方式」以支付各項支出。

 

議程表:

0930-1000

報到

1000-1030

引言:勞動三法與工會發展遠景

 主持人:王耀梓理事長(桃園群眾服務協會)

主講人:朱傳炳理事長(中華電信工會)

1030-1130

課程一:工會幹部之勞動三權:除了會務假之外 ,工會幹部還有哪些權利?

主持人:陳文育執行長(勞動視野工作室)

主講人:陳建文助理教授(台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1130-1200

提問與討論

午 餐

1300-1350

課程二:工會幹部如何解決勞資爭議:調解、仲裁與訴訟之外,勞資爭議解決之道與罷工權的行使

 主持人:杜光宇秘書長(桃園群眾服務協會)

主講人:邱羽凡律師(勞動法律事務所)

1350-1410

提問與討論

1410-1420

休 息

1420-1520

課程三:工會幹部之法律保護:不當勞動行為如何認定?勞資爭議裁決如何提起?

 主持人:杜光宇秘書長(桃園群眾服務協會)

主講人:張鑫隆助理教授(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1520-1540

提問與討論

1540-1550

休 息

1550-1650

勞動三權行動方案工作坊

 主持人:葉品言總幹事(高雄市產業總工會)

與談人:陳文育、杜光宇、邱羽凡

1650-1700

閉 幕

 

 【報名表】

 

 

所屬工會/

服務單位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

 

飲食習慣

備註

聯絡人:陳文育;聯絡電話(028671-19410911-942-967;傳真電話(028672-0540;電子郵件: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勞動新聞報:勞工團體籲終結責任制 反超時拒爆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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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超時拒爆肝 勞團籲修法

新源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07/5/2wg1h.html

(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7日電)「工作時間太長,看不見小孩醒著的樣子。」今天是父親節前夕,數百名勞工上午聚集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向勞委會陳情,盼廢除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消滅超時工作終結責任制。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新竹地區保全業產業工會、勞動黨等團體,上午動員數百名勞工聚集在勞委會前。勞工戴著「廢除84-1」的面具,高呼「反對超時工作」的口號。現場也祭悼因過勞失去寶貴生命的勞工,並「焚香獻肝」,向勞委會遞上陳情書。隨後也發動遊行,希望喚起各界重視。

電資工業代表指出,勞動基準法規定8小時工時,但很多公司面試時就表明是責任制,甚至還在合約上白紙黑字寫明,由於勞方往往沒有和資方平等協商的實力,只能被迫接受;而企業為了節省人事成本,常將3個人當5個人用,但企業利潤不該是從剝削工時而來。

保全業代表也指出,保全工作常遇到超時工作的問題,12個小時是家常便飯,根據駐點不同,甚至有到15個小時的狀況,每天回家幾乎都很難遇到孩子醒著的時候,小朋友也常抱怨看不到爸爸。

勞團代表表示,勞基法第84條之1是針對某些特殊工作性質,由勞資協商合理的工作量,但被不少公司拿來濫用「責任制」,變成工時無上限,尤其科技業和保全業特別嚴重,過去也傳出不少過勞死案例,大家今天站出來就是要反對超時工作,並希望廢除勞基法84條之1。

勞委會表示,已經聽到勞工的心聲,針對企業不給加班費或讓員工超時工作等狀況,除了啟動掃A專案,進行大規模的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外,也歡迎民眾申訴,勞委會一定會優先處理並進行調查。


至於勞基法84條之1,勞委會表示,已接獲外界相當多建議,現在也正在檢討條文的內容和適用性,未來可能會調整工時規定、限定的工作性質,甚至是廢除條文,預計11月會有初步結果。

 

延伸瞭解:台灣保全員工會籌備會

延伸閱讀:誰是台灣法制下的「責任制」勞工?

最新活動:新勞動三法實務應用與律師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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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律師在職進修「新勞動三法實務應用與律師角色」課程

主辦單位:彰化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

主講人:邱羽凡律師(學經歷簡介: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律系碩士,曾任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研究處處長,現任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部資深研究員。)

預定參加人員:彰化律師公會會員、法扶覆議委員、審查委員暨扶助律師

課程時間:100年8月27日(週六) 上午9:00~12:00 共計3小時

課程地點:法扶基金會彰化分會(員林鎮萬年路三段236號)

報名方式:請於100年8月19日前傳真報名表或電洽彰化律師公會報名(電話:04-8346627 /傳真:04-8381391)

*課程表:

時  間

課      程      表

08:40-09:00

報到

09:00-09:05

引言

 09:05-10:30

主講人:邱羽凡律師

10:30-10:40

休息

 10:40-11:40

主講人:邱羽凡律師

 11:40-11:55

綜合討論

 11:55-12:00

彰化律師公會理事長黃茂松律師結語

責任制勞工工時非無上限,高市保全員等工時審查標準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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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審核適用勞基法84條之1保全人員及監護工約定書審查標準說明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http://0rz.tw/rGfGU

今年年初屢有媒體揭露保全業之保全員因工時過長,猝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死亡之案例,引發各界正視適用勞基法84條之1 相關工作者工時過長的議題。本市勞工局甚為關注保全員勞動條件問題,於99年12月已委託高雄市產業總工會完成「論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工時基準及因應之道-以高雄市保全業保全員為例」研究案,因而引發輿論熱烈討論。

勞委會表示為擴大勞基法的適用範圍,因應部分工作性質特殊之工作者能順利適用勞基法,於85年12月間增訂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關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與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關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因兼有間歇性、監視性及工作性質特殊等特性,該會於87年7月27日公告其為適用前開規定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得針對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另行約定,排除在正常勞動條件之外,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在審酌工作特性、勞動密度、法定勞動基準且不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之前提下本權責審慎核處。

惟勞委會並未訂立審查標準,任由各地方政府自由審查,寬嚴不一,一國多制,問題層出不窮,直接受害的還是基層勞工,致因工時過長醞釀成職業災害等情事逐一浮出,該會迫於外在壓力不得不正視此事,於99年12月17日修正「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暨100年5月發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84條之1保全人員工時審查方有所參考依循。

又台北市政府參考上列指引,於100年6月21日公布勞基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將38類工作者分類並限縮工時,立意良好,本局表示肯定。惟其自行公布將以勞務提供地為管轄機關,與勞委會現行以事業主體所在地為管轄機關不合,勢必衍生與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權限爭議;以4周(28天)工時為審核計時單位,與現行薪資制度以全月為周期顯有出入,造成工時降低之假象,容易曲解及混淆視聽,且增加業者、勞工及主管機關計算薪資的困難;且其將醫療保健服務業綜合歸納成1大類,未仔細探討其中不同專業之工作型態對合理工時的需求不同,以護理人員為例,其超時工作現況仍未能有效解決。

為實質維護勞工權益,本局參考勞委會公布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暨「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在兼顧保全員工作性質、勞工健康與福祉並斟酌工資計算結構,訂定本市「審核適用勞基法84條之1保全人員及機構監護工約定書審查原則」並說明如下:

一、     
送審之約定書應載明工作內容,俾利依工作性質區分保全員類別。

二、     
工時限制

(一)          
駐衛保全員及系統保全員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正常工時252小時(全年平均月工時為182小時;另參照勞委會發布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中認定每月加班超過72小時則工作與疾病之促發具強烈相關性。本局審酌勞工福祉,採認全月加班達70小時即有過勞的可能,工作與疾病誘發具強烈相關,兩者加總訂定換算月正常工時為252小時)另每月法定正常工時以後的延長工時46小時為加班時數的上限,全月合計總工時不得超過298小時,為符合此限制,保全人員每月依大小月不同至少會有5至6天休假。另為配合勞委會逐步限縮工時的方向,101年5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其中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延長工時48小時,全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每月至少6至7天休假。

(二)          
人身保全保全員及運鈔車保全員,其工作危險性及勞動密度不同,正常工時應回歸常態規定,全月正常工時182小時,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但適度放寬延長工時至58小時,全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

(三)          
社會福利服務業中擔任監護工之工作者,衡酌其工作行業特性及勞動密度異於一般保全員,每7天至少要有1天例假,每日正常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60小時。

(四)          
以上工作者出勤排班,每班至少應間隔12小時。

三、     
例假日出勤原則

勞基法第84條之1雖不受同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之限制,但目的是為增加性質特殊工作者適法的彈性,不代表全無例、休假可言,依法相關工作者每週至少應排定1日以上之例假日,或依據勞基法第30條之1規定,可經勞雇雙方約定後每2週至少有2日休息作為例假,且例假日經排定後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勞基法37條規定之應放假之日暨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日均應給假,如經勞工同意放假日出勤則應加發1日工資。

四、     
薪資計算原則

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換算工作時數後現行基本工資數額(說明:現行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2周工作總時數84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如勞工雙方約定正常工時超出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其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

另外,本市近期已委託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林良榮助理教授就勞基法84條之1工作者包括社會福利服務業之保育員、醫療保健服務業及空勤組員等業別勞動條件進行研究探討,期能進一步整理歸納出合理工時,作為本市未來審查參考依據。並期待勞委會能主動擔起中央主管機關應有之行政作為,儘速對相關特殊工作者勞動條件有統一規範,俾利地方政府有所依循。

 

 

延伸瞭解:台灣保全員工會籌備會

延伸閱讀:誰是台灣法制下的「責任制」勞工?

 

責任制勞工工時非無上限,新北市公告保全員等工時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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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公布8類適用勞基法84條之1工作者工時標準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http://0rz.tw/VzVsC

【新北市訊】為了降低勞工過勞猝死風險,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天(28日)公布8類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行業別的工時標準。未來勞工局將透過密集勞動條件檢查,確保事業單位落實新勞動工時,維護勞工身心健康。


工局長高寶華指出,勞基法第84條之1賦予勞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不過「責任制」、「變形工時」盛行,導致勞工過勞新聞事件不斷,引起社會極大關注。他表
示,如何合理調降彈性工時、確保勞工身心健康,已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普遍共識;勞工局也針對轄內歷年來提出書面審查的行業別,進行合理工時檢討。


工局3月至7月持續進行工時問卷調查,並邀集勞、雇雙方代表及專家學者,召開保全業保全人員、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看護工、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工時座談,統整各
方意見;勞工局並依工作內涵、性質及屬性的不同,擬具每日工時、休假、例假及每月總出勤時數,且將待命時間(on call)納入審查標準。


前勞工局已完成新北市轄內8類行業(首長駕駛、保全業保全人員、醫療保健服務業醫事及技術人員、社福機構看護工、旅館業鋪床工、抽水站操作人員、學校自行
僱用警衛人員、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監造人員等)工時審查標準。其餘沒有核備的產業,主要因為事業單位主體登記所在地不在新北市轄內(例如:航空業、總統
府、立法院、中央銀行、中央部會首長隨扈與工友等)。至於其他適用勞基法84條之1工作者,若勞資雙方未另行約定工時,仍應依勞基法一般規範約束工時,對
勞工反而更為有利。

撰稿人:勞資關係科 袁慧君 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分機6549
資料詳洽:勞資關係科 何佩芬股長 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分機6526 / 0972820092

 

附件:新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時標準

 

序號

勞基法84-1指定工作者

工時限制

1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

(87.7.27勞動二字第032743號公告)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2.民國101年5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3.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4.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經由彈性約定,得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5.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四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2

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

(87.10.7勞動二字第044756號公告)

1.      
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86小時

2.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

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

(87.9.15勞動二字第040777號公告)

醫事及技術人員、醫事檢驗人員、研究人員、技術員、系統程式設計師、維護工程師、救護技術員…等

1.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2.民國101年6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0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30小時。

3.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4.待命時間(on-call)應納入工時,雇主應落實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4

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

(86.7.11勞動二字第029625號公告)

1.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86小時。

2.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5

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91.4.26勞動二字第0910020733號公告)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60小時。

2.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8條規定勞工應休假期,惟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6

事業單位(學校)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

(98.6.26.勞動2字第0980130491號令)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60小時。

2.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7

一般旅館業鋪床工。(88.10.13勞動二字第0045448號公告)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86小時。

2.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8

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88.02.09勞動二字第006043號公告)

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89.01.05勞動二字第0000379號公告)

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90.5.15勞動二字第0022157號公告)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員。(90.8.16勞動二字第0039746號公告)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86小時。

2.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惟不宜年度休假全部改採工作,加發工資。


延伸瞭解:台灣保全員工會籌備會

延伸閱讀:誰是台灣法制下的「責任制」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