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2019/3/15)上午聯合再生能源遭資遣的員工們,在勞動視野協會詹素貞常務理事擔任代理人下,召開第二次調解委員會,雖然有各界人士關心與到場支援,但調解時仍因與公司無法達成共識而暫告一段落,並安排月底前再召開第三次調解委員會。
去年由新日光、昱晶及昇陽光電合併的聯合再生能源於今年過後,於2月11日以業務緊縮及虧損事由,無預警資遣40多名員工,雖然公司表示會依法給付每滿一年0.5個月工資的資遣費,但遭資遣的員工平均年資近6年,甚至有員工已任職超過10年,公司「依法給付」資遣費仍然無法減少員工面臨中年失業、資遣費不足陷入的頓失生計困境。對於突如其來的裁員,員工感到震驚與不滿,現已組成自救會爭取自身權益。
自救會表示,自公司裁員後,還要求在職員工加班,且去年合併為聯合再生能源後,在今年1月、2月營收合計達26.04億元,年增率達到80.58%,與公司所說的業務緊縮及虧損等理由根本不相符;再者,公司在裁員後,還寄給員工一張「意願調查表」,詢問是否願意「減薪」擔任外籍勞工的工作,根本是逼員工在減薪或裁員中能二選一!面對公司上述種種行徑,自救會已向新竹縣政府勞工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依法復職,或至少給予優於法律的資遣費。
🖋️勞動視野協會法律提醒:
本案中公司所主張之業務緊縮及虧損事由,為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然我國法院判決指出「虧損」之認定,應從長時期予以觀察,不可以因為短暫虧損現象即認定為虧損(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38號判決參照);而「業務緊縮」與虧損相同,也須是「相當一段期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在銷售量均明顯減少,其整體業務應予縮小範圍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025號民事判決參照),非短暫緊縮即可,且必須是緊縮業務以致產生多餘人力,而雇主為求經營之合理化必須解僱勞工時,才能以業務緊縮為由終止勞動契約(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97號判決參照)。
所以,公司若想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解僱勞工,應提出近年來經營之狀況,並說明虧損情形,若裁員後還要求在職員工加班,則可能有不符解僱必要性的要件。此外,雇主若確實有業務緊縮及虧損,還必須說明除了解僱手段以外無其他可尋求的方式,否則恐不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均將造成違法解僱。