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 超時工作 加重雇主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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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同步載於台灣保全員工會籌備會部落格:

http://securityworkertw.pixnet.net/blog/post/63795365 

〔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20110614

有鑑於勞工頻傳過勞死,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雇主讓勞工超時加班、不給加班費、違反休假規定等情事,大幅提高罰鍰至最高卅萬元,主管機關還可以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可按次處罰,以確保勞工權益。

考量現行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約定工時),經常遭資方濫用,造成保全業等勞工超時工作,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提案,主張明訂每月正常工時不得超過二○八個小時。

但經朝野協商後,改為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勞委會於五個月內,對已經核定公告約定工時的工作者,全面檢討排除部分勞基法工時保障是否合宜。

此外,有鑑於客運司機、醫護人員頻傳過勞死,立法院另通過另一項附帶決議,要求本法三讀通過後一個月內,勞委會應積極與交通部、衛生署,分別就大眾運輸駕駛員與醫護人員的疲勞管理,提出解決措施,並將疲勞管理列為路權分配的審議項目,及醫療機構評鑑標準項目。

修正條文規定,雇主若有未置備勞工名卡、違反工時、休假、工資給付等相關規定,罰鍰金額調高為二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主管機關還可以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命令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要按次處罰。

同時,雇主若有讓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工,在晚間十點至翌晨六點工作者,罰鍰調高為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同樣可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未改善也要按次處罰。

修正條文還針對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介入他人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強制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讓童工從事繁重及危險性工作、僱用未滿十五歲人等行為,在維持原徒刑條件下,另把罰金額度提高十五倍。

對於雇主若違法終止契約、預扣工資、未保障懷孕婦女工作權益,以及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修法後,將罰金改採行政罰鍰,金額提高為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雇主若拒絕、規避或阻撓各項勞動檢查,罰鍰也調高為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眉批:勞委會的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做出來的研究已經顯示一堆保全員處於過勞的狀態,我們就來看到時勞委會怎麼講!!!

 

勞工如何運用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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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存證信函範本,勞工被非法解僱,欲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雇主給付薪資)

 

 

(以下內容摘自《勞動法權益新解》頁224至226,本文同步載於:http://travaillersousloi1.blogspot.com/2011/01/blog-post_15.html)

 

◎存證信函,怎麼寫、如何運用?

何時需要使用存證信函?存證信函是寄件人用來證明自己意思的書面文件,由於人與人之間的意思表達經常僅透過口頭的表示,難以在事後證明曾經表達的時間點、內容為何。透過存證信函的方式,不但可以證明自己表示的意思內容與時間,也可以證明對方已經收到這個意思表示。應注意的是,透過存證信函發出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且該存證信函就是用來證明該法律效力的證據,例如小王因為雇主一再積欠加班費而決定離職,此時小王發出存證信函表達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勞動契約就隨著存證信函的發出而發生終止的效果,小王不能事後反悔,所以寄發存證信函時,務必要謹慎為之。◎存證信函的撰寫方式:

沒有固定的格式規定,但應掌握的是,信函對象要確定,以及信函應簡要清楚地敘述欲表達的意思內容。(例如(1)勞工遭非法解僱時欲主張僱傭關係繼續存在、(2)勞工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加班費、(3)勞工留職停薪期滿要求回復原職、(4)勞工反對雇主片面減薪等等。任何具有法律上意義的表示都可以透過存證信函來表示,但寄件人要表達何種意思務必要明確清楚。)

 

◎存證信函的製作方法,依下列步驟:

步驟1至郵局網站下載「存證信函格式」(http://www.post.gov.tw/)或至郵局購買存證信函。

步驟2:備妥存證信函的格式之後,依2. 的說明來書寫存證信函內容。

步驟3:書寫完成之後,確認收件人的人數,準備存證信函的「份數」,份數為「收件人人數+1份給郵局+1 份給寄件人留存」,各份的內容要完全相同。
(◎例如小王要通知雇主給付職災補償金,雇主就是收件人,故存證信函份數應準備:小王1 份+ 雇主1 份+ 郵局1 份=共3 份。)

步驟4:存證信函製作完成後,應攜帶所有份數的信函與信封,以及寄件人印章至郵局以雙掛號函件寄出,亦即「掛號附回執」,因此寄件人在郵局寄送時不要忘了填寫回執聯。存證信函寄送的唯一方式為透過郵局,才會有一份存放在郵局,若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寄送,就不是這邊所稱的存證信函。

步驟5:存證信函寄出後,郵局會給寄件人一份保存,以及一份收據,於收件人收到信件後,還會有回執聯寄回寄件人處,這些文件都要保留,以證明對方已確實收到存證信函。

步驟6:嗣後寄件人就可以依自己留存的存證信函與回執聯作為證據來使用。 



◎其他存證信函範本,請參閱《勞動法權益新解》第225、226頁。

誰是台灣法制下的「責任制」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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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摘自《勞動法權益新解》頁79至81,本文同步登載於:http://0rz.tw/lA2q9)

勞工經常可以聽到「你是責任制的勞工,所以沒有加班費」的說法,但「責任制的勞工」是什麼?這種說法是否合法?實際上,〈勞基法〉對於俗稱的責任制勞工有明 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 條、第32 條、第36 條、第37 條、第49 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依此規定,欲排除〈勞基法〉加班、工時時數與休假等工作時間的一般規範,應符合下列各項要件:

第一、適用對象:僅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人員或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的人員。

依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1條規定,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利的主管 級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的工作;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 歇性方式進行者。

但是否屬於這些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以決定是否列入〈勞基法〉第84-1 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特殊工作者,雇主或法院都不得代替中央主管機關隨意認定哪些工作者適用〈勞基法〉第84-1 條,欲知目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勞工(迄民國99年10 月底止),請參閱本書附錄3:「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核定工作者」。

第二、勞資雙方僅得約定排除特定數項〈勞基法〉工時規範,非整部〈勞基法〉:

縱 使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為特殊工作者,勞資雙方得約定排除的僅限於〈勞基法〉第30 條工作時間、第32 條加班、第36 條每週例假日之休息、第37 條休假日與第49 條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而非整部〈勞基法〉。尤其是關於〈勞基法〉第30-1條的二週與四週變形工時、第35 條休息時間與第38 條的特休規定,均不在勞資間得約定排除之列。在這項規定下,勞工的工作時間可能每日高於8小時、甚至12 小時、或工作長於7 日才有1 日例假休息、於國定假日亦需照常工作等種種情形。

第三、勞雇雙方應以書面約定勞動條件,但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首先,特定工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適用〈勞基法〉第84-1條後,勞資應以書面為不同於〈勞基法〉的約定,在書面契約寫明勞動條件之前,如僅處於研商階段或口頭合意,都不能認為該勞動條件已有特約,未以書面寫明勞動條件的特殊工作者,應繼續適用原來的工時規定。

其 次,勞資雙方的約定亦非毫無限制,〈勞基法〉第84-1條明確規定,約定的勞動條件不得損及勞工的健康及福祉,而約定是否符合勞工健康及福祉,應依不同的 勞動性質而定。勞資間約定的勞動條件尚需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主管機關在核備過程中即負有審查義務,以保障勞工的勞動安全與健康、福祉。

第四、勞雇雙方書面約定的勞動條件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依 〈勞基法〉第84-1條之規定,雇主依上開規定與勞工所訂立的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書面約定,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並非雇主單方或勞雇雙方所可以決定 101。雖然另有不少法院認為,〈勞基法〉第84-1條所指之「核備」,是指審核備查,並非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之意,只要勞資間約定內容沒有違反強制或禁 止規定就屬有效。

在〈勞基法〉第84-1條的規定下,工作時間、加班、例假日、休假日與女性夜間工作等工時強制規定已被排除,勞資得約定 低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自不可能再依〈勞基法〉規定來判斷勞資間約定是否合法。此時需藉由主管機關嚴格把關,依不同工作性質來判斷勞資約定是否符合勞 工之健康及福祉,代替〈勞基法〉的強制規範,落實勞動保護。故此處「核備」應解釋為生效要件,若該書面約定於未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勞資間的約定即屬 無效。

勞工如何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內容節錄自《勞動法權益新解》第214頁以下,完整之內容與個案分析請參閱書籍內容,本文同步刊載於:http://0rz.tw/RUBxt)

發生勞資爭議時,如果勞工對於相關法令不熟悉,此時可以向相關單位尋求法律扶助。法律扶助不僅是協助勞工到法院對雇主提起法律訴訟,其他諸如法律諮詢、調解或和解的協助、法律文件撰擬,以及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的協助,都在法律扶助的範圍之內。以下介紹國內幾個重要的法律扶助申請途逕。

1. 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扶助基金會為目前國內提供人民法律協助的最重要專業組織,全國縣市均有服務據點,協助對象主要為無力負擔訴訟費用或律師報酬的民眾。申請法律扶助基會的扶助時,應注意的事項有:

1. 申請法律扶助的民眾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是每個 月可以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符合基金會無資力認定標準的無資力者。(2)如果是強制辯護(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則不用審查財產收入。(3)案件必須有理由。

2. 申請法律扶助要攜帶的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2)近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3)全戶(含申請人)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4)全戶(含申請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5)如果是低收入戶,請攜帶可證明為低收入戶的資料。(6)相關訴訟案件的資料 。※(3)和(4)項請向國稅局辦理。

3. 申請方式:
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 進行預約,再依預約時間到所約之法扶分會審查資力,以及與律師面談案情。原則上最慢一週內就會知道是否獲得扶助。

4. 進一步訊息請參閱法扶網站:http://www.laf.org.tw/


2. 勞委會勞工訴訟扶助立即專案
勞委會設有勞工權益基金,並自民國98 年3 月1日實施「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目前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依據這個專案,勞工可獲得「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擬、民事訴訟之代理、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的協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協助勞工找到適合的律師進行各項協助。申請此一專案的重要的注意事項為:1. 勞資爭議原因多種,但可以申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的勞資爭議事件以下列四種為限:

(1)發生〈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請參閱《勞動法權益新解》第7、8 章)。
(2)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給予補償或賠償(請參閱《勞動法權益新解》第4 章)。
(3)雇主有未依〈勞保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請參閱《勞動法權益新解》第5 章)。
(4)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2. 向誰申請?
勞工應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提出申請,申請方式為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 進行預約。

3. 預約完成後,前往法扶時應準備的文件:
(1)
申請書(參閱下方範本)。(2)勞資爭議事件的相關證據文件資料。(3)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經濟狀況與相關釋明文件(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及
低收入戶證明,無低收入戶證明,請至國稅局(0800-000321)申請全戶財產清單及全戶所得清單)。(4)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切結書。

4. 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的進一步的內容,請參考:
勞委會首頁點閱勞工權益基金,進入「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網站,或是撥打專案的全國法扶專線服務電話02-66328282。

 

 

3. 各縣市勞工權益基金

了勞委會設有勞工權益基金之外,目前在台北市、高雄市與桃園縣亦設有專門的勞工權益基金,以補助訴訟費用或生活費補助等各項費用為主,各地規定的申請要件都不同,至於此三縣市以外的資訊,可直接洽詢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以下介紹台北市、高雄市與桃園縣的勞工權益基金申請事項:

(1) 高雄市勞工權益基金

【補助事由】
1. 補助受僱於本市事業單位之工會幹部或勞工遭資方解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於訴訟期間之律師費、裁判費及生活費用。工會幹部之補助以曾任工會會員為爭取權益或福利而遭資方不當解僱者為限。
2. 受僱於本市事業單位之勞工因前款以外之其他勞資爭議事件致權益受損,經本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補助訴訟期間之律師費及裁判費。
3. 辦理其他有關勞工權益之相關費用。
【申請方式】
申請人逕至高雄市勞工局(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 號) 1 樓申訴中心,電話:07-8124695。
【相關文件下載】

高雄市勞工局首頁點閱「勞動權益」項下的「勞工訴訟補助」,即有相關文件供下載。

 

(2) 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
【補助事由】

凡屬勞資爭議事項,經桃園縣政府調解不成立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以及勞務提供地在桃園縣,並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縣達四個月以上的勞工均得提出申請,提供勞工所有必要之支援。

【申請方式】
連繫單位: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勞資關係科,電話:03-3322101#6803【相關文件下載】由桃園縣勞動及人力資源處首頁 點閱「勞資關係」項目的「勞工權益基金」,即有相關文件供下載。

  

(3) 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
【補助事由】
勞工因雇主之不當解僱、發生職業災害及其他重大之勞資爭議案件所需之訴訟費用、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及因關廠歇業之勞資爭議案件所需之訴訟費用,均可申請補助。申請補助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且以經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不成立而涉訟者為限:第一、勞工之勞務提供地在本市者。第二、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已設籍本市4 個月以上者。
【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郵寄、親自、委託申辦、網路申辦,洽詢台北市勞工局勞工局勞動基準科,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504。

【相關文件下載】

台北市勞工局首頁點閱「線上服務」項下的「下載表格」之「勞工權益基金(訴訟補助)」,即有相關文件供下載。

 

4. 勞委會補助失業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國家除了補助勞工針對勞資爭議提起訴訟之費用外,對於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且在訴訟期間未就業,亦補助訴訟期間的必要生活費用。勞工申請此項補助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申請條件:
(1)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勞工被雇主解僱,要求確認僱傭關係,並請求給付資遣費、積欠工資或退休金。或是勞工依〈勞基法〉第14 條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積欠工資或退休金。
(2)勞工在訴訟期間未就業。
(3)勞工無資力:勞工申請法律扶助被准予全部扶助,或是在性別工作平等爭議之訴訟,經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同意補助且無資力。
(4)勞工未同時請領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津貼、補助或其他政府機關同性質之給付、津貼。

2. 申請方式:
勞工應向勞委會提出申請。申請文件寄至:台北市大同區103 延平北路二段83 號7 樓(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第三科收)如有疑問,請洽詢02-85902828-30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第三科。

3. 補助標準:依核定補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60%計算,至多補助6 次,每次以30 日計算,未滿30 日者,按比例計算之,亦即補助合計最長6 個月。

4. 申請文件下載與進一步相關訊息:
勞委會首頁點閱勞工權益基金,進入「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網站中的「補助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項目。

 

 

5. 其他

其他重要的法律扶助辦法,例如為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請參閱本書第六章第三節;「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以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以上兩者之相關資訊均請參閱勞委會「勞資爭議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資訊專區:http://0rz.tw/0FOB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